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妨礙執行

「如果租賃權是在拍賣以後形成的,情況正好相反。租賃人不僅不能對抗抵押權人和買方,也無權索取搬遷費;即使非法佔住不走,法院會下達交房命令,必要時也可強制遷出。也就是說,關鍵在於租賃權是在拍賣決定之前或之後形成的。

「因此,為了妨礙拍賣或是不當獲得搬遷費,會有人偽造租約,捏造決定開始拍賣以前所形成的租賃權。

「就像我們已經知道的,早川社長在明記玩具店和小糸家的二〇二五號的案子裡,都使用了這個手法。

「他在兩個案子裡都安排債務人趁夜偷偷搬走,讓假裝是房客的人住進去,並仿造在決定拍賣前就簽訂的租約,用來對抗買方。

「這已經是司空見慣的詐術,糟糕的是,它的效果出奇的好。要證明租約為假,抵押權人和買方就必須舉證租約不是在決定拍賣以前簽訂的。證明‘有’的事情‘沒有’,比證明‘有’的事情‘存在’困難得多。

「對方以租約為盾,自己這邊只好蒐集狀況證據了。查訪鄰居,確定有問題的租賃人以前是否真的住在這裡——但這方法有疏失之處。

「律師建議竹本不動產的樋口連續拍攝附有日期的明記玩具店的照片,我認為這個方法很恰當。過去是有藉著這些照片推翻假租賃權的案例。

「但是拍賣物件不像一般銷售的物件,中介公司保管鑰匙,買方可以隨時進入建築物參觀拍照。如果拍賣物件是可以立即興建房屋的土地還好,而如果是獨門獨院的住宅或大樓裡的套房,就很難鉅細靡遺地拍照留存證據。事實上,拍到的明記玩具店外觀照片就派不上用場。

「縱使是捏造事實或說謊,只要租賃人抬出短期租賃權來對抗交房,法院還是要進行調查,不能隨便下令交房。於是抵押權人和買方為了驅逐佔住者,就得傾全力設法揭發這是謊言,證明這是非法佔住,相當耗費心力。

「以這種手法對抗抵押權人和買方的人,我們稱為‘佔住者’,俗稱‘海蟑螂’。他們都是職業老手,有的採取恐嚇方式,有的和黑道勾結,也有像明記玩具店案例中那樣假裝善意的第三方,總之是採用各種手法,裝出各種面貌。不論是哪一種,都造成抵押權人和買方相當大的經濟和心理負擔。尤其是個人買方,疲於不著邊際的交涉,最後多半以便宜的價格放棄中標的物件,或是照對方開出的價碼支付高額搬遷費,落得人財兩傷的下場。

「任誰遭到威脅都會害怕,被糾纏不放時就會妥協。遇上這種情況,個人或法人都一樣。因此涉入妨礙法拍不動產執行的人,既不是智慧犯,也不是暴力犯,應該說是智慧暴力犯吧。不過也有稍有思想背景的人會參與,他們的目的不在於賺錢。我想早川社長就是一例。

「有人認為,法院把個人的也是普通民眾的財產拿去拍賣——注意,這絕不是事實,實際上法院並沒有拿走——這真是豈有此理,不可原諒;體制所為都是惡,即使違法他們也要對抗這個惡來拯救民眾。社會上就有懷有這類思想動機的海蟑螂。

「明記玩具店的a夫婦對早川社長感激不盡,實際上早川社長也為他們夫婦做了好事,只是對買方造成了很大的麻煩。嗯……這實在是很頭疼的問題。

「法院藉著期間投標制度,廣向社會開放法拍物件,讓多數的普通人和民間資金來參與,這的確是切實而必要的措施。因為泡沫經濟的後遺症,對我們的社會造成了超乎想象的沉重負擔。

「一方面,不良債權的不動產過多,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求購房子土地而不得。法拍物件的價格比市面價格低,如果能讓民間吸收,即使只是一點點,應該也能形成重振日本經濟的民間力量。可惜實際情況不如預期。

