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講目的——教會中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分離——世俗人士對教士群體的間接影響——教士來自社會各色人等——教會對公共秩序和立法的影響——悔罪制度——人類心智的發展完全是神學的發展——教會常常躋身於權力一方——無需驚奇,宗教的目的就是監管人類自由——5到12世紀期間教會的不同狀態——首先,帝國教會——第二,蠻族教會;兩種權力分離原則的發展;修道會——第三,封建教會;組織建設嘗試;改革的必要性;格里高利七世——神權教會——探索精神的復興;阿貝拉爾——城市自治運動——這兩個事實之間沒有關聯
上一講中,我們沒能完成對5—12世紀期間教會狀況的研究。我們已經決定應該從三個主要方面來研究它,首先,僅僅研究它自身,研究它的內部組織,研究它作為一個獨特、獨立的社會的性質;其次,研究它與君主及世俗權力的關係;最後,研究它與人民的關係。我們只完成了這個任務的前兩項,現在留給我的是讓你們瞭解教會與人民的關係。隨後,我將努力從這三重研究中總結出一個關於5—12世紀期間教會對歐洲文明的影響的總體觀點。最後,我們將通過考察事實、考察那個時期教會本身的歷史,來驗證我們的結論。
你們將不難理解,在談到教會與人民的關係時,我不得不使用一些非常籠統的詞語。我無法詳細描述教會的各種做法或教士與信徒的日常關係。教會對待基督教民眾的理論及其行為的主要原則和重大結果,這才是我必須向你們講的。
關於教會與人民的關係,有一個典型的事實,同時也是根本的缺點(必須這樣稱呼):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分離;被統治者在政府中毫無影響力;基督教教士階層獨立於信徒。
這個弊端肯定源自人和社會的狀態,因為我們發現它很早就傳入了基督教教會。在我們研究的這個時期,教士階層和基督教民眾的分離還沒到登峰造極的程度,在某些場合下,如主教選舉中,基督教民眾至少在一些情況下對政府施加了直接干預。但這種干預的程度越來越弱,發生的頻率越來越低。從2世紀開始它就明顯且迅速地消失了。在一定程度上,教士階層的這種分離和獨立趨勢就是教會自身從幼年開始的發展歷史。從那時起,不可否認,出現了更多的弊端,這些弊端在當時使教會付出了昂貴的代價,並在後來使其付出更加昂貴的代價。然而,我們萬不可將它們完全歸咎於這一點,或者認為這種分離趨勢是基督教教士階層特有的。在宗教社會本質當中存在一種強烈的傾向,要使統治者遠離被統治者,高高在上,併為其加上一道獨特、神聖的光環。這是教士所揹負的使命帶來的結果,也是他們在人民面前所扮演的角色帶來的結果,而這種結果在宗教社會中比在其他任何社會中更令人悲痛。對於被統治者來說,最重要的是什麼?是他們的理性、良心和未來的命運,也就是說,是他們最密切、最獨特和最自由的那部分。我們能夠理解,雖然可能帶來極大壞處,一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將自己的物質利益和凡塵命運的方向盤交給一個外部權威。我們可以理解那位哲學家,當被告知家裡著火時,他回答說:「去告訴我妻子,我不攙和家裡的事。」但是,當涉及到良心、思想和內在生命時,當涉及到放棄自治、將一個人的自我交給外部力量時,這麼做完全是一種精神自殺,一種比肉體奴役還要糟糕上百倍的奴役,甚至比靈魂奴役還要糟糕。然而這個弊端就是如此。雖然沒有全面流行,但就像我即將要指出的那樣,它在基督教教會與信徒的關係上逐漸篡奪了教會的權力。你們已經看到,教士自己的自由在教會內部也得不到保證。在教會之外,在俗人當中,情況就更糟糕了。在教士中至少還有討論、商議以及個人才幹的表現;競爭的興奮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自由的缺乏。而在教士和民眾之間完全不存在這種事。對於教會的管理,世俗人士只有旁觀的份。因此,我們看到,很早就出現並流行這樣一個觀點:神學、宗教問題和事務是教士階層的專屬領域;只有教士才有決策和參與的權利;在任何情況下世俗人士都無權干預。在我們研究的這個時代,這種觀點已經如日中天;要想征服它,要想把宗教問題和科學帶回公共領域,需要好幾個世紀的時間和若干次可怕的革命。
