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基礎在於如下的信念:某些特殊的人(或動物)受益或受損,這不僅在當事者自己來看是好事或壞事,而且從普遍的角度看,其本身就是好事或壞事,並且每一個有頭腦的人都明白這一點。這也就意味著,人們在決定做什麼的時候,就有理由不僅考慮自己的利害,而且也考慮到他人的利害。而且如果人們只考慮到某些他人——例如他所特別關心的家人和朋友——的利害,這仍然是不夠的。當然,他會更為關心他自己和某些特定的他人,但是他也應當去考慮他的所作所為對每個人的影響。如果他是個正常人的話,他也會希望別人這麼對待他:即使別人和他素昧平生,也不該損害於他。
即使以上所說都可以成立,也不過是勾勒出道德源泉的輪廓而已。它並未告訴我們應當如何考慮他人的利益,並且如何衡量這些人的利益與我們自己及親友的利益之間的輕重。它也沒有告訴我們,比起我們自己的國民來,我們對其他國家的人民應當關心到何等程度。儘管很多人都接受了一般意義上的道德,但是關於細節的孰是孰非仍然眾說紛紜。
例如這個問題:你是否應當關心其他每一個人,就像關心你自己一樣?換句話說,你是否應當愛人如己?或許你每次去看電影的時候應當問自己:「如果我把買票的錢送給別人,或是救濟貧民,是否會帶來更多的幸福呢?」
只有極少數人才如此無私。並且,如果有人對待別人和自己能如此不偏不倚的話,他或許也會感到,在其他人中間,他也應當如此不偏不倚。這樣的話,他就不應當更偏心自己的親友,而應當對陌生人也施以同樣的關心。他對一些和自己比較親密的人或許會有某種特殊的情感,但是如果他是完全不偏不倚的話,他就不能更為偏向他們:例如,如果他要在幫助一個朋友或是一個陌生人擺脫痛苦、或者在帶孩子看電影和把錢捐給貧民之間做出選擇,他就不能偏向他的朋友和孩子。
這種程度的不偏不倚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要求太高了。能做到這一點的人可真是個讓人望而生畏的聖人。不過在道德哲學裡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應該爭取做到多大程度的不偏不倚?你是一個獨特的個人,但是你也能認識到,你只是許多人中的一個,並且從外在方面來看,也不比其他人更重要。這種看法對你有哪些影響呢?從外在方面看,你是一個有某種重要性的個體,否則的話你也不會認為其他人應當在乎你,從而善待你了。不過,雖然從外在方面來看,你並不比其他人更重要,但是對你自己來說,你卻有著無可比擬的重要性。
我們不僅不清楚應當在何種程度上不偏不倚;而且如果這個問題有正確的答案,其正確性的來源我們也無從知曉。是否對每個人來說,在私人的關心和無私的關切之間只有單一一種正確的方式去保持平衡?還是答案人人各不相同,依各自動機的強度而定?
這就把我們帶到了另一個重大的問題:對與錯的標準對每個人來說都一樣嗎?
人們一般認為,道德是普遍的。如果做某事是錯誤的,那麼無論是誰做都是錯的;例如,如果因為想要偷錢包而殺人是錯誤的,那麼不管你是否在乎殺人者是誰,這都是錯誤的;不過,如果「某事是錯誤的」是不去做這件事的理由,而另一方面,從你的動機出發,你也有做這件事的理由,因為人的動機是千變萬化的,所以看起來,很難有一個對所有人都適用的、單一的是非標準。對與錯不是單一的,因為如果人們的基本動機各不相同的話,也就不會有一個人人都有理由遵守的、基本的行為標準。
有三種方式可以解答這個問題,但是它們都不能令人完全滿意。
1.我們可以說,對與錯對於每一個人來說都是一樣的,但是並非每一個人都有理由去力行對的事而避免錯的事:只有有著正確的「道德」動機(特別是對其他人的關心)的人才有理由因這件事是對的,而去做它。這倒是承認了道德的普遍性,卻犧牲了它本來的力量。而且說某人去謀害他人是錯誤的,但是他又沒有理由不去殺人,這似乎也有點自相矛盾。
2.我們可以說,對與錯對於每一個人來說都是一樣的,並且人人都有理由去力行對的事而避免錯的事,但是這些理由並不依賴於人實際的動機。毋寧說,這些理由是用來改變人的動機的,如果這些動機本身並不正確的話。這倒是將道德和行動的理由聯絡了起來,但是卻沒有說清楚,這些不依賴於人人都有的實際動機的普遍理由是什麼。說一個殺人犯的一切實際動機或慾望都要求他殺人,但是他卻有理由不去殺人,這又是什麼意思呢?
