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女權運動的首席律師 第四章 第一幕:構建女性平等

partiichieflitigatorforthewomen¡¯srightsproject

在世人看來,五部歌劇傑作鑄就了天才莫札特(mozart);五部小說造就了簡·奧斯汀(janeausten)的好聲譽。相似地,五宗案件成就了金斯伯格。作為1971年到1980年間女權專案的首席律師,魯斯·巴德·金斯伯格在最高法院一共打了五起大案子(其中一起敗訴)。通過在十年的時間裡發生的這五起里程碑式的案件,她極大改變了美國女性的憲法地位。1971年,婦女作為遺產管理人的裡德訴裡德案(reedv.reed)本可以成為第六起標誌性案件,但金斯伯格放棄了。她只寫了法庭採納的意見。

首次亮相

1973年1月一個寒冷的星期三下午,魯斯·巴德·金斯伯格動身前往聯邦最高法院參加她的第一起辯護案件。儘管她只待了十分鐘,也沒有吃午飯;但她緊張焦慮,甚至擔心自己會放棄。這起案件是來自亞拉巴馬州聯邦法院的弗朗蒂羅訴理查森案(frontierov.richardson),由全新的南方貧困法律中心(southernpovertylawcenter)的創始人莫里斯·迪斯(morrisdees)和約瑟夫·萊文(josephlevin)負責受理。萊文首先提出讓金斯伯格在最高法院法庭上辯論。然而,隨著案件的推進,萊文發現這個案子對自己而言太重要了——這將是他第一次出庭的機會,因此不能錯過。於是萊文首先做辯護髮言,後來還優雅地讓了十分鐘給「金斯伯格教授」。

弗朗蒂羅訴理查森案之所以出現,是因為一個名叫沙倫·弗朗蒂羅(sharronfrontiero)的空軍飛行員質疑軍隊的推定性規則——男兵的妻子依靠丈夫撫養,而女兵的丈夫不依賴於妻子的扶養。女兵必須證明她的丈夫需要依靠妻子生活,才能獲得那些男兵理所當然就可以為其家人獲得的住房和醫療福利。在無數假定女性依附、男性獨立的規則中,「依賴配偶規則」只是其中一個,當其挑戰覺醒之時,女權法律運動便出現了。

「鬼鬼祟祟」的金斯伯格律師

然而,在要求用更為嚴格的標準審查此類歧視性法律時,弗朗蒂羅訴理查森案發揮了重要的引擎作用。(要把性別歧視納入種族歧視或言論限制的範疇,最高法院早就認為這很難。)最高法院判決裡德案(魯斯的首次嘗試)時,它幾乎沒有使性別歧視的審查標準高於其他任何法律區別對待的標準:法律的規定是否合理?裡德案之後,涉及性別歧視的法律必須公平和實質性地促進立法目的的實現。裡德案的收穫是巨大的,因為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拒絕接受法律上不言自明的兩性區分。裡德案確立的標準優於單純理性的低審查標準,但還沒有接近金斯伯格的期望值——讓法院像對待種族歧視一樣對待性別歧視。涉種族案件中,政府必須證明區別對待對於實現強制的政府利益是必需的。自1954年決定廢止種族隔離學校以來,幾乎沒有任何區分對待的方式遭受如此沉重的打擊。

金斯伯格暗合這套行之有效的策略。儘管引起了全國女性對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廣泛投訴,但一場法律社會變革運動總是試圖通過案例讓重要的法律問題發生改變。例如,改變性別歧視的審查標準,以對現實社會造成最小的破壞來達到目的。案件事實表明:讓為數不多的女兵證明其丈夫都依賴她們而男兵則無須證明就可以為妻子取得福利的規定,對於空軍而言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依靠一個毫無吸引力的社會假設——女性總是依賴於配偶而男性卻不是,不過是讓軍隊的行政管理更容易一些罷了。

由於女兵本來就不多,因此法院可以通過消除對政府來說成本很低的有害性推定來幫助女性。但一旦法院改變法律,接受小型社會變革,它便啟動了改變法律先例的大引擎。這片土地上的法律,建立在女性需要依賴而男性不需要的假設之上;事實上,法律建立在對女性的各種假設基礎之上。法律制度體系一直在創造各種假設,而這正是金斯伯格所尋求改變的假設。當女性推定的審查標準被改變,那麼整個法律體系也會隨之而變。

