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12 二次交鋒與聚義幫全滅

撥雲見日 簡藍 第2頁,共2頁

袁圓圓還沒有感覺到他的異常。走過去示意道:「起來吧!先送你回市看。過兩天報告批下來就可以過去源江了。」

王九有些失神地走出審訊室,身形頓了頓,突然轉身跪下:「你們要知道什麼,我都說。但不要把我送到望源去!」

袁圓圓嚇了一跳,看向張易來。

張易來彷彿早就料到一般,對王九道:「你起來,過來坐下。」

王九起身,剛要邁步,張易來又道:「等等!你先回答我第一個問題。我提醒你,現在在同步錄音錄影,你說了,待會兒可別不認。」

王九點頭:「好!」

張易來:「你認識馬早日嗎?」

安亞勇辦公室。

蔣震東彙報道:「蘇滎那裡很快就交代了和盛鑑鋒之間的不正當經濟往來,但是盛鑑鋒在沈醉被抓的第二天就申請休假,離開匯安市了。」安亞勇道:「證據夠的話,直接報捕,然後聯絡公安發通緝令sup/sup。聚義幫保護傘的情況怎麼樣了?」

馮旭笑道:「後生可畏啊!幾個年輕人,硬是找到突破口,一舉拿下了王九的指證,馬早日就是聚義幫背後的保護傘!」

蔣震東打趣道:「沒有你這個老獵手在背後支招,小獵人兒怎麼搞得定大獵物啊!」

安亞勇:「傳幫帶就是這樣。看來又有能手要出師了!」

馮旭嘆道:「出什麼師啊!出師不利喔!」

安亞勇看著馮旭緊皺著的眉頭下含著狡猾笑意的眼睛,笑道:「聽起來是要給我出難題了!」

馮旭正色道:「不敢給領匯出難題。只是馬早日的留置期限快到了,不寬限點時間,就只能移送審查起訴。到時候我們的調查恐怕就要被動了。」

安亞勇決然道:「報省監委延期sup/sup!不行的話,我跑一趟省城!」

馮旭拍手道:「就等領導這句話了!」

安亞勇也拍拍手,有些激動道:「你都替組織培育新人了,我跑一趟怕什麼!」

這個時候,幾位「新人」正在專案組聊天。

莊晨:「出來混終究要還。黑老大也有怕的時候。」

袁圓圓突然問:「易來,你這招是不是師父教你的?」

莊晨搶話道:「師父是讓我和張昊去省廳看聚義幫資料的!」袁圓圓發怒道:「我沒問你!易來!你這算不算是非法取證?王九可都下跪了啊!」

張易來看著袁圓圓,一時不知道該說什麼。

袁圓圓眼睛一瞪,眼看要喊起來,張昊拉住她:「你出來一下!」張易來目送著二人走出去,有些擔心,洪雪拍拍他道:「沒事。如果有誰勸得了圓圓,那一定是張昊。」

正說著,樊靜進來:「烈哥!克軍!海關的案子,恐怕你們要出庭了!」

姜克軍站起來,不耐煩道:「審查起訴的時候不是都已經做過說明了嗎sup/sup?」

樊靜:「誰讓咱檢察院既有偵查權又有公訴權sup/sup呢,法院不相信咱們能自我監督啊!」

姜克軍:「那你們之前還審查什麼偵查合法性sup/sup,都給法院審查得了!」

洪雪見姜克軍情緒有些過火,趕緊攔過話頭問:「海關案怎麼才起訴?」

樊靜:「證據一直有點問題,延期sup/sup和退查sup/sup用足了才移送。畢竟零口供的案件,總是得反覆確認是否達到公訴條件sup/sup,要不也怕法院不開審sup/sup。」

姜克軍忍不住又道:「怎麼不夠公訴條件了?哎,這個案子噁心我們多長時間了?!」

洪雪道:「你也彆著急,咱們身正不怕影歪。」

樊靜也勸解道:「我們相信你們沒問題。法院那邊召集我們庭前會議的時候sup/sup,我們是把你們的說明作了展示的。可惜法官還是採納了律師的意見,認為請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更有說服力。」

