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肥了再殺」是一種法律錯位
b主持人:/b有人說中國法律實際上有點簡單粗暴,咱們就劃一個14歲的界限,14歲以前就是犯罪也基本上不管,14歲以後基本上是嚴懲。
b李玫瑾:/b喂肥了再殺。
b嘉賓:/b這是一種錯位。現在法律錯位是因為,它一方面都市化也好,各方面的硬體也好,似乎已經進入現代社會了,但另一方面,中國人的集體生活其實還處在前現代社會。先進國家也會發生各種事情,但他們在事後的補救也好,或者通過傳播讓大家注意到,甚至把它變成一種機制,這些我們遠遠跟不上。
b主持人:/b我們真是談不到這個。
b嘉賓:/b我們現代化的速度和我們人群的現代化根本跟不上。
b主持人:/b我看了一些香港的和外國的材料,他們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比咱們還低,香港的好像是12歲。
b李玫瑾:/b不同國家的法律是不一樣的,比如說英國,像蘇格蘭就規定7歲,但它不是刑事的起點,它是一個法律的起點。刑罰和法律的區別在哪兒呢?刑罰就是刑事處罰,它相對來說是比較重了,比如說長期或者無期徒刑。還有一種是關於未成年人的一套法律規定,就是未成年的孩子出現問題以後該怎麼辦,其中包括向被害人的家庭道歉,甚至給被害人的家人做點什麼事來補償,然後還有一個過程就是責令這個孩子的父母去上家長學校,或者改換監護人。國外是有這樣一系列的法律處理。
b主持人:/b對,它是很細膩的,我雖然沒判你刑,但是我要干預,社群、感化院對這個少年要採取措施。
b李玫瑾:/b它不是不處理,它是有法律的規定。英國法律規定從7歲就開始介入。它這個介入是因為它有程式法配套,而我們現在沒有程式法,程式只有刑法,所以就不能逮捕他,那就不能作為一個案件來處理,怎麼幹預呢?沒法干預,你又不能對他進行治安處罰。這個就是我們在未成年人立法方面的缺陷。我們現在社會發展太快,有很多東西沒有跟上。
犯罪預防可以有許多角度與方式。英國1998年出臺的《犯罪與擾亂秩序法》把預防的重點放在了未成年人身上。這部法案規定的「反社會行為令」和「性犯罪令」,其刑事責任年齡為10歲。關於刑事責任年齡,世界各國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刑法》規定:14週歲是最低的刑事責任年齡(主要是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而英格蘭和威爾士將最初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0歲;蘇格蘭則更早,最初的刑事責任年齡為7歲。英國的這一法律規定是以實證調查為背景的。根據實證調查,英國少年初次出現違法行為的年齡主要在12~17歲之間。這一結論與我國的相關調查非常接近。這意味著,對人而言,預防其出現違法行為的關鍵時期就在未成年時期。顯然,犯罪預防也要有法律根據,社會必須依法採取各種具體的預防措施。在英國,10歲以上的少年只要一齣現違法的行為,社會就可以立即根據法律啟動相關的司法程式,對少年進行法律教育或矯正。
該法不僅涉及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10歲以下的兒童也做出相關的犯罪預防性規定,即「兒童安全令」「本地兒童宵禁」以及針對這一時期少年監護人的「養育令」「警察移交逃學者的權力」等。
兒童安全令適用於10歲以下的兒童。當兒童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就要採取兒童安全令:1.如果兒童的年齡已滿10歲或超過10歲,那麼只要其實施一件壞事,就將被視為違法行為;2.如果兒童的行為使人感到具有違法的可能;3.當兒童的行為可以視為對當地居民構成擾亂或破壞性時;4.當兒童違反「本地兒童宵禁」時。這一法令由地方的家庭法庭發出。法令判決後通常持續三個月的時間將兒童置於社會工作者的指導之下,遇特殊情況可持續十二個月。法庭還可以做出使某一孩子得到相關的照顧、保護和支援的決定,使其服從適當的管理,以避免出現某種惡性迴圈的違法行為。如果一名孩子不能完成規定的要求,法庭將考慮這名孩子是否需要進入特別照顧。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預防兒童陷於不良行為中,及時對其進行社會干預。
