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魯斯夢想中的訴訟

「夏娃的肋骨」

沒有人比這個身形嬌小、精緻細膩、談吐溫和的37歲上東區居民更適合這項極具政治敏感性且無比艱鉅的任務了。1970年,布魯克林的琪琪·巴德(魯斯的小名)住在69街、列剋星敦大道的豪華寓所裡。寓所所在的大樓由艾默利·羅斯父子公司(emeryrothandsons)設計,這家公司曾設計眾多紐約地標寓所與酒店。她在吃飯的時候總是跟別人講起自己受到兒子學校的叨擾,直到她告訴他們詹姆斯還有父親才行。大多數紐約中產階級父母都被精英式教育的達爾頓學校(daltonschool)惹煩了。馬丁·金斯伯格當時已經是一位著名的稅務律師,事業如日中天。他不僅是個好廚子,還會賺錢養家。

1970年的一天晚上,金斯伯格正在他們的高檔公寓裡工作。馬丁輕快地走進她的房間,手裡拿著稅費預繳單,這個畫面正像是赫本(hepburn)和特雷西(tracy)主演的電影《亞當的肋骨》(adam’srib,這個電影說的是性別之戰)中的一個場景。「沒時間看這種案子」,金斯伯格不耐煩地回應。但馬丁還是堅持,說這次她一定要看。

馬丁的案子涉及一個名叫查爾斯·莫里茨(charlesmoritz)的單身漢,他是89歲老母親唯一的經濟支柱。他打算從作為醫學編輯的收益中減免600美元的所得稅費。但國內稅收法典並未囊括單身漢及其母親,僅規定了家庭主婦、鰥夫以及那些妻子喪失行為能力的不幸已婚男人們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優待。

該標準區分開了男女,僅此而已。在這裡並沒有什麼需要糾纏的問題,除非法庭認為讓男人而非女人去照顧母親非常奇怪。從魯斯·金斯伯格的戰略性設想出發,原告是男是女並不重要,唯一重要的是,在1970年,政府是否還可以理直氣壯地實行性別區分。民權律師總在找尋合適的案件,得以恰如其分地呈現區別對待。這樣的案子必須事實清楚,還需要一個迫切上訴的原告來陳述事由。金斯伯格夫婦決定讓查爾斯·莫里茨作為他們的原告。(莫里茨剛接到他們的電話時,還以為他們是開玩笑的,紐約知名大律師怎麼會看上他?)並不像影片《亞當的肋骨》裡描述的那樣,由凱瑟琳·赫本(katharinehepburn)扮演的辯護律師與檢察官丈夫(斯賓塞·特雷西,spencertracy)對簿公堂——當事人是朱迪·霍利迪(judyholliday)那嗜血的妻子。莫里茨案中,金斯伯格夫婦站在了同一戰線。毫無疑問,莫里茨因為能得到他們的辯護而歡欣鼓舞。由於莫里茨在稅務法庭中敗訴,接下來他需要將案子上訴到他所在科羅拉多州的聯邦上訴法院。金斯伯格開始遞交上訴狀並著手準備案情摘要。做完這些工作,他們將副本寄給了周圍他們認為可能會對此案感興趣的律師。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正式成員

紐約大學自由派教授諾曼·多爾森(normandorsen)在法學院辦公室收到了金斯伯格夫婦寄來的案情摘要。這位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著名的法律顧問十分認可這對夫婦的工作。「馬丁做好稅法那塊,魯斯主張平等保護,我回信給她,說她正致力於一項偉大的事業。」多爾森和自由聯盟對他們而言很重要。這也是金斯伯格夫婦給他寄去摘要的原因。他們正在尋求幫助,希望得到幾千美元的資助,他們知道為查爾斯·莫里茨在聯邦上訴法院辯護無疑將花費不少。

