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打工仔之死

扶貧札記 唐成 第2頁,共2頁

我突然想起,他為什麼不去。要說親,沒有人比他更親,他是親叔。

他說家族開會時說好了,一家去一個。為了不耽誤農活,壯勞力不去。因為不是去打架,是去講理,在這方面老人婦女還有優勢。

他說他想去,家裡的確走不開。他在富水湖水庫圈了20畝水面,搞起網箱養魚。養的是草魚,每天得上山割草,黃昏運到山下投料。

去山頭市的人第二天就行動了,我是在微信朋友圈影片中看到。顯然是做足了準備,到了市政府辦公樓前,扯起橫幅,舉起標語,捧著朱貝衛的遺像,一群老太婆跪地痛哭……只幾分鐘時間,警察來了,要收標語橫幅,遭到家屬反抗。

爭扯中,有人高喊警察打人。

其實沒有打人,是故意製造氛圍。不過也怕發生肢體衝突。

喊聲引來更多的圍觀群眾,爭扯更加激烈。

在影片中我看到朱貝衛的遺像,一個英俊帥氣的小夥子。還看到他的妻子及他小妹,兩個女人一人手中抱著一個小孩,全力阻止警察收繳橫幅。

面對一群婦女兒童,警察有力使不上,只能放棄行動。

影片中出現一位領導,他讓警察退後,然後問誰是至親。朱貝衛的父親、母親、妻子、妹妹等都是至親。他亮明身份,是山頭市信訪局一把手。他說至親留下,其他同志先回去。

回答是回不去,家在湖北。

信訪局長沒有想到是遠道「客人」。既然這樣,那麼把狀紙留下,先找個地方休息,給他們信訪局一點時間,讓他們研究一個處理意見,然後通知死者家屬和相關部門來信訪局協調解決。

說完之後,他讓工作人員記下朱玉鳳的聯絡電話。

現在大家可以退場了。

有人懷疑是緩兵之計。不過不像,人家局長態度十分誠懇,姑且信他一次。不過是緩兵之計也不怕,無非是多跑兩趟市政府。

吃完中飯後,朱玉鳳收到市信訪局電話,通知她及至親下午4時到市信訪局開會。

有人擔心,怕把至親關起來。

管不了這麼多,事已至此,怕不是辦法。朱玉鳳和她爸爸、嫂子按時來到會場。

會議由信訪局局長主持。參加會議的人不多,除朱貝衛至親外,還有山頭市政法委、公安局、交警支隊領導在場。

三方各抒己見。

由於有交警的認定書,案情沒有爭議,補貼金額有爭議。政法委、交警支隊兩家只肯出5萬元安葬費。朱貝衛一方提出,從7月22日朱貝衛出事到今天,他們已經支出了5萬多元費用。不是獅子大開口,現場出示了憑證,其中交通費8000元。有飛機票、火車票、計程車發票;住宿費16800元。有長平住宿旅店出具數額880元的收款收據、山頭市金平區不夜天酒店有限公司出具數額7140元的發票;伙食費10000元。有點選單、收款收據及手寫字據。

可信。

再協商。兩家單位同意再加一點,朱家同意再少一點,意見基本趨向一致。

到了拍板的時候,信訪局長開口講話,先把三家都表揚一弄,然後提出三點處理意見:一、事故賠償與處罰服從法院判決;二、基於判決有一個時間過程,而死者遺體火化及安葬不能再等,加之死者家庭困難,由山頭市政法委出資6萬元、山頭市交警支隊出資5萬元,共計11萬元,用於死者安葬與家屬往返山頭市費用。錢打到死者家屬指定賬戶上;三、遺體必須在8月19日之前火化。

講完後信訪局長問有沒有意見。

都說沒有意見。

那麼簽字。

生效。

由於家中有事,我休了幾天假,到村後駱河生支書對我說,朱貝衛的骨灰已經下葬,朱美學要請我吃飯,感謝我在朱貝衛車禍事故處理中幫了忙出了力。

我心裡明白,沒有幫上忙,都是他們自己努力的結果。

駱河生支書說朱家心中有數,忙是肯定幫了,還很及時。

我說及時更談不上,我所做的一切不是幫忙,是在宣傳政策,實踐證明我的主張沒有起到作用。

駱河生支書說起到作用,並且還不小。

我不明白所指。

駱河生支書說當時朱家很可憐,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沒有人幫,沒有人理,就在這個時候,聽說工作隊在幫忙找人、還安排律師到山頭市的訊息,朱家人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正義,又有了戰勝困難的決心和信心。