姜克軍又要說話,梁烈敲敲桌子,攔住他道:「出庭就出庭!我們堂堂正正地去!」轉而問樊靜:「沒有人申請不公開審理吧sup/sup?」

樊靜搖搖頭。

梁烈雙手一拍,道:「那最好!咱們請媒體過來旁聽,讓大家都看看鄭曉龍到底是什麼嘴臉!」

正說著,蔣震東回來了:「這個事情,安組長已經知道了。他的意思是,大家還是要重視,到時候不要被律師的話繞住了。」

他問樊靜:「小樊,到時候是你出庭sup/sup吧?」見樊靜點頭,他道:「那開庭前過來一起開個預備會吧!」

樊靜答應著離開了。

姜克軍見她走了,又忍不住道:「法院是什麼情況啊?既然認為我們合法偵查,為什麼又讓我們出庭?」蔣擺擺手道:「主要是鄭曉龍的律師是出了名的死磕派。如果程式不走足的話,會影響司法公信力。」

莊晨笑道:「走足程式是好事。不然聚義幫那個槍案怎麼可能拖到現在。」

正說著,白北走了進來:「什麼槍案?我休了個假,錯過了什麼大案?」

莊晨簡單給她講了一下彭山林持槍械鬥傷人,王九幫他找替罪羊的事情。

言畢感慨道:「彭山林想著,王九攀上了馬早日這棵大樹,有樹不乘涼,枉稱是流氓。可惜啊,流氓的眼界總是不夠高。他沒有想到,在整片森林裡,哪怕是一棵參天大樹,也算不得什麼。更何況,警察們對待槍案,是從不馬虎的。」

很快,一段網上的影片引起了辦案刑警的注意。

河邊居民樓上,有人把整個過程拍了下來。

雖然看不清是誰,但可以確定,用槍的人並不是參與混戰的馬仔。

影片的來源還有待查證,那棵「大樹」已經把案件推動到法院。

刑警們為了繞過「大樹」,和李大林夫婦長談了一次。

庭審調查時,李大林作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出示網路影片,並據此要求重新勘驗現場、把當晚馬仔們的位置標註出來對比彈道sup/sup。

合議庭因此宣佈休庭sup/sup。

「那麼後來有查清真相嗎?」張易來問。

莊晨搖搖頭:「後來再開庭,法庭排除了這份證據。」白北輕嘆:「李大林一定不接受這個事實。」

莊晨道:「不光李大林,青松幫也是不服氣的。他們在旁聽席上鬧起來了,和聚義幫的人險些在法庭上打起來。後來都被法警強制趕出法庭了sup/sup。」

張易來皺眉道:「問題出在哪裡?法官之前肯休庭,說明他們也認識到有問題了啊。」

姜克軍冷笑道:「休庭之後發生了什麼就很難說了。合議庭的三位sup/sup,只有一位人民陪審員提出不同意見sup/sup,並堅持提請院長將案件交到審委會sup/sup去。審委會討論後,以很小的數量優勢,決定案件排除新證據。」

白北:「後來怎麼判的?」

姜克軍:「那個假槍手判了死緩。」

白北點頭:「證據有點存疑的情況下,的確是不敢判死刑的。」

莊晨撇嘴道:「何止是存疑。關於這個案件的處理究竟是怎麼作出的,有好多個版本。其中一個比較驚悚的是,馬早日親自去找了朱院長,然後審委會的一部分人是聽朱院長口風發表的意見。」

一直沒有說話的洪雪道:「其實也未必是高層決策。向審委會彙報案件時,主審法官的彙報內容很重要,如果蓄意誤導或者隱瞞證據情況,審委會有可能會作出錯誤決定。這個案子還在二審的時候,合議庭那個主審法官就被抓了。高院因此直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sup/sup。」

白北一拍手:「這可是翻案的好機會啊!」姜克軍搖頭道:「刑庭的法官出事,多少犯人憋著勁兒藉機翻案。冤假錯案就一定會糾正,但其他的怎麼可能說翻就翻。否則不是要亂套了嗎?」

張易來點頭道:「的確。你看美劇裡也是啊,一個刑警被抓,所有他辦的案子都受到質疑,如果不控制,很容易被犯人鑽空子。更何況這個案子是過了審委會的。」

發回重審沒能改判,的確令人失望。

然而李大林夫婦發現了另一條道路。

沒過多久,他們帶著呂二和小三皮,去了省檢的申訴處。

訴求很簡單: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殺人行為並非被告人所為,懇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式sup/sup。