在1970年,任何捲入社會變革中的人都會被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拒之門外。然而,金斯伯格夫婦可不一般。還在羅格斯大學時,魯斯就已經開始為新澤西州的自由聯盟代理有關性別歧視的案子。那年秋日的一天,她開啟學校辦公室的門,發現門口站著的正是之前一個暑期夏令營(campche-na-wah)的食堂服務員,梅爾·沃爾夫。沃爾夫,時任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法務總監,正在拜訪金斯伯格以前的學生、現在的同事,同時是聯盟理事會的成員——弗蘭克·阿斯金。他們先就瑞典的民事訴訟客套了一番,之後金斯伯格告訴沃爾夫,她現在正為自由聯盟代理一個性別歧視的案子。沃爾夫其實對她打的這種小官司並不感興趣——儘管他後來承認正是此時他決定將金斯伯格從這種瑣碎中解脫出來。對於打官司,金斯伯格一向獨來獨往。但這一次,她給沃爾夫寫了一封信,希望在莫里茨的案子中得到幫助。沒等到回信,金斯伯格又「射出另一支箭」——這次是智慧且富有樂感的表達,她在信中採用了他們當年夏令營時常做的「吉爾伯特和薩利文」式(gilbertandsullivan)戲劇合作來向沃爾夫表明莫里茨案的價值。

金斯伯格得知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正在負責「裡德訴裡德」案,這個自1961年以來第一個打到最高法院的憲法性別歧視案。她對沃爾夫越來越感興趣了。裡德夫婦,先是分居然後離婚,這次站上法庭不為別的,而是由於愛達荷州的立法規定男性在遺產管理上優先於女性。這對夫婦的兒子去世後,塞西爾·裡德被指定為遺產執行人,而母親莎莉(sally)卻不是。孩子離世的悲慘境遇加深了莎莉對於不公的憤懣。在爭奪撫養權的訴訟中,依據當時法律,法官判決孩子歸父親。原因在於一旦孩子到了學齡就應該移交給父親,母親只能陪他度過幼年。就在她放棄撫養權後,孩子自殺了,於是丈夫順理成章地成了孩子遺產的管理人。

金斯伯格請求查閱梅耶·沃爾夫起草給高院的裡德案上訴狀。她從中看出沃爾夫並不是十分迫切地想要改變當下女性的法律地位。她再度給沃爾夫寫信,建議也許他可以在訴狀中加入一點女人感性的筆觸,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為女性權利仗義執言。一邊任教一邊關注相關案件的魯斯·巴德·金斯伯格,博學的她在看到裡德這個案子後,決定利用這個槓桿撬動世界。

然而,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舊有世界。

想了解卻又不敢奢求的憲法

1970年時的憲法沒有代表女性利益

金斯伯格迫切地希望能有一部有利於女性的憲法修正案即平權修正案,這是有原因的。《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雖然規定了平等保護,但就像眾多在南北戰爭後通過的修正案一樣,它們僅針對保護種族(或奴役)。法律是否有種族歧視的嫌疑,是否將其歸為正當的國家利益——總之,這分歧就是南北戰爭打響的原因。

直到魯斯·巴德·金斯伯格開始她的「聖戰」。她試圖將憲法所保護的平等擴充套件到黑人以外的其他人,但事實證明這不可能。立法機構在日常立法的過程中無時無刻不在搞區別對待。開車時速50英里為違法,而40英里為合法;21週歲的公民有選舉權,而20週歲的沒有;50歲以上的勞動者受勞動法保護,而50歲以下的沒有。法官和學者們擔心,一旦這些立法所規定的區分事項被訴諸法庭,那麼挑戰它們的邊界到底在哪?學校不能實行種族隔離這件事情已經解決了,但如果要求立法機構證明所有的區分都合法,那麼這個國家將會處於無政府的狀態。

大約在女權運動復興的40年前,最高法院就已經明示大多數法律的審查標準在於這些法律是否合理。只有一小部分法律的審查會比較費力,即法院規定了嚴格審查的標準。這一類別包括種族歧視和外國人法律地位的法律,以及影響人權法案所明確要求的,如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所要求的無非就是立法機構在對公民實行區分時,包括區分男人與女人,只要遵循合理的基準即可。合理的基準是司法審查的最低標準。

