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站在把這件事情當作功勞來宣傳。
然而鄧紅靈恢復體力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和丈夫一起走進了接訪室。
她舉報的,正是袁圓圓剛剛說的,比於廷偉案「有意義那麼一丟丟」的案件。
這個案件,要從鄧紅靈急產的原因說起。
小陳恢復了地鐵站當天的錄影。
如鄧紅靈所言,有人趁她等地鐵,想偷她的錢包。
她發現了。
輕喝一聲:「你幹嘛?」
以前有過類似情況,小偷會知趣地走開了。
那人卻不是。
他乾脆猛地拽起她的背包帶,想要連包一起奪走。
她嚇了一跳。
包裡可是裝了剛取的兩萬塊錢,準備生孩子用。
她本能地護住。
結果摔倒。
陣痛。
大叫。
那人卻頭也不回,拎著她的包,消失在人海中。
這樣的情況的確很惡劣。
可是為什麼鄧紅靈不向110報案呢?
當然是有原因的。
鄧紅靈的丈夫在她病床床尾發現了一張紙條。
上面歪歪扭扭寫著一行字:「我是公安的人,你不要搞事,否則小心你小孩。」
顯然,那個小偷看了新聞。
顯然,這是赤裸裸的威脅。
顯然,鄧紅靈不會嚥下這口氣。
在專案組的介入下,小偷很快落網。
張易來和袁圓圓這對新生代的黃金搭檔給他做了筆錄。
結果大大出乎專案組的預料。
原以為小偷是扯虎皮拉大旗,為了恐嚇鄧紅靈才說自己是「公安的人」。
沒想到他真的是「公安的人」。
為了能夠順利在地鐵上「討生活」,他傍上了地鐵公安分局下屬派出所的民警。
拿什麼傍?
自然是孔方兄。
用多少傍?
這是令人難以置信的數字:一天,一千塊錢。
一千塊。
聽起來不多。
可是一天一千呢?
可以想見他一天要在地鐵裡偷到多少錢。
才能滿足自己的慾望。
以及,黑警的慾望。
真相大白之後,公安局紀委對黑警採取了禁閉措施並展開問話。
很快,黑警就以涉嫌職務犯罪為由被移交專案組處理。
洪雪和白北今天就是去鄧紅靈那裡,告訴她不用再提心吊膽了。
同時也提醒她,可以讓訴訟代理人聯絡公安了。
莊晨問:「訴訟代理人不是要等起訴後才請嗎?」
洪雪:「她肯定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sup/sup的,所以隨時都可以請sup/sup。要是能先提民訴就好了sup/sup。鄧紅靈和孩子搶救時花了很多錢,她急著要錢還債呢。」
馮旭搖搖頭:「這種情況,很難要到錢了。」
袁圓圓:「人不是抓了嗎?做財產保全啊!sup/sup」
張易來道:「小偷就是因為揮霍無度或者為貧所困,又想不勞而獲,才會鋌而走險。得手之後肯定馬上就花出去了。哪裡有財產可保全的。你跟他調解也好,讓法院判決也好sup/sup,都只是一紙空文而已。」
張昊奇道:「有錢行賄,沒錢退賠嗎?」
莊晨道:「黑警在紀委不是退贓了嗎?不能先把退贓的錢拿過來給鄧紅靈嗎?」
蔣震東:「退贓是退到財政,不可能隨便再支出給哪個被害人。除非走被害人救助的程式。」
袁圓圓道:「明明是我的東西,被人偷了去,轉手送人,最後交給國家。等還給我的時候就變成是對我的救助了?這也太不符合邏輯了吧!」
張易來:「法律規定有它的理由。現在要解決鄧紅靈的問題,除非黑警手的錢不退到財政,而是退到小偷那裡,然後再用來退賠。但是小偷與黑警的經濟往來不合法,退錢不合適,而且還有被小偷隱匿的風險。只能有賴於紀委和法院的處理了。」
註釋
這兩個案件是專案組接受上級指示,為了不打草驚蛇而辦理的案件,因此和全文其他案件沒有關聯。
《刑法》第414條規定:「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罪名是濫用職權罪名分出來的特殊罪名。屬於監管生產領域的濫用職權犯罪。
《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實踐中,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盜竊、交通肇事是佔刑事案件比例比較高的幾類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是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討回因被告人犯罪造成的財產損失。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說,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只可能和刑事案件同時或者比刑事案件更晚(因為有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爭議較大,遲遲無法判決,不能因此拖延刑事案件的判決,畢竟有的被告人是處於羈押狀態),而不可能更早。
《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這一條和前文所述的罰金執行面臨同樣的困境。
《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