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妨礙執行

「妨礙執行有種種手法。在明記玩具店和千住北美好新城二〇二五號的案例中,早川社長採用的手法完全一樣。這確實是傳統的典型手法,不是很暴力。在明記玩具店的案例中,他對原屋主a夫婦還相當寬厚。說他是一攫千金的脅迫者,不如說他是有思想主張的信仰犯。這類人不時牽扯其中,這也是法拍屋妨礙執行違法行為中的特殊現象。」律師戶村六郎介紹。

戶村律師熟悉民事執行法,擁有許多解決妨礙法拍物件執行案件的經驗。這裡我們先聽聽他的說法。

「我在港區的事務所承辦的案子,約兩成是有關法拍不動產的妨礙執行,幾乎都由我來承辦。實在很有意思。我這樣說似乎不合適,不過很多案子真的很有趣。在這些法拍不動產妨礙執行的案子中,清楚顯露的不只是經濟問題,也有現代日本社會的種種矛盾和困難。」

——「法拍」和「妨礙執行」都不是一般人熟悉的名詞……

「沒錯,就從這裡開始吧。法院拍賣的不動產有兩種,一種是強制執行的拍賣,另一種是實行抵押權的拍賣,目前多半屬於後者。明記玩具店和小糸先生的房子都是。」

——是實行擔保權的拍賣?

「是的。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擁有的土地和房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並予以登記,作為債權擔保。以明記玩具店來說,就是a先生將土地和房屋設定抵押權給提供貸款的金融公司。小糸先生則是把二〇二五號的抵押權設定給第一順位抵押權者住宅金融公庫。

「當債務人順利償清債務後,抵押權即被登出。已經不欠錢了,也不需要抵押了,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但實際上,債務人往往因為種種原因而長期滯繳貸款,或是完全停繳,往後也無望再繳,導致債權人無法收回借出的錢。這時債權人就會經由法院程式,將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拍賣,藉此回收債權,這就是實行擔保權。反過來說,擔保權就是債權人無法收回借款時,沒收抵押品或是將之變現的權利。

「論及明記玩具店和小糸先生的二〇二五號,他們的債權人都判斷他們已無力繳付貸款,因此實行擔保權。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申請通過後,法院為防止債務人將拍賣標的的土地或公寓大樓的房子賣給非債權人以換取金錢,會採取禁止擅自買賣的查封手續,接著公佈拍賣物件的資訊,再投標、開標,這就是法院拍賣的程式。」

——拍賣結果決定的中標者就是買方。

「是的。買方既有像竹本不動產那樣的專門不動產中介公司,也有像石田直澄那樣的普通市民。誰都可以參加法院拍賣,因為它對民眾平等開放。

「然而法拍不動產這個詞帶有特殊色彩。普通民眾總覺得很困難或是糾紛多,不想參與。但法拍物件的底價通常設定得比實際價格低很多。便宜貨真不少,只是糾紛也多。由於期望一攫千金,素行不佳的業者和黑道都會涉入,普通民眾即使發現有好的拍賣物件,想投標,也會受到這些職業競標者的干擾或威脅,外行人根本承受不起。這就是一般人對法拍屋的印象。

「事實也是如此,現在這依然是令人頭疼的問題。也因為這個印象在前,優質的買家愈發遠離法拍物件,形成惡性迴圈。

「於是昭和五十五年(一九八〇年)十月一日實施的民事執行法,便設定幾項規則,讓民眾更容易參與法院的不動產拍賣,其中之一就是期間投標制度。這是指把標單封好交給執行法官,或在規定日期以前寄交執行法院,就可以參加投標的制度。這在最近已成主流。」

——這麼說,不必親自去法院也可以參與拍賣?

「沒錯。而且這樣的話,外面的人也不知道誰參與了哪個物件的投標。如此一來,便可以防止普通民眾受到職業競標者的干擾。

「我認為這個制度的確發揮了功能,而且是為多方著想的善意制度。比起以前,參加投標的普通民眾是稍稍增加了,但大致情況仍然沒變,法院的拍賣物件依然帶有一點危險、麻煩的色彩。」

——看了明記玩具店和小糸家的案例,是會這樣覺得。

「是啊,雖然不幸,事實確是如此。我們進入正題吧。

「不只是普通民眾,就連不動產公司都覺得法拍物件麻煩、危險……其最大原因,就是我們現在要談的‘妨礙執行’。這也可以大致分成兩種,一種是在債權人申請拍賣的階段就進行干擾,另一種是在中標的買方申請收房時進行不當妨礙。在明記玩具店以及二〇二五號的案例中,早川社長的行為都是後者。

「因為平常很少大肆報道,大家對這種事的關注也是一時的,不過類似的住專(即住宅金融專業公司的簡稱)問題可能會引起全日本人的重視。為了處理住專的大量壞賬,處理機構今後也必須拍賣堆積如山的不動產,到時妨礙執行的案例大概會很多。通常妨礙執行的是債務人或與債務人有關的人,也有可能是趁機攫取利益的第三方,形形色色都有,你注意到最近逮捕了不少相關的人嗎?

「對,他們主要是以‘妨礙拍賣’的罪名被逮捕。妨礙拍賣,正如字面所述,亦即以暴力、騷擾或脅迫行為,意圖妨礙拍賣程式的進行。也有不使用暴力的案例,比如早川社長的手法。」

——簽訂假的租賃契約?

「對,這是妨礙拍賣程式或物件交付時最常使用的手段。

「租賃權有短期和長期兩種,我們常談的是短期租賃權。當你租住公寓時,會和房東簽訂租約,定下兩年或三年的租住期限以及租金。租約期限在三年以內的,是受到民法保護的短期租賃權。

「如果租賃權是在標的物件被決定拍賣以前形成的,則租賃人可以對抗抵押權人和買方,有權居住到租約期滿。抵押權人和買方如果想在租約期滿以前請租賃人遷出,必須支付相當額度的搬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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