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稜鏡計劃」的配角——聯邦調查局

和nsa最大的不同是,fbi執行監控的手段非常多樣,最高階的莫過於動用無人機執行監視任務。戰場上的人員傷亡一直是困擾美國政府的難題,為了儘可能地降低戰爭的傷亡率,美國軍方在海外戰場經常使用無人機,在阿富汗、伊拉克戰場上,無人機創下了驕人的成績,也深受人道主義者的詬病。在美國本土,無人機的使用機率則微乎其微,或者在保密度極高的情況下才會使用。近年來,美國司法部發現過兩次政府部門使用無人機的情況,分別是毒品管制局和酒、煙、火器和炸藥局。

當然,fbi也有使用無人機的記錄。fbi在美國本土動用無人機執行監視任務,主要用來監視靜止的物體,防範執法人員受到致命威脅。在處理亞拉巴馬州一起人質劫持案時曾動用無人機,當時一名槍手從校車上劫走一名男孩,並將他囚禁在地下掩體中。

fbi曾經動用無人機監視美國與墨西哥的邊境地帶。fbi局長穆勒一再強調,無人機只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才被使用,而且,每次使用都獲得了聯邦航空局的批准。由於美國尚沒有任何關於規範無人機使用的制度,因此,可能影響美國民眾的隱私權。

三穆勒局長調查斯諾登

斯諾登在獲得俄羅斯為期一年的臨時政治庇護後,一下子消失在人們的視野之內,各家媒體對他的去向做了不同版本的猜測,比如結婚,工作,接受克格勃的款待,隱居到俄羅斯的鄉村……實際上,斯諾登的確過起了隱居式的生活,具體地點是繁華的莫斯科,還是幽靜的鄉間就不得而知了。在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中重新開始生活,對他來說是一個不小的挑戰,不過,他還是願意儘量嘗試。而且,生活上的不適應並沒有讓他後悔當初的決定。

斯諾登在俄羅斯可以時常出門走走,由於在著裝和外貌上做了一些手腳,街上並沒有人能認出他。這樣一來,他便可以自由自在地去他想去的地方,好好觀察一下他生活的城市。與此同時,他還在學習俄語,據他的律師庫切列納所說,斯諾登的俄語水平進步很快,只用幾個小時或者幾天時間,他就掌握了竅門,就能開口說話了。

斯諾登一邊適應在俄羅斯的生活,一邊等待遠方親人的到來——他的父親即將前往俄羅斯探望他,他的母親和另一位長輩也可能一同前往。對於惶恐不安地折騰了三個多月,身心俱疲的他來說,親人的探望將是莫大的安慰。不過,美國的情報人員也可能追蹤他的家人,順藤摸瓜地找到他的藏身之處,為此,他必須格外小心。

自從斯諾登逃亡香港,美國政府就著手對他的洩密行為進行調查。2013年6月13日,fbi局長羅伯特·穆勒對外宣佈,fbi正式開始調查斯諾登洩密一事,並強調,斯諾登的洩密行動有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斯諾登曝光的檔案完全符合美國法律,他將這些檔案洩露出去,已經觸犯了法律,需要承擔大量洩露國家最高安全機密、妨害國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在眾議院的聽證會上,穆勒還不忘強調,政府的監控專案可挫敗類似「9·11」的恐怖襲擊。他舉例說明:早在「9·11」襲擊發生之前,情報機構曾經跟蹤過實施襲擊的主犯哈立德·阿米達,但是後來不了了之;情報機構也知道有人給基地組織打過電話,因為查不到通話雙方的身份,就沒有繼續追查下去。如果那時存在監聽專案的話,完全可以根據通話雙方使用的電話號碼,查出阿米達的行蹤,進而挫敗他們的襲擊陰謀。穆勒說,恐怖分子的軟肋就是通訊。他們一直在尋找安全的、逃避美國情報人員監聽的通訊方式。因此,如果情報機構放棄了監聽專案,則會讓恐怖分子更加囂張,使美國處在更加脆弱的安全境地。