對這位想要在執行遺產上得到平等對待的母親,金斯伯格為其執筆了上訴狀。其間,法院多次駁回提出停止區別對待女性的請求。大約十年前,在霍伊特訴佛羅里達州(hoytv.florida)的案子中,法院是可以不選女性做陪審員的。然而1961年到1971年的這十年,為女權運動這場地震埋下了伏筆。現在研討會坐滿了法學院新招收的來自全國各地的女學生,她們正舉例說明歧視性法律給女性造成的傷害。她們希望女性也能適用法律規定的平等保護。魯斯·巴德·金斯伯格是否能夠說服法庭,將南北戰爭後基於種族平權通過的法案適用到現已有所改變的「性別」領域?

即使自由派律師在這方面也很保守

矛盾的是,美國的法律制度與美國的革命一樣保守。儘管美國曾通過革命獲得獨立,但美國的法律制度繼承了母國——英格蘭的法律制度。在我們這個實行雙軌制的普通法系國家,判決案件時法官可以造法。但因為法官通常不是選舉產生的,於是在造法時,他們又不願讓人覺得是法庭在立法。他們會假裝成只是為了適用之前判例的需要。主要解釋憲法的聯邦法院,其法官同樣不是選舉產生的。憲法制定的年代久遠加之規定過於寬泛,以至於法官創設新規則時,看起來像是在瞎編亂造。所以法官們一般會試圖說服自己:他們所做的是在發現憲法的內涵。

由於歷史和天性保守的原因,讓法院把南北戰爭後的憲法平等保護條款適用到妻子身上,註定是一個巨大的飛躍。畢竟在當時,就連自由主義者金斯伯格仰仗的威廉·布倫南大法官,也不會招收一個女學生作為他的書記官。

1969年,崇尚自由的《哈佛法律評論》發表了一篇長達150頁的針對平等保護條款的文章,這些憲法原則也是金斯伯格正在引證的。文章中「性別歧視」的「性別」二字一共出現了四次,三次是用來與種族等分類相區別。還有一次出現在腳註中,意思是問「以往的經驗是否驗證了兩性之間的生理差異會影響後天表現」。聰明的哈佛人隨後發出了他們反對女性憲法平等的最後主張:誰能想象軍隊中既有男又有女的情景?

此刻的金斯伯格,天將降大任於斯人。

女權解放從自由聯盟內部做起

如同奧康納曾尋求加入亞利桑那州立法機構一樣,1971年金斯伯格請求加入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也幾乎全是白人男性成員。在有權制定政策的聯盟全國理事會中,91%的委員都是男性。成員領袖和委員會主席都是接受過常春藤學校教育的白人男性律師,其中包括:執行主任阿里耶·尼爾[aryehneier;紐約,康奈爾大學應用法律博士(j.d.)],法務總監梅爾文·沃爾夫(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應用法律博士),總法律顧問奧斯蒙德·弗蘭克爾(osmondfraenkel;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應用法律博士),馬文·卡帕琴(marvinkarpatkin;紐約,耶魯大學應用法律博士)和諾曼·多爾森(紐約,哈佛大學應用法律博士)。

就在沃爾夫於羅格斯大學遇見金斯伯格的幾個月前,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甚至還沒有支援平權修正案的紀錄。理事會中與勞工組織有密切聯絡的成員一直以來都很反對那些「平等」法規,因為它們給予女性的特殊保護威脅到了勞動法。更讓人遺憾的是,《哈佛法律評論》反映的態度顯示,在他們看來女性權利似乎還不值得加一個腳註。弗洛伊德·麥基西克(floydmckissick)在爭取種族平等大會(thecongressonracialequality)工作,同時也服務於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平等委員會。他就直截了當地說:種族平等大會可以為黑人男性聲援,而女人們卻只能等待「明天」。早在70年代初,女性開始更強烈地要求法律地位平等,許多以自由主義者自居的男性卻認為類似於《南北戰爭修正案》這樣的法案應該只適用於種族之間。多蘿西·凱尼恩(dorothykenyon)和泡利·默裡(paulimurray)這兩位女性,在過去幾十年間一直試圖藉助個案使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自由化,也開始感到憤怒了。