因此,在原則上以及在事實上,教士階層和基督教民眾的合法分離在12世紀前幾乎達到頂點。
然而,即使在這個時代,我也不希望你們覺得,基督教民眾對其政府完全沒有影響力。合法干預確實沒有,但不等於沒有影響力——這在任何政府中都幾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一個建立在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共同信仰基礎上的政府。凡是這種思想社群得到發展的地方,凡是在政府和人民中流行同一思想運動的地方,它們之間必然存在一種聯絡,組織中的任何弊病也無法完全摧毀它。為了解釋得更清楚,我將從政界中舉一個靠近我們時代的例子:在法國曆史上沒有任何一個時代,法國人民通過制度對政府發揮的影響力比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統治下的17和18世紀還要少。總所周知,在這個時期,在行使權力方面,人民幾乎喪失了所有正式的、直接的影響力。然而毫無疑問,當時的人民對政府施加的影響力要遠遠大於其他年代——例如,那些三級會議頻繁召開的年代、議會在政治中發揮如此重要作用的年代,以及人民合法參與權力的程度要高得多的年代。
這是因為有一種無法被法律阻擋的力量,必要時它無需制度也能發揮作用:這就是思想的力量、公共思想和輿論的力量。在17和18世紀的法國有一種比任何其他時代更加強大得多的輿論。雖然被剝奪了合法影響政府的手段,它通過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共同擁有的思想來間接發揮作用,因為統治者不可能不考慮被統治者的意見。5—12世紀之間類似的事發生在基督教教會之中。基督教民眾固然缺乏合法行動手段,但在宗教事務上有一場強大的思想運動,這場運動使世俗人士和宗教人士聯合起來,通過這個手段人民影響了教士階層。
在研究歷史時,在所有情況下都應該高度重視間接影響;它們比常人料想的更加有效,有時候更加有益。人們自然希望自己的行動能立竿見影,渴望享受成功、權力和勝利的喜悅。但是這並非總是可能的,甚至並非總是有用的。有時候、有些情況下,只有看不見的間接影響才是可取的、可行的。我要從政界再舉一個例子。和其他許多陷入類似危機的議會一樣,英國議會不止一次地,尤其是在1641年,要求有權直接任命國王的主要官員,包括部長、議員或國事顧問等。它將政府中的這種直接行事看作是一種巨大、寶貴的保證。它曾經不時行使這一特權,但總是效果不佳。人選沒能達成共識,國家大事沒能管理好。而現在英國情況如何呢?決定政府部門如何組建和國王所有重要官員的任命的,不正是議會的影響力嗎?但這是一種間接、籠統的影響力,而不是具體的干預。英國長期追求的目標已經達成,但採用了不同的手段;最初嘗試過的手段從來沒有發揮有益的作用。
關於這一點有個原因,我希望你們允許我多說幾句。直接行動假設那些受託者擁有非同尋常的見識、理性和審慎:因為他們要的是立竿見影,所有必須有把握不會錯失目標。相反,間接影響力僅僅通過障礙、在經歷限制和糾正它們的考驗後才能得到運用。在成功之前,它們必然會經歷討論,受到反對和控制。它們的成功來得緩慢,並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條件的。因為這個原因,如果人的頭腦不夠發達,不夠成熟到保證他們的直接活動能夠安全開展,那麼間接影響,雖然常常是不夠的,依然是更好的選擇。基督教民眾正是這樣影響他們的政府,很不徹底,程度非常有限——我對此確信無疑,但依然影響了它。
