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柯扔掉手機,狠捶了一下桌子。
對面的王姐笑著說:「又吵架了?年輕人,有話好好說。」
喬柯說:「每次把我氣到不理她,就開始編各種理由讓我去找她。這次更離譜,說什麼伯伯死了!」
王姐突然凝重起來,說:「你不知道嗎?鍾再聖昨晚死了。」
喬柯愣了一下,轉身就跑。
創美公寓,喬柯狂奔到房間門口,推開虛掩的房門。赫然看到一個人趴在血泊中。那是他永不能忘的背影。
他撲過去摟住她。
她身體還溫熱,卻再也不能回應他了。
他想要拿手機打「110」,卻發現手機沒帶。
他衝出去,剛好撞到隔壁的夏大媽。她看到他手上、身上都是血,頓時發出尖叫聲。
場面很快混亂起來。
他被人拉住。sup/sup所有的話語都被無視。
救護車來了。警車,也來了。
他被戴上手銬。塞進警車。sup/sup
離開公寓樓,離開她。越走越遠。
當聽說丁彤不治身亡之後,心痛懊悔如潮水般將他淹沒,他失去了辯白的力氣。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很快讀完。法官問:「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喬柯微微眯起眼睛,他彷彿看到了父親的背影、丁彤的背影。他突然有了辯白的衝動。然而他知道,已經沒有機會了。
又一輛警車飛馳在路上。車門上寫著檢察二字。一名女子坐在後排,眼神焦灼。若不是身上的西裝帶給她幾分英氣,她看起來一定楚楚可憐。她身旁坐著一名中年男子,身穿檢察制服,臉色凝重。他見女子拼命張望前方,扶著車窗的手關節都有些泛白,寬慰道:「沈凌,別緊張,一定趕得及。」她搖頭:「他心存愧疚,只想早些去陪她,估計用不了多久,就會……」他看了看手錶,向司機道:「我們不用去看守所了。去鳳山。」
看守所。
法警用麻繩把喬柯綁起來。特殊的捆法。把雙手捆到背後,但勒得並不緊。一名法警道:「還有一段路要走,不會給你綁太緊的。不過,你也掙脫不開。要知道,你手上的繩越松,脖子上的繩越緊。」
喬柯笑了笑:「你們不必擔心,我的胳膊早就用不上力氣了。」
喬柯上了囚車,警車啟動,向著鳳山方向開去。那裡,是匯安市槍決犯人的法場。
註釋
《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實踐中由一審法院法警執行。第2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第647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被執行死刑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因此,在喬柯被執行死刑的時候,不僅有法官在現場,還有檢察官負責監刑。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喬柯被認為是符合第(一)種情形的。
《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喬柯被認為是符合第(一)種情形的。
注[2]和注[3]中的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為了防止罪犯逃脫。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扭送還是先行拘留,都不能說明被扭送、被拘留的人有罪。司法機關仍然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看現有證據能否達到立案標準、起訴標準、有罪標準。否則就容易出現喬柯這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