我明白駱河生支書所指的意思,原來是精神方面幫忙。但是,不是我一個人的功勞,還有鎮村兩級的功勞。

駱河生支書說還有一個事要和我商量,村委會準備增報朱貝衛家為低保戶和貧困戶。

我完全同意。

駱河生支書說民政部門可能通不過,因為他家屬於那種大額賠款戶,按政策不能申報。

我說一分錢都沒有收到,何來大額賠款戶。如果官司打得順利,如果當事人積極賠款,可能還有幾十萬元人身損害賠償金,現在的問題是,這筆款八字還沒有一撇,何時到位誰也說不清楚。

我的意見是,在大額賠款未到位之前,朱貝衛家可以當低保戶、貧困戶,等賠償款到位後,再取消不遲。

有人糾正我的話,不是一分錢都沒有,而是賠了11萬元。

我說這11萬元對於朱家只是一個數字或者是一個符合,因為朱家沒有得到一分,全部用在朱貝衛的後事上。也許還不夠用,甚至還要貼上一筆。現在人沒有了,錢也沒有了,誰來撫養朱貝衛的孩子,誰來為他父母養老送終?所以說,必須要有一筆錢來保證孩子及老人今後的生活,必須由肇事者買單。

再次遇到朱美利時我問起官司進展情況,他說沒有進展,原因是法院剛剛(11月4日)收到檢察院起訴書,不可能一下子就開庭。不過,他家已委託當地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全權負責這個官司。

這樣最好,因為他家沒有人懂法,去了也是白去。案子也不是一天兩天能解決,這期間要吃要住,動手都得花錢,委託當地律師等於省了這一筆費用。

又過去一個月,朱美利說法院在12月5日下達判決書,判決被告陳某民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我說罪有應得,總算給朱貝衛一個交代。

我問民事賠償是多少。

他說不知道。

我說怎麼不知道呢,應該在一張判決書上。事後我瞭解到,他家沒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是根據檢察院提出的公訴做出的刑事判決。

是失誤還是律師疏忽?

律師的解釋是,民事訴訟週期比刑事訴訟週期長,先把主罪定下來,民事賠償就好辦。

原來是故意所為。我問民事官司開始打了沒有?

朱美利說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週期真的很長,直到我離開長銀灘也沒有結果。期間我向在工作隊煮飯的陳大姐打聽過多次,回答均是沒有進展。陳大姐與朱貝衛家是親房,彼此資訊靈通。

進入7月,我想朱貝衛遇難快一年了,民事訴訟應該有個結果。

電話打到朱美利家,他說結果剛出來,判賠50多萬元,具體數字要問他侄女朱玉鳳。

50多萬元與我預想的差不多。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是我在單位分管政策法規工作,前幾年行政複議權還在市政府各個職能部門時,市人社局受理了十幾起工傷行政複議案,我對其中三起因車禍引發的工亡案件進行了剖析,得出的結論是:工亡一名職工,其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都寧市工資水平計算,三項共計大約是60萬元。朱貝衛案事發時正處在找工作期間,賠償金可能不會以城鎮職工工資水平計算,不過山頭市農民人均純收入和農村消費水平比都寧要高,所以賠償金額應該接近都寧這邊職工賠付水平。

不一會朱玉鳳打來電話,說是544768.7元。

我想知道賠付金額構成,同時也想給關心此案的市總工會陳主席和都市報李總、徐記者一個交代,於是請求朱玉鳳把判決書影印件發到我手機上。

朱玉鳳說行,不過官司仍在進行。

我以為是被告上訴了,需要進入二審。她說不是,一審判決書下達後,在上訴期內,原被告均沒有上訴,所以該判決書在7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

我說好,既然發生法律效力,那麼官司應該了結。

突然我想起,肯定是被告沒有履行責任能力。

被我猜中。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法院規定五日內被告必須賠償原告544768.7元,但是到現在為止,已經超過15天,被告方沒有一點響動。沒有辦法,他們只能申請強制執行。

等於在打第三個官司。

一個案三個官司,正如朱家所預料的那樣,真是耗不起。

不一會,收到朱玉鳳發來的判決書影印件。

我認真看了幾遍,感覺隴湖區人民法院判決還是客觀公正,特別是賠償金額計算一清二楚。544768.7元賠償金是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辦理喪事人員合理住宿費、喪葬費等幾大類組成,其中:

醫療費9623.34元。含朱貝衛發生車禍後搶救費和去世後停屍費。

喪葬費33837.5元。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2015年山頭市國有單位在崗職工年均工資67675元的標準,朱貝衛喪葬費為33837.5元(67675÷12×6)。

