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日本的黑霧》 ——帝銀事件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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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最高法院裁決,帝銀事件的罪犯已確定為平澤貞通。不管通過什麼法律程式都不可能證明他無罪。換個說法,只要法務大臣蓋個章,他隨時都有可能上絞刑臺(辯護律師當然提出重審要求,但對行刑不見得有約束力)。

帝銀事件就此塵埃落定。至少判定平澤貞通為主犯,已為這樁本世紀最殘虐的命案畫下了休止符。

然而,即使最高法院已做出裁決,辯方仍再三要求重審,竭力做著微不足道的抵抗。可惜這些要求悉數遭到駁回,不管用什麼方法,都無法替平澤貞通洗刷帝銀案兇手的罪名了。

去年——昭和三十四年(一九五七)——我在《文藝春秋》登了一篇《小說帝銀事件》,一直對平澤貞通犯案的說法抱持些許疑問的我,在這篇小說中,以我對案件的疑問為主題,儘量就事實進行忠實的敘述。選擇用小說的形式,是因為我想用虛構文學來表現我的疑問。可是,既然要用這種方式探討疑問,在資料方面就得儘量翔實有根據。那篇小說中幾乎沒有插入任何虛擬情節,而是大量引用了檢方的調查書、起議書、辯護要旨、判決書及法庭記錄。

我在那篇小說中想表達的主題,乃帝銀事件發生之後到逮捕平澤的過程中,警視廳的調查行動似乎碰到某種障礙,使得偵辦方向突然出現大轉彎。至今我仍未放棄這個疑問。當時寫那篇小說時我的調查不算充分,就算想一究到底,無奈線索已被盡數掩埋。加上我和調查本部及檢方均毫無來往,又缺乏法律知識,想要發掘那些線索可謂難如登天。我借小主之名寫出疑問,也正是因為缺少相關知識。

不過,至今我仍對當時的疑問懷有滿腔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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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絕對權威,我當然無意質疑最高法院的權威與尊嚴。但判決必須具備能說服眾人的邏輯與科學性,絕不能讓人產生丁點疑問或曖昧的印象。那麼,最高法院針對帝銀事件對平澤被告做出的判決又是怎樣的呢?

最高法院的判決幾乎可說是複製了一遍一審判決。

認定平澤有罪的根據是他的自白。不管那是被檢方逼出來的,還是平澤在科爾薩科夫氏症候群影響下的異常心態作祟,總之,那份自白成了重要證據之一。

那份自白能夠被視為重要證據是因為這起案件發生在昭和二十三年(一九四八)一月二十六日。該年秋天,《刑事訴訟法》從舊法改為新法。換言之,這起帝銀事件——不知該說是幸還是不幸——成了適用舊《刑事訴訟法》的最後一樁案件。

根據舊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自白」可以作為證據。但若按照新《刑訴法》,除非有其他物證,否則對當事人不利的自白一概不得視為證據。我不敢說帝銀事件完全是按舊《刑訴法》處理的,因為當時新《刑訴法》已經頒佈,我想這件案子處理時應該也秉持了新《刑訴法》的精神。

然而,實際上,被告平澤的自白確實成了最重要的證據。這意味著什麼?在按照新《刑訴法》精神審理的情況下,卻仍將自白視為重要證據,恐怕是因為其他物證都過於薄弱吧。

不信各位可以看看帝銀事件的龐大審判記錄,就會發現檢方對物證薄弱一事有多麼苦惱。就這一點而言,說不定他們比平澤貞通還苦惱。首先,單說兇器這個具有決定性的最大關鍵點,檢方就完全拿不出證據。甚至連被告平澤毒害帝銀十六人的毒藥來源都無法查清。判決書上只用「被告原本持有的氰酸鉀」一語帶過。

關於毒藥的來源,檢方曾努力調查過。被告平澤雖在自白中交代了這一點,但沒有得到任何證實。而且,檢方連犯人使用的毒藥究竟是氰酸鉀還是其他化合物都沒做出嚴正的判斷。

在一般命案偵查中,最重要的物證就是兇器。然而本案連這方面都如此曖昧,其他可稱為物證的東西相形之下更顯得不值一提了。

檢方提出的其他物證包括了「松井蔚」的名片、被奪走的支票背面留下的筆跡,還有被告欠缺不在場證明、案發後來源不明的金錢收入,以及有目擊者指證其長相酷似兇犯。但認真說來,這些都算不上能夠明確指認平澤為罪犯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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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襲擊帝銀的前一年,也就是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十月十四日,在安田銀行荏原分行出現的那張松井蔚的名片是真的。此外,昭和二十二年的春天,被告平澤也的確在青函交通船上和松井博士交換過名片。但即便如此,沒有任何證據能斷定安田銀行出現的那張松井的名片就是平澤拿到的那一張。事實上,雖然細心的松井蔚記錄下了所有曾與他交換過名片的人,但還是有十七張名片下落不明,成了所謂的「問題名片」。在安田銀行荏原分行出現的那張名片,說不定就是那十七張問題名片之一。

