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版《十二個溫柔的日本人》是目前的翻拍中唯一齣現女性角色的版本,嫌犯被設定為一名涉嫌殺夫的妻子,陪審員中也有三名女性。荒誕的是,故事最初是十一人認為無罪,一人認為有罪,最後這一人幾乎就要說服大家判定被告有罪,接著,另一名陪審員又反過來說服眾人判定被告無罪。經過了反轉和再反轉,這個版本充滿喜劇氣質,與導演三谷幸喜的一貫風格非常相符。
成為導演之前,三谷幸喜是一位非常優秀的日劇編劇,熱愛推理探案故事,擅長細節捕捉,熱衷於苦中作樂,哪怕是陰冷慘案,他也總能從中找到粗看突兀、細思合理的戲謔暖色調。投身電影領域,三谷幸喜延續了這種略帶神經質的喜劇風格,《笑之大學》、《魔幻時刻》、《偉大的亡靈》和《清須會議》都是具有典型個人風格的代表作。沒有看過這部電影也沒關係,想象一下,如果周星馳來執導《十二怒漢》會是什麼樣,大概就能感受到三谷幸喜版本的風格。
由於中國沒有陪審團制度,2015年上映的中國版《十二公民》被改編成政法大學學生家長們的一次模擬討論,並加入了地域歧視、仇富等本土化情節。公允地說,除了8號陪審員的檢察官身份是一處敗筆,整個影片劇情緊湊,完成度很高,何冰、韓童生等「老戲骨」的表演十分精彩,也再次引起中國觀眾對1957年版《十二怒漢》的回憶和關注。
鑄就1957年經典《十二怒漢》的團隊,如今已成追憶。繼導演魯邁特2011年去世之後,2012年,唯一健在的演員,飾演5號陪審員的傑克·克魯格曼也離開人世。但是,《十二怒漢》故事的生命力卻在不同國家、不同法域的文化中延續。這個劇本最天才的地方,就在於架設了一個有生命力的討論平臺,可以根據時代變遷,設定各種新的社會議題,偏見、歧視、種族、性別、倫理、職業等。這種討論永遠可以引發共鳴。它所承載的對公平與正義的思考,足以跨越國界與種族,跨越時間與空間,歷久彌新。h2法律人眼中的《十二怒漢》/h2對於《十二怒漢》,各界人士都曾從本行業或本專業出發,作出過形形色色的解讀:修辭學者試圖歸納「說服他人的藝術」;語言學者認真分析每位陪審員的語言情態;心理學者著力揭示不同陪審員與「九型人格」的對應關係;政治學者看到了意識形態的隱性運作方式;傳播學者據此研究如何突破群體思維帶來的壓力……那麼,專業法律人士怎麼看待這部電影呢?
《十二怒漢》問世以來,給這部電影「挑刺」的法律人很多。地位最高者,要數現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2010年,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邀請索托馬約爾出席該院法律電影節,並委託她指定一部經典法律電影與師生共賞。大法官選中的,就是《十二怒漢》。
電影放畢,索托馬約爾發言稱,《十二怒漢》對她意義重大。當年,正是劇中那位歐洲歸化移民(11號陪審員)對陪審團制度的溢美之詞,促使她下定決心,選擇法律為終身職業,並最終成為最高法院第一位拉美裔女性大法官。
「不過,我在下級法院任法官時,經常提醒陪審員們哪些事情該做,哪些事情不該做。至於電影裡的某些情節,根本就是想當然,並不符合實際。」在索托馬約爾看來,像8號陪審員那樣自己買刀調查的行為,現實中根本不可能發生。要是被法官知道,不但8號陪審員將被替換,整個陪審團也可能被解散。