之後,fbi探員分別到賓夕法尼亞州和馬里蘭州走訪了斯諾登父親和母親的住所,他們懷疑斯諾登的洩密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背後可能有同夥的幫助。畢竟,斯諾登只是一個nsa外包公司的僱員,但是他曝光的機密檔案保密程度非常高,只有少數高層官員才有許可權查閱,為此,fbi需要調查斯諾登獲得檔案的方式。同時,fbi官員懷疑,斯諾登之所以將逃亡之旅的第一站定為香港,是因為他已經「變節」,被中國政府收買,如果是這樣的話,案件將被當作「外國間諜案」來處理。

fbi提出這樣的懷疑,還沒有掌握任何有關中國方面的證據。調查期間,fbi曾要求斯諾登的父親朗尼·斯諾登前往莫斯科探望兒子,不過,這一要求被朗尼·斯諾登拒絕,因為他不清楚fbi提出這一要求的更多細節,他不想做出任何可能傷害兒子的事。

2013年6月22日,聯邦檢察官向弗吉尼亞州東部區法院遞交了檔案,正式對斯諾登提出刑事指控。弗吉尼亞東部區法院,正是斯諾登的前僱主、博思艾倫公司總部所在地區。法律檔案顯示,斯諾登涉嫌三項罪名,除竊取並轉移政府財產外,還涉及《反間諜法》中的兩項罪名,分別是未經允許傳播國家防務資訊和有意傳播機密情報。如果後兩項罪名成立,斯諾登將被處以罰款,面臨至多十年的監禁。nsa的一位官員則認為,如果斯諾登被引渡回美國,可能面臨監禁、審判、拷打,甚至被處決。

為了完整地掌握斯諾登洩密的來龍去脈,fbi將調查他過去的通話記錄、電子郵件、簡訊和網上發言的記錄,檢視他在為cia、nsa承包商工作期間是否接觸過外國特工。同時,還將調查他的財務狀況,是否陷入桃色陷阱或者被其他國家設圈套利用,他用手機上網的資料也會被追蹤。

fbi對斯諾登的初步指控罪行較輕,並不會對斯諾登造成巨大的傷害,不過也有人強調,或許可以用「叛國罪」、「間諜罪」指控他的洩密行為。fbi的調查還在繼續,沒有人知道斯諾登最終將以何種罪名被起訴,不過,我們可以先來了解一下美國的法律,看看fbi以及美國社會各界對他的指控中肯與否。

有人強調斯諾登的洩密已經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可能被指控叛國罪。美國憲法中對「叛國」的定義是:發動反對美國的戰爭,或擁護美國的敵人並給予他們任何形式的援助。這是美國判刑最嚴重的罪名,最高可能被判處死刑。許多年前,美國的「叛國罪」就被塵封了,最近一次被提到是2006年,美國籍基地組織成員賈達恩被指控叛國罪——這是美國自二戰以來第一次以叛國罪起訴本國公民,不過,這樁案件直到今天依然沒有判決。

2006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男子阿達姆·亞西耶·賈達恩因為多次出現在基地組織的宣傳錄影帶中,被美國政府提起訴訟,指控他犯下叛國罪,此外,賈達恩還被控向恐怖分子提供物質支援。15歲時,他曾經參加一次伊斯蘭教的團體活動,受兩位來自中東的宗教激進分子的影響而改變了信仰。後來,他離開加州到了巴基斯坦,隨後在那裡隱居,還娶了一位阿富汗籍妻子。在那裡,賈達恩接受基地組織的訓練,後擔任基地組織的「宣傳員」,在基地組織二號人物扎瓦赫裡的一盤錄影帶中,賈達恩也發表講話,細數美國在阿富汗戰場和伊拉克戰場的失敗,勸說美國人應該虔心懺悔,皈依伊斯蘭教。

從2004年起,fbi便開始懸賞100萬美元追捕他,還將他列為通緝的頭號恐怖分子。在fbi看來,他比那些戴著面具、拿著衝鋒槍,大喊「殺死美國人」的外國人危害更大,他是地地道道的美國人,他的聽眾也是美國人。fbi局長穆勒說,儘管賈達恩做了整容手術,但是fbi探員依然能認出他來。

斯諾登出逃後,強調他犯了叛國罪的多是美國國會的議員,其中揚言將其引渡回美國,給予重判的人也不在少數。相比專業的法律意見,政客們的頻繁放狠話更像是一場政治秀。對斯諾登的另一項指控是「間諜罪」,這也是一個與「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罪名。間諜罪也算重罪,但是比叛國罪輕一點。