至於支票背後的筆跡,檢方推斷是被告從帝銀椎名町分行搶走支票後寫下的,但在與平澤的筆跡加以比對後,鑑定專家給出的結論似乎欠缺絕對的客觀性。甚至其中還有一名鑑定專家說那不是平澤的筆跡。「可能」終究不等同於「絕對」。

劫匪的長相方面,雖然有多名證人宣稱很像平澤,但這一點也缺乏絕對性。還有不在場證明,也令人懷疑是捏造的。案發後被告平澤得到一大筆來歷不明的金錢這一點雖可被視為「證據」,但也只能算環境證據,不能視為直接證據。

在此,我不打算再評價被告平澤這個人。之前寫《小說帝銀事件》時,該講的我都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況且我也沒那個耐心將繁瑣的調查內容與審判過程再次一一記錄。在那篇小說出版以後,市面上又出現了一兩本主張平澤無罪的書籍。如果讀者想知道詳情,建議不妨直接看看那些書。

接下來我要寫的,是以新的觀點來檢視上次拙稿沒談完的疑點。換言之,就是警視廳負責調查此案的主力為何會中途轉到本來只是候補的居木井警部補所帶領的名片小組?警方碰上了什麼障礙?障礙的真面意味著什麼?這就是我這次想要探討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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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銀事件的經過之前曾多次詳述,所以此處只簡述。

昭和二十三年(一九四八)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點左右,現身帝銀椎名町分行的中年男子,臂上戴著附有東京都政府標誌的臂章,謊稱附近發生集體痢疾(dysentery),奉進駐軍之命,全體都得服用預防藥,於是騙吉田代理分行長在內的十六個人喝下毒藥。曾見過犯人的代理分行長吉田武次郎僥倖逃過一劫,對當時的情況供述如下:

我要報告在銀行被騙服毒的經過。今天下午四點左右,銀行結束櫃檯業務,我正在處理內部營業事務之際,一名年約四十五六歲,身穿西裝,左臂戴著白底附有東京都紅十字標誌臂章的男人,推開分行大門旁邊的小門走進來,取出一張名片說:「我是東京都派來的,分行長在嗎?」我說:「分行長不在,我是代理分行長。」那個人給我一張名片,上面印著「東京都衛生課暨厚生省厚生部醫生·醫學博士」,但姓名我不記得了。於是我把那個人從門口帶進辦公室,讓他坐在我旁邊的椅子上。接著那男人說:「老實說是這樣的,長崎二丁目的相田一家在飲用過門前水井裡的水之後已有四人相繼患上痢疾,想必已報過警了。ghq的霍特克中尉接獲報告以後認為事態嚴重,命我先行趕來,他隨後就到。經過調查,發現那戶人家今天有人來過這家銀行。霍特克中尉稍後就會帶領消毒小組趕來,在進行消毒之前,我要請你們先服用預防藥。」我聽了便說:「你們的動作好快。」那人說:「因為醫師診斷後就直接通報ghq了。」

接著那個男人又說:「部隊馬上就來,你們先把藥吃了吧。這是來自ghq的特效藥,效果非常好。」說完拿出一個寬一釐米、長五釐米的醫用金屬盒,行員們便把杯子全部洗乾淨後拿了過來。這時那個男人說:「這種藥碰到牙齒會侵蝕釉質,所以我先教你們怎麼服用,請你們按照我這樣做。藥有兩種,服下第一種後,過一分鐘再服第二種。」說完他便拿出小瓶及附有橡皮頭的玻璃滴管。那種藥是無色液體,有點渾濁,他用滴管往每個杯子裡滴了一點,然後示範怎麼伸出舌頭,把第一種藥倒在舌尖上,再把舌頭往裡一卷嚥下去。行員全都效法跟著喝下去。但那種藥非常刺激,就像不喝酒的人猛然喝到烈酒一樣,會燒得胸口發悶。一分鐘後,他又分發第二種藥讓大家喝下。等我去井邊漱完口回來時,發現大家紛紛臥倒在各處,我這才發覺不對勁,急忙回到座位,但也很快就昏過去了。那個男人穿著紅色膠鞋,看起來斯文體面,像是知識分子,不過就醫生的標準來說那雙手太粗了。他的臂章是白布做的,上面蓋了紅色的東京都標誌,底下還有一行漂亮的黑字,寫著「防疫消毒小組」。