除「帶刀」行為外,不少法律人也對一名陪審員說服十一名持相反意見陪審員的可能性存疑。實證研究表明,這類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幾乎從未發生過。當然,編劇們都喜歡這樣的「反轉」,電影《陪審團裡的女士們》(ladiesofthejury)、《我們是陪審員》(we’reonthejury)和《吉爾德斯利夫的倒霉一天》(gildersleeve’sbadday)中,均有類似情節。
不過,也有法律人認為,藝術必然超越現實,對戲劇作品沒必要較真,相反,再沒有一部電影像《十二怒漢》這樣,將無罪推定、排除合理懷疑等訴訟原則闡釋得如此形象,並深入人心。這部電影提醒觀眾,「當一個人的生命攥在你手裡時,你是否願意獨立思考,哪怕做一點點的懷疑」?電影試圖傳遞的價值觀也很明確:不屈不撓的懷疑精神和尊重事實的態度,才是美國如此強大的原因。
但是,問題來了。《十二怒漢》這部電影,到底是證明陪審團制度非常管用,還是不太靠譜呢?支援者會說,當然管用!正是劇中十二人的集體智慧,成功挽救了一名無辜者的生命。不過,若回顧8號陪審員說服眾人全程,讀者也絕對有理由反問:在這個案子中,到底是憑一己之力力挽狂瀾機率大,還是將被告匆匆定罪機率大?畢竟,一單生意、一場球賽、一頓熱飯,都可能讓某位陪審員作出草率決斷。就連8號陪審員自己,也在第二次表決前表示,如果所有人堅持定罪,他也就「隨大溜」了。更何況,電影展現的畢竟是一起謀殺案,關係到是否判處死刑,若只是盜竊或搶劫,涉及三到五年徒刑,8號陪審員還會不會堅持到底?其他陪審員還能容忍一耗再耗嗎?結論可想而知。
前已述及,中國電影《十二公民》被認為是對《十二怒漢》的成功「本土化」改編,但該片一大「敗筆」,就是劇中8號陪審員的身份設定:一名在職檢察官。在適用陪審制的國家,法律人基本被排除在陪審員之外,原因就在於,制度設計更重視公民的生活經驗和理性判斷,不希望他們過分受某位「內行」的影響或引導,哪怕是朝著「正確」方向的引導。試想,觀眾好容易看到十一個人在一個人的理性指引下接近真相,結果,鏡頭一轉,那人卻是檢察官。這種「絕地反轉」,恐怕是更小機率事件。當然,評價一個制度是否靠譜,不能只看影視作品。要想系統瞭解陪審團制度,還是得看它的歷史流變和現實爭議。h2從五百零一人到十二人/h2其實,無論捧到天上,還是黑入塵埃,都很難完整描述陪審團制度全貌。這是因為,從一開始,它的產生、發展、蛻變、衰敗、重生,都並非源自頂層設計,而是蘊含於歷史與文化本身。即使在當代美國,也很難說有一個成型的「美國陪審團制度」。聯邦政府、哥倫比亞特區,乃至五十個州,都有自己的陪審團機制。陪審團一定得是十二人嗎?是不是必須達成一致意見?法官是否可以推翻陪審團的裁定?各州法律規定迥異。制度乃歷史產物,若想通盤把握,只能求諸歷史,瞭解其源自何處,待去何方。
英文「法官」(judge)一詞又有「判斷」之意,意味著司法權即判斷權。然而,上古社會並無職業法官,對凡人俗事做判斷是神靈才能行使的特權。及至希臘時代,雅典以抽籤方式選出六千名三十歲以上公民充任「審判人」(heliaia),凡遇具體案件,根據案件型別、重大程度,少則五百零一人,多則一千五百人,以票決形式作出裁斷。哲人蘇格拉底就因教唆青年信仰新神,被五百零一名雅典公民以三百六十票對一百四十一票判處死刑。
然而,雅典式「民主」只是曇花一現。在黑暗的中世紀,國王雖會委派官員支援審判程式,但這類官員既缺乏足夠權威,又沒有作出決斷的專業能力,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官」。所謂「審判」,更多是雪冤宣誓、神判、決鬥等非文明方式。
