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講目的——宗教是結社的一種原動力——強制不是統治的本質——政府的合法性條件:1.權力必須掌握在最配得上的人手中;2.被統治者的自由必須得到尊重——教會是一個社團而非門閥,滿足了第一個條件——教會的各種任命和選舉方法——它不滿足第二個條件,因為權威的非法擴張以及濫用武力——教會內部的精神運動和精神自由——教會與君主的關係——精神權力的獨立被確立為原則——教會篡奪世俗權力的藉口和努力
我們已經研究了封建制度的本質和影響。我們現在要研究的是5—12世紀的基督教教會。我說的是「教會」,我已經強調過這一點,因為我要請你們注意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基督教,不是作為宗教的基督教,而是作為一個神學社會的教會,是基督教教士階層。
在5世紀這個社會已經幾乎完全成型。這並不是說它從那以後就再沒經歷許多重大變故,但我們可以說,在那個時候,作為一個社團,作為基督教民眾的政府,教會已經獲得了完整、獨立的生命。
只需要掃一眼就足以讓我們看到5世紀時教會所處狀態和歐洲文明其他組成要素所處狀態之間的巨大差異。我前面提到自治城市制度、封建制度、王權和教會是我們文明的基本組成要素。和羅馬帝國殘骸一樣,5世紀的自治城市制度僅僅是一個沒有生命或確定形式的陰影;封建制度還沒有從大混亂中誕生;王權僅僅在名義上存在;現代社會的所有文明要素要麼處於腐爛中,要麼處於萌芽中。只有教會既年輕又初具雛形;只有它既擁有確定形式,又擁有年輕人的所有活力;只有它同時擁有運動和秩序、活力和規則,也就是說影響力的兩大手段。我問你們,一種制度要想統治社會,不正是一方面依靠精神生活和內心運動,另一方面依靠秩序和紀律嗎?此外,教會還探討過人類感興趣的所有重大問題;它潛心研究過關於人性的所有問題、關於命運的所有可能。因此,它對現代文明產生了非常重大的影響,其重大程度甚至超過了它最激烈的反對者和最熱忱的捍衛者的想象。他們要麼忙著服務它,要麼忙著抗爭它,都僅僅通過一個視角來看待它,因此,我覺得,既無法公平地評價它,也無法全面地衡量它。
在5世紀,基督教教會表現為一個獨立、成型的社會,介於世界的兩大主宰之間——一方是君主,世俗權力擁有者,另一方是人民,作為它們之間的紐帶,影響了它們雙方。
因此,要想全面地認識、理解它的行為,我們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它:首先,我們必須從它本身來考察它,研究它到底是什麼,研究它的內部構成、支配它的各種原則,以及它的本質。然後,我們還必須從它與君主、國王、領主及其他世俗統治者的關係來考察它。最後,從它與人民的關係來考察它。當我們通過這三重考察,推匯出關於教會、它的各種原則、它的地位,以及它必然產生的影響的全景後,我們將訴諸歷史來驗證自己的斷言。我們將發現,5世紀到12世紀期間的那些嚴格意義上的事實和事件是否符合我們通過研究教會本質、它和世界主宰者及人民的關係所得出的結論。
首先,讓我們研究一下教會本身,研究它的內部狀況和它的本質。
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的第一個事實——也許是最重要的事實,就是它的存在,是它作為一個宗教政府、教士階層、教職人士社團、全體牧師、僧侶形態的宗教的存在。
對於許多開明的人來說,這些詞語本身——牧師團體、宗教政府,似乎已經說明了問題。他們認為,一門宗教如果以一個牧師團體、一個合法組織的教士階層,總之,一個受到統治的宗教為結局,整體上來說必然是弊大於利的。在他們看來,宗教純粹是個人和上帝之間的關係;一旦這種關係喪失這種性質,一旦有一個外部權威介入個人和宗教信仰的物件即上帝之間,宗教就變味了,社會就陷入了危險當中。