吉田武次郎在進行這段供述時,起先說進駐軍負責人是霍特克中尉,後來改成霍內特,最後又改成柯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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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後餘生的四人均指出罪犯是個鼻樑挺直、相貌堂堂的體面男子。唯獨吉田代理分行長說此人左側太陽穴到臉頰一帶有一塊直徑五釐米的褐斑,其他三人都沒注意到。也無法確定大衣是穿在身上還是拿在手上。吉田代理分行長說,男子的西裝袖子上套著臂章。此外,也只有吉田代理分行長提到男子穿的鞋子是那種地攤上賣的紅色膠鞋。拿拖鞋給男子穿的行員阿久澤剛則表示不記得是哪種鞋子了。行員田中也不記得對方穿著什麼鞋。

關於藥物的味道、顏色和氣味,那四名倖存行員的證詞略有出入。吉田代理分行長說:「起先是有點白濁的液體,喝下去感覺像威士忌之類的烈酒,整個胸口發熱。」田中行員說:「有股汽油味,辣得舌頭髮麻。」阿久澤行員則說:「是淺黃色的,聞起來很像氨水,味道苦苦的。」

這幾名倖存者都被送進附近的聖母醫院。

另一方面,按照當時的行員人數,喝下所謂的預防藥時應該有十六個杯子。加上犯人自己拿了一個杯子做示範,所以照理說應有十七個,結果卻少了一個。換言之,警方並未在現場找到犯人所使用的杯子,可能是犯人怕留下指紋所以帶走了。另外,警方把杯子裡喝剩的液體集中倒入醬油瓶裡,發現分量極少。而死者的嘔吐物採集了八個茶杯,都在翌日(二十七日)送交警視廳鑑識課的化驗室。

據被害者表示,起先被哄騙喝下的藥物刺激性強烈,而第二次喝下的液體無色無味。看來氰酸化合物應該是第一劑,而杯中剩下的液體幾乎都是第二劑。調查之後並未驗出任何疑似氰酸或其他毒物成分。

這時就需要做更精密的檢查了。警方遂委託東大理學部化學研究室的木村教授及其助理垣花,對死者胃中殘留物進行分光分析。警方送去裝有死者嘔吐物的杯子、裝有殘餘液體的醬油瓶,還有裝有幸存者洗胃後嘔吐物的兩個褐色瓶子,從兩瓶液體中均驗出少量氰酸。西山技師開啟其中一瓶時,聞到帶有氰酸的石炭酸氣味。後來經過聖母醫院的檢查,原來犯人用的是石炭酸的空瓶。總之,就調查結論而言,從死者胃中殘留物和喝剩的液體中只驗出鉀和鈉。這個結果令調查本部決定以氰酸鉀中毒來結案。但西山技師為慎重起見,在報告中指稱第一劑藥品類似氰酸鉀,第二劑疑為水。

死者胃中的殘留物顯然被認定為氰酸鉀,因此,喝下的毒藥必然是氰酸類。問題在於到底是氰酸和什麼的化合物?於是警方又把胃中殘留物過濾,反覆檢查,卻依然只驗出鉀和鈉。警方最後判定毒藥就是氰酸鉀或氰酸鈉。

為何我要把毒物檢查寫得這麼詳細?因為在本案中,毒藥是唯一的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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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銀事件發生後,才知其他銀行也發生過類似的毒殺未遂事件。那是在帝銀事件發生前一個星期,一月十九日下午三點五分左右。位於新宿區下落合的三菱銀行中井分行,有一名衣著體面的男子來訪,他拿出印有「厚生省技師醫學博士·東京都防疫官山口二郎」的名片,自稱是東京都政府衛生課派來的,說三菱銀行的客戶中有七人相繼突發痢疾,進駐軍派車前去消毒時發現其中一人今天曾來這家銀行存過款。因此,銀行內的現金、賬簿、各辦公室,包括人員全部都得消毒,並問今天有無現金外送。分行長說沒有,反問存款者所在公司的名稱,這名自稱山口的防疫官員說,痢疾發生在新宿區下落合的井華礦業落合宿舍,那裡的負責人大谷應該來過銀行。分行雖與井華礦業沒有業務往來,但的確有一個與井華礦業落合宿舍負責人大谷同名的客戶存了六十五圓。行員本來正要把匯票整理好送去總行,卻被攔了下來。