所謂雪冤宣誓,類似自我詛咒,被指控者手觸武器或家畜發誓,若手被武器或家畜所傷,則說明其說謊,將被判刑處置。至於「神判」,更是荒唐,又分火審、水審、麵包審或抽籤審等。火審要求受審者將手放入滾燙熱水,或被烙鐵觸碰,幾日後,傷口潰爛即有罪,反之則無罪。水審是將被告推入水中,浮在水上即是有罪,沉入水中說明無罪,理由是「水會接納無辜者,排斥有罪者」,問題是,等把無罪者撈起,許多人已淹死,只好又把原告丟下水。至於麵包審,更是荒唐,要求被告一口吞下一個麵包,噎住即為有罪。決鬥就更好理解了,由於人們相信神靈會站在勝者一方,所以被告可申請與原告決鬥,取勝則無罪。
當然,古人也沒那麼愚蠢,單靠指天發誓、下水過火是不夠的,還得有被告的若干族人、鄰居擔任「輔助宣誓人」(compurgators),證明被告所言非虛,確屬無辜,再決定是否採納「神判」結果。這些輔助宣誓人,雖有證人色彩,但因被賦予少許判斷許可權,被視為現代陪審團的前身。
到西元1215年,教皇英諾森三世禁止神職人員參加任何形式的「神判」,這一審判模式隨即被廢止,職業法官逐漸走上歷史舞臺。那時英國實行分權而治,別說法官,就連國王都受教會、貴族、領主制約,法院承繼舊制,召集十二名本地居民,先決定是否起訴,再決定是否定罪。這樣一是發揮他們瞭解當地風俗民情、被告平素表現之優勢,二是據此抵禦宗教、地方勢力干預。至於為什麼是十二人?有人說源自希臘神話,有人將之歸因於耶穌有十二門徒,究竟如何,尚無權威考證。
陪審制剛執行時並無統一模式。問題是,十二人既負責起訴,又負責審案,定罪機率自然大大增加,因為人們很少會否定之前的有罪推斷,這樣當然不利於保護被告利益。各地紛紛抗議,國王卻無動於衷,因為被告被定罪後,罰金或財產可挹注國庫,怎能輕易減少「創收」機會?到1352年,英王愛德華三世終於架不住議會再三請願,同意將「起訴」陪審團與「審判」陪審團分開,前者即「大陪審團」前身,後者則是嚴格意義上的陪審團。h2不斷進化的「自由堡壘」/h2儘管陪審團取得了相對獨立的地位,但國王從未放棄控制陪審團的努力。有時候,因為存在意見分歧,陪審員甚至與法官吵起來,最終以法官將陪審員關小黑屋、綁了遊街,迫其就範,方才收場。但是,也有堅決不屈服的,在1670年的「小威廉·佩恩案」中,被告佩恩因涉嫌非法集會而被起訴,陪審團始終堅持無罪裁決,被法官威脅停止供暖、斷水斷食也不屈服,結果這「十二硬漢」被集體打入大牢,繳足罰款才獲自由。
佩恩出獄後,繼承家族鉅額遺產,並在北美特拉華河西岸買下一塊後世稱為賓夕法尼亞的土地,他為這塊土地親手擬定了憲章,其中一句是:「所有審判應由十二人組成的陪審團裁斷,這些人皆從鄰近的同階層或等地位的居民中挑選,且應公正無私。」
英國從十七世紀初期,就將今日美國東北部海岸地帶作為殖民地。各殖民地承襲普通法傳統,皆適用陪審團審判。由於殖民地法官均受英人控制,且素質低下,當地民眾比英國本土百姓更信任陪審團裁判。1735年的「約翰·曾格案」中,《紐約週刊》編輯曾格因批評總督威廉·考斯比而被起訴。儘管法官頻頻暗示陪審團裁決有罪,陪審團還是得出無罪結論。為了規避殖民地的陪審團,英國不得不擴大軍事法庭、海事法庭的管轄權,並要求被控叛國的被告必須送至英國受審。
正因為陪審團成功抵禦英王暴政,約翰·亞當斯才提筆寫道:「陪審制是人民的安全保障,避免他們像馬一樣被騎乘、像羊一樣被修剪、像牛一樣被驅使、像豬一樣被馴養。」1776年,剝奪殖民地人民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作為英王喬治三世的罪狀之一,被寫入《獨立宣言》。之後釋出的《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都將接受陪審團審判確定為公民的憲法權利。托克維爾遊歷美國後,更在名著《論美國的民主》中,大讚陪審團制度體現了國民主權,也有利於推進公民法治教育。
