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對與錯

假如你在圖書館工作,負責檢查是否有人偷書,而你的朋友看上了圖書館裡一本珍貴的參考書,想要據為己有,讓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他把書拿走。你可能會猶豫不決,原因很多:你也許害怕他會被抓住,那時候你們就都吃不了兜著走了;你也許想要把書留在圖書館裡,以便自己能夠查閱。

但是你也可能認為,他的要求是錯誤的:他根本不應當做這種事,你也不應當幫助他。如果這樣的話,你的意思是什麼?如果你的想法是正確的,那麼又是什麼使它成為正確的呢?

「這是錯誤的」並不只是說,這是違反規定的。可能會有一些壞的規定,禁止本身沒有錯的事情,例如某些國家的法律禁止批評政府;也可能有一些壞的規定,要求實行本身就不對的東西,比如有些法律要求在飯店和旅館實施種族隔離。對與錯和是否違反規定是兩回事。否則的話,人們就不能和評價行為一樣,評價一條規定是對是錯了。

如果你認為幫助你的朋友偷書是不對的,當你做這種事的時候就會覺得不舒服:雖然你不願意拒絕幫助朋友,但是在某種意義上你並不想做這種事。那麼,不願意去做它的原因從何而來?這種想法的動機是什麼?也就是說,這種想法的背後有什麼理由?

說某種做法是錯的,在不同情況下會有不同的原因,但是在這個案例中,如果需要你解釋這一點的話,你可能會說,幫助你朋友偷書對於其他的讀者是不公平的,他們可能也和你的朋友一樣需要看這本書;而如果把這本書放在閱覽室裡,那麼想要看的人就都可以去看了。你也可能覺得,讓你的朋友拿走這本書就對不起你的老闆,他付給你薪水就是讓你防著別人偷書。

這類想法考慮的是行為對他人的影響,並不一定是直接影響他人的感受,因為他們可能永遠也發現不了書被偷了,但總之是對他人的某種損害。一般說來,認為做某事是錯誤的,考慮到的不單是這件事會影響做這件事的人,還有它會影響到的其他人。並且其他人如果發現的話,不但不會喜歡,還會盡力反對。

但是假設你對朋友說了這些道理,然後他說:「我知道圖書館館長不希望有人偷書,其他幾個讀者要是發現他們要看的書沒了,也會很不高興,但是誰在乎他們呢!我就是想要這本書,我幹嗎在乎他們高不高興?」

你之所以要論證這是錯誤的,就是要給他一個不幹這件事的理由。不過要是某人根本不把其他人當回事,假如他能夠逃避懲罰的話,他又有什麼理由控制自己不去幹那些通常被認為是錯誤的事呢?他有什麼理由不去殺人放火、坑蒙拐騙?如果他通過這種方式能夠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為什麼不應當這麼做呢?而且,如果沒有理由可以解釋他為什麼不應當這麼做,那麼說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意義又何在呢?

當然,絕大多數人都在某種程度上在乎別人的想法。但是即使有人不把別人當回事,我們多半也不會認為他因此就可以不用遵守道德了。若有人只是為了偷一個錢包而殺人,而把受害人視為草芥,他不能因為冷血就被原諒。他不在乎別人這一點並不能為他的行為做辯解:他應當在乎。但是為什麼呢?

對這個問題有許多種嘗試的回答。其中有一類回答是試圖找出這個人所在乎的某種東西,然後把這種東西和道德聯絡起來。例如,一些人相信,即使你在世時做盡惡事,卻能夠逍遙法外,逃脫了法律和他人的懲罰,但是這些行為違反了上帝的誡命,因而在你死後,上帝就會懲罰你(而如果你能夠克服誘惑,不去幹壞事的話,上帝就會獎勵你)。所以即使看起來去幹壞事對你有利,實際上卻並非如此。一些人甚至相信,如果沒有上帝賞善罰惡,以此要求人遵守道德,所謂道德就不過是一個幻覺而已:「如果沒有上帝,幹什麼都不礙事。」

這種觀點雖然將宗教視為道德的基礎,卻相當粗糙。還有一種更為吸引人的說法主張,遵守上帝的誡命,並不是出於害怕懲罰,而是出於對上帝的愛。上帝愛你,你也應當愛他。為了不冒犯他,你就應當希望去遵守他的誡命。

但是無論我們怎麼解釋宗教上的動機,對這類答案還是有三種反駁。第一,有許多人根本不信上帝,卻仍然能夠判斷是非,並且認為人不應當為了偷錢包而殺人,即便他能夠逍遙法外;第二,即使上帝存在,並且禁止某些事情,這仍然不能夠使得這些事情成為錯誤的。謀殺本身就是錯誤的,這也就是上帝會禁止它的原因(如果的確有上帝禁止它的話);上帝不能夠通過禁止一些多年的習慣——例如穿襪子時先穿左腳,再穿右腳——就使得這些習慣成為錯誤的。如果上帝會因為你這麼穿襪子而懲罰你的話,那麼你再這麼穿襪子就很不明智了,不過這並不是錯誤的。第三,害怕懲罰,希求獎賞,甚至對上帝的愛,看起來並不是遵守道德的正確動機。如果你認為殺人、說謊或偷竊是錯誤的,你不應當去做這些事,是因為它們對受害者是壞事,而不只是因為你害怕對你自己不利的後果,或者你不想讓創造你的上帝不高興。