分行長提出抗議,說只為了一張匯票就這樣大做文章會影響工作,應該只消毒那張匯票就夠了。於是,男人從掛在肩上的帆布包中取出小瓶子,把瓶中的無色液體灑在那張匯票的正反兩面,然後還給分行長。接著他說:「這樣應該就行了,如果進駐軍不滿意,我還會再過來,如果我沒再來就表示沒事了。」說完便離開了。

由於這起事件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所以銀行當時並未報警。

松井蔚的問題名片第一次遭人冒用,是前一年——昭和二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發生的事。被盯上的銀行是位於品川區平塚的安田銀行荏原分行。同樣也是在下午三點過後,銀行剛打烊不久,一名體面男子出現,拿出「厚生省預防局·厚生技官醫學博士松井蔚」的名片給渡邊分行長。

他說:「茨城縣的水災造成疫情,我被派至當地,最近才回來。沒想到,有對夫妻從水災地區帶著小孩到小山三丁目市場後面的渡邊家避難,這次又罹患了痢疾,接著發生集體感染。為了進行全面性消毒,我和ghq的帕克中尉一起坐吉普車趕過來。經過調查,今天上午那家人曾來你們銀行存錢,所以這家銀行的allmember、allroom、allcash,還有allmoney都得進行消毒。錢和賬簿一律不準動。」

此人說話的語氣並不趾高氣揚,還挺客氣的。

渡邊分行長為人謹慎,先派人去附近的平塚橋派出所詢問,派出所的警員立刻騎著腳踏車到小山三丁目附近轉了一圈,但未發現有哪家有人得痢疾。等警員去銀行時,那個男人還站在分行長面前。面對警員的質問,此人堅稱進駐軍的消毒小組的確就在三丁目市場那邊,因此警員又離開銀行再次查訪。

後來,那個男人說為預防起見,銀行裡的人都得喝下「這個」,說著從帆布包中取出茶褐色瓶子和透明瓶子。接著集合分行長和二十九名行員,從茶褐色瓶子裡往每個人的茶杯裡各滴了三滴液體,分量約為一點五毫升,他自己示範喝下後,再讓全體喝下。接著又要求大家喝下第二種液體。手法與後來的帝銀椎名町分行事件完全一樣。等大家喝完後,他咕噥著:「消毒小組也該來了,」又說,「進駐軍動作太慢了,我去看看怎麼回事。」說完就從小門消失了,就此一去不返。

當時的液體據說只有澀澀的苦味,對人體無害。但銀行還是向荏原分局報了案,所以荏原分局還保留著報案筆錄和松井蔚的名片。

這兩起未遂事件與帝銀事件顯然是同一個人乾的。調查至此,這三家銀行行員的證詞及兩張名片,為本案的偵辦工作帶來了驚人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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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帝銀事件案發兩天後——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點,失竊金額總算確定,並已針對失竊支票發出通告。但警方旋即發現,早在案發翌日,二十七日,那張支票就已經在安田銀行板橋分行兌現了。

開票人是森越治,金額是一萬七千四百五十圓,支票背後留下疑似犯人寫的「板橋三之三六六一」,背書人是後藤豐治。當事人只寫了名字,犯人在旁邊寫了一個假地址。警方詢問此人的長相和體型,該銀行代理分行長田川敏夫說:「那男人身高約一米七七,肩膀渾圓而厚實,感覺有點駝背,但應該是穿了太多衣服。頭戴一頂像是駝毛的格紋淺色鴨舌帽,鴨舌帽後側看起來很挺,似乎很新。大衣是茶色的。帽子顏色那麼亮眼,身上卻裹著笨重的茶色冬衣,給人一種很不協調的印象。」此外,這個男人還戴著淺褐色鏡片的黑框眼鏡。

既然犯人在三家銀行都是單獨現身,不可能在領錢時找別人代勞。調查本部認為,筆跡也符合犯人的年齡及教養程度,因此判斷來兌換支票的就是犯人本人,進而決定將偵查方針鎖定在「從筆跡找犯人」。

以出現在這四家銀行的男人都是同一人為前提,加上此人既沒有特殊口音,服裝和態度亦不帶土氣,三處犯案地點也挑得謹慎,警方覺得不像是外地人能做出來的。而且帝銀事件與安田銀行板橋分行事發只隔了一天,犯人卻以完全不同的一套衣服出現,警方研判,此人應為東京都內的居民。