這個簡單的訴求,不僅用了法言法語,而且用得恰到好處。

審判監督程式由此啟動。

省檢決定提起審監抗。

高院指令中院再審。sup/sup

原審判決中止執行。sup/sup

這個案件,兜兜轉轉,第三次開啟了一審程式。sup/sup

新的合議庭左右為難。

原判決並非完全沒有證據支援。

被告人還積極認罪伏法。

最重要的是,影片證據無法證明究竟是誰開的槍。

左拖右拖,希望在六個月的審限裡sup/sup能有突破。

沒想到突破從天而降。

王九供認,彭山林才是真兇。

終於,這個走足了刑事程式的案件,即將塵埃落定。

李大林夫婦彷彿蒼老了幾十年的心得到了些許慰藉。

洪雪感慨道:「可憐天下父母心。黑社會害人,保護傘更是罪不容赦!誰想得到,馬早日竟然是黑社會的保護傘。」

這時,馮旭和蔣震東剛聊完下一步的偵查方向,探過頭來道:「圓圓不在?這半天沒聽見她聲音呢。」

莊晨快言快語:「她可在火氣頭上呢,師父!」

「你新官上任三把火,我理解。可這火也太大了!」

江霈把一份絕密檔案「啪」地一聲丟在王宛坤的桌上。王宛坤翻開來,「聚義幫保護傘(通緝)名單」裡,排在第一位的頭像,赫然是宋力,那個威脅魯伯叔的中年男子。

王宛坤心中詫異這份名單為何會到了江霈手裡,面上卻不動聲色:「有什麼不妥嗎?」

江霈點著中年男子的頭像道:「青松幫案發,銀釧縣公安局的局領導,就剩下這麼一位副局長。現在倒好,一個也沒有了。」

王宛坤的臉色愈發冰冷:「是的。不要說局領導,就是中層幹部也有半數被抓!不要說公安局,銀釧縣各個局都有人牽涉其中!不要說銀釧縣,全市的官場都受到震動!打掉兩個黑社會幫派,居然連帶著打掉了近一半的政府官員!這說明我們的工作做錯了嗎?不!這說明我們的隊伍到了非清理不可的地步!留著這些人幹什麼?繼續尋租權力,危害一方嗎?!」

江霈氣極反笑:「你以為我給他們說情嗎?我是聽李兆令在那裡發脾氣,好心過來提醒你。水至清則無魚。不要清光了有問題幹部的同時也清光了有能力的幹部!到時候新提拔的幹部既沒有能力,又不能保證不再出問題,工作就更被動了!」

王宛坤正想說「就算再有能力的幹部,只要有問題,就應該處理」,內線電話突兀地響起。

她接了電話。

不知道對方說了什麼,她一臉震驚,眼眶慢慢紅了。

望著江霈,抖動著嘴唇道:「李斌……李斌被大火燒死了。」

李斌,是匯安市武裝部長。

註釋

監察法第29條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釋出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監察法第43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訴訟規則》第3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現由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依法排除,同時可以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另行指派調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重新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正是因為檢察機關集職務犯罪偵查權與公訴權於一身,近年來廣受學界詬病,認為公訴本來有監督、制約偵查之意,檢察機關卻自己監督自己,效果堪憂。為此,檢察院作出了「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案件上提一級」的調整,將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權從同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上提到上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旨在實現偵查監督的相對獨立,保障監督力度,起到較好的效果。這也就是前文周書妙說的,如果海關案件不放在區檢,由市檢偵查的話,將會報省檢審查逮捕的原因。但是公訴方面仍然是同級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偵查活動的合法性,要經過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的審查,也要經過法院審判過程中的審查。這樣的程式設計,是為了防範冤假錯案。實踐中,也的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當然,也給司法機關帶來了額外的工作量。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見前文所引《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是所有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都會受理並開庭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2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注意,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是「可以」不公開,而不是必須。

《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2條第1款規定:「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刑訴法第197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階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因此,三個人只有一人是不同意見,是改變不了決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8條第3、4款規定:「對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型別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迴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這裡適用的是第五種情形。主審法官收受賄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之所以沒有用第五項理由,是因為在之前的發回重審中用過了。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255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李小磊這個案子,就是省檢向省高院提出抗訴,省高院重新審理之後,指令市院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最開始的一審、二審發回重審時適用了一審、審監抗後指令再審又是適用一審,一共是三次一審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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