根據美國《反間諜法》,「故意洩露有損美國利益且有助他國優勢的資訊給無權知道這些資訊的人,就是間諜罪」。2011年,一位名叫馬丁的美國海軍士兵將軍方的機密檔案出售,以換取錢財,後來他被控間諜罪。馬丁在2010年時企圖將標有「機密」和「最高機密」的檔案賣給「中國間諜」,結果,他並沒有分辨出所謂的「中國間諜」實際上是fbi特工假扮的。此外,他曾傳播有關美軍在伊拉克和阿富汗軍事行動的秘密檔案和照片,出售在美國海軍資料庫獲取的資訊。有鑑於此,馬丁被指控間諜罪,目前,這樁案子還沒有審理完畢,馬丁則被關押在美國弗吉尼亞州諾福克海軍基地監獄中。

那麼,除了fbi提出指控的三項罪名之外,斯諾登的洩密行為到底還構成什麼樣的犯罪?斯諾登的行為和賈達恩、馬丁有些類似,但卻有一個最大的不同——動機。賈達恩是個反美主義者,他的首要任務就是對抗和擊敗美國,讓美國的街道上血流滿地;馬丁洩密的目的要單純許多,主要是為了經濟利益。這兩者都可以定性為損害美國利益,危害國家安全。

某種程度上,斯諾登更像是他崇拜的偶像、「五角大樓檔案」的洩密者艾爾斯伯格。艾爾斯伯格和斯諾登都是因為看到政府的骯髒一面,覺得良心不安,為了批評政府、捍衛公眾利益而選擇洩密,從這一點看,他們應該被定義為「愛國者」。

根據美國法院在審理艾爾斯伯格案時的態度,如果洩密行為看起來是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實際上是為了捍衛自由制度、監督政府權力,可能更有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當時,美國司法部認為艾爾斯伯格和刊登機密檔案的媒體都違反了《反間諜法》,由於多方面原因,艾爾斯伯格最終並沒有被控訴,結果整件事情不了了之。從這一點來看,即使斯諾登被引渡回美國,也不一定就是「死路一條」。

不過,美國政府依然可以指控斯諾登犯有盜竊、瀆職等罪名。艾爾斯伯格決定洩密時,他已經做好了坐牢的準備,因為他知道,自己的行為必定會觸犯一些刑律,當時的法律界也認為,艾爾斯伯格不可能全身而退。在法庭上,艾爾斯伯格擺脫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卻被指控盜竊罪。因為「五角大樓檔案」屬於政府財產,他無權拿走。

艾爾斯伯格之所以避免了牢獄之災,是因為fbi在調查他的過程中採用了不正當的手段,根據美國憲法,政府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來迫害平民,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如果把艾爾斯伯格放到今天,他或許就不會這麼幸運了,可以想見,同樣的好事兒恐怕不會發生在斯諾登身上——即使死罪可免,活罪難逃。而50年前曾經用來指控艾爾斯伯格的《反間諜法》,也可能成為對斯諾登控訴的依據。

《反間諜法》是一部年代久遠的法律,時間可以追溯到一個世紀之前。一戰時期,歐洲的戰火併沒有燒到美國,美國政府卻開始積極備戰,以防被敵方打個措手不及。為此,國內的左翼勢力對政府的做法提出尖銳批評,號召人們反對備戰政策。為了平息民間的反對聲,國會於1917年制定了《反間諜法》。《反間諜法》中禁止了三項犯罪活動:在合眾國參戰時,任何人不得企圖以故意製造或傳播虛假報道或錯誤陳述來干涉合眾國軍事行動的成功或促使敵人成功;任何人不得故意引起合眾國軍隊的違抗、不忠、兵變或拒絕履行使命;任何人不得故意阻礙合眾國的徵兵計劃,以損害合眾國或其服役。違者可被判罰不超過一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20年的監禁。此後,美國政府用這三項條款限制左翼勢力阻礙徵兵的行為。

1919年,美國出現了有名的「抵制徵兵第一案」。當時,美國社會黨人士查里斯·申克反對政府徵兵,在社會黨散發的傳單中,申克號召美國公民捍衛自己的權利,指責美國政府無權把公民送到國外去參戰,殺害其他國家的人民。美國政府認為,申克在抵制徵兵,便用《反間諜法》對他提出指控。申克在法庭上申辯稱,《反間諜法》違背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有關保護言論自由的條款。最後,聯邦最高法院還是認定申克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最高法院的法官認為,國家處於戰爭狀態,申克的行為導致社會產生「明顯而即刻的危險」。

