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覺得應該治他的罪,罪名越多越好。盜採河砂太可恨了。」
「不就是挖社會主義牆角嘛,又不是殺人放火。而且我聽說,望源那邊抓了盜砂的,搞到砂價飛漲呢!」
他拼命地擺手:「那是有人在故意哄抬物價!而且砂價本來就不應該那麼便宜!自然資源價格同樣要受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律的約束!盜砂的危害遠比它變相滿足市場需求的畸形功能要高得多。你知道逾水大橋是怎麼塌的嗎?工程質量雖然也是原因之一,但盜採河砂挖鬆了橋基才是導火索!你知道逾水水庫為什麼每年都會死好幾個游泳的孩子嗎?就是因為盜採河砂改變了河床出現了涵洞和漩渦!人命關天啊!我們總認為殺人放火是最惡劣的,其實這種殺人於無形的才最可恨。」
「那為什麼不把他移送給公安呢?」
「就是因為公安那裡暫時認定不了他盜採河砂和涉黑,才想看看他有沒有涉嫌行賄。沒想到還是不行。」
「起碼那些瀆職的、受賄的都被抓了。以後說不定誰就想起來舉報他了。」
他又喝了一杯酒,嘆道:「難解心頭恨啊!那個陳大寧的案件也是。勝利廠的人被判了刑,可是錢早就轉走了,就演算法院強制執行也收不上來罰金sup/sup。村民更是拿不到一分錢賠償。」
她也感慨道:「都說職務犯罪沒有被害人,可是幾乎每一個案件,背後都是受害的民眾。抓壞官、貪官易,修復受害的社會難啊。」
二人唏噓半天,她深吸一口氣,像是安慰他,又像是自我勉勵:「無論如何,盡力做到無愧於心就是了。」
他被她的表情逗笑了:「你這雞湯撒得太狗血。」
她卻沒有笑,問道:「你知道樊靜的事情嗎?」
他問:「怎麼了?」
她語速極快地開始講述。
樊靜之前在區檢,就是公訴的一把好手。
生孩子時,有一個案件要開庭。
這個案子,是符合簡易程式條件的,她也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式sup/sup。畢竟簡易程式一般訴過去二十天就要審結sup/sup,而且除了被告人最後陳述之外sup/sup,其他程式都可以簡化,就連法庭辯論也不是必須sup/sup。
沒想到律師卻故意在庭上改變辯護意見,提出了無罪辯護sup/sup。
法院不得不按照普通程式重新審理。sup/sup
這是律師的詭計。稅案證據複雜,律師以為樊靜生孩子的話,換了其他不熟悉案情的檢察官,一定好對付。
為了不讓他得逞,樊靜生產後第三天就去開庭了。
整整坐了一天,結束的時候,是被抬走的。
所以現在樊靜的身體,大不如以前。
她講完,眼眶紅紅的:「我知道這事情以後,恨死了那個律師。可是,樊靜卻說,這是法律允許的,我們除非不做檢察官、不拿這份工資,否則就只能去應對。所以啊,想想她,咱們再憋屈也要咬牙繼續,直到打倒一切反動派為止。」
註釋
《刑法》第343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對此,最高法專門出臺了《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然而實踐中,這方面的執行和民事判決的執行一樣,面臨重重困難。
《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這是為了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注意,這裡是「可以」,而不是「應當」。並且這種「可以」還需要經過審判人員的許可。
《刑事訴訟法》第2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90條進一步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五)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六)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七)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其他情形。」因此,辯護人如果作無罪辯護的話,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式的。
《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律師就是在簡易程式庭審時,發現樊靜可能快要生產了。所以故意在庭上提出無罪辯護,以啟動普通程式。
case9和case10關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