寬慰總來源於意外之喜。在女權運動的感召下,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中的女性建立起一個女性核心小組。她們威脅著要退出該組織,呼籲組織恪守創辦初衷,並要求調查聯盟中每個人的薪資情況。幸運的是,自由聯盟犯下了一個原則性錯誤:兩年一次的若干會議中,所有那些附屬機構的代表全部來自白人男性佔壓倒性數量優勢的全國理事會。1970年6月,女性行動起來,並將給予女性優先權的解決方案呈交大會。最終,理事會的態度180度大轉變,以僅有一票反對的結果接受了平權修正案。他們還選舉來自肯塔基州的伯克利大學畢業生蘇西·波斯特(suzypost)和另外一位之前種族平等運動中的積極分子作為理事會理事。

阿比蓋爾·亞當斯(abigailadams)曾經預言,如果制憲者(theframers)將女性留在他們所建立的共和國,這些女性將引導一場「叛變」。他的預言成真了。

當金斯伯格還在試圖說服梅爾·沃爾夫讓她加入1970年秋天裡德案中的時候,蘇西·波斯特已經走到了下一階段。她和她的核心小組在信中強烈質疑:為什麼沒有更多的女性參與到決策中來?為什麼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理事會中91%都是男性?這些女性已經開始使用類似「配額」(quota)這樣不得體的文字了。

就在這時,金斯伯格和核心小組成員抓住機會,獲得了兩位自由聯盟高管的支援。阿里耶·尼爾這個新上任的執行主任,採用了他在紐約公民自由聯盟任職時就萌生的策略,其中包括髮現問題並將其置於公民自由的框架內。問題之一就是社會分配不平等的加速。尼爾和其他紐約公民自由聯盟的成員將一些女性也納入這些團體中,並給予很高職位。這些女性在歷史上遭受過不公正待遇,現在請求將平等作為一項公民權利。自由聯盟總法律顧問諾曼·多爾森,同時也是一名法學教授,他欣然接受將平等概念視為公民自由問題,並指派他的一名學生為平權修正案辯護。在他們的領導下,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也開始對女權革命發表意見。

訴狀之源

在還沒收到梅爾·沃爾夫回信之前,金斯伯格夫婦的工作進展舉步維艱。諾曼·多爾森在郵箱中看到了金斯伯格夫婦發給他的查爾斯·莫里茨案的訴狀,跟沃爾夫一樣,他並沒有馬上回信給魯斯。幾天後,魯斯終於接到了沃爾夫的電話。這位露營老夥伴是否願意幫忙寫好裡德案的訴狀呢?

金斯伯格放下電話後就打給了她的女同胞們:包括紐約大學的兩名學生珍妮絲·古德曼(janicegoodman)和瑪麗·f.凱利(maryf.kelly),正是她們將女性與法這門課的訊息帶到了羅格斯大學;還有安·弗裡德曼(annfreedman),曾經與其他兩位學生一起在權威的《耶魯法學雜誌》(yalelawjournal)發表過一篇力證平權修正案優點的文章,現在剛從耶魯大學畢業;還有金斯伯格自己剛畢業的學生戴安娜·利格曼(dianarigelman)。

女英雄們的機會來了。利格曼、弗裡德曼、古德曼還有凱利都是風雲際會的60年代大學生,隨著那個時代的結束,這些女孩們選擇去法學院學習而不是參加爭取民主社會學生組織(sds)以及反越戰運動。舉例來說,儘管弗裡德曼曾痴迷於紐黑文的婦女解放聯盟——這個旨在支援黑豹黨(blackpanthers)和抗議越戰的組織,她也照樣上了耶魯法學院。她們把自己想象成了1954年的瑟古德·馬歇爾。種族民權運動啟蒙了女權運動,現在爭取種族法律權利的運動又引發了女性法律權利的運動。

