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話線鋪滿全球
說起fbi,很多人會想到神秘、詭異的特工行動,無孔不入的跟蹤和無可比擬的追捕神功。的確,fbi在追捕犯人方面向來有一套無往不利的方法,當然,這種「神功」並非特工在破案時如有神助,而是fbi經過多年摸索,形成的一套約定俗成的辦案方式。利用線人,採用高科技手段追蹤,全球合作的優勢,配合身手不凡的特工,一套完整的工序下來,沒有幾個嫌犯能夠逃出fbi的法網。
線人是fbi最常用的方法,幾乎每一起重大案件的破獲,都有線人的功勞。有的線人是fbi曾經抓捕過的罪犯甚至殺人犯,有的線人則是主動聯絡fbi,向其提供情報,進一步配合案件的調查。當線人成功打入犯罪集團後,fbi的特工們會用跟蹤、竊聽電話等多種方法,循著線人提供的線索,找到犯罪集團的犯罪證據,等待合適的時機,再將其一舉抓獲。
線人提供的線索會幫助fbi展開調查,讓案件在最短的時間內破獲。不過,線人有時候也會給fbi惹出很多麻煩,尤其是曾經屢次犯罪的線人,為了獲得他們提供的情報,fbi必須容忍他們的犯罪行為,甚至引導司法和執法部門做出錯誤的判斷。相比之下,利用高科技的監聽手段辦案,效率更高、獲得的資料更可信,辦案特工還不用擔憂線人惹麻煩或者被其出賣。
可以說,fbi最厲害的手段就是監聽技術。他們擁有高階的監控裝置,負責監控的特工也都訓練有素。監聽人員全部都是大學以上學歷,擁有高超的技術水平,他們首先是電腦科學、資訊科技或者情報、語言方面的專家。多年的全職工作讓他們擁有非常豐富的專業經驗,經過fbi訓練課程,他們還會懂得使用武器、執行監聽任務的技巧和現場偵查。儘管他們不像電影裡的特工一樣,身手矯捷,飛簷走壁,拿著武器一路狂飆,追捕犯人,卻可以通過一條纖細的電話線,清楚地掌控對方的情況。
一開始,fbi根據1978年頒佈的《外國情報監控法》實施監聽行動,監聽的物件包括社會上最秘密的犯罪、可疑的恐怖分子或者間諜。他們會用一套特殊的軟體,獲得目標人物電腦中的資訊,截獲犯罪嫌疑人的電子郵件,在美國本土、歐洲、中東、東南亞、非洲都有手機監聽系統,這些系統幫助fbi完成對恐怖分子的監聽。
在大量獲得通訊資訊的同時,fbi也需要承擔巨大的調查成本,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大規模地投入。因為秘密監聽專案,fbi產生了鉅額的電話費用,2008年,因為沒能按時繳納電話費,監聽部門被多家電話公司切斷了監聽線路。fbi的大部分費用用於租車、租房和監視。按理來說,臥底案件所需的費用應該由fbi總部支出,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臥底案件辦公室動用自己的資金。
這也證明fbi內部財務管理非常混亂,尤其是在秘密調查費用的使用上,依然存在很多漏洞。2006年,就有一位工作人員承認在支付秘密電信服務費時盜竊2.5萬美元。司法部的調查報告顯示,fbi下屬5個分部因為監聽專案產生了990個電話賬單,有一半沒有及時繳費,其中一個監聽部門的辦公室就拖欠了一家電話公司6.6萬美元的電話費。
「9·11」事件之後,配合全面反恐的要求,fbi曾經想要建立全面的電話監聽系統,為此還要求電訊公司改動網路。因為現代通訊採用的是資訊打包的技術,一個資訊被分成幾份獨立傳送,當所有部分都到達目的地後,才能組合成完整的資訊,這給fbi的監聽行動帶來諸多不便。fbi搬出了1994年通過的《通訊協助執法法案》(calea),要求電訊公司在網路中增設有利於監聽的硬體和軟體。
這一舉動遭到了電訊企業和保護個人隱私團體的反對。從技術上講,電訊公司要建立一套統一的技術標準非常困難,既費時費力,還可能給公司帶來財務損失。如果真的按照fbi的要求建設,粗略估計,電訊公司可能要花掉10億美元,耗時一年甚至兩年的時間完成。對於企業來說,這並不是一個穩妥的發展計劃。保護個人隱私團體則認為,fbi的行為可能侵犯公民的隱私,是對公民自由權的踐踏。
儘管如此,fbi還是建立了一個大規模的電話監聽網路,透過這個網路,fbi可以將所有美國人的通話都記錄下來。在波士頓爆炸案中,主要嫌犯塔梅爾蘭和妻子凱瑟琳之間的通話記錄曾經被fbi竊聽,雖然通話內容不足以構成指控他的法庭證據,卻給fbi提供了調查線索,幫助進一步調查案情。不過,fbi對此並不感到滿足,他們還希望能夠合法地監聽網民在gmail和skype等社交網站上的即時通訊。