歲月匆匆,社會變遷,陪審團制度也在不斷調整完善之中。1957年的美版《十二怒漢》中,十二位「怒漢」還都是白人男性,這一設定完全貼合現實,雖然美國那時早已廢止奴隸制,並以自由世界的「橋頭堡」自居,但陪審權利主要還歸屬於有財產的白人男性群體。要到1968年,才逐步取消對陪審員性別、膚色、種族、財產的限制。1975年,女性才逐步坐上陪審席,而黑人還得靠社群領袖、市議員、神職人員推薦,才可能被列入陪審員名單。
《十二怒漢》中,8號陪審員不改主意,其他十一人就回不了家。這種要求十二人意見一致的「鐵律」,暗示陪審團裁決是「上帝聲音最可靠的顯示」,也承載著「排除合理懷疑」精神。但是,到1972年,聯邦最高法院終於同意,在非死刑案件中,陪審團未必要達成一致意見才能作出裁決。換言之,陪審團以十票對二票,或者九票對三票,也可以判定被告有罪。而在1970年,最高法院就已判定,六人構成的陪審團也符合憲法要求。事實上,隨著辯訴交易的廣泛適用,刑事案件適用陪審團的比率已降低至3%左右。
而在陪審團制度的「母國」英國,變化更是巨大。早在1933年,大陪審團制度就被廢除,並大幅限縮民事案件適用陪審的範圍(僅限於毀損名譽、惡意訴訟、不法監禁等)。1948年,民事案件不再適用陪審團。1967年,刑事案件裁決不再要求全員一致。陪審團評議時間超過兩小時以上的,十人意見一致即可下判。1988年,廢除在遴選陪審員過程中不附理由即可排除候選人的機制(即「無因排除」)。1994年,允許陪審員在審判和評議期間返家,不用在旅店集中居住。上述變化,固然有適應社會發展、提升審判效率的考慮,但也將一個更為重大的問題擺在大家面前:未來還要不要保留陪審團制度?h2制度優勢還是司法「雞肋」/h2事實上,早在二十世紀初,美國司法界就掀起了陪審團存廢之爭。到二十一世紀,儘管廢止陪審團之聲不絕於耳,但始終未被提上過議事日程,畢竟,這是聯邦憲法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當日本、韓國等東亞國家紛紛探索構建國民參審機制時,英美為何仍為陪審團存廢問題爭論不休呢?
先聽聽反對的聲音。第一類反對聲是:憑什麼將專業案件交給外行裁判?要知道,陪審團判案的一大特點,就是將案件交給十二個未經專業法律訓練的「素人」判斷,將他們的生活經驗和日常判斷引入司法裁判。有的地方甚至專門立法,禁止律師、警察、法學院師生出任陪審員。可是,一旦涉及金融、專利等複雜案件,陪審員判斷事實的能力就會大打折扣。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一些法院據此提出建立「複雜案件例外」機制,即若案件太過複雜,外行難以理解,法官有權不交給陪審團審理。
第二類反對聲是:陪審團審判效率太低、成本高昂。美國法官威廉·德威爾曾在《美國的陪審團》一書中提到,美國訴訟體制有六宗致命原罪,分別是:過度好辯、成本高昂、緩慢遲延、軟弱無力、糾纏細節與負荷過重。每宗罪都或明或暗與陪審團制度掛上了鉤。據估算,一般案件若交給陪審團審理,從召集候選人、組成陪審團,到形成具體裁決,所耗時間要比直接由法官審理長上三分之一,這還沒有算上各種不可控因素。例如,遴選過程效率奇低,控辯雙方濫用「無因排除權」的情況比比皆是,有資深律師直言:「無因排除權不是用來選出最公正的陪審員,而是為了挑選對自己最有利的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若發現陪審員違規或資格出現問題,就得更換人員或重新排期。要是陪審團內部分歧太大,還得另組陪審團重新審理。案件審理期間,陪審團成員的食宿、交通、補貼都得政府負擔,必要時還得派警力保護,日積月累,費用不菲。