本地兒童宵禁是針對10歲以下流落街頭、無人看管、容易出現反社會行為的兒童。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的情況可向內務部提出實行兒童宵禁的專案,一旦專案被批准,這一地區將通過發行宵禁通告的方式實施「本地兒童宵禁」。宵禁通告要求的時限最長為90天。具體要求是:禁止10歲以下的兒童(或由當地政府決定年齡)在公共場所停留,除非有父母或18歲以上的成人帶領。一般宵禁的時間是固定的,即晚6點至早9點,這期間兒童必須離開公共場所。根據這一法令,警察有權尋找違反宵禁規定的兒童並將其帶回家。如果發現一名兒童破壞宵禁規定,警察也可以通知社群的社會工作部門,而社群的社會工作部門一旦接到通知,就必須在48小時內負責評估其家庭是否需要干預或幫助。依照法律的規定,他們的意見將一併提交給家庭法庭進行審理,或根據1989年的《兒童法》開始看護程式。
養育令是通過法庭對父母或監護人作出的判令,目的是幫助那些10~17歲已出現某種違法行為少年的父母。如果父母不能保證他們的孩子按照《1996年教育法》的第443、444條去正常上學,那麼法庭將可對此作出判決和處罰。其判決包括以下幾項內容:第一,父母必須參加一個諮詢或指導活動,由此接受與教育孩子相關的幫助。父母將學習如何樹立規範行為並如何使自己的孩子學習規範行為,如何對孩子的青春期做出適當的反應。第二,法庭還可以要求父母學習控制孩子行為的方法,這部分的學習要求最多可持續十二個月。法庭將任命當地的一個工作人員、一名緩刑官員或一名少年違法特別工作組成員執行這項規定工作。在此期間,家長若不能遵守上述規定要求將被視為犯罪,並被處以最高1000英鎊的罰款。
警察移交逃學者的權力源於一項調查報告。1998年5月,英國專門研究「社會排斥」的部門公佈了他們對逃學問題及學校排斥情況的調查報告,提出要減少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必須解決少年逃學的問題,進而提出瞭解決這一問題的目標,即到2002年,要減少三分之一的逃學者和學校排斥者的數量。措施之一就是在《犯罪與擾亂秩序法》中給警察增加了一個新的權力規定,即發現逃學者並移送相關教育部門。這項新的權力既不是逮捕權,也不是使逃學者成為罪犯的權力,其立意只在於促使當地各個機構認真處理那些被警察發現的逃學者,學校與當地教育部門必須認真地對待並且採取相應的措施來解決這一現象。此項條文規定:當警察發現一名兒童或少年,有理由確信他(或她)仍是一名學齡兒童或少年,沒有任何法律許可的情況可以脫離學校,警察就有權將其送回學校或送當地教育部門指定的某一具體地方,並要通知這一地區的巡邏警官負責人。這一權力並不用於那些合法的學校之外的教育形式,如在家學習。如果能有一種有意義的教育代替,這些孩子也就不會違法地逃避學校教育了。
如果僅就犯罪預防而言,上述《犯罪與擾亂秩序法》中的各項規定(除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外)與中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規定並沒有本質區別。然而,中國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罪」的規定,卻缺乏相應「罰」的規定,若行為人年齡不到《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除「少年管教」以外,幾乎沒有其他的處罰方法,甚至放任自流;而當違法少年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時,其刑事處置又基本上按《刑法》規定的刑罰進行減輕處理,在這裡只有程度的減輕,沒有形式的變化。客觀而言,成年人的《刑法》處罰並不完全適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而不處罰又不利於他們的行為矯正。在這一問題上,我認為英國的《犯罪與擾亂秩序法》中相關的法律規定值得我們借鑑。