fbi已經迫使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使用相關的監聽裝置,以便監控它們的網路。《通訊協助執法法案》對電子郵件、雲服務裝置以及像skype這樣的線上通話服務並不適用。於是,fbi根據《竊聽法案》(2008年取代《外國情報監控法》)授予的權力,迫使網際網路巨頭們就範。當然,fbi更希望在無須法官批准的情況下,自由地行使權力。
fbi的邏輯是,犯罪分子已經放棄了陳舊的通訊方式,轉而通過網際網路來交流,因此,他們有權力監聽任何形式的通訊。這一舉動遭到了電腦專家和密碼學專家的反對,他們一致認為,fbi的要求會傷害普通網民的利益,甚至可能讓犯罪分子、外國情報機構竊聽到美國人的談話。
即使fbi緊跟通訊技術的發展,因為科技發展日新月異,fbi的技術有時候顯得很吃力。就在fbi高層官員極力爭取獲得監控社交網路、網站即時通訊的權力時,智慧手機的發展給fbi的監控專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fbi特工必須開始使用網路遠端監控等更先進的手段來監聽。透過「遠端行動小組」,fbi可以通過遠端遙控,入侵對方的android手機,獲取對方手機資料,或者通過植入惡意程式收集對方的電腦資料。
在無法監聽對方手機時,fbi特工會將載有特殊連結的電子郵件寄給對方,一旦連結被點開,惡意程式會自動安裝到電腦上,電腦上和手機上的資料,則會自動傳到fbi。這些軟體由受僱的駭客編寫,有時,fbi也會從私人企業購買需要的監聽軟體。
這種竊聽方法並不是fbi剛剛嘗試使用。2002年fbi曾遠端啟用車輛緊急呼叫系統的麥克風來監視犯罪分子;2004年,fbi曾利用所謂的「rovingbugs」來對付歹徒。現在的區別是,fbi可以通過遠端遙控,在不需要入侵對方住所,或者觸碰對方手機、電腦的情況下,實現資訊的竊聽和獲取。
一般來說,如果fbi對監聽物件本人或者住所實行搜尋,必須向法院申請,獲得許可之後才有權檢視對方的資料。如果利用遠端遙控,因為不會實際觸碰到對方的財產,也就不需要向法院申請搜查令。對fbi來說,這種辦案方式更方便,也更自由。
同樣的,這種「非法入侵」的方式常常招來民權組織的抗議,遠端遙控的方式使fbi隨時都可進行監聽,民眾則面臨隨時被侵犯權利的危險,為了防止fbi的監聽權力不被濫用,民權組織呼籲建立更完備的法令法規,對其進行約束。
二被忽略的策劃者
自從「稜鏡門」曝光以來,nsa被認定為監聽專案的最大執行者。在斯諾登曝光的檔案中,多項證據將矛頭指向了nsa——從九家網路公司獲取使用者的資料資訊,包括即時通訊、電子郵箱和社交網路資訊等。這個在通訊、資訊、網際網路方面的行家,一時間成為輿論攻擊的靶子,成為眾矢之的。
殊不知,fbi在監聽專案上從來沒有輸給nsa。為nsa提供音訊、影片、照片、郵件、檔案以及網路日誌等網路資料的九家公司,也將同樣的資料傳給了fbi。人們一般認為,nsa是隸屬國防部的部門,負責訊號監聽和密碼破譯工作,而fbi是司法部的下屬單位,負責國內外的反間諜工作,這兩個機構在業務上是風馬牛不相及,怎麼會都扯到「稜鏡」專案上來呢?這一切,大概都要歸功於「9·11」事件和隨之而來的全面反恐吧。
不管怎麼說,fbi雖然善於使用監聽手段,在通訊、密碼方面畢竟不是行家,因此只能說,它是在監聽專案上「插了一腳」。「9·11」事件之後,美國國會不斷通過一些法案和修正案,擴大對政府監控專案的授權,nsa以反恐為名,對可疑分子撥打或接聽國際長途實施監聽,fbi也採用相似的手段,加入到監聽專案中來。
和nsa獲得資料的方式類似,fbi也會選擇與企業合作,或者利用法律的授權,或者利用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利益互換,fbi將微軟、英特爾、蘋果等公司變成了合作伙伴。英特爾旗下的資訊安全公司mcafee經常和nsa、fbi合作,mcafee可以觀察到惡意網際網路流量的情況,通過資料分析,fbi可以查到外國間諜勢力的活動。
一些網路駭客利用合法的伺服器進入政府部門的系統或者私人電腦,mcafee的防火牆恰好能夠收集到這些駭客的資訊,分析出網路攻擊的來源。同時,mcafee非常瞭解全球的資訊網路架構,對於fbi來說,這是不可錯過的資源。通常情況下,fbi會和mcafee的ceo接觸,隨後,由ceo任命專門的人員與fbi合作,向其提供必要的資料。