教會和民眾的接近還有另一個原因。這就是基督教士在社會各行各業中的廣泛分佈。幾乎在任何地方,當一個教會的組建過程獨立於它所統治下的民眾時,牧師群體就會由那些社會地位幾乎相同的人組成;並不是說他們之間沒有重大差別,但在整體上這個政府屬於一個生活在一起、從廟宇深處統治其治下民眾的牧師群體。基督教教會的組織則完全不同。從封建城堡腳下的農奴破落住所到國王的宮殿,到處都有一名牧師,都有教士階層的一名成員。教士階層與三教九流都有聯絡。基督教教士地位的多樣性、對各種生活的參與,是聯接教士階層和世俗人士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其他大部分擁有權力的教會所缺乏的。並且,正如你們看到的,主教們和基督教教士的首領們還參與了封建組織過程,同時是世俗及教會層級結構中的成員。因此,同樣的利益、習俗和生活方式變成了世俗世界和宗教世界所共有的。那些參加過戰爭的主教們、經歷過世俗生活的牧師們,曾有過許多怨言,並有很好的理由這樣做。這的確是一個重大弊端,但它的嚴重程度遠遠比不上其他地方那些從未離開過教堂、不食人間煙火的牧師們的生活。與那些完全不瞭解民間風土人情的牧師相比,那些以某種方式參與過俗世紛爭的主教們更加有用得多。在這種聯絡下,在教士階層和基督教民眾之間建立了一種命運和地位的平等性,它糾正或至少減輕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分離這一弊端。
這種分離一旦得到承認,其範圍得到確定(我前面正試圖達到這一目的),我們就要研究基督教教會以什麼方式進行管理,以什麼方式影響它統治下的民眾。一方面,它如何促進人的發展以及個人的內部進步;另一方面,它如何促進社會狀態的改善。
關於個人的發展,確切地說,我覺得在我們研究的這個時代裡,教會並沒有在這方面費多少心。它努力啟發世上的強者,使他們感情更加溫和,與弱者的關係更加公正;它在弱者中維持一種精神生活以及比他們的日常命運判給他們的更高貴的情感和慾望。然而,對於嚴格意義上的個人發展,對於人的個性的價值提升,我不覺得這個時期的教會做了多少,至少在世俗世界做得不夠。它做過的事侷限於宗教世界。它非常關心教士群體的發展和牧師的教育;它為他們建設了學校以及當時社會悲慘狀態所允許的各種機構。但它們是教會學校,僅僅用於教士的教育。除此以外,教會僅對思想和生活習俗產生了間接和非常緩慢的作用。毫無疑問,它向所有它認為適合為它服務的人開放工作機會,從而激發了思想的普遍活躍。但這就是它在這個時期為世俗世界的心智發展所做的一切了。
我相信,對於世俗社會的改善,它做得更多、更有效。毫無疑問,它與世俗社會中的各種重大弊端如奴隸制,進行了堅決鬥爭。人們常常反覆說,奴隸制在現代的廢除完全歸功於基督教。我覺得這有點言過其實。奴隸制在基督教社會中存在了很長一段時期,教會對此並沒有感到特別的震驚和憤慨。數量眾多的各種動因,以及其他思想和文明原則的重大發展,對於廢除這一萬惡之首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毫無疑問,教會運用了自己的影響力來限制它。對此我們有確鑿證據。在不同時期,絕大部分的釋奴方式都基於宗教原則;人們在宣佈釋放奴隸時,幾乎總是以宗教思想為名義,以來世希望、人類在宗教上的平等性為依據。
教會同樣致力於廢止大量蠻族習俗、改善刑法和民法。你們知道,儘管含有一些自由原則,當時的法律是多麼的荒謬可笑。你們還知道,有些多麼荒謬的證據,例如司法決鬥、甚至是幾個人的簡單誓言,被看作是發現真相的唯一手段。教會努力用更合理、更合法的手段來取代它們。我之前已經提到,在主要由托萊多議會頒佈的西哥特法律和其他蠻族法律之間存在的明顯差異。比較一下它們,人們不可能不對教會關於法律、公正和所有與探索真理及人類命運相關的思想的巨大優越性留下深刻印象。毫無疑問,這些思想中的許多都假借自羅馬法律,但如果沒有教會的儲存和保護,如果沒有教會的傳播,它們無疑早就消亡了。例如,關於誓言在法律程式中的應用,翻開西哥特人的法律,你們將看到它的使用有多明智:
「為了解案情,法官應首先詢問目擊證人,隨後檢查書面材料,目的在於更確切地發現真相,使誓言不會成為多此一舉。要查明真相,需要仔細檢查雙方的書面材料,雙方都不知道是否需要誓言,然後出其不意地要求提供。只有當法官找不到任何書面材料、證據,或其他有關真相的確切證據時,才可進行宣誓。」(for.ii.tit.i.21.)