於是,警方四下打聽,企圖從安田銀行板橋分行案發在場客戶中尋找目擊者。同時考慮到犯人可能是搭都營電車去銀行的,便在都電巢鴨營業所張貼此人的肖像,請求司機與車長協助。日後更將嫌犯的長相與外形概括為「承包商」。之所以會出現「承包商」這個推論,乃是來自於目擊者提供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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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要說一下調查本部向全國各警局釋出的「帝銀事件搜查綱要」。讀者看過這個,想必就很清楚調查本部起初假定帝銀案犯的形象了。

刑搜一第一五四號之六。昭和二十三年二月七日。

刑事部長

帝銀毒殺事件搜查綱要概括指示

針對帝銀毒殺事件,深信同仁必然已進行過數次調查,為了加深認識以期徹底搜查,茲檢附搜查綱要概括如下:

一、走訪都廳、區役所衛生課、防疫課(組)、各保健所、醫院、醫師、藥劑師,以及其他醫療防疫相關者,調查是否有人收過鬆井蔚或山口二郎的名片。

二、從下列物件中搜尋與嫌犯肖像神似者。

(一)醫師、齒科醫師、獸醫、壽險公司保險醫師、藥劑師及各類醫學、化學、藥學研究所研究員,學校教師、學生、藥品製造者或販賣者,乃至藥品批發商或曾從事該職者;

(二)進駐軍中的口譯員、事務員、工友或曾任該職者;

(三)銀行行員或曾任該職者;

(四)在水災地區從事防疫工作者;

(五)戰後自海外歸國或返鄉官兵中熟悉醫療工作者;

(六)曾自醫院、診所、藥局等處獲得氰化物,或企圖得手者;或基於職務可經手這類物品者,以及出入這類物品加工廠與製造處的人。

不僅再三頒佈這種搜查綱要和批示,搜查本部還聯合審視這幾起事件,找出其中的共通點。作出如下通告:

綜合前述三案後,發現下列諸點一致,判定應為同一人所為。

一、地點。三次都位於都心外圍,火災後倖存的住宅區或商店街裡的小型銀行。

二、犯案時間。第一次是星期二,第二次和第三次是星期一。選擇星期一,可能是因為前一天放假,犯人算準當天銀行來往的金額比較多。時間都是在銀行打烊後內部整理之際,此時沒有一般客戶出入,現金也比較多,正是犯案的絕佳時機。

三、犯人的裝扮。表面上毫無掩飾,但左臂戴有白布袖章,上面以漂亮的毛筆字寫著「東京都防疫小組」或消毒小組,並附有東京都政府的標誌或蓋有方印,企圖取信於對方。

四、使用印有職銜的名片。犯人均使用前述印有「厚生省技官」頭銜的名片,分別是松井蔚及山口二郎,以騙取對方的信任。

五、犯人在言行舉止方面的相同點。(a)剛處理過水災災區的防疫工作;(b)銀行附近發生集體痢疾;(c)進駐軍已接獲報告,消毒小組奉帕克(或馬克、霍內特、柯特雷)中尉之命駕車前來;(d)對病人調查之後,發現病患家屬今天帶錢來過該銀行;(e)因此,銀行的所有東西都得消毒;(f)消毒小組隨後就到,一切都得保持原狀,不可擅動;(g)詢問今日是否運送過現金;(h)消毒小組趕到之前全體行員必須先服用預防藥;(i)藥分兩種,喝下第一劑後,等一分鐘再喝第二劑;(j)此藥碰到牙齒會侵蝕釉質,所以有特定喝法;(k)犯人命眾人把杯子集合,用類似滴管之物從他帶來的藥瓶中汲取藥液滴入茶杯,犯人自己會率先示範服用。

不料,就在出現死傷者的帝銀事件發生後第五十七天,坊間出現謠傳,說搜查工作陷入僵局。調查本部激勵專案小組與各分局,宣稱本案證據「豐富」,不足為慮。從那時起,已可隱約看出軍方人士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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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搜一第一五四號之九。昭和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刑事部長

關於帝銀毒殺事件,在全國官民的莫大協助下,歷經五十七天不眠不休的搜查,迄今仍未掌握能判定犯人的決定性資料。坊間已有謠傳,似乎有人對外散播本案的搜查工作遇到瓶頸,專案小組陷入迷途。然而,事實是本案資料豐富,只因延期幾周結案就做出如此悲觀預測,實難令人心服首肯。

