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斯賓諾莎

參見格拉茲《猶太史》,第5卷,第140頁;紐約,1919。

威利斯,《別涅狄克特·德·斯賓諾莎》,第35頁;倫敦,1870。

威利斯譯,第34頁。

以利沙,西元前9世紀以色列先知。——譯註

他在法庭上就此案進行辯駁並勝訴,隨後又將遺產給了姐姐。

《倫理學》,第1部分,「附錄」。

基督教新教的一個分支,該教派拒絕參軍或擔任公職,也不對孩子施行洗禮。——譯註

波洛克,《斯賓諾莎的生活與哲學》,第393頁;倫敦,1899。

威利斯編《書信集》,第34封。

法朗士,《貝日萊先生在巴黎》,第180頁;紐約,1921。

波洛克,《斯賓諾莎的生活與哲學》,第394頁。

威利斯,《別涅狄克特·德·斯賓諾莎》,第72頁。

阿德里安·考貝夫,斯賓諾莎的友人,法學家、醫生。——譯註

《書信集》,第19封。

《書信集》,第73封。

《書信集》,第74封。

詹·德·韋特(1625—1672),荷蘭政治家。——譯註。

威利斯,《別涅狄克特·德·斯賓諾莎》,第67頁。

《書信集》,第54封。

《神學政治論》,第5章。

《神學政治論》,第6章。

《神學政治論》,第6章。

《神學政治論》,第6章。

《神學政治論》,「序言」。

《神學政治論》,第5章。

《神學政治論》,第4章。

《神學政治論》,第6章。

《書信集》,第21封。

《神學政治論》,第4章。

《知性改進論》,第231頁,人人叢書版。

《知性改進論》,第231頁。

《知性改進論》,第233頁。

《知性改進論》,第259頁。並參閱培根《新工具》,第2卷,第2節,「自然界雖然存在一些個體,按照特定的規律,顯現出清晰的個體效應。但是,在每一個學問的分支,那些規律——它們的研究、發現和發展——既是理論又是實踐的基礎」。基本上,所有的哲學家都贊同。

斯賓諾莎,《倫理學》,第2部分,命題11,註釋。

斯賓塞,《第一原理》,第2部分,第1章。

《書信集》,第21封。

第3章。

《倫理學》,第1部分,命題17,註釋。

霍夫丁,《近代哲學史》,第1卷。

馬蒂諾,《斯賓諾莎研究》,第171頁;倫敦,1822。

伍德布里奇教授的觀點。

《神學政治論》,第3章。

《倫理學》,第1部分,「附錄」。

約伯,《聖經》故事人物,歷經危難,仍堅信上帝。——譯註

《神學政治論》,第2章。

《倫理學》,第4部分,「序言」。

桑塔亞納,《倫理學》,「導言」,第20頁,人人叢書版。

波洛克編,《書信集》,第15封。

《倫理學》,第1部分,「附錄」。

威利斯編,《書信集》,第58封。

色諾芬尼(約前565—前473),古希臘哲學家、詩人。——譯註

威利斯編,《書信集》,第60封。

《倫理學》,第1部分,命題17,註釋。

桑塔亞納,《倫理學》,「導言」,第10頁。

《倫理學》,第2部分,命題13,註釋。

馬勒伯朗士(1638—1715),法國哲學家。——譯註

《倫理學》,第3部分,命題2。

《倫理學》,第2部分,命題17。

《倫理學》,第2部分,命題17,註釋。

《倫理學》,第5部分,命題1。

《倫理學》,第2部分,命題12、13。

斯賓諾莎聯想理論的預知參見《倫理學》,第2章,命題18,註釋。

《倫理學》,第2部分,命題48,註釋。

《倫理學》,第2部分,推論。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18。

斯賓諾莎意識到「潛意識」的力量,就像夢遊症(第2章,命題2,註釋),並發現了雙重人格現象(第4章,命題39,註釋)。

《倫理學》,第3部分,命題6、7。

《倫理學》,第3部分,命題57。

《倫理學》,第3部分,命題2,註釋。

《倫理學》,第2部分,命題48。

《倫理學》,第1部分,「附錄」。

波洛克編,《書信集》,第58封。

《神學政治論》,「前言」。

《神學政治論》,第1章。

弗勞德(1818—1894),英國曆史學家。——譯註

《簡論》,第1章,第308頁。

泰納(1828—1893),法國思想家、文藝評論家和歷史學家。著有《英國文學史》、三卷本《當代法國的由來》等。——譯註

約翰尼斯·彌勒(1801—1858),德國生理學家、比較解剖學家。——譯註

參閱尼采:「什麼是快樂?就是感覺力量在增強,並且克服了對抗。」(《上帝之死》,第2節)。

《倫理學》,「附錄」。

《倫理學》,第3部分,定義3。

朗格(1828—1875),德國哲學家、社會學家。——譯註

《倫理學》,第4部分,定義8。

《倫理學》,第3部分,命題55,推論2。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20。

《神學政治論》,第16章。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18,註釋。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18,註釋。

