我並沒有失敗。我只是發現了一萬種不成功的做法。
——托馬斯·愛迪生
誰發明了燈泡?
這就是本案的主題。技術上說,這起訴訟的雙方分別是愛迪生電燈公司和芒特莫里斯電燈公司,但是眾所周知,這兩家公司都是各自母公司的附屬機構兼法律代理方。就連這樁十億美元的訟案的雙方律師都簡單明瞭地將其稱為愛迪生訴威斯汀豪斯案。擺在他們面前的問題是:1880年1月27日授予托馬斯·愛迪生的美國專利許可證第223898號證明他發明了一種「白熾電燈泡」。該項專利很快被媒體取了個外號叫作「燈泡專利」,它毫無疑問是美國曆史上發放過的最值錢的一項專利,而喬治·威斯汀豪斯被控侵犯了這項專利。
然而,正如保羅向他的客戶所指出的,即使是如此簡單的一個問題也可以被拆解為很多個層次。實際上,這取決於對這一問題中每一個詞的精確定義——「誰」,「發明了」,以及最重要的一個詞,「燈泡」。
實際上,大約一個世紀之前,第一盞電燈就被髮明出來了。這是保羅剛剛著手研究此案時瞭解到的。漢弗萊·戴維爵士在1807年曾經公開展示過早期的「弧光燈」。他給兩支碳棒接上電池,碳棒之間就會產生一條電流形成的u形「弧」線。爆發出的強光令人目眩;如果能夠被安全可靠地控制,則非常適合為戶外的黑暗地區提供照明。
接下去的幾十年中,這種控制得以實現。1830年,邁克爾·法拉第通過線上圈組中移動磁片產生電流,從而製造出第一臺手搖式發電機。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中期,名字拗口的比利時發明家澤諾布-泰奧菲勒·格拉姆在法拉第發電機的基礎上加以改進,並通過把發電機反向組建的簡單方式,製造出第一臺電動馬達。1878年,美國人查爾斯·布拉什把大量的戶外弧光燈系統銷售到全國的城市和鄉鎮。地球的另一端,一名叫作保羅·亞布洛奇科夫的俄國人也在出售他所謂的電子「蠟燭」。這些「蠟燭」比戴維發明的那款弧光燈尺寸小得多,但也是根據同樣的原理製造,這些「蠟燭」幾乎已經能夠適用於室內環境……
……幾乎。所有這些早期的發明改進中,沒有一項適合家用——美國的家庭主婦們都不願在家裡安裝操作複雜、維修昂貴,而且很容易把織物點燃的電燈。此外,電燈光本身的質量也是個問題。它很嚇人,很醜陋,近距離照明會對人的眼睛造成不適。產生於兩根碳棒之間的電流仍然太原始了,產生的燒灼感太劇烈。煤氣燈仍然是安全又美觀太多的選擇。
就在那個時候,托馬斯·愛迪生出現了。當時他已經因電報和電話而成為全世界最著名的發明家。1878年9月16日,愛迪生在《紐約太陽報》上宣佈他創造出了一種可靠、安全,而且關鍵是很令人愉悅的室內照明方式,從而解決了困擾大家的難題。他發明了「白熾電燈」。他告訴滿懷敬慕的媒體,幾個月之內,他要在整個曼哈頓下城地區架設起室內電燈的線路。
愛迪生宣佈這項發明的當天,美國和英國所有大型煤氣公司的股價跌幅都超過20%。科學界對此則並不以為然:象牙塔裡的學者們對這件事的反應首先是懷疑,隨後是徹底的嘲笑。不可能,他們聲稱。目前沒有辦法能夠讓通過燈絲的電流保持穩定來產生柔和並持久的燈光。電能是無法約束的。它不像煤油或者石油這些由上帝創造並可以被人們加以利用的天然元素。電是一種自然力。馴服電流就像一廂情願地抵抗地心引力,就像穿越時空。這個世界上有一些事物連科學都無能為力。愛迪生的「柔光」違背了一切公認的物理學定律。
因此,保羅仔細翻閱了辦公室裡成堆的舊報紙後瞭解到,愛迪生當時組織過一系列的非公開演示,只有數位經過精心挑選的新聞記者和未來投資者受邀參加。後來出資成立這家公司——也就是愛迪生電氣公司——的那些人被帶進去觀看點亮的燈泡,每次的時長只有幾分鐘。從未有人給他們看過設計圖。然而這些人還是震驚於他們在那個戒備森嚴的黑房間中所看到的景象。平生第一次,他們看到了一種全新的光。他們一刻不停歇地在報紙、雜誌、週刊和投資人報告書中描述著這種光。十年後的這個春天,保羅把他們的描述全部閱讀了一遍。這些人寫得好像他們發現了一種新的顏色。他們將它命名為「愛迪生」。
1879年11月4日,在媒體上宣佈新發明之後又過了一年多,托馬斯·愛迪生終於為白熾燈泡遞交了專利申請。保羅把那份專利申請書的副本放在辦公桌上,每天盯著它看。整個訴訟的命運全賴於此。如果專利仍然成立,那麼在美國境內除愛迪生之外沒有人可以生產並銷售白熾燈泡。如果保羅不能推翻這份專利中的宣告,那麼電燈光本身就會被托馬斯·愛迪生一手壟斷。
愛迪生直截了當地闡述了關於這項發明的故事,專利申請很輕鬆地得到了批准。但是以保羅的專業觀點來看,沒有任何一個故事會是如此簡單的。只需要稍微改變一下看問題的角度,再稍加重新組織,愛迪生的故事可能就會給人完全相反的印象。
所以,誰發明了燈泡?