搜查本部不僅如此鼓舞下屬警員,還新增了新的搜查綱要,如下:

一、從藥學或理化學系畢業生、或具有該種職歷、知識、技能、經驗者中尋找嫌疑人。

二、從軍方藥品特殊學校、研究所及附屬教導隊、防疫給水隊或曾隸屬憲兵、特務機關者(主要針對尉官級以上)中尋找嫌疑人。

到了六月二十五日,搜查行動進入最後階段。從刑事部長實名釋出的搜查指示即可看出端倪,尤其是前半段文章,極富暗示性。

關於帝銀毒殺事件,同仁們歷經一百五十二天的持續搜查仍毫無倦色,連日搜查嫌犯並努力破案,成績斐然,我在此深表謝意。專案小組也在旺盛計程車氣下持續搜查至今,因此得以將搜查範圍大大縮小,並將部分搜查方針移至新的方向。(重點符號為作者加)

〇認為軍方人士嫌疑最大的原因是:

第一,可以看出犯人對毒物的分量與藥效極有把握。

犯人在帝銀使用的毒藥是氰酸化合物溶液,濃度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每個人分配到的分量約為五毫升。以化學成分推算,前述液體應含有零點二至零點五克的純氰酸鉀(或氰酸納)。而氰酸鉀的致死量為零點三至零點五克。由此可見,犯人企圖以最小劑量(刺激)達成目的。另外,犯人將用來毒殺十六人的前述溶液僅裝在一隻容量為一百二十毫升的兒童用藥瓶中,並用兩毫升容量的滴管,分兩次一點一點精確汲取毒液,注入每個人的杯中。可見,犯人對毒藥的分量和藥效極有把握。如果犯人沒有強烈的自信,照理說應該會提高藥物的濃度或增加藥量,露出外行人的破綻。這點絕不能視為單純的巧合。

第二,可以看出犯人對毒藥的發作時間極有把握。

在帝銀案中,第一劑與第二劑之間間隔一分鐘。而這一分鐘內犯人能完全掌控服藥者。在這一分鐘之內,嚥下的毒藥會在被害者體內產生獨特的作用,對犯人來說應是極為重要的時間。

如果這段期間任由服藥者自由行動,藥效發作時他們說不定會衝出室外,或尋找救援,導致犯人的計劃失敗。因此,犯人要求服藥者在一分鐘喝完第二劑後才能去漱口或自由行動。這麼做是因為犯人很有把握,知道那時就沒問題了。換言之,犯人確信一分鐘後,服藥者就算馬上發覺喝下了毒藥,也來不及衝出去或另尋救援了。同時也是出於細心的顧慮,以免藥效發作時受到對方的死前反擊。

因此,可以判定犯人對毒藥發作的時間有充分自信。

〇犯人攜帶的滴管被稱為「駒込型」,主要用在細菌研究所和軍方各研究所。鐵盒的樣式及大小也和戰時軍醫野戰用的攜帶型外料器材盒極為相似,由此可推知犯人的身份。

〇其次,是犯人的態度。就一舉毒殺十六人的兇手而言,犯人未免顯得太鎮定,態度從容不迫。無論滴藥劑還是測分量,手都沒抖過一下。應答也很沉穩,因此才會無人起疑,甚至看起來像是大家自願服毒。這種膽識與沉著,若說來自於犯人基於過去經歷所產生的自信,應該不算不合理。

〇理清以上諸點後,部分搜查方針已轉向軍方,目前正在進行確實的搜查工作。

以上就是搜查本部當初勾勒的帝銀事件犯人肖像。只要看過這些詳細的搜查綱要及各項指示,就會明白當初當局的推測有多麼精確合理,不得不說是頗為精彩的推理。

沒想到,距離六月二十五日釋出這項指示兩個半月後,九月十四日釋出的刑搜一第八八七號,竟變成「針對平澤貞通蒐集調查資料的指示」,平澤這個畫家就此登場。

搜查總部於八月十日對平澤開出逮捕令,等到平澤在北海道小樽被捕,進而移送東京,距離帝銀事件已過了兩百一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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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帝銀事件的調查行動,剛開始應是朝著正確的方向進行。在搜查綱要中,曾經反覆提及帝銀事件的真兇是醫生或醫療相關人士,強調陸軍衛生單位復員兵的嫌疑極大。當時總計約有五千名涉嫌人因這起事件遭到全國各地警察的調查,這些人都是搜查綱要中提過的醫藥業相關者。