這第三個反駁也可以用來駁斥其他用行為者自身的利益來充當道德力量的論調。比如古話說,你想要別人怎麼待你,你就應當怎麼對待別人。這或許是個明智的建議,但是它之所以有效僅僅是因為,當你想到你所做的事情會影響別人對你的態度時,不得不有所收斂。假如說你做的好事別人不會發現,或者你做了壞事卻能夠及時逃走(例如肇事後能夠逃走的司機),這種說法就不適用了。

對於他人直接的關心乃是道德的基礎,並且是無可替代的。我們認為人人都應當遵守道德,但是我們能設想人人都關心他人嗎?顯然不能,一些人非常自私,另一些人雖然並不自私,卻只關心他們認識的人,而不是所有的人。因此當我們說,每個人都不應當傷害他人,甚至是那些他們不認識的人的時候,理由何在呢?

有一個反對傷害他人的普遍論證,只要會說話的人都可以適用,並且這個論證看起來指出瞭如下一點:即使人們的自私心非常強烈,以至於最終還是待人刻薄,但是人們仍然有某種理由去關心他人。我敢肯定你聽過這個論證,它簡單說來是這樣的:「要是別人也這麼對你,你會怎麼想?」

要說清楚這個論證是如何起作用的可並不容易。假設當你吃完飯,正要離開飯館時下起了大雨,你正要偷某人的雨傘,一個旁觀者看到了說:「要是別人也這麼對你,你會怎麼想?」為什麼這句話會讓你猶豫一下,甚至覺得心中有愧呢?

很顯然,直接的答案當然是:「我可不喜歡別人這麼對我!」但是下一步又如何呢?你大可以說:「要是別人這麼對我,我當然很不高興。但是幸運的是沒人這麼對我,而是我這麼對待別人,我可不在乎別人怎麼想!」

但是,這個回答並沒有說到點子上。當有人問你要是別人這麼對你,你會怎麼想的時候,你就得想到如果有人偷了你的雨傘,你會有什麼感覺。而這些感覺可不只是「不高興」而已,好像你只是把腳碰到了石頭上那樣「不高興」。如果有人偷了你的雨傘的話,你會憤恨交加。你所憤恨的不只是丟雨傘這件事,而更恨偷傘的人。你會想:「那傢伙偷了我用辛辛苦苦賺的錢買的傘,然後跑到哪裡去了?我是聽了天氣預報,知道要下雨所以帶傘的,現在果然下雨了,我卻沒有傘!那傢伙為什麼自己不帶傘?」以及諸如此類的想法。

當這種不顧他人的行為威脅到我們自己的利益時,我們中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其他人實在應當更為別人著想一些。當你受到了損害的時候,你多半會覺得其他人應當為你考慮,而並不是想:「我的利益與他們無關,他們可沒有理由為我著想,不來傷害我。」「你會怎麼想」的論證所要喚起的就是這種情感。

如果你承認,當其他某個人像你損害別人利益那樣也來損害你的利益的時候,你也會感到憤恨,那麼你也就承認了,你認為這個人不應當損害你的利益。如果你承認這一點,你就得考慮這個「不應當」的理由是什麼。這個理由並不是:因為他傷害的不是世界上其他的人,而僅僅是你,所以他就不應當這麼做。對他來說,沒有理由光偷別人的傘,而唯獨不去偷你的傘。你並沒有受到特殊保護的特權。而無論這個「不應當」的理由是什麼,它都是普遍有效的,靠這個理由,他不應當損害任何人的利益。而其他人也都會有這個理由,讓他們「不應當」傷害你或者別人。如果人人都有不應當傷害他人的理由,那麼你也不能例外,也不應當去傷害其他人。因此,這也就是不應當去偷他人雨傘的理由。

這只是一個自圓其說的問題。一旦你承認,他人在相同的情況下不應當傷害你,並且承認,他不應當這麼做的理由是適用於一切人的,而不只是對你對他適用,那麼為了自圓其說,你也得承認這個理由現在對你也同樣適用。你不應當去偷雨傘,如果你偷了,你就應當感到羞愧。

不過這個論證也並非牢不可破。如果當一個人偷傘的時候,你問他:「要是別人也這麼對你,你會怎麼想?」而他回答道:「我根本就不會感到憤恨。要是在下大雨的時候,有人偷了我的傘,我當然不會高興,但是我並不認為他會有什麼理由去在乎我的感受。」如果他這麼說,這個論證對他就無效了。但是有多少人會誠心誠意地這麼說呢?我認為絕大多數正常人都會認為,他們的切身利害,不僅對於他們自身來說是重要的,而且在某種意義上其他人也不應當忽視。我們都認為,當我們承受痛苦的時候,這不僅對我們來說是件壞事,而且本身就是件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