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或犯罪行為,英國的《犯罪與擾亂秩序法》中制定了多種形式的懲戒專案,如最終警告、補償令、行動計劃法令、吸毒治療與測試令、拘留與訓誡令、本地監管宵禁、短期遣返監獄。具體如下:
最終警告。該專案是提供給警察在處理少年犯罪中除起訴之外的一種處理方式,它確保少年在實施違法行為後將遇到預防再次發生的反應措施。它包括警察對違法少年的訓誡和最終警告。「訓誡」(reprimands)是口頭形式,只用於第一次輕微的違法者;如果再一次違法,將受到最終警告(warning);如果少年第一次就實施了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也可直接進行「最終警告」。受到最終警告之後如果再出現任何違法行為,都將被起訴。警察在對一名少年發出「最終警告」後,將迅速通知當地少年違法特別工作組。少年違法特別工作組成員將對其進行了解和評估,以判斷其是否能夠悔改,不再重新犯罪。在大多數情況下,少年違法特別工作組要提出一項計劃。
補償令。這是一項新的規定,主要用於10~17歲被確認構成違法的少年,由法庭判決,命令其對所破壞的東西予以補償。這種補償具有以下雙重目標:其一,考慮受害人的情感與願望;其二,為了預防少年進一步違法,讓其面對自己違法行為的後果,允許其對自己所破壞的東西予以補償。當然,受害者同意被補償是判決這一法令的基本要求。在少年違法者接到補償令之前,必須首先聽取受害人的意見。如果受害人不想再見到加害人,就不能發生這樣的補償聯絡。如果受害人準備接受來自違法少年的直接補償,還要進一步確定受害人準備接受何種補償以及何種補償更為合適。補償行為也可擴充套件到社群等更大的範圍。在這一規定下,任何補償要求都可以持續24小時,而且在法庭判決後三個月內必須予以實施。補償的方式有寫通道歉,或當面向受害人道歉,或在監獄裡向受害人道歉,並補償犯罪帶來的損害,還可進行那種少年有能力完成的勞動補償,如清除在牆上的塗鴉、清除垃圾等。遵照補償令的規定,補償一般以實物的方式而不是以金錢的方式進行。如果法庭認為以錢補償是合適的,才可以判決用錢補償。法庭將指定一名官員負責指導少年完成補償規定的要求。如果少年沒有完成規定的要求內容,這名官員有權提醒法庭。
行動計劃法令。這也是由少年法庭作出的一種判決。它主要針對10~17歲被認為有違法傾向的少年,當法庭考慮到「如此做能夠預防其重新犯罪,並使違法者能夠恢復正常生活時」就可作出這一判決。這是一個短期的卻很重要的,尤其對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個別反應。它重視的是違法行為發生的原因,並致力於將這種違法原因遏制在萌芽之中,其方式是對少年提出一系列的要求。一個行動計劃令一般持續三個月。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一名少年將接受被法庭安排的全面指導專案,包括教育和各種活動。具體內容有:1.參加指定的活動;2.定期到指定的地方;3.定期到指定的社群中心數小時;4.不去某些明確禁止的地方;5.完成指定的特殊教育專案;6.對受害者或社群做出補償;7.出席法庭在21天內固定的法律聽證會,並服從法庭做出的各項決定。法庭在做出一個行動計劃令之前,將考慮環境是否對少年違法行為發生作用,並確保以後的行動計劃能否在一個預防重新犯罪的環境中實施。如果濫用毒品跟少年違法有直接的聯絡,那麼行動計劃裡就應該有相應的專案來幫助少年解決這一問題;如果逃學已是少年問題的癥結,那麼行動計劃令必須首先保證少年能完成教育計劃。法庭將指定一名官員負責指導少年完成行動計劃規定所提出的要求。當少年未能達到規定所提出的要求時,這名官員有責任提醒法庭。