在刑事案件方面,懲罰和罪行之間的關係取決於極其公正的哲學和道德觀念。在這裡,你們能看出一位開明的立法者對抗蠻族習俗中的暴力和草率的努力。與其他國家的對應法律相比,《論殺人和死刑》這一章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例子。在其他地方,構成罪行的似乎是所造成的損害,通過金錢性質的物質賠償加以懲罰。在這裡,罪行被歸結為它真正、道德的要素,即動機。犯罪行為的不同級別,絕對無意殺人、疏忽殺人、激情殺人、預謀或無預謀殺人,得到了幾乎和我們的法典一樣恰當的區分和定義,懲罰也恰如其分地有所不同。立法者的公正還走得更遠。他試圖廢除或至少減少蠻族法律所規定的人和人的法律價值的差異。他保留的唯一差異是自由人和奴隸的差異。對於自由人,不同懲罰所依據的既不是死者的出身,也不是社會地位,而僅僅是兇手的道德過失的不同程度。對於奴隸,他雖然不敢剝奪奴隸主的生殺予奪大權,但至少試圖限制它,使其受制於公開、正規的程式。這條法律的條文值得引用:
「如果沒有任何一個罪犯或同謀犯能夠逃脫懲罰,那麼我們更有充足理由宣佈那些草率、蓄意殺人者有罪!因此,由於奴隸主常常出於高傲處死無辜奴隸,這一特權理應被徹底廢除。我們規定所有人都必須永遠遵守以下法律:非經公開審判,任何奴隸主或女奴隸主都不能處死他們的任何男女奴隸,或任何依附他們的人。如果一名奴隸或任何其他僕人犯下應當處死的罪行,他的主人或原告應當立即通知犯罪發生地的法官、伯爵或公爵。調查此事後,如果罪行屬實,應通過法官或其主人,對罪犯執行他應得的死刑判決。然而,如果法官不願處死被告,他應當起草一份針對被告的書面的死刑判決書。然後由其主人決定處死或饒恕其性命。同時,如果奴隸膽大包天,在反抗主人時用武器或石頭擊打或試圖擊打他,如果主人在自衛時,一怒之下殺了這個奴隸,主人不應當受到殺人罪的懲罰,但必須通過當時可能在場的男女奴隸的證言或誓言,以及當事人本人的誓言,證明這確實是事實。無論是誰,純粹出於惡意,親手或假借他人之手,不經過公開審判就殺死自己的奴隸,將被視為可恥並被剝奪作證資格,將在放逐或悔罪中度過餘生,他的財產將傳給離他最近的、依法擁有繼承權的繼承人。」(for.jud.i.vi.tit.v.l.12.)
