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幕間休息:墮胎

布萊克門大法官後來把羅伊訴韋德案的墮胎決定稱為:「美國女性解放必要的第一步。」或許的確如此。但是,就布萊克門在羅伊案中的意見來看,墮胎決定更像是女權主義法律革命這場「戲」的中場休息,而不是後續發展。儘管女性百分之百地支援墮胎,但布萊克門大法官卻談及孕婦的「隱私權」。他還指出,墮胎作為一項「醫療決定」必須尊重「醫生的權利」。包括魯斯·巴德·金斯伯格在內的許多女權主義批評家後來指出,這個將她們囚禁在個人「隱私」的「牢籠」裡的判決,看起來更像是一種霸道決定,並沒有解決為何要把懷孕婦女排除在平等的社會機會之外的問題。國家處於性別爭議的動盪關口,金斯伯格和她的同事正對最高法院發起挑戰,以撤銷關於性別差異的法律推定,但墮胎判決設法避開了這一切。

墮胎與女權主義的分離並不那麼令人驚訝。在20世紀40年代投身於墮胎改革運動的醫生們,才讓激進的或主流的女權主義者始料不及。對醫生而言——他們不願意看到患者死亡,尤其是非自然性死亡。「二戰」之後,墮胎變得安全——事實上,它比分娩的風險更小,醫生開始注意到,幾乎一半的孕婦死亡都源於拙劣的非法墮胎。只有少數有特權的婦女能夠享受醫院委員會批准的「治療」程式。

醫生明白,婦女會選擇嘗試墮胎。唯一的問題在於她們是否會因此死亡或不孕。思想最開明的醫生——精神科醫師——開始談論這個問題。1955年,計劃生育聯合會(plannedparenthood)邀請健康專業人士舉辦了一次秘密會議,會議提出了一個實質性宣告。宣告稱,醫生需要更多的自由來決定病人需要什麼。巧合的是,1959年,一個基本上全部由男性組成、多家律所聯合的律師團隊和一群美國法學會的教授,開始起草一部《標準刑法典》(modelpenalcode)以改革美國刑法。為了回應醫生日益關注的問題,該法典建議修改禁止墮胎罪,規定在醫生挽救孕婦的生命或保護其生理和心理健康的情況下,可以在有資格的醫院裡進行墮胎手術。美國法學會制定的這部法典受到立法者的廣泛重視,許多州致力於改革的立法者開始採用新的墮胎協議中的該項自由條款。

一年後,懷有身孕的亞利桑那州電視明星[她主持的電視欄目名為「幼童遊戲室」(romperroom)]莎莉·芬克拜(sharifinkbine),發現她丈夫從英國帶來的安眠藥中含有沙利度胺(thalidomide),這可能會導致她生下一個畸形、沒有胳膊或腿的嬰兒。由於當時墮胎在亞利桑那州和美國大部分地區都是違法的,所以她去了瑞典。她還將這件事公之於眾。這樣一來,合法墮胎的支援率一路飆升。甚至連平權法案的反對者和保守領袖巴里·戈德華特及其妻子佩吉(peggy),都成為亞利桑那州計劃生育政策的主要推行者。

1963年女權主義運動復興以後,墮胎已不再是侷限於改革派男醫生和兒童電視明星的話題。早在1962年,加利福尼亞的一名醫療技師就創辦了人道墮胎協會(societyforhumaneabortion);以芝加哥民權活動家希瑟·布斯(heatherbooth)為中心的女性團體成立了女性組織「簡」(jane),為孕婦實施墮胎;全國婦女組織(now)召開了一場生育權會議;旨在徹底「廢除」現存法律而非「改良」法律的機構——全國墮胎權利行動聯盟(naral,nationalabortionrightsactionleague)也出現了。參與婦女運動的女性不想乞求醫生的理解,或是接受權威的醫院委員會對她們心理健康狀況的診斷。她們把墮胎問題看作一個純粹的婦女自由問題。她們認為包括改良的法律在內的禁止墮胎法律,都應該被廢除。

如托克維爾所說,與美國社會的所有衝突一樣,墮胎問題很快就擺在了最高法院面前。最終有兩個案子到達最高法院:一個是主張墮胎權的羅伊訴韋德案,由兩名從得克薩斯大學法學院畢業的年輕女律師提起,旨在反對一項19世紀的德州刑事禁止令;另一個是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理的,主張反對墮胎限制規定的多伊訴博爾頓案(doev.bolton),直到佐治亞州將墮胎法放寬到美國法學會《標準刑法典》的標準之後,這一墮胎限制仍然存在。得克薩斯州律師莎拉·韋丁頓(sarahweddington)在這個案件中聲名鵲起,之後開始長期從事婦女事業及其他自由主義案件,包括為魯斯·巴德·金斯伯格在1980年成功晉升聯邦法院法官所做的積極貢獻。