這個問題不容忽視。要想確定基督教教會的影響力到底是什麼,我們必須知道,光從這種制度的本質來看,教會和教士階層的影響力應該是什麼。為了評估這種影響力,我們必須首先明確,宗教是否真的是純個人的;除了每個人和上帝之間的私人關係外,它是否還會招致併產生其他什麼東西;或者它是否必然會成為一種新的人際關係的源泉,從中必然會產生一個宗教社會以及這個社會的政府。
如果我們將宗教歸結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宗教情感,一種非常真實的情感,雖然它的物件有點模糊和不確定,除了能說出它的名字外,我們幾乎無法加以描述;這種情感時而沉醉於外部自然,時而專注於靈魂最深處;今天痴迷於詩歌,明日糾結於未來奧秘;總之,四處漫遊、四處求索以滿足自我,從不會束縛於任何地方——如果我們將宗教歸結為這樣一種情感,那麼對我來說它顯然應該是純個人的。這樣一種情感可以在人和人之間激發一種暫時關聯;它能夠甚至應當在同情中獲得快樂,從而滋養並強化自身。但由於它的波動性和不確定性,它拒絕成為一個穩定、廣泛的社團的原則,拒絕適應任何具有戒律、儀式和形式的體系;總是,不會產生一個宗教社會和宗教政府。
但是,要麼是我不可思議地誤解了,要麼是這種宗教情感並非人的宗教本質的完整表現。我覺得,宗教是一種不同的事物,絕非僅僅如此。
關於人類天性和命運,有這麼一些問題,它們的答案超越了這個世界,與這個有形世界以外的事物有關,頑固地折磨著那些決心要解決這些問題的人的靈魂。這些問題的答案、包含這個答案的信條教義,或至少自以為包含這個答案的信條教義,構成了宗教的第一個物件和源泉。
還有一條將人引導至宗教的途徑。對於你們當中那些曾經對哲學多少有所涉獵的人來說,我覺得,現在能足夠明顯地看到,道德獨立於宗教思想而存在;和邏輯法則一樣,明辨善惡和去惡趨善的法則存在於人的本性中,它們的原因存在於人自身,恰如它們被應用於人的實際生活。但這些事實得到明確後、道德獨立性得到承認後,人類頭腦中出現了一個問題——道德從何而來?走向何方?這種因其自身而存在的行善義務是一個既無創造者又無目標的孤立事實嗎?它不正隱瞞或不如說是揭示了這個世界之外的一個命運?這是一個自發的、不可迴避的問題。通過這個問題,道德遲早會引導人們到達宗教門口,使人們發現一個自己從未從中假借道德的領域。
就這樣,一方面,在關於人類本性的問題中,另一方面,在為道德尋找認可、起源和目標的必要性中,我們發現了宗教的確定而豐富的源泉。與人們以往對它的描述不同,它以極其不同於單純工具的面貌出現。它呈現為一個集合——首先是教義的集合,由人們在內心深處發現的問題引發,以及與這些教義一致、為這些天然道德賦予意義和認可的戒律集合;其次是承諾的集合,關於人類未來希望的承諾。這些東西真正構成了宗教,這才是宗教的本質,而不僅僅是一種感傷、一種天馬行空的想象、一種詩歌。
通過這種方式將宗教歸結至它的真實要素和本質後,它就不再表現為單純個人的事,而是人們結社的強大和多產的原動力。將它看作是以下信條和教義的理論體系:真理不屬於任何人;它是普遍的、絕對的;所有人必須追尋並承認它。考慮與教義關聯的戒律:針對個人的強制戒律就是針對所有人的強制戒律,必須傳播它,必須將所有人置於它的統治之下。宗教以其信條和戒律的名義許下的承諾也是如此:它們必須被廣泛傳播,所有人都負有采集它們果實的使命。於是你們看到,宗教社會從宗教的基本要素中誕生了。實際上,它從這個源頭誕生是如此的絕對無疑,以至於人們在形容最熱烈的社會情感、最迫切的傳播觀點和擴大社團的需要時,使用了「改信宗教」(proselytism)一詞,這個詞首先應用於宗教信仰,並且實際上幾乎專用於宗教信仰。