吸毒治療與測試令。這也是一項新的法律規定,目的是切斷青少年吸毒與犯罪的聯絡。研究者根據調查發現,使用藥物的人比一般人的違法率要高得多。因此,吸毒與犯罪的聯絡是顯而易見的。吸毒治療與測試令規定:當法庭確信一名16歲(或16歲以上)少年在違法濫用藥物,就會判決他或她接受治療。吸毒治療與測試令將強制違法者進行為期六個月或三年的戒毒治療。治療可在一個居民中心進行,也可在家裡進行,或者這兩個地方結合進行。吸毒治療與測試令還有兩個事先附加的安排,其一是被告必須定期接受測試,檢查是否還在吸毒;其二是法庭必須在執行規定期間定期觀察被告的情況。對少年進行吸毒測試和治療的人,必須向法庭提出戒毒治療的方案和戒毒者對治療反應的報告。法庭由此瞭解並確信戒毒者正在遵守戒毒規定,還可進一步督促被告戒毒。如果違法者拒絕接受吸毒治療與測試令,或表面接受但不真正遵守,將受到其他形式的判決,其結果將是被關押。
拘留與訓誡令。這主要是由法庭針對那些年齡在21歲以下從事較嚴重的違法或重複違法活動的青少年所作出的處罰決定。拘留與訓誡的方式是,根據少年危害行為的程度將刑期分為四、六、八、十、十二、十八或二十四個月不等,每個刑期的一半將在拘留所裡執行,另一半時間則到社群,在緩刑官員、社群工作者或少年違法特別工作組的指導下執行。這一法令還有關於提前或延期解除拘留與訓誡的規定,這將取決於延期判決和特別判決計劃的程式。這些判決一般在八個月或更多一些時間,但都低於十八個月,一般在進行到一半左右時予以解除。那些判決在十八或二十四個月的拘留與訓誡令,也在快到一半程式前的一至兩個月時解除。立法者還設想將提前釋放作為對違法者在這一時期表現好的一種獎賞方式,反對一成不變的判決方式。同時,延期解除拘留與訓誡令也將針對那些在這一過程中仍然有不良行為的少年違法者。
本地監管宵禁。這一規定允許被判有期徒刑的青少年在服刑的最後兩個月內,每天有九個小時佩戴電子跟蹤器回到原居住地,其目的是幫助犯人完成從監禁到社群的轉變過程。它的意義在於部分地限制違法者的自由,若不以宵禁完成他們的刑期,就要回到監獄。犯人在本地宵禁的時間長度取決於其原有刑期的長度。實行本地宵禁最短的刑期一般不少於十四天,最長不超過六十天。只有短期刑的犯人(那些被判三個月至四年以下的關押者)可考慮進行本地監管宵禁。然而,某些型別的犯人不能適用本地監管宵禁。這包括那些因性犯罪和暴力犯罪而被判長期徒刑的犯人,以前曾未完成法庭宵禁規定或沒有完成本地監管宵禁規定的犯人,在已判決過程中有附加規定如精神健康規定的犯人。此外,犯人如果能夠很容易地從英國逃走的,也不能進行本地監管宵禁。性犯罪者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被判本地監管宵禁。所有享有本地監管宵禁的犯人必須經過監獄部門對其進行風險評估,包括違法者遵守宵禁的可能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及違法者可能的偽裝等。如果犯人不能完成宵禁,或者監督部門對其失去電子監控,或者被認為對公眾有進一步的威脅,那麼對其本地監管的許可將被收回,必須返回監獄。撤銷許可的決定由監獄的假釋部門做出。這種本地監禁的犯人如果出現任何破壞規定的行為,包括又實施了新的犯罪,都將被當地法庭決定送回監獄。
短期遣返監獄。該法令是針對那些正處於本地監管宵禁的短刑期犯人,其不遵守宵禁規定,或者在這一時期又重新實施犯罪。根據這一規定,這種人將被重新送回(召回)監獄。對於短刑期的犯人,批准其假釋要有一系列的條件,包括「不能實施任何進一步的犯罪」。任何破壞條件的代價,都將是被送回監獄。《犯罪與擾亂秩序法》第103條規定還修改了以前的一種做法,遣返監獄的權力不再由法庭決定,而是由假釋部門決定。
上述這些法律處罰具有明顯的由輕到重的層次,既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罰,重在教育和制止其違法行為的進一步發展,也體現了刑罰改革的趨勢,尤其是補償令、行動計劃法令和吸毒治療與測試令,都不僅僅是針對違法者,還涉及違法者與周圍環境、與受害人關係的處理。總之,這些規定體現出刑罰以教育為主,以迴歸社會為主,而監獄的監禁重在隔離反覆危害社會者的思路。