3.我們還可以說,道德並不是普遍的,並且道德要求一個人做的也無非是他有一定的理由去做的,而這些理由又依賴於他對他人普遍的關心程度而定。如果他有強烈的道德動機,也就會有強烈的道德理由和道德要求。如果他的道德動機非常薄弱,甚至根本沒有,其道德要求也就會隨之非常薄弱或根本沒有。這看起來倒是比較符合人的現實心理,不過卻與通常的道德觀念相悖,這一觀念認為:道德規定對於我們大家都是適用的,而不只是對少數好人適用。
我們比較不同個人的動機時,道德要求是否普遍的問題就會出現;不僅如此,在我們比較不同社會和時代的道德標準時,這一問題也會出現。很多你認為是錯誤的事情,在以前卻被大多數人當作是天經地義的,例如奴隸制、農奴制、活人獻祭、種族隔離、對宗教和政治自由的禁錮、世襲等級制等等。而且或許某些你現在認為是正確的事情,將來也會被後人認為是錯誤的。我們有什麼理由相信,關於這一切會有唯一的道德真理,即使我們不能知道那是什麼?或者如果相信對與錯是隨著特定的時間、地點及社會背景而變化的,這是不是更有道理呢?
在某種情況下,行為的對錯明顯是依賴具體情況而定的。一般說來,你跟別人借了把刀,當他要的時候你把刀還給他,這是對的。但是如果在你借刀的期間,他發了瘋,想要拿這把刀去殺人,這時你就不該把刀還給他了。但是這並不是我所說的相對性,因為這並不意味著道德在最基本的層次上是相對的。這只是意味著,基本的道德原則雖然是同一個,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要求不同的行為。
某些人相信一種更深層的道德相對性,這種觀點主張:對與錯的最基本標準——例如殺人是否正確,或者你應該在何種程度上為別人做出犧牲——完完全全依賴於你所生活的社會接受的是什麼樣的道德標準。
這種觀點我總覺得難以置信,這主要是因為,你總是能夠批評自己的社會中被接受的道德標準,並且說這些標準在道德上是錯誤的。但是如果你這麼做的話,你就必須訴諸一個更客觀的的標準,一個「真正的對與錯」的觀念,這個觀念是和大多數人的看法。很難說這個觀念是什麼,但是隻要我們不是盲目地遵從社會的看法,而訴諸自己的思考,就能夠理解它。
關於道德內容有很多哲學問題:例如,對他人的關切和尊重應當如何表現?我們是應當幫助他人實現其願望呢,還是隻要讓自己不妨礙他們即可?我們應當做到何種程度的不偏不倚?用什麼方式?等等。我在這裡暫且略過這些問題,因為我主要關心的,是道德的一般基礎在何種程度上是普遍的和客觀的。
在此我要回復的是一種對於道德觀念整體的反駁。你也許聽說過這種觀點,它主張:人們無論做任何事情,其唯一動機只是這麼做讓他高興,或是不這麼做讓他難過。如果說我們做事情的動機只是為了讓自己高興,那麼要把對別人的關心作為道德的基礎自然毫無希望。從這個觀點來看,即使是明顯的損己利他的行為也不過是為自己著想而已:這麼做的人或者是想避免不做「正確的」事的內疚感,或許是想體會到因為做善事而洋洋得意的自豪感。但是如果他沒有這些感覺,也就沒有履行「道德」的動機了。
不錯,當人們做他們認為是正確的事情的時候,他們通常是會感到高興;同樣,如果他們做自己認為是錯誤的事情,也會感到不快。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些感覺就是他們行為的動機。在很多情況下,是另有動機產生了道德行為,而這些感覺不過是動機的結果。如果你認為做正確的事的唯一理由只是為了讓你自己快活,你反而不會感到快活;要讓你自己感到快活,必須有某種別的理由。同樣,只有當你認為自己之所以不做錯誤的事,不僅是因為它使你感到內疚,此外還有別的某些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你做錯事時才會感到內疚。至少事情應當如此。雖然說某些人做某些事的時候會感到非常不舒服,而他們並沒有任何其他的理由認為這是件錯事,但是這並不是道德起作用的方式。
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人們做他們想做的事,但是他們之所以想做這些事情,其理由和動機千變萬化,各不相同。我之所以「想」把錢包給某個人,可能只是因為他拿槍指著我的頭,說:「不給錢包就打死你!」並且我可能會跳進一條冰冷的河裡去救一個快溺死的人,我並不認識此人,救他也不是為了讓自己快活,而是因為我意識到,他的生命同我的一樣重要,並且我有理由去救他,正如如果情形反轉,是我掉在河裡,他也有理由來救我一樣。
道德論證想要證明人人都有一種能力,使得我們能夠超出自己的私利,做不偏袒私利之事。不幸的是,這種做事的動機或許被深深地埋藏著,並且在某些人身上或許永遠也不可能出現。無論如何,這種動機需要和其他那些強有力的自私動機(或不那麼自私的個人動機)競爭,才能控制我們的行為。要為道德做論證的困難並不在於人的動機只有一種,而在於動機多得數不勝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