《倫理學》,第3部分,命題55。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54。

《倫理學》,第3部分,「附錄」,定義29。

《倫理學》,第3部分,命題55,註釋。

《倫理學》,第4部分,「附錄」,定義21。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45。

《倫理學》,第4部分,「附錄」,命題11。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26。

《倫理學》,第3部分,命題59,註釋。

用後來的術語解釋就是:反射行為是對區域性刺激的區域性反應,本能行為是對部分情況的部分反應,理性是對全域性的完整反應。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44,註釋。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60。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7、14。

《倫理學》,第5部分,命題3。

注意最後兩條引用與精神分析家觀點的相似性,只有在我們沒有意識到產生慾望的原因時,慾望才是「情結」;因此,解決的首要方法就是意識到慾望和其產生的原因,以對其形成「完整的想法」。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62。

參閱杜威教授:「醫生和工程師在思想和行動上的自由程度取決於他所知道自己處理的事情的程度。我們很可能在此找到了自由的關鍵。」(《人的本性與行為》,第303頁;紐約,1922。)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18,註釋。參閱惠特曼:「上帝,不能與他人共同享有的東西我也不要。」

《書信集》,第43封。

《倫理學》,第2部分,命題44,推論2。

惠特曼語。

第500語節。

《瞧這個人》,第130頁。與其說是尼采的成就,不如說是他的希望。

《海庇裡安》,第2部分,203行。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67。

《知性改進論》,第230頁。

《倫理學》,第5部分,命題40,註釋。

歐瑪爾(1048—1122),波斯詩人、數學家、天文學家。——譯註

見波洛克《斯賓諾莎的哲學與生活》,第169、145頁。

《倫理學》,第5部分,命題23。

喬治·艾略特(1819—1880),英國小說家,維多利亞時期重要作家。——譯註

《倫理學》,第5部分,命題34,註釋。

《倫理學》,第5部分,命題21。

《倫理學》,第2部分,命題49,註釋。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37,註釋2。

《政治論》,第2章。

俾斯麥語。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37,註釋1;「附錄」,命題27。

《神學政治論》,第6章。

《倫理學》,第4部分,「附錄」,命題28。

《政治論》,第5章。

《倫理學》,第3部分,命題22,註釋。

《倫理學》,命題27,註釋1。

《倫理學》,第3部分,「附錄」,命題27。

《神學政治論》,第20章。

《神學政治論》,第20章。

《神學政治論》,第20章。

《政治論》,第10章。

《神學政治論》,「前言」。

《政治論》,第8章。

《神學政治論》,第17章。

《政治論》,第7章。

《神學政治論》,第20章。

《政治論》,第7章。

「田地和所有土地,和(如果可以的話)房屋都應為公共財產……向公民每年出租……除此之外,在和平時代免去所有人所有種類的稅收。」(《政治論》,第6章。)

《神學政治論》,第13章。

《神學政治論》,第17章。

《倫理學》,第4部分,命題58,註釋。

《政治論》,第8章。

波洛克,《斯賓諾莎的哲學與生活》,第79頁。

全部詳見威利斯著作。

摩西·孟德爾頌(1729—1786),德國猶太哲學家、學者。——譯註

赫爾德(1744—1803),德國評論家、哲學家。——譯註

施萊爾馬赫(1768—1834),德國神學家、哲學家。——譯註

諾瓦利斯(1772—1801),德國浪漫派詩人,作品有《亨利希·馮·奧弗特丁根》。——譯註

布蘭代斯,《十九世紀文學主流》,第6卷,第10頁;紐約,1905。參見布蘭代斯《歌德》,第1卷,第432—437頁;紐約,1924。

柯勒律治(1772—1834),英國詩人、評論家和哲學家。——譯註

譯文參照王佐良譯本。——譯註

貝爾福·巴克斯(1854—1926),英國哲學家。——譯註

《倫理學》,「序言」,第22頁,註釋,人人叢書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