「期間投標制度開放了入口,接著要做的,就是儘快弄清楚堵塞出口的種種不透明、稀奇古怪的妨礙執行的實際情況為何,儘快採取切實的手段。否則擁有某種程度財力的民間人士,永遠不會轉向法拍不動產。現在,外行人都裹足不前,很無奈。

「當然,黑道等危險組織藉著妨礙執行獲得資金,也是一大問題。而且他們在這方面,經年累月累積了不少技巧與心得。我見過形形色色的例子,他們真是花招百出。例如,幾天前還是一片空地,今天去看時竟然已經蓋上簡陋的組合屋。這還不稀奇,問題是上面還插著像是激進分子的旗幟,圍柵內還有德國狼狗巡邏,鄰居都怕得不敢靠近。另一個例子是,他們豎起一個和日本沒有邦交的南洋小國擁有該土地的招牌,聲稱那裡有治外法權。這雖然荒唐,但因為日本和該國沒有邦交,想調查也無從查起。

「像明記玩具店和小糸家的二〇二五號那樣,讓第三方租賃人住的例子最多,其中有的租賃人是言語不通的外國人,或是黑道分子,這都是常用的手法。

「如果是山林或工廠用地,妨礙人也可能在買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和廢棄物處理公司簽約,場地上幾天內就會運進堆積如山的廢棄物。買方面對這種情況,光是清理乾淨就要花大筆費用,而使壞的妨礙人還能名正言順地跟廢棄物處理公司拿錢,這真是借花獻佛的典型例子。

「一般人想知道拍賣物件的概況,必須看所謂的‘三點一套’。首先是標的物件的現況調查報告,這是法院執行法官做成的資料,附有照片。其次是法院選定的鑑定人做的鑑價報告。最後是負責的法官根據前兩項報告做成的物件明細表。這三樣統稱三點一套。拿到以後先查明細表,看看其中的內容是否包括物件交付。能分辨這點的是行家,這不容易。不過研究拍賣物件依據的資料基本上就是這三種。

「看過物件明細表的備註欄,就可以明瞭大概情況,但即使寫有‘佔住者不得對抗買方’,法院也不見得會下令立即交付。法院無法下令佔住者交房的案例也很多。

「有人看了物件明細表的備註欄寫著房屋有租賃人,但租賃人不得對抗買方,便以為沒問題,安心參加投標。事實上順利中標後,租賃人卻堅持自己的權利,不肯遷出。當他希望通過法院下令交房並去找律師商量時,律師卻告訴他在這個案件中法院不會下令交房,不如打官司。但是打官司既耗時間又費金錢,原本便宜的法拍物件,結果變成經濟上、精神上都昂貴的東西。這種例子多的是。

「我知道法院努力想讓更多的普通人參與投標法拍屋,但不足之處還有很多。

「幸好,民事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和第八十三條修正後,對濫用短期租賃權的非法佔住者採取了比過去更強有力的對應措施。

「可是法院的執行法官人手不足,尤其是法拍案件較多的東京。現行的方法,是執行法官採取強制執行程式的同時,還要調查拍賣情況,工作繁重。我認為,法院內部應該設立專門的不動產調查機構。如果不盡快採取對策,未處理的案件就會如滾雪球般堆積,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而產生的壞賬很可能癱瘓法院的機能。

「律師中,熟悉民事執行法又有實際經驗的人並不多。作為債權人的金融機構,在泡沫經濟破滅前不愁回收債權,在泡沫經濟破滅後也不積極採取法律手段回收。目前這都是很令人遺憾的事實。

「小糸家的二〇二五號發生的命案本身,或許是極端的個人悲劇。但命案發生的背景,則是不容忽視的不動產流通問題、法拍屋問題和鑽法律漏洞的海蟑螂問題。只因為是二〇二五號的買方就受到強烈懷疑的石田直澄,可說是這種狀況下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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