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封建制度

讓我們看看這個小型封建社會和它所關聯的總體社會之間是什麼關係、這些關係對於文明的發展必然會帶來什麼結果。

你們已經瞭解了連線封地領主們的紐帶的性質,一邊是服務義務,一邊是保護義務。我不會深入探討這些義務。你們對它們的性質有個總體概念就足夠了。在每個封地領主的頭腦中,這些義務必然會引發一定數量的道德觀念和情感,如職責的觀念、友愛的情感。事實很明顯,通過封地領主之間的關係,盡責、奉獻和信守諾言的原則以及隨之產生的各種情感得到了發展和維持。

這些義務、職責和情感努力轉變為權利和制度。眾所周知,封建制度迫切希望通過法律手段明確領主應該向其封建主提供什麼服務;他可以得到什麼服務作為回報;在什麼情況下封臣應該向封建主提供經濟或軍事援助;封建主應該通過什麼形式使封臣同意提供並未包含在封地當中的服務。人們多次嘗試將所有權利置於制度的保障之下,其目的是確保它們得到尊重。因此,領主司法權應運而生,為領主們向共同封建主提出的申訴提供司法裁決。同樣,每個有點分量的領主召集封臣參加議會,來和他們交涉那些需要他們同意或協作的事務。簡而言之,出現了一批政治、司法和軍事手段,人們試圖用它們來組織封建制度,將領主之間的關係轉變為權利和制度。

但是這些權利和制度沒有任何現實性,沒有任何保證。

如果你問一個人「保證」「政治保證」意味著什麼,他會不由自主地覺得,它的基本性質是在社會中持續存在一種意志和權力,它有可能且有條件把一項法律強加至個別意志和權力,使它們遵守共同規則、尊重普遍權利。

只有兩種政治保證制度是可能的:要麼是必須有一個高於所有其他意志和權力的個別意志和權力,它如此之高,以至沒有誰能夠反抗它,一旦它加以干預,所有人被迫立刻屈服於它;要麼是存在一個公共意志和權力,它是協議的結果,是多個個別意志發展的結果,並且一旦形成,它就能夠將自己強加於所有人,使自己得到所有人同等的尊重。

這就是兩種可能的政治保證制度:一個人或一個團體的專制,或自由政府。如果我們回顧各種制度,我們發現它們統統屬於這兩種中的某一種。

然而,在封建制度下,這兩種制度中任何一種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毫無疑問,領主們並非全都旗鼓相當。有許多領主勢力更大,足以壓迫弱者。但是,從第一個封建主即國王開始,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強加法律至所有其他人,使所有人服從他。我們能觀察到,所有支援權力和行動的常設力量都不存在:沒有常設軍隊,沒有常設稅收,沒有常設法庭。每當有需要時,這些社會力量和機構不得從頭開始,東拼西湊地重新建立。每次訴訟都需要組建一個法庭,每次打仗都需要組建一支軍隊,每當缺錢時都需要徵收一項稅收。一切都是臨時、偶然和特殊的。沒有任何集中、常設和獨立的行政手段。顯然,在這種制度下,任何人都無法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或使公共權利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另一方面,抵抗很容易,恰如鎮壓很困難。領主們封鎖在自己的城堡中,只需要應付少量敵人,在條件類似的封臣中很容易地找到聯合方法以及抵禦手段,因此能夠十分輕鬆地保護自己。

因此,我們看到,第一種保證制度,即置於最強者的干預的制度,在封建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另一種制度,自由政府和公共權力的制度,同樣也是行不通的。它從來無法在封建制度內部興起。理由非常簡單。當我們在今天說起公共權力,說起所謂的主權,即頒佈法律、徵稅和懲罰的權力時,我們都會想到這些權力不屬於任何一個人,任何人都無權因為自己的原因懲罰他人、向他人強加罪名或法律。這些權力僅僅屬於整個社會,只能以它的名義行使;社會並非自身擁有這些權力,而是從至高無上者那裡獲得的。因此,當個人面對這些權力時,不知不覺中就會被一種情感征服,覺得自己面對的是一個公共、合法的權力,這股權力擁有支配他的使命,而他早已發自內心地屈服。但在封建制度下,情況完全相反。領主在自己領地上對居住在此的人擁有所有主權;他們是領地固有的,是他的私人財產的一部分。今天屬於公共權力的東西,那時屬於私人權力。當這位領主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業主對他周圍所有人行使主權後,前去參加一個會議,一個在他的封建主面前召開的議會。參加議會的人員數量不多,通常是和他平等或差不多的人。他既不會帶來、也不會帶回關於公共權力的思想。這種思想與他的所有生活方式都是矛盾的,與他在自己領地內慣常做的一切都是矛盾的。他在那裡看到的只有那些擁有一樣權力的人、那些處於相同地位的人、和他一樣以個人意願的名義行事的人。在這個政府最高部門中,在我們所謂的公共機構中,沒有任何事物向他傳遞或強迫他承認我們頭腦中固有的公共權力的優越性和普遍性。如果他不滿意決議,他會拒絕同意,或訴諸武力加以抵抗。

