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凌笑道:「他們倆是校友,當年有名的神仙眷侶。」
嚴其正乾咳了一聲:「那是過去的事。畢業我們就分手了。直到她老公被打,她大著肚子來找我,我們才又有聯絡。」
言畢,好像又怕沈凌誤會似的,看著她道:「聯絡也只是有關她這個案子的事情。」
袁圓圓和張易來對視一眼,忍不住都笑了起來。
沈凌卻渾然不覺:「徐佩當時太可憐了。我們聽了她的事情,怎麼可能不出手相助呢!」
徐佩遇到的事情,是她做夢都想不到的。
她和劉旭林是無數白領夫妻中普普通通的一對。
買房,結婚,懷孕。
平平凡凡,倖幸福福。
要說有什麼不同,那就是他們的小區有個共同的煩惱。
垃圾場。
小區離第九垃圾填埋場比較近。
夏天,下過雨之後,就會有臭味傳來。
小區居民的意見都很大。
徐佩懷孕的這個夏天,颱風過境。
垃圾場臭得更厲害了。
每當臭氣襲來,徐佩就噁心嘔吐,胎動頻繁。
劉旭林實在不忍愛妻受苦,開始聯合鄰居們投訴、抗議。
沒想到就此發現了垃圾場很多不為人知的秘密。
比如,它並不是政府在運營。
早在建設之初,就外包給了蘇西遠。
比如,它早就把當年規劃的環保用地給用完了。
然而還在不停的擴建。
這些擴建,都是沒有規劃、沒有環評的。
比如,它的工人從來沒有按照規定,當天垃圾當天處理。
因為工人們根本沒有領到足額的工資和補貼。
甚至根本沒有領到足夠的消毒物品、填埋工具。
比如,它的擴建工程和採購合同都是暗箱操作。暗箱操作往往和豆腐渣工程、虛假合同是好兄弟。
劉旭林看不下去了。
他開始致力於舉報垃圾場、曝光黑幕。
成為第九垃圾填埋場老闆蘇西遠的敵人。
蘇西遠是什麼人呢?
他是郭近新的合夥人。凡事利為先。
他是匯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隊長蘇中遠的弟弟。萬事不吃虧。他開發房地產,給房雲飛送過錢。
房雲飛出事了。
他可不能出事。
所以郭近新領罪。
他經營垃圾場,暗箱操作,唯利是圖。
遇上個劉旭林。
他可不能被查。
所以「大圖」出手。
反正他有個厲害的哥哥。
什麼事情都能替他搞定。
他沒想到「大圖」出手那麼重,能打出一個植物人來。
他沒想到「大圖」那麼蠢,打出事了還不跑,束手就擒。
好在「大圖」懂事,沒有把他供出來。
好在「大圖」命好,「精神病」犯得及時。
好在請了個李勝文做律師,順利把「大圖」這顆定時炸彈給撈出來了。
「大圖」平常天不怕地不怕,老大指哪他打哪。
但是一遇到他爸,就蔫了。
被抓進看守所的第二天,公安告訴他,他爸說不認他這個兒子了。
「大圖」崩潰了。
發燒,說胡話,連續幾天沒有進食。
李勝文得到訊息之後,看到了轉機。
他請來方圓鑑定中心的人,出具了一份「大圖」有精神疾病的鑑定,交給公安sup/sup。
公安於是把「大圖」送去精神科治療,並把鑑定轉交給正在審查逮捕的檢察官。
檢察院據此作出了不捕決定。
公安於是告知徐佩,他們準備撤案。
徐佩的頭腦一直是懵的。
她還沒有從震驚和悲傷中緩過來,就要開始打理生活、照顧劉旭林、照顧懷孕的自己。
最難的,是做劉旭林的訴訟代理人sup/sup。
她原本什麼都不懂。
可是請不起律師。
只好硬著頭皮自己來。
沒想到竟然到了要撤案的地步。
她能同意嗎?
不。
不能。
絕對不能。
如果兇手都可以逍遙法外,那麼幕後黑手豈不是要笑到最後了?
可是,怎麼才能阻止公安撤案呢?