首先,「誰」。愛迪生的實驗室裡遠遠不止他一人。有多少人幫助過他?如果愛迪生髮明電燈的過程中也利用了別人的勞動成果,他們的工作也能歸他所有嗎?或者,另一個人是否也可以宣佈自己擁有愛迪生所謂的突破中的部分功勞?此外,美國和歐洲有上千個實驗室都在致力於解決同樣的問題——愛迪生是否借鑑過一些由其他地方率先研究出來並在眾多著名工程期刊上發表過的想法?偷竊就是偷竊,無論有意還是無意。
第二,「發明了」。愛迪生的白熾燈是一項全新發明,抑或只是針對某一款早期裝置的改造?法律規定,判定有效專利權的標準是所述發明專案必須被視作一項重大突破。你不能把別人的裝置加以簡單調整之後,就把修改後的機器當作自己的發明。它必須是一項真正的新事物。約瑟夫·斯萬不是早已獲得過白熾燈的專利權嗎?索耶和曼不也一樣?愛迪生的白熾燈泡跟別人的有什麼不同?是什麼讓它有資格被認定是一項新發明?
第三,是「燈泡」前面的定冠詞,或許是一整句話裡最有玄機的地方。就算愛迪生確實是發明者本人,就算發明這一行為確實成立,那麼他發明的是「燈泡」——還是「某一種」燈泡?前面為什麼沒有加上這個定語?燈泡的種類可能像中央公園花圃裡盛開的玫瑰種類一樣多。憑什麼愛迪生的燈泡可以佔據主導地位?愛迪生通用電氣公司的律師們並沒有宣稱愛迪生擁有某一種燈泡的某種特定設計的專利;他們宣稱這項專利覆蓋了所有燈泡的所有設計。他們認為其他公司在法律上沒有生產白熾燈泡的權利,因為白熾光本身也在愛迪生專利的保護範圍之內。
這就是整件事的核心所在。喬治·威斯汀豪斯和尤金·林奇還有伊萊休·湯普森以及其他幾十位競爭者都在各自銷售不同的電燈。威斯汀豪斯出品的電燈泡更短小一些,使用的是直線型、沒有經過卷繞的燈絲,而不是線圈式燈絲。在工人被焚的慘劇導致他的公司陷入破產之前,尤金·林奇生產的電燈有更寬的底座。所有這些不都是我們所謂的「燈泡」嗎?不都是五花八門的燈泡中的一種嗎?保羅可以謹慎但完全合乎邏輯地指出,托馬斯·愛迪生可以為某一種特別的燈泡申請專利,但是他不能為燈泡這個概念申請專利。他或許能夠阻止威斯汀豪斯銷售某一種特定款式的燈泡,但是他不能完全禁止他的競爭者們生產所有的燈泡。
最後,還有充滿魔力的新名詞本身:「燈泡。」甚至都沒人知道這個詞來自哪裡,或者是誰創造出來的。直到最近幾年,「光」才開始從「玻璃泡」裡發出來,從……好吧,是從托馬斯·愛迪生開始。這個詞流行開來並且越發家喻戶曉。然而保羅站在一名律師的立場上,有責任提問:這個詞真正所指的是什麼?是什麼能讓一樣東西可以被稱為燈泡?法律規定,如果一件裝置可以申請專利權,它必須具有「非顯見性」。你不能拿一樣已經存在的東西去申請專利——比方說,火雞三明治。飢餓的美國人好幾輩子都在吃這種三明治。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你也不能拿著一個加了德國泡菜的火雞三明治去申請專利,即便你真的是全美國第一個創作出這種噁心搭配的人。隨便哪個醉醺醺的廚子都有可能意外幹出這種事來。
所以這個問題需要被提出:如果托馬斯·愛迪生和他的律師團隊認為他的專利應該包括燈泡的完整概念,那麼,燈泡這個概念不是早就存在了嗎?人們為了製造出這樣一件物品,不是已經瘋狂地努力了好幾十年嗎?工程師和科學家們不是從1809年起就在討論這種燈泡概念的可能性嗎?燈泡這一概念根本不具備「非顯見性」——只有愛迪生髮明的某一種獨特,也確實很巧妙的電路設計圖,才具備這個特性。保羅只是想說,愛迪生在燈泡方面做出的貢獻就像是阿巴拉契亞山脈上最高的那一棵冬青樹。偉大而奪目,甚至是值得讚美,但同時,它也只是很大一群冬青中的一株而已。
那麼是誰發明了燈泡?根據保羅的論證,答案要視情況而定。而聯邦政府也不應該在這個仍然很新的領域中將創新扼殺在搖籃裡。承認托馬斯·愛迪生髮明瞭燈泡對自由企業不利,對科學進步不利,對商業不利,對消費者不利,並且也對美利堅合眾國不利。
「你知道嗎?」保羅花了幾個小時滔滔不絕地把這一策略跟他的客戶陳述清楚之後,威斯汀豪斯終於開口了。「你之前對我的判斷是對的。我不喜歡律師。」
威斯汀豪斯望向實驗室方格窗外的日落景色。
「不過就律師而言,你算是還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