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講 基督教教會(上)

在一定程度上,你們已經看到了這一差異帶來的結果。這種門閥制度、這種繼承現象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壟斷。這是由門閥一詞的定義決定的。當同一職位、同一權力在同一家族中傳承時,顯然特權必然會隨之歸屬於它,誰也無法擺脫自己的出身獲得它們。事實上實際情況就是這樣。一旦宗教政府落入門閥之手,它就變成了一種特權;除了屬於這個門閥家族的人以外,任何人都無法進入。但在基督教教會中找不到任何與此類似的事;不僅找不到類似的事,教會還不斷堅持平等原則,允許所有人不管出身如何都可以角逐它的職務和高位。神職工作向所有人開放,尤其是在5世紀到12世紀期間。教會從所有階層——既包括下層階層,也包括上流社會——招募人員;事實上更多地從下層階層中招募。它周圍一切都處於特權制度之下,只有它堅持平等和競爭的原則;只有它號召一切符合要求的傑出人士去掌權。這是它作為一個組織而非門閥所自然產生的第一個重要結果。

此外,在門閥中存在一種與生俱來的停滯不前精神。這一斷言無需證據。考察任何一段歷史,你們都將看到,在所有社會中,不管是政治性的還是宗教性的,凡是門閥制度佔統治地位的地方,社會都打上了停滯不前精神的烙印。固然,在某些時期,在一定程度上,懼怕進步的精神被帶入了基督教教會,但我們不能說它佔據了統治地位,我們不能說基督教教會陷入了停滯和靜止狀態。在很長時期內它一直處於運動和進步中,有時候是被外部敵人的攻擊所激發,有時候被內部的改革願望和內在發展所推動。總體說來它是一個持續變化和向前發展的社會,擁有豐富多彩、不斷進步的歷史。毫無疑問,教會一視同仁地允許所有人競爭神職職位,根據平等原則不斷招募人員,這大大有助於在教會內部保持並不斷恢復活力和運動,防止停滯不前精神佔據上風。

教會允許所有人角逐權力,它如何保障他們這種權利呢?它如何從社會當中發現那些將要分享統治權的合格人才並使他們上臺呢?

教會主要採用兩個原則:第一種是上級選擇下級——選拔和任命;第二種是下級選舉上級——也就是嚴格意義上的選舉、我們當今所理解的這種做法。

例如,任命牧師的權力,即使一個人成為牧師的權力,僅僅屬於上級。上級對下級行使選拔權。因此,在委任某些有俸聖職——與封建特許權有關的聖職等——的時候,是由上級——國王、教皇或領主——來任命下級;在其他一些情況下,採用的是嚴格意義上的選舉原則。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一直到現在,主教往往由教士群體選舉出來。有時候會眾甚至還會介入。在修道院內部,院長由僧侶們選舉出來。在羅馬,教皇由樞機主教團選舉出來,甚至有段時間羅馬所有教士都參與教皇選舉。因此,你們看到這兩個原則——上級選拔下級和下級選舉上級——在教會中得到承認和應用,尤其是在我們當前研究的這段時期。教會正是通過這兩種方法來任命人員行使一部分教會權力。

這兩大原則不僅是共存的,而且還因為本質不同而相互鬥爭。經過許多世紀、許多起伏後,上級任命下級的做法在基督教教會中贏得了主導地位。但總體上,在5—12世紀,佔據上風的仍然是另一個原則,即下級選舉上級的原則。不要對這兩個如此不同的原則的共存感到驚奇。考慮整個社會、世界的自然歷程和權力在其中的傳遞方式,你們將看到這種傳遞的實施所依據的不是這些原則中的這一個,就是那一個。教會並沒有創造它們,它只是在上天對人類事務的統治中發現了它們,從中假借了它們。它們中的每一個都有其正確性和用途。它們的結合常常是發現合法權力的最好途徑。在我看來,這兩個原則中上級選擇下級的原則在教會中贏得主導地位,這是一大不幸。第二個原則雖然從來沒有完全獲勝過,但仍以不同名義取得了或多或少的成功;在所有時代中、在所有事件中,它都被反覆提出以表示抗議、打破陳規。

在我們所研究的這個時代裡,基督教教會憑藉對平等原則和合格優秀人才的尊重贏得了巨大的權力。它是最受歡迎、最容易進入的社會,它向一切天賦、一切雄心壯志敞開大門。它的權力由此產生,遠遠超過它通過財富或慣常使用的非法手段所獲得的權力。