在封建制度下,武力是權力的真實、慣用的保證——如果我們可以將武力稱為一種保證的話。一切權力永遠都可以求助於武力來使自己得到承認和服從。沒有任何制度能夠成功地做到這一點。並且,人們如此普遍地感受到這一點,以至幾乎沒有人去求助於制度。如果領主法庭和封臣議會能夠發揮影響,我們應當在歷史中更頻繁地見到它們,發現它們發揮更大活力。它們的罕見證明了它們的無效。

對此我們千萬不要感到驚訝,除了我前面描述過的理由外,它還有另一個理由,更加明確、更加深刻。

在所有行政和政治保證制度中,聯邦制度肯定是最難建立和推廣的。因為這項制度在於將所有可以留下的政府成分都留在各個地方和各個特殊社會,僅僅從中拿走維持大社會必不可少的成分,帶到大社會的中心組成一箇中央政府。聯邦制度在邏輯上最簡單,事實上最複雜。要想調和它允許保留的本地獨立和自由的程度和它所要求的、在特定場合下所設想的普遍秩序及服從的程度,顯然必需一種極度發達的文明。和其他制度相比,建立和維持這個制度必然需要個人意志和個人自由的更多協同,因為它的強制手段遠遠少於其他制度。

因此,聯邦制度在社會中的應用顯然需要社會的理性、道德和文明得到最大程度的發展。而封建制度想要建立的正是這樣一種制度。大封建制度的思想實際上就是一種聯邦制思想。它所依賴的原則正是我們當前的諸如美國聯邦的建立所依賴的基礎。它的目的是將所有可以留下的政府和主權成分都留在每個領主手中,僅僅將盡可能少的部分權力,僅僅在絕對必須的情況下,帶至封建主或由貴族們組成的全體大會。你能看出,在愚昧無知和野蠻激情之中,總之,在像封建制度這樣一種如此不完美的正常狀態下,建立這樣一種制度是不可能的。這種政體的本質與它試圖適用的人的思想及生活方式是相互矛盾的。看到這些組織社會的努力遭受的挫敗,誰會覺得詫異呢?

我們已經研究了封建社會,首先是它最簡單和基本的組成要素,其次是它的整體。我們已經通過以下兩個視角:它必然做了什麼、它自然會帶來什麼,考察了它對文明歷程的影響。我覺得我們已經得到了以下兩個結果:

首先,封建制度對個人的內部發展產生了重大、總體上有利的影響。它在人的頭腦中激發了各種思想、熱烈的情感、精神需求,以及性格和慾望的良好發展。

其次,從社會視角來看,它無法建立法律秩序或政治保證。這對於歐洲社會的復興是必不可少的。歐洲社會已經被野蠻完全瓦解,無法承擔一種更正規、更廣泛的形式。但是本身糟糕透頂的封建形式既無法調節自己,也無法擴充套件自己。由於封建制度而在歐洲社會得以彰顯的唯一政治權利是抵抗的權利——我說的不是合法抵抗,這在一個發展程度如此低的社會中是不可能存在。社會的進步恰恰在於,一方面,用公共權力代替個人意志;另一方面,用合法抵抗代替個人抵抗。這就是社會秩序的偉大目標、根本改善之所在。個人自由的活動空間非常大,因此,如果個人自由出軌,必須要求它對自己做出解釋時,只能訴諸公共理性,來確定創立什麼程式來對抗個人自由。這就是法律秩序制度和合法抵抗制度。你們不難看出在封建制度下這一類事物都不存在。封建制度維持並實踐的抵抗權是個人抵抗權——一種可怕的、反社會的權利,因為它訴諸武力和戰爭,而這會摧毀社會本身。然而。這種權利永遠不應該從人的內心當中廢除,因為廢除它就等於接受奴役。對抵抗權的情感已經在羅馬社會的恥辱中消失,無法從它的殘骸中重生。在我看來,它也不可能更自然地來自基督教社會的原則。我們應該感謝封建制度將它再次引入歐洲生活方式。使它永無用武之地是文明引以為榮的事,不斷彰顯它、捍衛它則是封建制度引以為榮的事。