第三類反對聲是:陪審團審判過於隨意,易受煽動或陷入偏見。受影視劇影響,美國公眾大多有這麼一種印象:律師越「貴」,在陪審團面前勝算可能越大。「貴」律師口才更好、修辭感染力更強、視覺化展示更炫,陪審員也往往更容易被情感攻勢和華麗修辭打動,這樣一來,庭審就淪為律師技藝和口才的比拼,目的是爭取同情,而非查明真相。電影《十二怒漢》前半部分,就揭示了部分陪審員草率定案的心理動因。事實上,在路易斯維爾市一起案件中,陪審員因分歧太大,最終靠擲硬幣決定罪名是否成立。訊息傳出後,全國譁然,此案隨後另行組織陪審團審理。
過去,案件一旦進入審理環節,法庭會禁止陪審團讀書看報,免受媒體報道或外界資訊「汙染」。進入網際網路時代,社交媒體幾乎無孔不入,根本控制不住。「不自覺」的陪審員會在推特(twitter)、臉書(facebook)上新增當事人為好友,用谷歌(google)搜尋法官刻意不讓陪審團知道的資訊(如被告人、證人的「前科」),甚至用網路地圖「勘察」犯罪現場。這種情況下,很難確保陪審員不受偏見影響。
在刑事領域,由陪審團審理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定有罪的比例為71%。到底是陪審團審判的定罪機率高,還是法官直接審判的定罪機率高,眾說紛紜,並無定論。有人認為,在命案中,陪審團比專業法官更寬容,作出無罪裁決的機率更高;也有人提出,在姦淫幼女類犯罪中,陪審團更易受民意感染,往往會傾向重判。
在民事領域,陪審團的很多裁決也飽受詬病。例如,在1994年一起針對麥當勞的侵權訴訟中,一位被咖啡燙傷大腿的婦女獲得兩百七十萬美元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遠遠高於應得的十六萬補償性損害賠償金,有人認為陪審團這樣的裁決將鼓勵人們任意興訟。此外,在一些涉及消費者權益或菸草行業的訴訟中,原告動輒獲得上億美元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有論者據此批評「失控的陪審團」(runawayjuries)仇視大企業,在多數案件中站到勞工或弱勢群體一方。h2哪怕它並不完美/h2在支援者心目中,上述批判雖有合理之處,但並不能說明陪審團制度已病入膏肓、理當廢止,更何況某些理由和例證本身就經不起推敲。就拿前述備受爭議的麥當勞天價賠償案為例,當時的新聞報道一味渲染陪審團「偏袒」原告,卻刻意遺漏了下述資訊:第一,為滿足顧客口味,麥當勞賣的咖啡比行業建議的溫度高二十度;第二,受害婦女陰部被嚴重燙傷,必須進行大規模手術和植皮;第三,麥當勞此前已收到七百多件關於所售咖啡過燙的投訴,但從未諮詢過燙傷專家的意見;第四,麥當勞幾位主管在庭審作證時態度傲慢,表明不願調整營銷策略(但在此案判決後,麥當勞降低了咖啡溫度);第五,陪審團裁定的兩百七十萬美元懲罰性賠償僅相當於麥當勞兩天的咖啡銷售額,法官事後將這筆懲罰性賠償降到四十八萬美元。
完整回顧上述事實,可以看到,陪審團在這起案件中的裁判其實代表了普通公眾對「公正」的樸素判斷,並非意氣之見。事實上,根據美國司法部對全美七十五個較大縣逾一萬起傷害案件的調查,法官判處懲罰性賠償金的可能性是陪審團的三倍,賠償額也接近陪審團的三倍。「失控」的是裁判尺度,而非陪審團。