到1971年案件開審,每個可能想到的利益集團都在權衡利弊。所有的爭論都在不斷演變、想方設法地抵抗墮胎法——從醫生正確用藥的相關利益,到女性在生育領域的特殊負擔——都被提交到最高法院。

7∶2的投票結果打垮了反對墮胎的法律。大約在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裡優雅的白人盎格魯撒克遜裔新教徒(waspy)紳士——和他們不冷不熱的天主教弟兄威廉·布倫南——支援了傳統的以醫生為中心的分析。最高法院的站隊顯而易見,公眾也已經受夠了經歷非法墮胎後被送到急救室的垂死婦女。然而,布萊克門大法官和他的同袍們都不準備認可,婦女單憑墮胎就可以實現光明人生了。

金斯伯格後來在墮胎判決中分享了自己的不幸經歷。墮胎本與婦女權利專案無關,但從旁觀者的角度,她提出了一個關於墮胎更為激進的理論。就平權主張而言,墮胎禁令把婦女刻板定性為傳宗接代的人,她們無法充分發揮生命的潛能。因此,法律違反了憲法的平等規定。

當時她什麼也沒說。在十年後的講話中,她表示對這個判決持異議。所有涉及女性生育的判決都關乎女性平等,這意味著,是女性自己而非政府——也不是布萊克門大法官支援的大多數男性醫生,有權對「生育或收養一個孩子」作出決定。懷孕同任何其他與性別相關聯的範疇沒有區別,即使其他範疇的表現形式似乎更為溫和。她寫道:「不斷強調婦女在生育孩子中的獨特作用,實際上限制了女性發揮個人才能……同時促使她們接受一種依附性,即在社會中的從屬地位。」

在金斯伯格看來,羅伊案一方面過於保守,另一方面又十分激進。它切斷了各州法律逐漸自由化的政治程式。與一些人料想的相反,金斯伯格從未說過應維持墮胎犯罪化的嚴酷的得克薩斯法律。她只是認為最高法院應當駁回該法違憲的主張,把它留給各州繼續努力改進,而不是像過去一樣直接廢除50個州的相關法律。她推測,對羅伊判決的反擊也許能避免、至少是最小化這種「增量策略」的影響。不出所料,這篇自由派活動家所寫的文章被保守派廣泛運用於社會變革領域來反對最高法院的決定,最有針對性地應用是在隨後支援同性婚姻的訴訟中。但他們卻從未提及金斯伯格對羅伊案的猛烈批評——儘管這些內容出現在同一篇文章中。

無論你如何看待最高法院對羅伊案的判決,即使看似是女權主義的勝利,它在事實上卻違背了魯斯·巴德·金斯伯格社會運動策略的所有原則:把注意力放在平等的球上,然後漸進地將比賽踢下去。

她在1973年將墮胎定義為一項女性權利,這也許是錯誤的。她主張的平等保護論點,清晰地呈現在一個女律師聯盟提交給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brief)中,該陳述意見由憲法權利中心的南希·斯登(nancystearns)撰寫,她是一名能幹的女權倡導者。很難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將威脅到50個州的法律,那是因為生育小孩的負擔會使婦女永遠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更別說試圖用一個7∶2的判決就想改變這一切。羅伊案判決後,最高法院又審理了幾起關於孕婦法律地位的案件:她們是否應當像失能人士一樣被對待。法院一再裁決支援對孕婦的區別對待,並表示,拒絕給予婦女失能福利,不是性別歧視。它只是將懷孕的人和未懷孕的人區分開,而不是將男人與女人區分開。他們認為懷孕不是一個獨特的女性問題,也不是平等運動的核心問題。

金斯伯格十分清楚把繁衍後代的負擔全部分配給女性是多麼明顯的問題。在第二個糟糕的懷孕失能判決後,她轉而求助紐約時報專欄,請求國會干預和修改民權法案,以確認歧視孕婦非法。

最後她說,歐洲專為妊娠和分娩而設的收入及醫療福利的一個體制,對於避免某種狀況不可或缺,即「因輟學期可能會對女性的終身收入和自我實現潛力造成的毀滅性影響」。然而,沒有憲法解釋能實現這個遠大目標。但讓國會認識到歧視孕婦也是一種性別歧視,是政府解決妊娠經濟負擔的一個良好開端。金斯伯格總能把控好社會變革的正確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