死亡賠償金267208元。朱貝衛為農業戶口,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二十年計算。2015年度山頭市所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3360.4元,原告可獲得死亡賠償金為267208元(13360.4×20)。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撫養人生活費172559.13元。朱貝衛死亡時,有4歲長子和不滿1歲的次子,均為未成年人。長子生於2012年7月12日,從朱貝衛死亡之日計滿18週歲,需要朱貝衛撫養5095天;朱貝衛的次子生於2015年8月23日,從朱貝衛死亡之日計至滿18週歲,需要朱貝衛撫養6236天。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山頭市所在省2015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11103元。另規定,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的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因朱貝衛只有兩個被撫養人,而且朱貝衛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並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這樣被撫養人生活費為172339.86元(11103÷365×5095×100%÷2+11103÷365×6236×100%÷2)。這裡除以2是因為母親還有撫養權。朱貝衛雙親因有勞動能力,有生活來源,不符合撫養人條件。

交通費為3500元。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朱貝衛家屬從外地趕赴山頭市,辦理朱貝衛交通事故死亡事宜,其交通費屬於合理性賠償範圍,但只能以參加人員三人為限。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考慮到原告往返路途較遠等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費為3500元。

住宿費7560元。住宿費參照山頭市住宿費每人每天420元的標準,以3人、每人6天為限計算,住宿費為7560元(420×3×6)。

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在醫院接受診療期間,需要進行伙食消費,由賠償義務人依據一定標準進行賠償。因朱貝衛住院當天搶救無效死亡,按山頭市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100元計算,可獲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朱家提供其他伙食費票據,不是朱貝衛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產生的伙食補助費,而是朱貝衛的親屬參與處理交通事故產生伙食費,不屬受害人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法不宜列入賠償範圍。

摩托車車輛損失費2100元。朱貝衛車禍現場所騎閩c697hb號牌二輪摩托車,屬於其妻子趙群所有。趙群於2016年4月21日購買該摩托車,購買價格2100元。該車在車禍現場被毀,可獲賠車輛損失費2100元。

案件受理費8501元。一共是9501案件受理費,按照責任劃分,朱家承擔1000元,原告陳某民承擔8510元。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拿到544768.7元,否則賠償金就是鏡中花水中月。

儘管已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不難想象執行中的難度,主要是肇事人陳某民在坐牢,還有三年半刑期。坐牢前又沒有個人財產和現金收入,沒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決。

不過還有一線希望,可以找賣車人王某鵬賠償。法院對王某鵬做出連帶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在肇事人陳某民沒有賠償能力的前提下,法院可以責成王某鵬先行賠付。

但是,王某鵬家境也不是很好,畢竟只有26歲,這個年紀能有多少積蓄?

王某鵬覺得自己很冤,他說他不是肇事車輛的出賣方,又不是車主,該車輛登記車主為謝某彬,但實際為陳某傑所有,他只是作為中間人介紹被告陳某民買車,並沒有從中獲利,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肇事司機陳某民不這麼認為,他說他在買車時,王某鵬只是提出不是d×××××(外籍號牌)小轎車的車主,沒有說該車輛已達到報廢標準,也不知道登記所有權人,只知道沒有年審。他給了王某鵬3000元現金,王就將車、證給了他。

法院認為,王某鵬明知d×××××(外籍號牌)小轎車已達到報廢標準,仍將該機動車轉讓給被告陳某民,並收取該車輛價款3000元,所以判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有一點我弄不明白,朱家為什麼不追加王某鵬的上線,即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陳某傑,和車主謝某彬為被告。這兩個人可不窮,一個是外資老闆,一個是車行老闆。更關鍵是,這兩個人在這起車禍案中脫不了干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同時《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也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一定要根據國家規定處理,不能擅自轉讓,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論經過多少次轉讓,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都要向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

既然有這條規定,那麼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朱玉鳳說想到,不是不想追加,而是取證困難。d×××××(外籍號牌)的車主謝某彬是香港人,早期在山頭市開了一家服裝公司,經營不善倒閉,現在謝某彬基本不來山頭市。追加他為原告,就得找到他的人,就得上香港去。

再說陳某傑,王某鵬指認他是d×××××(外籍號牌)車的實際所有人。這個人好找,在山頭市開了一家車行。律師找到他時他正在忙於交易,說明他生意不錯。律師談到來意時,他不承認委託王某鵬賣車,也不承認他將d×××××(外籍號牌)賣給了王某鵬,說d×××××(外籍號牌)車與他車行沒有關係。儘管他這樣講,但是王某鵬堅持認為是陳某傑讓他賣d×××××(外籍號牌)車。由於沒有證據,所以法院沒有采信。

如果這兩個人不能追加為被告,544768.7元賠款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執行到位。特別是謝某彬,他不能到案還影響了追究陳某傑的連帶責任。

難道就讓謝某彬這樣的人逃出法網?

最可憐的是兩個孩子,父親去世,母親外出打工,他們隨爺爺、奶奶生活。且不說隔代教育對孩子身心健康的影響,如果有那一天爺爺、奶奶做不動,沒有了收入,而賠償金又不能到位,那麼兩個孩子靠什麼生活?

為了孩子的美好明天,我呼請全社會關心此案,儘快讓謝某彬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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