金斯伯格和同事們為弗朗蒂羅案並肩奮戰。他們不想讓一個無能的州律師把案子搞砸了,就像裡德案中那個來自愛達荷州的糟糕辯護人。弗朗蒂羅的律師(來自南方貧困法律中心)請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幫助他們向最高法院提交材料,總法律顧問梅爾·沃爾夫相信他們清楚應該將案子交由魯斯辯護。於是,她開始起草辯護狀,訴請更為嚴格的審查標準。但萊文後來食言,他又不讓金斯伯格代理此案了。這時已經是10月,距離開庭還有3個月。更糟糕的是,隨著辯護意見的撰寫,南部貧困法律中心已經很明顯地決定將此案適用溫和的低審查標準,金斯伯格曾用這個標準贏得了裡德案。他們會說,專為空軍便利所設的歧視性規定完全是任意妄為,這也正是最高法院在裡德案中所禁止的。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人非常憤怒。這顯然是錯誤的,就像薩莉·裡德的律師隨意對待那次口頭辯論一樣。然而,萊文甚至臨時提出改變法律策略。正如金斯伯格所設想的,每一個案件都應當建立在先例之上,如同全美有色人種協會做的那樣,但絕不是簡單地重複先輩已經完成的事。更令人抓狂的是,萊文那看似毫無野心的新策略來自一個名叫查爾斯·阿伯內西(charlesabernathy)的同事,一個名不見經傳的三年級法科生——就讀於哈佛,自認為懂得如何應付尼克松法院。顯然費根·法斯圖很不耐煩這位新貴的策略,因為他給她寫了一封充滿怨氣的信,信中寫道:他的團隊比她想象的「成熟」多了。他甚至威脅說,如果她不尊重他們,其任何建議都將不被採納。

對於律師協會的精英們來說,爭奪向最高法院呈交案件的機會須經由標準化的操作程式。地方糾紛案件幾乎發生在全國任何一個城鎮,像莎莉·裡德或莎朗·弗朗蒂羅一樣的當事人希望能遇上像約瑟夫·萊文一樣的律師,能夠對其不滿和訴求感同身受。在食物鏈的另一端,有一個以紐約和華盛頓特區為中心的精英律師團隊,專門從事向最高法院呈交案件的工作。不同於原當事人的專用代理人,一些強大的律師事務所和組織,比如全美有色人種協會法律辯護基金或者金斯伯格所在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通常最感興趣的是目睹調整整個國家的憲法以某一特定的方式發展。他們經常聘用曾為大法官作書記官並知曉最高法院內部訊息的人。他們有時非常討厭那些他們眼中的礙手礙腳的鄉下佬。與實際當事人關係親密的當地律師,並不想將他們的案件移交給大律所裡的「高階律師」。像弗朗蒂羅訴理查森一樣的案件依賴於一個著手其第一次最高法院辯論,也或許是唯一一次的律師。

金斯伯格的同事想盡一切辦法讓萊文退出。在費根·法斯圖的努力失敗之後,金斯伯格直接寫信給萊文,就像她的慣常做法那樣。她寫道,讓女律師為此案辯護非常重要。「雖然我並不擅長自我宣傳」,她繼續說,「但相信你對我過去兩年在女權領域所獲取的經驗有一定的瞭解。」萊文幾乎立刻回覆了郵件。他認為性別因素對口頭辯論而言並不重要。「我大概是世界上最容易相處的人,無論何種形式的爭執都會讓我不舒服。」

關於金斯伯格的傳說中,書信往來顯得尤為突出,因為人們很少捕捉到她自我吹噓的過往。但一週後金斯伯格給萊文的第二封信,展現了她溫文爾雅的外表下敏銳的頭腦。她開篇輕言迎合道:「我想在現階段,對於我們中的任何一個人來說,在進行自我描述時都很難正視對方的優點。」然後金斯伯格的態度強硬起來,「在我的字典裡,‘世界上最容易相處的人’是不會背信棄義的。我想提醒你重溫5月至10月間的那場口頭辯論中我們是如何陳述的,可你認為我不謙虛(不是由一位天性謙虛的人所寫)。」一方面,不管萊文有多優秀,金斯伯格還是在信中用寥寥幾句指出了他的疏漏;另一方面,無論這讓她顯得有多不謙虛,她說自己只是在盡力履行合同。所有這一切都有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我想,這對於我們中的任何一個人來說都很艱難……」