在教會的各種制度中,有一個事實通常沒有得到足夠重視,這就是悔罪制度。在刑法的原則和應用上,這個制度與現代哲學的思想完全一致,因此在今天研究起來更令人感到驚奇不已。如果你研究教會懲罰手段的本質以及作為主要懲罰方式的公開懺悔,你將發現,它的主要目的是在罪犯心靈中激發悔改之意,通過警示在旁觀者心中激發恐懼感。還有另一個思想與它混雜在一起,那就是贖罪。我不知道,一般來說,贖罪思想能否與懲罰思想分開;是否在所有的懲罰中,除了激發罪犯的悔改之意和以儆效尤的必要外,並不存在任何隱藏而迫切的贖罪需要。但是,先拋開這個問題,教會在它整個悔罪制度中提出的目的顯然是悔改和以儆效尤。這不正是真正賢明法律的目的嗎?本世紀和上世紀最開明的法學家倡導歐洲刑法改革時,不正是以這些原則作為旗號嗎?開啟他們的著作,如邊沁的著作,你們將驚奇地發現,書中提出的刑罰手段與教會採用的這些手段何其相似!他們肯定不是從教會這裡借走這些想法的,教會也決不會預見到有朝一日它的榜樣會被最不敬神的哲學家們用來協助規劃。最後,它通過各種手段來遏制社會中的暴力和連綿戰火。總所周知什麼是「上帝的休戰」以及類似性質的無數措施,教會通過這些手段來阻止武力,努力將更多秩序和斯文引入社會。這些事實路人皆知,無需我贅言了。關於教會和民眾之間的關係,我必須要介紹的要點就是這些了。我們已經從我最初提出的三個方面考察了它;並在它的內部構成方面和它的兩個地位方面,獲得了關於它的內向和外向知識。現在留給我們要做的是,通過歸納和推測的方法,從我們的知識中推匯出它對歐洲文明的總體影響。如果我沒弄錯的話,這項任務幾乎已經完成,或至少已經取得長足進展。教會中佔支配地位的事實和原則的簡單陳述就已經顯示並解釋了它的影響力。在一定程度上,答案已經隨著原因在你們眼前顯現了。然而,如果試圖概況一下的話,我想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第一個結論是,教會對現代歐洲的道德界和知識界,對公眾的思想、情感和習俗,必然產生了極其重大的影響。
這個事實很明顯。歐洲的道德和知識發展在本質上一直是神學的發展。研究一下5—12世紀的歷史,當時佔據並指引人類精神的是神學;所有意見都打上了神學的烙印;哲學、政治和歷史問題全都通過神學視角來研究。教會在知識界是如此的強大,甚至連數學和物理學都臣服於它的教義之下。在培根和笛卡爾之前,在一定程度上,神學精神就是流淌在歐洲世界血管中的血液。英國的培根和法國的笛卡爾第一次使知識超越了神學的軌跡。
同樣事實在文學的所有分支中都明顯可見。神學的習俗、情感和語言在每一階段都能見到。
整體上,這一影響是有益的。不僅它維持並推動了歐洲的學術運動,而且它滲入這一運動時當作旗號的教義和戒律系統都遠遠優越於古代社會熟悉的一切。在同一時間既存在運動又存在進步。
並且,教會的處境為現代人類思想的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廣泛性和多樣性。在東方,知識完全是宗教的;在希臘社會,它完全是人性的。在前者,嚴格意義上的人性即它的真實性質和命運消失了;在後者,佔據整個舞臺的是人自身,是他的七情六慾、情感和愛好。在現代社會中,宗教精神與一切事物混雜在一起,但它不排斥任何事物。現代知識分子同時留有人和神的烙印。在我們的文學中,人的情感和愛好佔據了重要位置;然而,人的宗教性質、將他與另一個世界聯絡起來的那一部分生命,在任何一個階段都有所顯露。因此,人的發展的兩大源泉,即人性和宗教,在同時流淌、滔滔不絕。儘管它混雜了所有這些罪惡和弊端,儘管有這麼多的獨裁行為,但從心智發展的視角來看,教會的影響更多是發展而非壓制,是擴充套件而非禁錮。