微軟公司和nsa、fbi合作,幫助其獲得網際網路上的加密檔案。微軟曾經向nsa提供outlook使用者的網路聊天內容和hotmail郵件的資料,允許nsa進入其雲端儲存服務skydrive,這項服務目前的全球使用者總數已經超過2.5億人。在微軟收購skype之後,nsa獲得的視訊通話數量大幅增長。微軟則和fbi下屬資料攔截部門合作,以便fbi掌握outlook中與其職能相關的問題。
fbi還會根據電子產品的不同模式,選擇不同的監聽方式,比如風靡全球的蘋果手機,fbi則選用植入後門的方式,對蘋果使用者實行遠端監控。當世界上的年輕人對他們的「喬幫主」頂禮膜拜時,當每個人都想要擁有一款iphone系列產品時,這些人一定不會想到,當你在蘋果手機中輸入個人資訊時,遠在美國的fbi可能已經收到了這條資訊,並且監視著你的一舉一動。
2012年,反安全駭客小組(antisec)侵入了一位fbi職員的筆記型電腦,從中盜出1200萬個appleios裝置資訊碼,其中包括裝置的唯一識別碼(udid)、使用者名稱、裝置名稱、裝置型別、蘋果推送的訊息記錄、郵政編碼、手機號、地址等資訊。然而,這只是那部電腦中海量資料的一部分。根據這些資訊,fbi可以跟蹤蘋果使用者的行蹤。
這些合作大多是打著「反恐」的旗號進行的,在恐怖主義時代,對於美國人來說,沒有什麼比「反恐」更具有信服力了。2001年,《愛國者法案》通過之後,fbi將「國家安全信函」看成了和企業之間交流的工具。「國家安全信函」授予美國政府部門無須司法監督,就可獲得有關美國人的財產和通訊的詳細資訊,這給fbi這樣的情報部門提供了極大的便利。fbi將它當成了一種獲得資訊的手段,僅谷歌一家,就曾收到過上千封來自fbi的「國家安全信函」,為此,fbi因為濫用「國家安全信函」而受到指責。
fbi將「國家安全信函」發給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信貸公司、金融機構和像谷歌這樣的網際網路公司,要求他們提供客戶的資料、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所訪問的網站等。2011年,fbi發出了16511封「國家安全信函」,其中涉及7201個個人。根據「國家安全信函」的法律效力,fbi可以獲得有線或電子通訊服務使用者的姓名、地址、服務年限、本地和長途通話費用記錄等資訊,但是無法獲取gmail內容、搜尋請求、youtube影片或使用者ip地址等。要想獲得這些資料,fbi必須使用其他手段。
對於fbi來說,「國家安全信函」是一個非常實用的工具,它無須經過法院的批准,根據言論禁制令,收到信函的一方不能將資訊透露給第三方。因此,當fbi調查恐怖活動時,只需要主管簽發,特工們就可以從信用機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或電話公司那裡獲得需要的資訊。根據《愛國者法案》,私人企業無權拒絕fbi的請求。
「國家安全信函」的使用無須審批過程,缺乏相應的司法監督,這給fbi的行動提供了大大的方便,同時,也增加了fbi濫用權力的可能性。fbi曾經和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威瑞森電信簽下了數百萬美元的合同,要求在公司中安排fbi的特工,允許他們進入電信資料庫。可以說,藉助《愛國者法案》,fbi的監視活動更加無法無天了。
《愛國者法案》其中一款規定:允許fbi調查人員從美國各大圖書館秘密蒐集讀者詳細的讀書記錄,根據這些情況,判斷讀者是否受到恐怖主義的影響,是否有可能加入恐怖組織。美國的圖書館通常不允許對外透露有關讀者的任何情況。fbi這樣做,使得許多讀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fbi的監視物件。
這樣一來,許多無辜的守法市民可能遭到調查或訊問。比如,在美國生活的伊斯蘭信徒,他們可能到圖書館借閱伊斯蘭教的著作,閱讀相關的書籍和文章,如果因為這樣遭到fbi的調查,他們不僅喪失了個人隱私,還被侵犯了人權。
實際上,蒐集市民在圖書館的閱讀記錄,只是fbi監聽美國公民的手段之一。但凡受到fbi懷疑的公民,他的身上、住所、辦公室都可能被安上fbi的竊聽器,此外,與他人之間的通話、上網記錄、私人信件和電子郵件都會成為fbi調查的物件。也就是說,任何人,只要被fbi盯上,就意味著從此失去一切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