關於良好政府的第二個條件,即對自由的尊重,教會還有許多事情期待去做。

教會中出現了兩個有害原則。一個是教會公開承認的,事實上已經融入了教會的教義中;另一個是被人性弱點帶入教會的,並非教義的合理推論。

第一個有害原則是否定個人理性的權利,主張在整個宗教社會中自上而下地傳播教義,任何人都無權自行評判。這一原則制訂起來容易,真正盛行起來很難。信念無法進入人的理智,除非得到理智的允許;它必須使自己變成可接受的。不管它以什麼形式呈現,不管它使人想起什麼名義,理性總會衡量它。如果一條教義得到盛行,那是因為理性接受了它。因此,不管偽裝成什麼形式,這些試圖強加於理性的思想總會受到個人理性的作用。固然,理性可能被閹割,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自暴自棄,禁不起誘惑而濫用自己的才能,或沒有充分施展自己有權使用的才能,事實上這都是被教會認可的這一有害原則帶來的後果,但是,至於它的純粹及完全的影響力,它從來沒有也永遠無法完全發揮出來。

第二個有害原則是教會僭取的強制權,這種權利背離了宗教社會的本質,背離了教會的本源和它的初始準則,曾經被許多最傑出的神父包括聖安布羅斯、聖希拉里、聖馬丁等質疑過,但依然盛行併成為一種普遍事實。宣稱有權強迫信仰——如果這兩個詞能並列的話,或通過體罰來改變信仰、迫害異端、藐視人類思想的合法自由,這是一種早在5世紀之前就已經傳入了教會的錯誤,並使它付出了昂貴的代價。

因此,如果我們從它與其成員之間的關係來考察教會的話,我們能看出,與那些主導教會權力形成的原則相比,它在這方面的原則就沒那麼合法、那麼有益了。然而,萬萬不可認為一個有害原則就會徹底敗壞一個制度,或認為它是教會內部所有弊病的原因。沒有什麼比邏輯更能歪曲歷史了:如果人的頭腦執著於一個觀點,它就會從中推匯出所有可能的推論,使它產生它能夠產生的所有結果,然後將它連同整個結果都投影到歷史中。但是事情不是按照這種方式發展的,事態發展不會像人的大腦推導那樣迅速。一切事物中都有善惡的交錯混雜,這種混雜如此完全、如此不可戰勝,以至於無論你深入至何處,無論是社會還是靈魂的最隱蔽要素,你都會發現這兩類客觀事實的規則在並行發展、相互鬥爭,但誰也消滅不了誰。無論是惡還是善,人的本性從不會走極端,它不停地在兩個極端之間搖擺;看起來似乎就要倒下時它又站了起來;看起來走得最堅定時它卻畏縮了。我們在這裡將發現不一致性、多樣性和衝突等特性,我曾將其評論為歐洲文明的根本特徵。除此以外,還有一個普遍事實是教會政府特有的,有必要加以注意。

今天,當我們想到政府這個概念時,不管是什麼,我們知道,除了人的外部活動——人們之間的民事關係——以外,再沒有其他進行統治的理由了。政府承認自己的管轄範圍到此為止。至於人的思想、良心和嚴格意義上的道德,至於個人意見和私人生活方式,它們並不干預;這些都屬於自由的勢力範圍。

基督教教會所做的或希望做的恰恰與此相反;它試圖統治自由、私人生活方式和個人意見。我們的法律僅僅定義那些在既在道德上該受譴責又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僅僅根據這兩個性質來施加相應懲罰。教會則不然,它編了一個目錄,列出所有在道德上該受譴責的行為,然後以罪惡之名統統加以懲罰,試圖壓制所有此類行為。簡而言之,教會政府不像現代政府那樣關心外在的人,關心人和人之間的純民事關係;它關心內在的人,關心思想和良心,也就是說,關心人所有最為私密、最自由,並且最叛逆、最不願受到束縛的一切。因此,由於它的事業的本質,以及它建立政府所依據的原則的本質,教會面臨著成為暴政、使用非法武力的危險。但就在這個時候,這股力量遇到了一股它無法征服的阻力。不管留給它們的活動空間有多狹隘,人的思想和自由都在充滿活力地反抗一切征服企圖,時刻逼迫它們所忍受的暴政下臺。這種事就在基督教教會內部發生了。你們看到異端被放逐、探索權受到譴責、個人理性受到藐視,以及必須遵循權威來傳教的原則。然而,你們能找出哪個社會,其中個人理性的發展比在教會中更大膽?如果不是個人意見的結果,宗派和異端又是什麼?宗派和異端、教會中的所有反對派,都是充斥其中的精神生命和活力的無可置疑的證據。這是一種激烈而又痛苦的生活,滿布了危險、謬誤和罪惡,但是高貴而強大,帶來了思想和理智的最好發展。撇開反對派,深入考察教會政府自身,你將發現它組織和行事的方式與它的一些原則所表明的東西極其不同。它否定探索權,希望剝奪個人理性的自由,但它不斷求助的卻恰恰是理性,並且自由是它的統治性事實。它的制度和行動手段是什麼?是省級議會、全國議會、全體議會,是持續不斷的通訊、持續不斷地發表書信、各種訓誡和著作。從來沒有哪個政府能把討論和共同商議推行到這種程度。我們簡直以為自己置身於希臘哲學各流派中了。並且,待解決的不僅僅是討論或尋找真理,它還涉及權威、採取措施、釋出法令等問題,總之,一個政府的各種問題。然而,就在這個政府內部,精神生活的能量如此強大,以至它成為了主要的、普遍的事實,其他一切都為之讓步;普照四方的是理性和自由的運用所發出的光芒。