一旦宗教社會誕生,當一定數量的人團結在共同的宗教信條、共同的宗教戒律法規以及共同的宗教希望下,這個社會就必須有一個政府。如果沒有政府,沒有一個社會能持續一個星期、一個小時。就在社會形成的那個時刻,甚至光憑它的形成這一事實,它就召喚一個政府,由它來宣佈共同的真理、社會契約,並傳播和支援源自這個真理的戒律。和任何社會一樣,統治宗教社會的權利和政府的必要性隱含在該社會存在這個事實中。政府不僅是必須的,它還會自然形成。我不能再花時間解釋政府在總體上是如何在社會中興起並確立的。我只能說,當事物遵循自己的自然法則發展時,當沒有外部力量干預它們時,權力總是會落到最能幹、最優秀的人手中,落到那些將領導社會朝著目標前進的人的手中。在軍事遠征中最勇敢的人獲得權力;如果一個社團的目標是調查研究或巧妙進取,最能幹的人將成為其領袖。在所有事物中,如果世界遵循自己的自然路線發展,人和人之間的天然差異將得到自由表現,每個人將佔據他適合的位置。對於宗教來說,人們在這方面的天賦、才幹和力量和其他方面一樣是有差異的。有人比其他人更擅長解釋宗教教義,使其得到普遍接受;有人擁有更多權威來說服人們遵守宗教戒律;還有一些人最擅長在人的心靈中維持並激發宗教情感和希望。能力和影響力的差異在世俗社會中催生了權力,同樣也能在宗教社會中催生權力。傳教士也能像將軍一樣脫穎而出。就這樣,一方面,宗教政府必然會因為宗教社會的本質而產生,另一方面,它僅憑人的才幹及其差異性帶來的結果就能自然而然地向前發展。因此,從宗教在人的內心誕生開始,宗教社會就開始發展;從宗教社會出現開始,它就催生了自己的政府。
但是現在出現了一種針鋒相對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任何需要命令或強制的事物,不存在任何強制性事物。政府沒有存在的空間,因為人們需要的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有人認為政府完全甚至在根本上存在於武力中,以此使被統治者服從它的強制性要素,我認為這種關於政府的觀點在總體上是一種非常愚昧和狹隘的觀點。
我且離開宗教視角,探討一下世俗政府。請你們和我一道沿著事實的簡單程式向前走。社會這樣存在著:有一些事情——不管是什麼——要根據它的利益、以它的名義去完成:有一部法律要去制訂、一項措施要去採取、一份判決要去宣佈。同樣,必然存在一個合適的方式去滿足這些社會需要:一部好的法律可去制訂、一項好的措施可去採取、一份好的判決可去宣佈。不管要處理的事情是什麼、要考慮的利益是什麼,在任何情況下總會存在一個必須知道的真理,一個必然決定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的真理。
政府的第一個任務就是去尋找這條真理,去發現什麼是公正的、合理的、適合社會的。當它找到時,它就宣告這條真理。隨後它應當使以下觀點深入人心:政府應當使自己被所有被統治者批准;它應當說服他們相信它的合理性。在這裡面存在什麼強制性嗎?顯然沒有。現在假設,不管是什麼事情,決定這件事的相關真理一旦被發現和宣告後,立刻得到所有人的確信,所有的意志都下定了決心,所有人都認可政府的合理性,自發地服從它。這裡面依然沒有任何強制性,沒有運用武力的空間。是否政府就不存在呢?在所有這一切中是否就沒有政府呢?顯然存在一個政府,並且它完成了自己的任務。只有當發生了個體的抵抗,當政府的想法以及它採取的做法沒有得到所有人的批准和自願服從時,才會出現強制行動。此時政府會訴諸武力,使自己得到服從。這是人類不夠完美的必然結果,這種不完美性既存在於統治權力中也存在於社會中。永遠沒有任何一種辦法可以完全避免它。世俗政府總會有時被迫在一定程度上訴諸強制力。但政府顯然不是由強制力組成的:只要能夠避免,它們就會避免使用強制力,這樣對所有人都有利。事實上,它們的最高理想就是避免使用強制力,將自己侷限於純精神手段,侷限於尋求理解的做法。因此,政府越是避免使用強制力,就越忠實於它的真正本質,就越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它這樣做並不像庸俗之輩所想的那樣縮小了自己的權力;它僅僅是在用另一種方式,用另一種要普遍得多、強大得多的方式來行事。那些大量使用強制力的政府所獲得的成功遠遠不如那些幾乎從不使用強制力的政府。
