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關於「意見」的意見

品味公文 王群 第1頁,共2頁

「意見」正式列入公文種類是1996年,那一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了《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在第二章「公文種類」中出現了「意見」這一文種,從而使「意見」成為我國法定公文的一個文種。下面對這個文種的使用和寫作上的特點,談談個人意見。

一、「意見」文種的性質和用法。

「意見」是一種下行文,按照性中央辦公廳的說法,是黨的機關「對重要問題提出的見解和處理辦法」。筆者理解,所謂重要問題,是指帶有全域性性的重要工作或重要事項;所謂見解和處理辦法,是指開展工作、處理事項時應遵循的原則性要求。

「意見」在未被規定為正式文種之前,已經在黨政機關行文中使用。它的使用情況可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即1989年以前,「意見」處於「準文種」的地位,不能在黨政機關正式公文中直接使用。但是,黨政機關的職能部門為了部署帶有全域性性的工作,或者對重要事項提出原則性要求時,可以使用「意見」這種文體,但必須由其上級機關以批轉通知的形式下發。如《中共中央批轉中組部〈關於建立民主評議黨員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說得通俗些,「意見」只有穿上「通知」這個外套才能下發。

第二階段,即1989年2月,黨中央下發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文藝的若干意見》,「意見」第一次作為直接使用的文種,出現在黨的正式檔案上。到1995年底,以中共中央檔案下發的「意見」,已有10件。「意見」在中央檔案上使用後,各地黨委機關行文中仍很少使用,因為它畢竟還不具有法定公文的身份。

第三階段,即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發文,首次將「意見」列入法定公文文種。但此階段政府機關以及人大、政協機關則不宜使用。

第四階段,2000年4月國務院下發《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也將「意見」納入法定公文文種。國務院辦公廳還在《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對「意見」這一文種的使用,做了詳細說明。

第五階段,即2012年中辦、國辦下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再將「意見」列為正式文種。對「意見」用法的規定,與第三階段、第四階段完全相同,即: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筆者對近幾年中央和地方使用「意見」的情況,作了粗略總結,認為正確使用這一新文種,要掌握以下幾點:

(一)區分「意見」「決定」於「通知」。

「意見」介於「決定」和「通知」之間,它們的共同點是:都可以用於對即將開展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但是在內容上有著規格和程度的高低之分。「通知」用於對一般性的工作提出具體安排和辦理方法;「意見」用於對帶有全域性性的工作提出原則性要求和處理辦法。「決定」則用於對重大工作作出決策和部署。

從過去對「意見」使用的規定和當前的使用情況來看,「意見」可以做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使用。

1.「意見」作為上行文,代行「報告」的功能,並按請示性公文的程式和要求辦理。即對上級領導機關闡述和說明將要開展的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請求上級機關扭轉(轉發)各省及地區或部門貫徹執行。原規定「報告」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這一功能已被取消。如2000年1月教育部等三部門《關於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佈局結構的實施意見》,就是呈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辦公廳制發檔案,轉發給有關部門去執行的。

2.「意見」作為下行文,就重大問題或重要工作提出指導原則和處理辦法,下發到所屬地區或部門單位貫徹執行。具體說,大致有三種情況:

(1)對重要問題提出指導性的見解,如《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文藝的若干意見》;

(2)對帶有全域性性的工作或問題提出處理的辦法和政策性措施,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3)對一個階段的工作提出原則性要求,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1994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

3.「意見」作為平行文,就重要工作提出見解和可行性處理辦法,請不相隸屬機關或單位參照執行。如××衛生局等三部門《關於共同做好預防艾滋病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

(二)「意見」的內容是對重要問題和工作提出指導性見解和處理辦法,受文者必須認真執行。

過去國務院辦公廳曾規定:「意見」的內容中,「對貫徹執行有明確要求的,下級機關應該遵照執行;無明確要求的,下級機關可參照執行。」對於「參照執行」,有的人理解為「參考著執行」,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這種理解顯然是不對的。「參照執行」是依照執行的意思,執行是必須的。「參照執行」的單位,或是雙管單位,如條條、塊塊都管的單位;或是雙軸制單位,如既實行公務員體制又實行事業單位體制,因此在檔案的執行上不完全具備執行某一條款的條件和時機時,可在不違背檔案精神的原則下,進行某種變通。

二、「意見」的寫作要點和要求。

「意見」的寫作格式與「決定」的格式十分接近。

1.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