——摘編自李玫瑾論文《犯罪預防——英國〈犯罪與擾亂秩序法〉述評》
從熟人社會走向陌生人社會的罪與罰
b主持人:/b我看過國外的一些研究,如果這個孩子真是大腦有一些問題,提前用藥治療可以減少百分之三四十的再犯罪機率。
b李玫瑾:/b如果真的是癲癇導致她攻擊人,這種暴力行為是非常恐怖的。我以前見過一個案件,那個人跟人下棋的時候,因為有一步棋走錯了就悔棋,人家不讓他悔棋,他就急了,掀完桌子就開始攻擊。大家知道他有病就跑了,他就找來一把火點房子,因為他覺得他那個氣沒出去。點完火以後,房子裡跑出來一個孩子,他把這個孩子抓起來扔回去,然後就在那兒站著,跟沒事人一樣。所以說,這種人的攻擊行為是非常可怕的。只要他犯一次,我們確定他得了這個病,就得監控他了。這可不是一個道歉就行了的問題。
b主持人:/b我看見藝術史上好多藝術家最後都被歸結為是癲癇促進了他的創作。
b嘉賓:/b有這樣的。我不知道中國古代社會是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的。我們離先進國家還有一段距離,可是我相信從前也不是這樣的,因為從前的宗法社會是家庭、家族、鄰里這種關係,它會適度緩解這種突發的暴力衝突。
b李玫瑾:/b我覺得跟現在比起來,中國古代的生活環境可能不像現在這麼艱難。我覺得現在中國人的壓力挺大的:第一,人口這麼多;第二,生活壓力大,很多貧困家庭是非常艱辛的。再加上現在受傷的機會又特別多,比如我們現在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死亡的不說了,光殘疾的就有多少人啊!這些傷呢,有的是看得見的,像缺胳膊缺腿的,但腦子裡的傷害有時候看不見,卻會導致人出現一些異常。
b嘉賓:/b還是跟居住文明的變化有關。過去中國是村落式的,就是城市也很小,所以學者說那叫熟人社會,叫家族社會。以前村子裡有個傻子、瘋子,有管著他的人,現在不一樣了,數萬數萬的人群投入城市中,街坊鄰居已經失去了,都是公寓。可是,只要有人的地方,而且密度又那麼高,一定會有瘋的、患癲癇的這些人,某一天就會發生某市電梯裡的這種事情,那個時候怎麼辦呢?
b主持人:/b大家都是陌生人,又如此緊密地在一起。
b李玫瑾:/b現在社會因為發展很快,會面臨很多的問題。比如說一個最簡單的問題,我們十年前蓋的樓房很多是沒有車庫的,這讓我看到我們連提前十年的思維都沒有。所以我認為,我們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不要太關注眼前,應該關注更遠的東西。我覺得這也是我們學者的一個職責。我在20世紀90年代看過一本書叫《第四帝國的崛起》,有一個印象非常深。這本書講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德國人打得最強盛的時候,有一個德國經濟學家卻有個斷言,說蛇不能吞象,這種打法,德國早晚要戰敗,戰敗以後一定很慘。所以他當時就在思考:如果德國戰敗了,將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恢復經濟,應該怎麼來恢復呢?你這邊雖然看著很強大,他那邊卻在研究你戰敗之後經濟如何復甦。他就跑到山上找了幾個學者,辦個小沙龍,天天在研究方案。後來蘇軍和盟軍同時進入戰敗的柏林,把德國一分為二,一邊是東德,一邊是西德。結果真的如此,德國戰後食物、毛毯什麼都沒有,天氣又很寒冷,蘇聯離東德很近,東西從陸地上就運過來了,可是盟軍這邊就糟了,隔著大洋,所以司令員說我打仗可以,但是我不知道現在該怎麼辦。後來有人說,你去找一找艾哈德教授。最後這個教授拿出一個方案,盟軍就照這個做了,然後大家看到德國在短短幾十年間崛起了。所以我認為,我們中國需要什麼樣的學者呢?我們真的需要一批人能坐下來潛心研究中國十年、二十年以後該怎麼樣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