最高法院的法官霍姆斯這樣解釋「明顯而即刻的危險」:當國家處在戰爭狀態時,許多原本在和平時期可以說的話,也會變成此時的障礙,以至於只要有人在戰鬥,反對的聲音就不會被接受,法庭也不會覺得這些言論應當受到憲法保護。所有人都預設,但凡會對徵兵產生妨礙的言論都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從此之後,「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成為美國言論自由的底線。

自從1917年之後,《反間諜法》已經多次修正,但內容還停留在最初制定時的水平——對安全問題的關注。儘管內容老舊,它卻包羅永珍,不僅涉及鐵路、電報等領域的安全性,還定位了具體的間諜行為:採集、保留或轉移有可能被用來攻擊美國政府或給予外國優勢的資訊,就是間諜行為。很遺憾,這一條法律並沒有申明,一定是「機密資訊」才可被定罪,也沒有強調,洩露資訊的行為是否對公眾有利,如果有利的話,是否會影響對洩密者的裁決。對於斯諾登來說,這條法律對他非常不利。即使斯諾登強調他的行為是出於公眾利益的考量,法律上他卻無法獲得保護。美國的法律專家也認為,因為《反間諜法》涉及範圍非常廣,會使得斯諾登申訴的空間非常小。在法律方面,不管斯諾登的行為有多高尚,他都無法擺脫被定罪的結局。

迄今為止,美國有10起有關情報洩密者的起訴是依照這部法律的,當然,這些起訴也引來許多質疑。其中最難處理的地方是,如果像斯諾登這樣的個人洩露國家機密屬於犯罪,那麼《衛報》、《紐約時報》等諸多媒體在得到機密訊息後大肆傳播,是否也是一種潛在的犯罪?更重要的是,法律專家對這部有百年曆史的法典始終感到擔憂,《反間諜法》是一部冗長而複雜的法律,其中十多項條款至今存在歧義。

1989年,在1863年的《欺詐宣告法》和1978年的《公務員制度改革法》的基礎上,美國國會通過了保護舉報人的立法,名為《吹口哨人保護法》(thewhistleblowerprotectionact)。「吹口哨人」(whistleblower)即「舉報人」。《吹口哨人保護法》有利於消除聯邦政府的弊端,同時保護了舉報人的權利,使正義的檢舉者免受打擊報復。

由於政府的弊端舉報人多是聯邦政府的工作人員,《吹口哨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對舉報人實施報復性人事行為,如貶謫、處分、調職等。一開始,《吹口哨人保護法》的保護物件僅限於聯邦政府的工作人員,包括現任人員、離職人員和職位的應徵者。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保護範圍擴大到政府部門的試用人員、實習生,一些州政府也為私人企業中的舉報者提供保護。儘管1989年制定的《吹口哨人保護法》會保護舉報人的利益,但是因為斯諾登此前是為nsa服務,這部法律無法保護在武裝部門或情報界工作的舉報人。

斯諾登洩密後,許多人從人道主義、言論自由方面給予他支援和同情,也有人從嚴格的法律角度分析,他到底犯下了何種罪行,應當受到何種懲罰。法律專家認為,個人無法決定什麼是機密,什麼不是機密,而且,個人有意將機密材料提供給未經授權的一方,已經嚴重違反了倫理和法律。對世人來說,無處不在的老大哥——政府是社會面對的一大威脅,同時,極端的個人主義者也會對社會造成威脅。一個社會良好的運轉,來自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合作,但是斯諾登的洩密單方面地破壞了這一切,因此,他的行為屬於刑事犯罪。

8月22日,洩密給維基解密的美國軍士曼寧在美國終審,他被判處監禁35年,這給身在俄羅斯的斯諾登傳遞了一個糟糕的訊號:不能指望在美國得到公平的法律權益。曼寧獲刑當天,斯諾登和他的律師庫切列納討論了法庭對曼寧的判決,如果說,斯諾登此前對回美受審還抱有一絲希望,認為美國司法機構會給他公平的待遇,看到曼寧的結果後,肯定是一點期待都沒有了。曼寧僅僅公開了美國濫殺平民的資訊,就要遭受35年的牢獄之苦,不難想象,美國對斯諾登這樣的洩密者也會用同樣的甚至更加嚴厲的態度對待。

從審判來看,美國政府和法院根本不關心洩密者的立場和動機,他們只有一個目的:把洩密者關進監獄。庫切列納認為,檢察官會讓曼寧一案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而不是考慮審判的公平性。「這完全是雙重標準的要求:美國為披露資訊而懲罰一個人,但同時批評其他國家侵犯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