可是,平澤貞通與醫療和藥品業毫無關係,他只是一介畫家。實在很難相信他會有那麼豐富的毒藥知識,並在帝銀施展如此縝密的計劃。

調查行動為何沒有按照初期方針,堅持對舊陸軍方面調查到底呢?警方逮捕平澤貞通的理由,是根據那張松井的名片與目擊者指證的外貌相似。其中松井名片這項證據的薄弱,我已在前面提過。至於外貌,如果細讀搜查綱要,文中曾再三強調,「有關犯人的特徵,不能單純聽信目擊者的證詞,不可拘泥於此」——這句警告極有道理,不得不說非常明智。但是實際上,居木井警部補逮捕平澤的初衷,就是因為他的外貌與警方釋出的拼貼照片很像。

平澤被移送至東京後,警方曾請銀行的人過來指認。但說法不一,有人說像,也有人說不太像。關於這點,在此不再詳述。人的印象有多不可靠,早在搜查綱要中就強調過——「過度依賴有關描述罪犯外貌的證詞,將之視為關鍵證據的案子至今仍頻頻發生。正如再三提醒各位的,那只是一兩個人的說辭,切不可全盤輕信。」(摘自「刑搜一第一五四之八」)。然而,警方卻不顧這項警告,逮捕了平澤。

這起事件的直接證據除毒物外再無其他。支票背面的筆跡、不在場證明,以及名片,作證據似乎都嫌薄弱。比方說名片,不見得就是與松井交換過名片的人使用的,說不定是輾轉落入第三者手中,後遭到惡意使用。還有支票背面的筆跡,說得極端點,究竟是不是帝銀毒殺案犯人的筆跡都無法直接證明。也就是說,帝銀事件的犯人和在支票背面寫下「板橋三之三六六一」這個地址的人,說不定就是不同的人。很可能拿支票兌現的人是帝銀事件罪犯找來的幫兇。至於容貌,就算有人說「神似」都不可盡信。這一點搜查綱要的注意事項中早已指出。

專案小組雖然認定本案沒有共犯,但那隻表示沒有人目擊到共犯。共犯不一定非得與那名劫匪一起現身銀行,說不定共犯躲在大家看不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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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視為直接證據且難以推翻的,通常是兇器及案犯留下的指紋。但在這起事件中沒有采到指紋。作為兇器的毒藥,經法院武斷地認定為「氰酸鉀」,但就連平澤是怎麼弄到氰酸鉀的過程都交代不清。根據平澤最早的自白,他供稱是昭和十九年(一九四四)十月左右,待在澱橋區柏木時,從藥劑師野坂那裡拿了約十六克氰酸鉀,說要混入顏料使用。但這個姓野坂的藥劑師早已亡故,無從確認此事的真假。更何況,根本沒有決定性證據足以證明帝銀案使用的毒藥就是氰酸鉀。起初檢察官說是氰酸化合物,不知何時起,就半途改口為氰酸鉀了。

根據平澤的手記,高木檢察官似乎也深為毒物的判定所苦,一日,他乾脆對平澤說:「喂,平澤,就當作氰酸鉀,可以吧?就當作是人家給你的,可以吧?」姑且不論這件事的真假,審判記錄上確實從頭到尾都用斬釘截鐵的語氣宣稱毒物是氰酸鉀。可是,在整件帝銀事件中,根本沒有任何足以確定是氰酸鉀的證據。

此外,犯人在使用毒物時用了滴管,搜查綱要上明明寫著——「犯人攜帶的滴管被稱為‘駒込型’,主要用在細菌研究所和軍方各研究所。」卻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平澤有那種滴管。無奈之餘,檢察官決定改稱他用的是鋼筆吸水管,這和起初不帶絲毫偏見的搜查綱要已迥然不同。

還有裝毒藥的瓶子,平澤說是「裝鹽酸的瓶子」,檢察官問他用完後瓶子丟到哪裡了,他供稱「一走出銀行,就扔到前面長崎神社境內那片草叢邊的垃圾堆裡了」。(摘自第三十五次偵訊供詞)

警方根據這份供詞在長崎神社的垃圾堆找了半天,終於從地下四米處挖出一個類似的舊瓶子。當然,只有瘋子才會把這個當成證物。這個從垃圾堆裡挖出來的瓶子,根本無法確定是誰丟的。公審時果然沒把這個列為證物。