金斯伯格的神秘吸引力對執拗的左翼律師們起到了某種作用,因為她總是採取一種「我們都想在這裡做有意義的事」的腔調。然而,在這個案子中,魅力失效了,這兩個小組成員還是取消了商討辯護狀的會議。在1月的口頭辯論中,萊文佔據了大部分的辯護時間,他僅僅辯稱空軍的規定很不合理,還未達到裡德案確立的適當審查標準。即使他們贏得了這場戰役,也不能推進隨後更殘酷的「戰爭」。萊文講完後,金斯伯格不得不作為法庭之友進行了簡短髮言,她提出:法院應當像審查種族歧視一樣嚴格審查性別歧視。

儘管幾十年來最高法院堅決抵制影片報道庭審的任何可能性,但口頭辯論階段還是被記錄了下來,包括魯斯·巴德·金斯伯格在弗朗蒂羅訴理查森案的首次亮相。只聽過她在訪談中平鋪直述、斷斷續續說話的人,聽這錄音都會大吃一驚。熟悉的布魯克林口音(brooklyn-inflected)依然如故,但品特式(pinteresque)的停頓前所未有。這種停頓曾讓一位求職者在其面試過程中就離開了金斯伯格的辦公室,因為他認為她已經講完了。整整十分鐘裡,她只闡述了一個論點——比較分析性別與種族,以及應該對兩性之間的所有區別對待實行嚴格審查。如妮娜·圖騰伯格所言,所有的猶豫,「在她開始展示時」,全部消失了。

她提出的論點於現在看來很尋常。女性有一段受壓迫的漫長曆史,她們甚至不能對國家的大多數事務投票表決,並且直到1962年,公司董事會或代議制政府的大樓裡仍然難見女性的身影。區別對待女性的正當理由——為了保護她們——將她們從公民和人們生活的重要領域中排除,如擔任陪審員以及獲得更優渥的工作。假定她們依賴家庭,像之前空軍政策設想的那樣,勢必會限定兩性的刻板印象以及限制女性的發展機遇和想象力。

一系列的簡單陳述後,她說,提高審查標準似乎不那麼簡單,但卻不可避免:

「法庭之友(來自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她開始說,「敦促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承認於其他案件中已經確立的標準,這個標準不單適用於這個案子或這一天,而是這一類案件……」需求已經非常迫切,先前的認定已經過時,法庭之友敦促最高法院宣告「性別」是值得被質疑的標準。

「這不會成為巨大的進步。」被上訴人(空軍)提出。

「為什麼不會呢?」她解釋道,「性別像種族一樣,是一種可見的、不可改變的特徵,並且與能力沒有必然關係。性別就像種族一樣,建立在一個不合理,或者至少是未經證實的假設的基礎之上,而這個假設關乎個人執行力或社會貢獻力的潛能。」

她的反對者稱,種族是第十四修正案的特別關注點。的確如此。因此她再次請求最高法院不僅要考慮「是什麼」,還要考慮「為什麼」。

她又質疑道:「可是為什麼第十四修正案的制定者會把種族視為可憎因素呢?因為一個人的膚色與能力沒有必然的聯絡。」

然後她開始陳述觀點:「同樣,作為被上訴人,也承認一個人的性別和能力沒有必然聯絡。」

這一論點自然指出了性別與種族標準一樣值得懷疑。如果她成功了,關於女性和最高法院的這場「戲」也就沒有後續了。她甚至沒被任何一個問題所打斷,她的口頭辯論生動地展示了這樣一個女性,她對待每一個人就好像他們如同她一般聰慧。儘管辯護結構簡單,但她並沒有簡化詞句。女性沒有少幹活兒,獲得的卻是低「報酬」。區別待遇不僅非法,還很「可憎」。也許是因為不清楚面前這九位大法官內心作何感想,她援引了一段女性政權論者(suffragist)莎拉·格里姆克的話,作為在最高法院首秀的休止符:「我們不要求男性給我們特殊待遇,」她說,「我們要求的是,把他們的臭腳從我們脖子上拿開(掙脫他們的束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