她走投無路。
想到了前男友。
那個法律系的前男友。
那個聽說已經是小有名氣的律師的前男友。
嚴其正沒有辦法拒絕徐佩的請求。
不僅因為她是前女友。
而且因為這件事情,必須出手相助。
他拿到鑑定,首先去了解鑑定人。
鑑定人沒有鑑定資格。
出鑑定的時候,他們甚至已經不在鑑定中心工作。
鑑定報告上蓋的章,是他們利用前同事關係騙來的。
這種情況,自然要重新鑑定。sup/sup
重新鑑定的結論,出乎嚴其正和徐佩的預料。
方圓鑑定中心,有資格的鑑定人,合法的程式。
作出了和前一份鑑定相同的結論。
「怎麼會這樣呢?不可能真假都是李逵吧?」袁圓圓輕呼。
嚴其正:「我們也覺得不可思議。但是沒有辦法……」
沈凌插話道:「當時我提出了一個解決的辦法,自訴sup/sup。」
張易來點頭:「自訴的確可以繞過公安。到二審時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約束。並且‘大圖’是絕對沒有理由提反訴sup/sup的。」
袁圓圓:「自訴唯一不好的是不能調解sup/sup,就不能爭取更多賠償了。不過看‘大圖’的樣子,也指望不上什麼高額賠償。」
嚴其正搖頭:「我持反對意見。這個案子如果自訴的話,只要法院看到精神病鑑定,肯定不會立案的。sup/sup」
自訴的方案被嚴其正駁回。
不久,醫院宣佈「大圖」的「精神病」治癒,可以出院。
嚴其正得到訊息,靈機一動。
他借「大圖」要出院之機,請醫院的鑑定中心結合過往病史,再做一次鑑定。
這一次,認定「大圖」是在監倉第一次發病。
行兇的時候,是個正常人。
「大圖」於是重回看守所。
程式一路走到了法院。
開庭的時候,「大圖」一言不發。
開完庭,李勝文釋出長微博,聲稱法院沒有給「大圖」辯解和最後陳述的機會。
又炮轟檢察院沒有履行監督職能,不提出糾正意見sup/sup。
旁聽席上的群眾,眼睛是雪亮的。
馬上在評論裡反駁了他:
審判長給了機會。
「大圖」自己不講話而已。
李勝文兩天後自己刪掉了微博。
法院判決「大圖」無期徒刑。
正義終於要得到伸張了嗎?
不。
不要忘記,凡是與地痞流氓,以及訟棍有關的事情,永遠都不會簡簡單單收場。
「大圖」在一審判決後心灰意冷,準備認命。
李勝文可不這麼想。
最終判決會影響他的收入。
更關鍵的是,在蘇西遠這樣的大老闆面前好好表現,將來一定還有賺錢的機會。
他花了幾天時間說服「大圖」的父親來看他。
又花了幾天時間說服「大圖」繼續抗爭。
這幾天又幾天,就錯過了上訴期限。
李勝文於是以「大圖」見到父親又犯病了,所以遲交上訴狀為由申請延長期限。sup/sup法院裁定不準。sup/sup
判決生效,「大圖」移送監獄。
李勝文只好使出最後一招,為他運作了保外就醫。
「大圖」保外就醫之後,根本沒有進醫院。
和父親回到老家,做起小本買賣,居然還娶了個大學生,生了個大胖小子。
袁圓圓砰地一拍桌子:「太可恨了!害了別人的父親,自己居然還做父親了!」
張易來:「難怪徐佩死心了。這個案子拖了這麼就,從她孩子沒出生到她孩子都會叫爸爸了,竟然又回到了原點。」
嚴其正道:「精神病鑑定不計入期限sup/sup,中間公安又撤過案,所以時間自然是長的。這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只要蘇西遠還逍遙法外,任何進展對徐佩來說都是沒有意義的。」
張易來握了握拳頭:「麻煩你們轉告徐佩,安心照顧家人,其他的事情,交給我們。」
出了律所,張易來:「不知道張昊那邊怎麼樣了。」
袁圓圓:「他要是知道這個案子也是李勝文在搞事情,非氣炸了不可。」
張易來道:「不至於這麼大仇怨吧?」
袁圓圓:「海關案子的材料全是他在寫。前段時間又二審,高院全面審查sup/sup,省檢公訴的領導要出庭sup/sup,樊靜天天找他要材料、要說明。他都快要瘋了。」
「啊!我要瘋了!」張昊大吼一聲。
林玲嚇得倚在了車門上:「你受什麼刺激了?郭近新不是都交代了嗎?」
張昊擺擺手:「不是這個案子。是海關那個案子,要把我逼瘋了!」
林玲道:「聽說開庭時好多媒體去了啊!對了,那個律師還逐字逐句地挑判決書的毛病,放在網上,大家圍觀了很久呢!」張昊怒道:「就是他!天天搞事情啊!」李勝文真的是搞事情的一把好手。
一審要判決的時候,同案犯常徵突發腦溢血。他就提出中止審理sup/sup。
法院都開完庭了,當然不會同意。
宣判的時候他又說自己因公出差,趕不回來參加,要求改期。
法院也沒搭理他sup/sup。
二審的時候,在他的努力下,把一審走過的程式統統走了一遍sup/sup。
法院用足了二個月審限,他還建議法官延期。sup/sup
林玲:「延期又不是他能決定的。」
張昊:「幸好不是他說了算。要不案子到現在也結不了sup/sup。」
林玲咬牙道:「哎,二審維持原判sup/sup算便宜他了,要不是上訴不加刑,就應該多判他幾年sup/sup。」
張昊不禁笑起來:「判的是被告人,又不是他。」
林玲也笑了:「我這不是和你同仇敵愾嗎。」
張昊道:「其實李勝文這種律師的存在,對我們來說只是多走一些程式,多寫一點報告,結案時間晚一點而已。有時候甚至能夠促進我們更加嚴謹,更加守法。但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其實弊大於利。因為他們根本不是在維護客戶的權益,只是為了名利在不停地作秀,甚至有時候不惜觸碰底線。」
林玲:「那你怎麼就被逼瘋了啊?」張昊:「這個案子的所有材料都是我在寫啊!剛剛領導又說,既然終於結案了,那就發一條通訊吧!」
林玲:「我真的很同情你。可是看你的表情我真的很想笑。」張昊:「不是吧。說好的革命友誼呢?」
人民公園茶舍。
李焱一邊給大家斟茶,一邊道:「我們一把郭近新轉移到望源市,他就什麼都說了。原來那個打手‘大圖’就是他幫蘇西遠請的。更重要的是,他交代,為了巴結蘇中遠,他不僅出錢出力幫蘇西遠做生意,而且還送了乾股給蘇中遠,這些年的分紅有上百萬。」
王宛坤:「蘇中遠跑不掉了。不知他能講出多少和馬早日有關的事情。」
洪辰:「他在治安條線上二十多年,對黃賭毒方面的事情一定了解得最多。或許他可以說出丁志忠背後的那個人。」
劉錚道:「說到黃賭毒,宛坤,咱們今天的正題……」
王宛坤一點頭:「火災的真正原因已經查清,我們……」她停頓了一下,聲音有點顫抖:「可以告慰李斌同志了。」
註釋
法官案和假包案、黑警察一樣,與全文其他案件無關,是專案組採取的策略,為了麻痺真正的目標,所以要辦幾件無關案件。因為已經移送審查起訴了,所以在看守所。