檢方聲稱毒藥就是氰酸鉀,但如果是氰酸鉀,通常過上十五六秒就會氣絕身亡。但在帝銀事件中,喝下第一劑的人,過了一分鐘之後又喝了第二劑,據說那之後又過了三四分鐘才倒下。這麼久才毒發,絕對不可能是氰酸鉀。調查本部針對這一點所做的解釋前面也引述過,至於為何犯人自己也喝了那種藥卻毫無異樣,當局的推論是:

(a)假裝喝下,其實未喝;(b)的確喝了,但他事前服用了中和劑或解毒劑,因此毒藥失效;(c)在汲取第一劑的滴管中,預先裝入無毒液體或中和劑,然後滴入自己的茶杯喝給大家看;(d)在藥液裡動了手腳,有有毒和無毒兩塊,兇犯只汲取無毒的部分喝給大家看。

最後,當局研判犯人使用的是(d)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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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方法是在藥液中加入甲苯或油類。這麼一來,由於比重不同,藥液會沉到底層,油類會浮到上層,兩者涇渭分明。犯人只要汲取上層的無毒液體,滴入自己的杯子,再讓對方喝底層的毒藥就行了。事實上,在帝銀事件中,倖存者的確指稱第一劑的上層清澈,下層白濁,還帶有一點汽油味。據此研判犯人應該是使用這個方法。此外,據說軍方在儲存氰酸化合物溶液時,為了防止溶液接觸到空氣後和二氧化碳發生化合反應,從表層開始逐漸變成無害的碳酸鉀,往往會新增油類隔絕空氣。

既已偵查得這麼仔細,為何沒去調查軍方人士呢?還有,既然懷疑帝銀的真兇是軍方的衛生人員,為何最後卻得把矛頭轉向毫無醫學知識的平澤?警方曾表示犯人哄騙行員服藥時始終不慌不忙,給人一種經驗豐富的印象,但為何最後卻將目標鎖定從無毒殺經驗的平澤?

其實搜查行動原本的確是朝著軍方逼進的,關於這點,在前述六月二十五日釋出的搜查綱要中表示——「因此得以將搜查範圍大大縮小,並將部分搜查方針移至新的方向。」同一天,國警總部長官也曾在指示中提到——「經過之前細密的基礎調查,現已進入正式調查階段。」

警視廳在「刑搜一第二〇四號」中也明確寫道——「之前逐步緊縮的搜查網,已在一定程度上鎖定了犯人的身份。」這指什麼?只要看搜查綱要中「搜尋軍方符合資格的嫌疑人」這一句,便一目瞭然。

我要再重複一次,這份搜查綱要已經極為客觀、清楚地勾勒出帝銀事件真兇的肖像了。既然如此,後來為何會指向與這項搜查綱要完全沾不上邊的平澤貞通呢?

警視廳顯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了一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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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搜查本部都不相信毒物是單純的氰酸化物吧?更別提後來公審判定的氰酸鉀了。

可想而知,搜查本部肯定對帝銀案中使用的毒物做了各種研究,同時也致力於查明那是氰酸鉀還是其他什麼化合物。

最後,他們大概發現那種毒物與舊陸軍研究所製造的丙酮氰醇(acetone-cyanhydrin)極為類似吧。這是戰時軍方秘密研發製造的東西,軍方用語稱為「丁腈」﹙nitrile﹚。這種東西據說是位於神奈川縣稻田登戶第九技術研究所的田中上尉發明的,而且,它與帝銀案中所使用的毒物一樣,藥效發作得很慢。但沒有任何證據能斷定「丁腈」就是帝銀案中使用的毒物,只能說非常相似。

此外,駐守在中國滿洲的七三一部隊,還在石井中將的率領下研究各種戰略用細菌。警視廳當初會懷疑帝銀案的罪犯可能是該部隊的復員官兵,可謂理所當然。

實際上,在搜查綱要中也的確明白提到,已按照這種方針搜查到某種程度。

正如前一之(五)後段所述,案犯是上述身份的可能性極大,因此在清查這些人時必須格外慎重。此外,根據以往的搜查經驗,上述大部分人士目前均任職於醫療、防疫或藥品相關企業,進行搜查時尤須注意。末尾附本部草擬的上述關係者名冊(隸屬貴部管轄者),務必逐一檢查有無涉嫌。鑑於名冊難免有遺漏,如確定沒有嫌疑,還請敦促被調查者提供同一部隊有無其他嫌疑人資訊。調查之後將結果回報。

單就這個,也能看出搜查方向已非常明確地指向軍方人士。指令後甚至還附上一份名冊,指示向當事人打聽有無其他涉嫌者。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軍方有嫌疑的人,如今大多任職於醫療、防疫或藥品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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