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這就是我們先不考慮歷史發展,僅僅考慮封建社會自身,考慮它的一般組成要素,這樣考察封建社會所獲得的結果。如果我們把目光轉移到事實上,轉移到歷史上,我們將發現我們所期待的事情都已經發生了,封建制度已經完成了它適合做的事,它的命運符合它的本質。我可以引用各種事實來證明我從這一制度的本質中推匯出來的各種猜測和推斷。

掃一眼從10世紀到13世紀期間封建制度的總體歷史,我們不可能弄錯它對各種情感、性質和思想所產生的重大、有益的影響。察看這一時期的歷史,我們不可能不遇到顯然誕生於封建生活習俗的大量高貴情操、偉大行動和卓越人性。固然,騎士精神與封建制度並不相同——然而,它是後者的女兒:這種高尚、慷慨、忠誠的情感恰恰來自封建制度。它對自己的出身讚譽有加。

把你的目光投向另一方面:歐洲想象力的第一次爆發、詩歌和文學的第一次嘗試、歐洲在擺脫野蠻狀態後嚐到的第一次智力享受,所有這些都誕生於封建制度的庇護下、羽翼下,誕生於封建城堡內部。人類的這種發展需要靈魂和生活的運動和閒暇,以及普通民眾在其勞累、陰鬱、粗糙、艱辛的生活中不可能遇到的上千種條件。在法國、英國和德國,歐洲的第一次文學回憶、第一次智力享受都與封建時代有關。

相反,如果我們向歷史請教封建制度對社會的影響,它的回答永遠與我們的猜測一致。它將回答說封建制度像阻礙普遍自由的擴張一樣阻礙了普遍秩序的確立。不管從什麼視角考慮社會進步,你都將發現封建制度發揮著阻礙作用。因此,從封建制度的最早階段開始,發展秩序和自由的兩個重大動力——一方面是君主的力量,另一方面是民眾的力量,即王權和人民——就不斷地攻擊它、反抗它。在不同時期,人們曾經嘗試過控制它,從中建立一個多少有點合法和普遍的國家:在英國,做出這種嘗試的是征服者威廉和他的兒子們;在法國是聖·路易;在德國是眾多皇帝。所有的嘗試、所有的努力都失敗了。封建社會的本質與秩序及法制是矛盾的。在現代,一些知識分子曾經試圖將封建制度重新確立為一種社會制度。他們渴望從中找到一個法治、井井有條、不斷進步的國家。他們把它說成是黃金時代。但要他們指出這個黃金時代的具體位置或時間,他們就無能為力了:它是一個沒有日期的烏托邦,是一齣在歷史中既找不到舞臺也找不到演員的戲劇。這種錯誤的原因很容易發現,它同樣解釋了那些一提起封建制度的名字就忍不住咒罵的人的錯誤。這兩派中的任何一派都沒有費心去思考封建制度所具有的兩個方面,去區分一方面,它對人的個體發展的影響,另一方面,它對社會狀態的影響。一派無法說服自己,一個從中找到如此多美麗情感、如此多美德的社會制度,一個目睹了所有文學的誕生的社會制度,一個生活方式高尚高貴的社會,怎能像人們宣稱的那樣邪惡和致命。另一派只看到了封建制度對民眾所幹的壞事、它為秩序和自由的確立帶來的阻礙,無法相信那些優良的個性、偉大的品德和任何進步能夠源自於它。這兩派都弄錯了文明的雙重要素。他們不理解文明包括兩種發展,其中的一種可能在一定時期內獨立於另一種產生,然而經過若干世紀後,憑藉一系列機緣,它們必然會相互喚起、相互引發。

最後幾句,理論上封建制度是什麼樣子,它實際上就變成了什麼樣子;理論上指出它可能帶來什麼,它實際上已經帶來了什麼。個人生命中的個性和能量是羅馬世界的征服者們的主要特點。個性的發展必然首先來源於由他們自己、為他們自己而建立的社會制度。個人在進入一個社會制度時,他自己帶給這個社會的,即他的內在精神品質,對他所在環境產生了強有力的影響,而環境又反作用於這些品質,加強並發展了它們。個體在日耳曼社會中佔據統治地位;作為日耳曼社會的產物,封建制度在發揮其影響力時,為的正是個體的更好發展。我們將在文明的不同組成要素中再次發現同樣的事實;它們忠實於自己的原則;它們沿著自己最初的方向向前發展,並鞭策世界向前發展。在我們的下一講中,5世紀到12世紀的教會歷史及其對歐洲文明的影響,將為我們提供這一事實的另一個顯著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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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譯者注:亞伯拉罕相傳是希伯來人的始祖,見《聖經·創世紀》。

中譯者注:塔西陀是古羅馬的一位著名歷史學家。

中譯者注:此處英文為people,含有「人們、人民、民族」等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