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鶴惠之輔遭到控告一個月後,案件仍在審理中。這時玖村武二卻掐死了「柳月」的女服務生須美子,並主動去警局自首。犯案地點是他們租來幽會的某民宅二樓。事情發生在白天,玖村武二臉色蒼白地如此自白道:
「我和須美子長年來一直保持男女關係。基於我的職業,我不想讓任何人發現這件事,所以將這段關係維持得極為隱秘,誰也沒發覺,大鶴老師當然也不知情。我們倆情投意合,這一點我不認為有什麼錯,也沒必要考慮職業因素,這是任何人都有可能做的事。我既然也是一介普通人,就算做這種事我也覺得沒什麼不對。只是我運氣不好,導致事情演變至此,才會毀了一切。我完全沒想到大鶴老師會對須美子做出那種事,我的確很驚訝。起先,當我從須美子的口中聽說時,我簡直不敢相信,確定那是事實以後,我很生大鶴老師的氣,氣得渾身發抖。現在回想起來,錯就錯在這裡。當時我應該更冷靜才對,須美子看到我那麼震驚似乎嚇到了。換言之,她以為我不愛她了。須美子是這麼對我說的:‘我自認沒有背叛你,所以才會坦白告訴你,大鶴老師是你的恩師,只要我不說,這件事或許也就這麼不了了之了。可是,這樣我會良心不安,我很痛苦。最後我還是覺得與其背叛你,還不如把一切告訴你,所以才鼓起勇氣說出來,可你卻露出那種眼神。’她說要本著自己的良心控告大鶴老師,我大吃一驚連忙制止她,我不能讓她那麼做。我勸她說:‘那是橫禍,我對你是不會變心的。但大鶴老師是我的恩師,我不能讓他因此留下不良記錄。’可須美子是個倔犟的女人,事情一旦說出口就再無迴旋餘地。她說她無法忍受我懷疑她對大鶴老師有意思。我說我根本沒有懷疑她,但她還是不相信。她有時候就是那麼歇斯底里又固執。最後,她終於還是公開控告了。後來我又跟她見過好多次面,每次都逼她撤回控訴,可她還是不肯答應。仔細一想,她的話也有道理。她說:‘大鶴老師如果肯承認他的劣行也就算了,但他的辯駁全是謊言,被他說得只有他一個人是好人,我反倒成了淫婦。居然說我誘惑老師,這種卑鄙的辯詞真讓人受不了,誰會看上那種老色鬼啊!雖然你叫我撤回控訴,可是這樣叫我怎麼甘心?’我安撫她說:‘這麼說也許沒錯,但對方是我的恩師,這樣子我會很為難。反正我已經不在意了,你也就別再追究了吧。’但她依舊不肯點頭。最後,她甚至開始無理取鬧地質問我,問我是不是把老師看得比她還重要。每次我們都吵得不歡而散。後來,法庭那邊好像要開始開庭審理了,我心想不能這樣放任不管,便開始把話說得比較強硬。因為不管怎樣,大鶴老師終究是我的恩師,所以我絕不能讓這麼丟臉的官司鬧下去,我真的很努力地勸她和解。那天,我也是抱著非阻止她不可的決心去她家的,可須美子還是說什麼都不肯答應。但那天的我跟平時不同,我是鐵了心才來的,我很強硬,甚至抓著她的肩膀猛搖,叫她一定要聽話,不停反問她:‘難道不聽我的話了嗎?’結果她竟然柳眉倒豎地狠狠朝我撞來。我忍不住勃然大怒,手上也不知不覺用上了力。我不記得當時我把手放在哪裡了,總之,我們纏鬥了很久,最後我發現她軟趴趴地倒下去了。起先還以為她是心軟了,在倒地大哭,可她一聲不吭、動也不動,我這才發現出了大事。我使出全力搖晃她的身體,但她毫無反應,我這才發現,須美子死了……」
玖村武二被移送至地檢署。兩個月後,案子開庭審理,他站上法庭。據熟人旁聽所說,法庭上的玖村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憔悴,只是一臉茫然。
檢察官以傷害致死罪起訴玖村武二。檢察官是個中年人,他的論述如下:
本案雖以傷害致死罪起訴,但還有很多疑點。起先,我判斷被告的陳述是真的。被告身為大學教授,無論就智商水平,還是社會地位,都無法與一般被告人等同視之。我相信被告的人格,同時從被告的供詞中找不出不自然之處。根據他的供詞進行調查後,一切都與他的自白吻合。換言之,我認定,被告的供述可信度很高。不過,他和被害者須美子之間的對話是否真如他所言,沒有第三者可以證明,死人不會說話,因此只能聽信被告單方面的自白。關於這點,我本來也覺得大致可信,聽起來合情合理。此外,在調查過被告和大鶴惠之輔的關係後,我發現被告把大鶴教授視為恩師,且情深意重。大鶴惠之輔剛被解除公職放逐令,被告就設法將他調回現在的大學任教,還經常邀請他到家裡熱情款待,借書給他,對恩師可說是仁至義盡。此點向大鶴惠之輔求證後,他本人也深表感謝,周遭的親友也都同意這一點。因此,那時我以為,被告宣稱頻頻催促被害者須美子,要求她儘快撤銷對恩師的控訴一說應該值得相信。我為什麼不用現在式的‘以為’,而用了過去式呢?因為被告的自白雖然合情合理,旁證也足以證明他的說詞,但後來還是出現了疑點。那件控告大鶴惠之輔的案子,由於原告須美子已死,不能再進行審理,所以究竟誰說的是真相,恐怕將永遠石沉大海。在此雖不便任意推測,但那起控告事件是研判本案時不可忽略的旁證。我指的不只是被告與死者之間的關係,而是‘為了要不要撤訴而發生爭執,最終導致失手殺死被害者’這一點。我認為本案的發生與那起控告或許有某種因果關係。因此我試著調查了一下,須美子控告大鶴惠之輔實施強暴的×月×日晚,被告的行動。根據我的調查,當晚被告於十點左右離家,前往銀座某酒吧玩樂。據被告的妻子表示,被告出門前一直坐立不安、極為煩躁。他在銀座連逛了三家酒吧,午夜一點前往新宿,又逛了兩家以後,三點左右才回家。我向這五家酒吧打聽,店方都說被告是初次上門的客人,而且酒喝得很兇,甚至還在一家酒吧與其他客人發生爭執。引用酒吧女招待的說法,‘被告看起來好像在借酒澆愁’。被告搭計程車回家時已凌晨三點,當時他已經爛醉到無法走路的地步,是在妻子的攙扶下才跌跌撞撞回到屋內就寢的。我向被告詢問此事,被告雖答稱不記得了,但我認為應可視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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