致力於尋求理解、贏得人心、通過純精神手段行事,政府不僅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並提升了自己,因此它才能完成更多、更偉大的事情。相反,如果它被迫不斷使用強制力,它就會縮小並貶低自己,產生不了什麼效果,能產生的也是極其不好的效果。
因此,政府的本質並不在於強制力、不在於運用武力。構成它的首先是一套手段和權力,用來發現各種情況下的合適做法,發現有權統治社會的真理,以便人類心靈能夠向它敞開,自願自由地接納它。如果不需要使用強制力,甚至完全禁止使用強制力,政府的必要性和實際存在也完全是可想而知的。
宗教社會的政府就是這樣的。無疑,對它來說強制力是禁止的;無疑,無論出於什麼目的,使用武力都是不合法的,原因就一個,它的專屬領土是人類良心。但它的存在並不因此而減少一分;它所完成的上述功績也並不因此而減少一分。它必須明確什麼宗教教義能夠解決人類命運問題,如果已經存在一個能夠解決這些問題的一般教義體系,它必須明確並展示這個體系在各種具體情況下的推論。它必須傳播並維護符合教義的戒律;它必須宣揚並講解它們,以便當社會偏離它們的時候使它迷途知返。決不可以有任何強制力;這個政府的職責是檢查、宣揚和講解宗教美德,並在必要時提出告誡和責難。你儘可能徹底地廢止強制力,依然能看到與政府組織過程相關的各種重大問題不斷產生並要求得到解答。例如,是否需要一個宗教官吏組織,或個人的宗教靈感能否得到信任(宗教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和貴格會之間爭論過這個問題),這樣的問題永遠存在、永遠需要討論。同樣,如果大家都贊成需要一個宗教官吏組織,應該採用一種具有不同權力級別的層級結構呢,還是應該優先考慮一種平等制度,一種宗教官員平起平坐、共同商議的制度?這個問題永遠也不會終結,因為你已經禁止所有宗教官吏——不管他們是誰——使用強制力。因此,我們不應該為了擁有摧毀宗教政府的權利而去分解宗教社會,相反,我們必須承認宗教社會是自然形成的,宗教政府同樣自然地誕生於宗教社會,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明確這個政府應該存在於什麼條件之下,它的基礎、原則和合法性條件是什麼。和所有其他政府一樣,這才是宗教政府的必然存在性所要求的真正研究。
宗教政府的合法性條件與其他任何政府的一樣,它們可以被歸結為兩個:首先,權力應該交給並時刻保持在最優秀、最能幹的人手中,至少在人類不完善性所允許的時間範圍內;應該尋找那些散佈在社會中的真正傑出人才,請他們出來闡述社會執行規則並行使權力。第二,合法組建的權力應當尊重被統治者的合法自由。所有的政府,不管是宗教政府還是世俗政府,其價值都在於這兩個條件:一個形成和組織權力的良好制度、一個保障自由的良好制度。所有政府都應該根據這一標準加以評價。
因此,我們不應該去嘲笑教會或基督教世界政府的存在,而應該去研究它是如何組建的、它的原則是否符合所有良好政府的兩個基本條件。讓我們從這兩個視角來考察教會。
關於教會權力的形成和傳承,人們在說起基督教教士階層時常常用到一個詞,一個我希望拋棄的詞,這個詞就是「門閥」。宗教官吏組織常常被人稱為「門閥」。放眼全世界,看看任何一個產生過門閥的國家如印度或埃及。你們將看到在任何地方門閥在本質上都是世襲的。它是同一職位、同一權力從父親到兒子的傳承。沒有繼承行為就沒有門閥,有的只是社團。社團精神固然有其不便利之處,但它與門閥精神截然不同。「門閥」這個詞不適用於基督教教會。牧師們的獨身生活使得基督教教會不可能變成一個門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