不過,為了防止陪審團受到網路輿論過度影響,各國也相應加大了對陪審員不端行為的處罰力度。2012年2月,佛羅里達州一名陪審員庭審期間試圖在臉書上新增該案一名女性被告為好友,被告請律師轉告法官後,法官立刻撤換了這名陪審員,並以刑事藐視法庭罪判他三日拘禁。無獨有偶,英國曼徹斯特法院在審理一起毒品案件時,某陪審員竟在評議期間與被告在社交媒體上交換案件資訊,最後被法官以藐視法庭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2年8月21日,美國還專門釋出關於陪審員使用社交媒體的模範指示準則,要求聯邦法官嚴格限制陪審員使用社交媒體。
至於陪審團更容易在命案中作出無罪裁決的問題,分析人士認為,盜竊、搶劫等普通犯罪一般更易通過辯訴交易解決,但在命案中,由於認罪亦可能被重判,若控方證據不夠充分,被告往往不願認罪,這時只能「強行」提請陪審團裁決,但由於證據「先天」不足,檢察官在命案中的敗訴比率反而要高於其他重罪。不過,這恰恰說明陪審團的表現是稱職的。人們習慣了和平、民主、法治帶來的安逸,所以嫌棄陪審團低效、昂貴,可一旦社會動盪、民粹洶湧、暴政來臨,是效率和金錢重要,還是陪審團抵禦司法專橫、政府專制的「自由堡壘」作用重要,答案不言自明。
誠如巴德·古德曼法官在1984年一起案件的判詞中所言:「我們生活在一個不完美的世界,陪審團制度是我們應對這個世界的不完美嘗試。我們能採取的最好辦法,就是找到十二位並不完美的公民,讓他們通過聽審、觀察、評議、思考,得出最適當的裁決,哪怕這個結果本身也不完美,但大體上能保證實質正義的實現。」
的確,與專業法律人士相比,陪審員們都是「門外漢」。可正是這些來自不同行業、屬於不同族群的「外行」,將不同的職業體驗、生活經歷、知識結構,乃至人生價值觀,都引入了司法審判。是的,法官們精通法律,可未必懂得生活。正如一位專利律師所言:「我寧願讓一名週末在家笨拙修理汽車的陪審員來審理我的機械專利案件,也不願把案子交給頂著法學博士學位卻對機械知識一無所知的法官。」一項研究也表明,「法官在識別謊言方面的技能,並不比大街上拉來的管道工或大巴司機強到哪兒去」。
《十二怒漢》中,正是擅長使刀的5號陪審員告訴眾人握刀姿勢與傷口的關係,也正是戴眼鏡的4號陪審員令其他陪審員判定關鍵目擊證人的視力狀況存疑。人們常說集體決策是低效的,但在多數情況下,集體知識、集體經驗和集體智慧的匯聚,以及受集體討論驅動的自我反思,確實要強於一個人苦思冥想、獨自判斷,也更有利於集思廣益、克服偏見、補齊短板。
而且,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與社會共識的形成息息相關,陪審團審判其實就是一個探尋常識、達成共識的過程。該注重打擊犯罪還是保障人權?該維護消費者權益還是推進產業發展?個人財產和社會利益孰輕孰重?許多案件的結果固然存在爭議,但經過陪審團的觀點碰撞、反覆博弈,結果的公信力反而會高於法官裁判。某種程度上講,所謂「外行」裁斷事實、「內行」適用法律,恰恰是陪審團制度的優勢,因為它最大程度上尊重了常識和民意。儘管我對於在我國引入陪審團制度持保留態度,但即使進入網際網路和人工智慧時代,尊重常識、獨立思考、理性判斷,仍是司法審判不可或缺的要素,更是司法公正的生命力所在。
今年距離首版《十二怒漢》上映正好一個甲子。當下社會,價值多元,眾聲喧譁,與六十年前相比,更需要常識與理性、寬容和共識,故將《十二怒漢》劇本譯出,透過一場法庭紛爭,重溫一次法治課程。
何帆2017年8月10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