此處邢志剛是出於策略這麼說的,並不真的是精神病學相關知識與原理。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4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6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否屬於本院管轄;(二)是否寫明被申請人的身份,實施暴力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所造成的損害等情況,並附相關證據材料;(三)是否附有法醫精神病鑑定意見和其他證明被申請人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材料;(四)是否列明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五)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30條規定:「開庭審理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開始後,先由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後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請人是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是否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進行調查;調查時,先由檢察員出示有關證據,後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出示有關證據,並進行質證;(三)法庭辯論階段,先由檢察員發言,後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言,並進行辯論。被申請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經審查其身體和精神狀態,認為可以出庭的,應當准許。出庭的被申請人,在法庭調查、辯論階段,可以發表意見。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後,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無異議的,法庭調查可以簡化。」
《刑事訴訟法》第305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這裡,莊晨看出大圖是裝病,所以故意嚇唬他。從《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來看,精神病人「犯罪」並沒有處於監管的盲區中。只不過實踐中,對於精神病的認定、治療、後續處理的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也就是說,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範圍是相同的。徐佩作為劉旭林的監護人、親友可以是他的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148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也就是說,儘管劉旭林喪失行動能力,作為配偶的徐佩也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第21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劉旭林案件情況可以適用第三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77條規定,被告人只有自訴是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的前兩項情況下才能提起反訴。而劉旭林案適用的是第三項。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3條規定:「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證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規定的案件是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範圍(罪名範圍等),嚴其正在這裡的擔心是法院會依據精神病鑑定認為不應當追究「大圖」的刑事責任而不受理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這是檢察院的訴訟監督職能。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沒有規定可以延長申請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海關案件在最初偵查時是由專案組偵查,但報請逮捕時下放給了區檢。到移送起訴的時候,因為數額等原因,屬於市院管轄的案件,因此由市檢向市院提起公訴。市院是一審法院,那麼省高院就是二審法院。相對應的二審出庭的公訴人就是省檢的公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李勝文用的是第一項理由。但一方面,已經開完庭了,常徵生病不影響判決的作出;另一方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7條也規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全案中止審理;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中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繼續審理。對中止審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另案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8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響宣判的進行。宣告判決結果時,法庭內全體人員應當起立。」因為之後還有送達的程式,所以宣判時除了被告人之外,其他人都不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式的規定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雖然《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諸如審判監督程式等,防止終審判決依然有誤。但是一般來說,二審判決就意味著案件終結。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這條規定的是二審判決的種類。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最後一款規定是防止案件程式陷入無限迴圈。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這條規定被稱為上訴不加刑原則。實際上,從規定來看,上訴不加刑的適用也是有條件的。
case16關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