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有關「有關」

品味公文 王群 第2頁,共2頁

(1)需要明確指出的地方,不能隨意用「有關」。

譬如,部署工作時,對任務涉及到的單位,必須一一點明,儘量不用「由有關單位實施」、「交由有關部門處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各有關部門要齊抓共管」等寫法。這樣含糊其詞地寫,不僅使「有關部門」不好執行,還會造成責任不明和工作扯皮現象,遇有好事就爭著幹,遇有難事就溜肩膀。

某縣1993年下發了一個關於加快第三產業發展的檔案,其中有一句說:「由有關主管部門向個體、私營企業按營業銷售額的1%收取管理費。」縣工商局收到檔案後,認為收取管理費屬於本局的業務,這項工作當然該工商部門做。縣鄉鎮企業局卻認為,這些個體、私營企業的產值統計口徑在鄉鎮企業,管理費應由鄉鎮企業局來收。兩個局各自到下面去收費,結果撞到一起,為收管理費而爭吵起來。最後,縣裡重新發文明確由工商局收費,才解決了兩局的矛盾。

(2)可能引起歧義的地方,不能隨意用「有關」。

不少檔案中常可見到:「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可按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按黨和國家有關的法律、規定處理」等等。如果所謂的有關檔案、規定,受文者是瞭解的,這樣寫還是可以的;如果受文者不瞭解或存有歧義,則不應這樣寫。實際工作中,對某類事物的規定,往往有多個檔案涉及,既有上級機關下發的,也有本級機關下發的;既有近期下發的,也有很多年前下發的,如果不寫明確,受文者便無所適從。筆者曾見過,有的人起草公文時,遇到這樣的地方,一時查不到有關檔案,便圖省事地用「有關規定」來搪塞。連他自己都不知道筆下的「有關規定」是哪些規定,讓受文者如何執行,只好自己去對號入座,這樣難免不出差錯。

(3)必須明確指出的地方,不要用「有關」。

譬如,有一份通報,批評違反公務用車規定的現象時寫道:

經調查核實,有××臺車的××名駕駛員和××名領導幹部違反了公務用車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和通報批評的處理。

這裡用「有關規定」就不妥當,因為中央、國務院和中紀委關於公務用車的規定,近幾年就有好幾件,各地也制定了這方面的規定,處理人的時候,必須講清其違反的是哪些規定,不能籠統地說,否則就令人感覺處理的根據不足。再如,某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的一份通告,其中最後一條寫道:

五、違反上述通告者,由公安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這份通告中「有關規定」的寫法是不妥的。因為通告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對違反管理規定的事件如何處理,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非常關心的,因此通告中必須寫明確,豈能用「有關」一帶而過。明確了處理辦法,也便於執法人正確執法,同時還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

此份通告中規定,由兩個部門來處理違反者。那麼,如果「有關規定」是兩個部門聯合制發的,需由兩個部門聯合執法;如果「有關規定」是分別制發的,需由兩個部門分別按照自己制定的規定處理。這裡面還有個執法協調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明確規定,不是一句話就能說清楚的。

(4)弄清「有關」一詞的詞義,不要濫用。

「有關」用於「有關係」的意義作定語時,後面均可以加「的」字(也可不加);用於「關涉到」的意義作謂語時,後面必須帶賓語,不能加「的」字。實際運用中要注意加以區分,否則容易產生歧義。如:

有關國家贈與援外人員和勞務人員的獎品,不屬於本決定範圍。

這句話中,如把「有關」理解為「有關係」的意思,則「國家」指的是外國;如把「有關」理解為「關涉到」的意思,則「國家」既可指外國也可指本國。當然該文的本意是指外國。之所以出現這種歧義,是對加「的」還是不加「的」,沒有區分好。上例如果在「有關」後面加一個「的」字,就避免了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