對於那些二十幾歲的法學院學生來說,38歲的魯斯·巴德·金斯伯格就是來自另一代人的使者。「她不是要瓦解資本主義——這種當權者安身立命之所的人,」安·弗裡德曼說,「但她同樣不是現有制度的辯護者。她親眼看見了性別歧視的法律如何傷害普通民眾的生活。但在她那個年代,真正吸引人們接近法律的正是那些過程。她是法律人中的法律人。」女律師們正朝著最高法院進軍,但那裡卻還從來沒有出現過女書記官。自然,一名法律人中的法律人正是這場運動所需要的。

最高目標是顯而易見的:讓最高法院像對待種族問題一樣對待性別問題。金斯伯格的隊伍裡都是年輕的法律積極分子,致力於研究女權主義。學生一直都在學習的女性與法,這門課程由她們創設,旨在支援國會通過平權修正案的運動。他們發現詹姆斯·麥迪遜的妻子多莉(dolley),在18世紀寫了幾封關於比較女性與奴隸社會地位的信。研究種族的社會學家貢納爾·默達爾(gunnarmyrdal),被認為做了大量支援民權運動的基礎工作,也將女性與奴隸的地位進行了比對。在法學院學習時,他們都知道像路易斯·布蘭代斯(louisbrandeis,之後成為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猶太裔大法官)這樣進取的大律師的英雄事蹟——他們通過向法庭提供大量關於工廠惡劣狀況的社會科學資料,來打破保護性勞工法案的禁令。布朗案中,馬歇爾運用科學研究表明,種族隔離學校裡的黑人孩子在可以自主選擇時,他們會選擇白色洋娃娃而不是黑色洋娃娃,以此向法庭表明實行種族隔離永遠不公平。所以這些學生交給金斯伯格的初稿中統計了女性社會地位變化的資料,包括她們的工作參與度、不斷提高的教育水平,以及為選舉權而進行的長期鬥爭。通過資料,一切都顯而易見。

坐在羅格斯大學法學院的辦公室,金斯伯格在初稿中增加了訴求。最高法院應該像對待種族歧視問題一樣對待性別歧視問題,女性與生俱來的特徵不應該影響她們的命運。如果她能夠贏得這場官司,那麼美國歧視性法律的整個體系都將瓦解。就像全社會或《哈佛法律評論》一樣,絕大部分美國法律制度都建立在一種男女有別的錯誤假定之上,而這往往涉及劣勢一面。當妮娜·託滕伯格(ninatotenberg)這位最高法院的記者,看到金斯伯格所寫的裡德案訴狀時,她被其中性別與種族的對比部分震撼了。她一直認為第十四修正案是給非裔美國人設立的。於是她將自己關在法院提供給記者的電話隔間裡,開始與在羅格斯大學的金斯伯格通話。兩人交談了一小時,在瞭解金斯伯格對這兩種區分(種族與性別)相似性的看法後,她才明白了這些女權主義精英們到底在追求什麼。就像託滕伯格說的那樣,也許金斯伯格不喜歡媒體,但她卻知道該怎麼利用媒體。

金斯伯格還有一個撒手鐧。參議院中反對平權修正案的浪潮迭起,反映了要求性別平等應等同於種族平等的文化矛盾。嚴格來講,金斯伯格並不需要最高法院走那麼遠。她只需讓最高法院就像承認這樣的法律不合理一樣,同樣認為其不公正就可以了——這是任何合法區分都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那時第十四修正案就可以毫無疑問地適用於關乎性別歧視的問題上。之後,她可以爭取更大的勝利。

金斯伯格希望,裡德案在這種低標準下容易勝訴些,原因在於這僅挑戰了愛達荷州法關於自動選擇男性而非女性,作為死者遺產優先管理者的規定。這在最高法院歷史上想必不可思議。審理裡德案時,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數從9人減少到了7人。冠名「沃倫法院」、領導民權革命的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warren),以及自由派大法官阿貝·福塔斯(abefortas)在1969年雙雙離職,取代他們的分別是沃倫·伯格(warrenburger)和哈利·布萊克門(harryblackmun)。就在審理裡德案之前,雨果·布萊克(hugoblack)和約翰·馬歇爾·哈倫(johnmarshallharlan)大法官也離職了,而尼克松總統正在考慮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