從政治視角來看,情況正好相反。毫無疑問,在使情感和舉止變得更加溫和上、在遏制和破除大量蠻族習俗上,教會為社會狀態的改善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在嚴格意義上的政治領域,在政府和人民、權力和自由的關係上,總體來說,我不認為它的影響是有益的。在這種關係中,教會總是以兩種制度的解釋者和捍衛者的角色出現:神權政治或羅馬帝國制度,也就是說,有時候是宗教形式的獨裁統治,有時候是世俗形式的獨裁統治。看看它所有制度和法律,看看它的教規和程式,你總會發現作為支配性原則的神權政治或帝王政治。軟弱時,教會就廁身於皇帝的絕對權力之下;強大時,它就以精神權力的名義為自己索求同樣的專制。我們萬不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固然,教會常常求助於人民的權利來對抗君主的惡劣統治,甚至常常支援、鼓動起義,常常在君主面前維護人民的權利和利益。但是當權力和自由之間出現政治保證的問題時,當涉及到建立一套可以確實保障自由不受權力侵害的常設機構時,教會通常都站到了獨裁統治這一邊。
對此沒必要大驚小怪,也不必自責教士有太多的人性弱點,或認為這是基督教教會獨有的弊端。對此有更根本、更重大的原因。宗教追求的是什麼?它追求的是統治人類的慾望和意志。所有宗教都是一種約束、一種權力、一種統治。它以神聖法則的名義來實現征服人類本性的意圖。因此,它主要關心的是人的自由,反抗它正是人的自由,它希望征服的也恰恰是人的自由。這就是宗教的事業,這就是它的使命和希望。
雖然宗教關心的是人的自由,雖然它渴望改變人的意志,然而事實上,除了通過人自己、藉助人自己的意志以外,它沒有影響人的任何精神手段。當它利用外部手段,利用武力、引誘或任何實際上與人的自由合作無關的手段時,當它像對待水或風,像對待物質力量一樣對待他時,它無法達到目的,它既無法接近也無法統治他的意志。宗教要想完成自己的意圖就必須使自己變成自由本身可接受的。宗教需要人的服從,但他這樣做必須是自願地、自由地,必須在服從當中保留自己的自由。這就是宗教需要解決的雙重問題。
宗教常常忽視這個問題;它將自由看作是障礙而非手段;它忘記了自己面對的力量的性質,像對待物質力量一樣來對待人類靈魂。正是因為這個錯誤,它幾乎總是站在反對人類自由的權力和獨裁統治這一邊,僅僅將人類自由看作對手,花費更多精力來征服而不是保衛人類自由。如果宗教將自己的行動手段用於更好的用途,如果它沒有被一種自然但極具欺騙性的意願誤導,它將看到,為了在道德上監管自由,就必須保障自由;除了精神手段,宗教無法也不應該有所作為;它就會在致力於統治自由時尊重自由。它太過經常地忘記這一點,結果宗教權力和自由同樣遭受了重大損失。
我不再繼續深入分析教會對歐洲文明的影響的總體結果。我已經將它們歸納為兩個結果:對社會和精神世界的重大、有益影響;對嚴格意義上的政治的弊大於利的影響。我們現在要通過事實、通過歷史來檢驗我們單純從教士社會的性質和處境推斷出來的結論。讓我們看看5到12世紀期間基督教教會的命運是什麼,看看我向你們介紹的那些原則以及我試圖從中推匯出來的結果,是不是真的按照我描述的那樣來發展。
你們要小心,不要以為這些原則和結果會在同一時期出現,並且像我所描述的那樣一目瞭然。人們常常會犯這樣一個重大的、常見的錯誤:在研究相隔許多世紀的歷史時,忘記了精神的演變歷史,忘記了(多麼奇妙的遺忘!)歷史本質上是連續的。就以一個人的一生為例,如克倫威爾、古斯塔夫·阿道夫或黎塞留紅衣主教:他開始自己的事業,向前發展並晉升;他影響了重大事件,並反過來被它們影響;他達到了目的。於是我們認識了他,但僅僅是整個的他。這就像是經歷了上天之手的大量工序後,他釋出上市了。但實際上,剛開始時他並不是他後來成為的那個人;在生命的任何一個階段,他都不是完整的、完成的;他一直在連續形成過程中。人的精神和肉體一樣在塑造中;他們每天都在變化;他們的生命在不斷地自我改變;1650年的克倫威爾不是1640年的克倫威爾。個性的基礎永遠存在,同一個人始終存在,但他的思想、情感和意志發生了多大的變化啊!他失去的和獲得的有多少啊!無論我們檢視一個人的生命中哪個時刻,它都不可能是生命結束時我們將看到的那個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