我絕不是在暗示我所列舉的那些壞原則,那些我認為存在於教會制度中的壞原則,停留於教會中卻沒有產生影響。在我們現在研究的這個時代裡,它們已經結出了太苦的後果,並且註定在將來結出更苦的後果,但它們沒有幹盡它們能幹的所有壞事,沒有將同一塊土地上的所有好作物全都芟除。這就是從自身、內部結構和本性視角來觀察教會所得出的結論。接下來,我要探討它與君主——世俗權力的主人——之間的關係。這是我答應用來考察它的第二個視角。

當帝國覆滅時,教會發現自己誕生於其中、興起於其中,並與其擁有共同習俗和悠久聯絡的古羅馬制度和政府不見了,自己面臨的是這些在大陸上游蕩或定居於城堡中的蠻族國王和首領,沒有任何傳統、信條或情感能夠聯接他們和它,它面臨巨大危險,同樣巨大的還有它的恐懼。

一個想法在教會中流行起來:那就是控制新來者,使他們轉變信仰。教會與蠻族的早期來往除此以外幾乎別無目的。要想影響蠻族,就必須求助於他們的感官和想象力。因此我們發現,在這個時期,禮拜儀式的數量、隆重程度和多樣化程度都出現了巨大增長。歷史文獻證明這是教會影響蠻族的主要手段,它通過輝煌壯麗的景象使他們轉變信仰。當他們定居下來並轉變信仰後,當他們和教會之間已經存在一些聯絡後,它依然不停為他們冒險。蠻族的殘忍和魯莽是如此地根深蒂固,以至用來啟發他們的新教義和情感幾乎對他們沒產生什麼影響。暴力很快重佔上風,和社會其他部分一樣,教會成了它的受害者。為了自保,它宣佈了一條制訂於帝國統治時期的原則,不過更加模糊,這就是精神權力和世俗權力的分離以及相互獨立。正是藉助於這一原則,教會在與蠻族的來往中得以自由發展。它堅持說,武力不能作用於信條、希望和宗教承諾等體系;精神世界和世俗世界是涇渭分明、截然不同的。你立刻就能看出這一原則帶來的好處。除了給教會帶來現實利益外,它還帶來了以下不可估量的影響:在權利的基礎上,權力得到了分離和分別控制。並且,在維護整個精神世界徹底獨立的同時,教會還為個人精神世界的獨立即思想的獨立鋪平了道路。教會宣稱,宗教信念體系不能受制於武力,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運用教會的語言。這種自由探索的原則、個人思想自由的原則和整個宗教權威獨立於世俗權力的原則一模一樣。

不幸的是,對自由的渴望很容易變成對統治權的覬覦。這種事就在教會內部發生了。由於野心和人類自負的自然發展,教會不僅企圖確立精神權力的獨立性,還企圖確立它對世俗權力的統治權。但是,萬不可認為這種意圖除了人性弱點外就沒有其他原因了;還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值得了解。

當自由支配精神世界,當思想和人類良心不受制於一個爭奪它們的辯論和決定權或使用武力鎮壓它們的權力,當不存在任何有形的、組建完備的、宣稱擁有並行使發號施令權利的宗教政府,那麼,宗教世界統治世俗世界的想法就是不可能的。當今世界的狀況便差不多如此。然而,如果存在,就像10世紀的確存在那樣,一個宗教界的政府,當思想和良心受制於法律、制度和權力,被其僭取了支配和約束它們的權利時,總之,當宗教權力完成組建,憑藉權利和權力實際控制了人類理性和良心時,很自然地,它將試圖霸佔世俗世界的統治權。它將說:「現在,我對人身上最高貴、最獨立的那一部分,對他的思想、內心意志和良心都擁有權利和影響力,難道我對他的外在的、物質的和當前的利益還沒有權利嗎?我是正義和真理的解釋者,難道我還不能根據正義和真理來管理世俗事務嗎?」憑藉這個理由,宗教界確實試圖篡奪世俗世界的權力。當時宗教界囊括了人類思想的所有進展,從這一事實來看這一點更加確定無疑。當時只有一門科學,那就是神學;只有一個宗教界,那就是神學界;其他所有科學、修辭學、數學,甚至音樂,統統包含在神學中。

因此,當宗教權力發現自己處於人類一切思想活動的領先位置時,就很自然地僭取了世界的統治權。還有第二個原因同樣有力地造成了這個結局——世俗世界的可怕狀況、世俗社會政府中盛行的暴力和不公。

許多世紀以來,我們輕鬆地談論世俗權力的各種權利,但在我們研究的這個時代,世俗權力僅僅是武力,是無法無天的強盜行為。而不管如何不夠完美,教會的觀念依然與道德及正義有關,遠遠優越於這樣一種世俗政府。人民的呼聲不斷敦促它取而代之。當教皇或主教宣佈沒收一位君主的權利、解除其臣民的效忠誓言約束時,這種干預毫無疑問會受到各種辱罵,但在具體情況下,往往是合法的、有益的。一般而言,當自由讓人類失望時,有責任取而代之的是宗教。在10世紀,人民無法保衛自己,沒有可用的權利來對抗世俗暴力。宗教以上帝的名義進行了干預。這是幫助神權政治原則獲勝的一個重要原因。

還有第三個原因,我認為很少有人提到過:教會首腦地位的複雜性、社會角色的多樣性。一方面,他們是高階教士、宗教界的成員以及宗教權力的一部分,並憑此頭銜保持獨立;另一方面,他們還是封臣,因此受世俗封建制度約束。這還不是全部,除封臣外他們還是臣民,羅馬皇帝與主教、教士之間的古老關係的一部分現在變成了教士和蠻族君主之間的關係。由於一系列過於冗長乏味而無法細說的原因,主教們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將蠻族君主看作羅馬皇帝的繼承人,將自己的所有特權歸功於他們。因此,教士階層的首腦擁有三重身份:神職人員身份,因此是一個獨立的人;封建身份,受到特定職責約束,必須提供某些服務;最後是單純的臣民身份,因此必須服從一位專制君主。現在注意結果。世俗君主們和主教們一樣貪婪、野心勃勃,利用他們作為領主或君主的權利不斷蠶食宗教獨立性,搶奪聖職授予權、主教任命權等。另一方面,主教們常常固守自己的宗教獨立性,逃避他們作為封臣和臣民的義務。因此,在任一方面都存在一種幾乎不可避免的趨勢,迫使君主們去摧毀宗教獨立性,迫使教會首腦們將宗教獨立性當成一種一統天下的手段。

其結果已經在眾所周知的各種事實中顯露出來:在關於聖職授予權的爭吵中、在教會和君權的鬥爭中。教會首腦們的各種不同地位以及調和它們的困難,是這些權利主張的不確定性和鬥爭的真正根源。

最後,教會和君主還有第三種關係,這種關係對它最不利,對所有人都最不幸。它要求採取強制行動,要求擁有強制和懲罰異端的權利,但它沒有做這些事的手段,它沒有可供調遣的武力。當它給異端分子定罪後,它沒有對其執行判罰的手段。它能做什麼?它懇求所謂「世俗之手」的幫助;它借用世俗力量作為強制手段。因此,對於世俗力量,它將自己置於了仰人鼻息的位置。這是它由於採取了強制和迫害這一有害原則而使自己必然陷入的可悲境地。

我還有一件事要做,就是使你們瞭解教會和人民的關係,這裡面盛行什麼原則,對整個文明帶來了什麼結果。隨後,我將通過歷史、事實以及教會命運在5—12世紀期間的滄桑變化,來驗證我們在這裡通過教會制度和原則的性質得出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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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譯者注:英譯者使用了caste一詞,常被翻譯為「種姓」,特指印度世襲的社會階級,泛指具有排他性和限制性的社會或職業等級、特權階級,類似中國歷史上的「門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