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隱居(1976—1979 四十一到四十四歲)

李敖回憶錄 李敖 第1頁,共2頁

在最後一次軍法審判的時候,我雖一言不發,但卻留了一張書面的意見,可以顯示我採取「緘默權」的根源,全文如下:

審判長先生:

我只要花一分鐘就可以把話說完,我的話共分五點:

第一點:關於本案內容部分——我沒有話可說,我用法律裡面的緘默權。我想我也不必說明我為什麼不說話,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以前,耶穌在被審判的時候,也不說話。

第二點:關於判決的部分——過去我不上訴,以後也不上訴。雖然我是無辜的,雖然我沒有罪,我仍願引用印度獨立的偉大領袖甘地在法庭上的兩句話:「我不願浪費法庭的時間,我承認有罪。」

第三點:關於我的態度部分——我現在宣告,我自被捕後,因被刑求而來的一切我寫和我簽字的東西,全部無效。也許我信心不夠,無法抵抗現代科學方法的刑求,但我知道五百四十四年以前,最有信心的聖女貞德在被捕以後,也犯過跟我同樣的無可奈何的錯誤。

第四點:關於所謂爆炸案部分——雖然跟我無關,但我願為李政一、劉辰旦、吳忠信、郭榮文、詹重雄五個小朋友做他們「人品的證人」,這就是說,我相信他們不是做這種事的人,他們的誣服,是被刑求的結果。我請求審判長先生給他們做無罪的判決(附帶宣告一聲、,在進這軍法處大門以前,我跟他們並不認識,所以我的請求,可以說是客觀的,值得審判長先生參考的)。

第五點:關於我個人的刑期部分——我不要求做減刑的判決,也不對加重不滿。美國民間領袖尤金·戴布茲(就是坐在牢裡還有一百萬人投票選他做總統的尤金·戴布茲)1918年在法庭上的三段話就是我的話:

「只要有下層階級,我就同流;

只要有犯罪成分,我就同儔;

只要獄底有遊魂,我就不自由。」

只要我在這島上,不論我在牢裡也好,在牢外也罷;不論我是「名不副實」的「大作家」也好,或是「名實相副」的「大坐牢家」也罷,我都不會有自由的感覺。因此關於我個人這部分,我不請求減輕。

李敖9月15日

從這一書面陳述中,可以看出我四年多坐牢下來,心靈上所顯示的平靜與蒼茫,這一平靜與蒼茫,使我對刑期多少或出不出獄並不沾滯,但對我放眼的方向,卻別有洞天。1975年9月22日判決確定後,我寫了一封秘密的信給吳俊才老師,吳俊才在臺大教我「近代印度史」,那時是國民黨「文工會」主任,是當權派,我信中說:

俊才老師:

以十八年師生之誼,請老師先聽我一句——「李敖實非臺獨分子!」

我十四歲到臺灣,現已四十,但我至今不會說臺灣話。不會聽臺灣話。我二十七歲「暴得大名」,貴黨報紙罵我是「反派小生。」臺灣人有政治野心者想「統戰」我這外省人,不足為奇。但我對政治乏味,因此,我拒絕了高玉樹。

臺獨分子拿我做物件,我想至少有三派——(一)「臺灣青年」派(他們不斷拿我在他們機關刊物上做主題);(二)散發傳單派(散發「歡迎李敖參加我們的行列」等傳單);(三)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一)(二)兩派我根本不認識。第(三)派認識都在他們變成叛亂犯之前。他們出獄後,跟我有來往,我不相信他們會再做書呆子式的政治活動,所以不以為意,不避瓜李之嫌,現在證明了我比他們還書呆。

我在謝、魏被捕後三週被捕,他們把我說成「五分之一」(謝說「五委員」之一,魏說「兩個半」之半),說我同意加入組織,我完全莫名其妙。這時候正是火車站出現「歡迎李敖參加我們的行列」等傳單的時候……當然構成了辦案聯合小組(各單位組成)對我的合理懷疑,由於我多年做「反派小生」的紀錄太壞,使我無法取信於人。……大概十幾天後,我感到不遙為配合這「五分之一」的說法,恐怕不得了結。我出於無奈,編了一套說辭,我說我們開過加入的玩笑。我當時想,這一說辭,既可遙為配合加入的意思,又可因開玩笑而大事化小,既無法在「有無上」澄清,只好在「輕重上」取信於一時。

半年以後,調查局的劉科長來看我說:「好訊息告訴你,查清楚了,我們知道冤枉你了。」後來我聽說臺獨分子終於承認對我誣攀。一年後開庭,臺獨分子當庭承認對我誣攀,「被迫咬李敖」云云。其實這時候,臺獨分子的宣傳目的已達,他們終於號召成功他們有了一個金字招牌的外省同志,並且讓貴黨背害賢之名。

我自己坐牢,我沒話說;但陪臺獨分子坐牢多年而不能自明,我為之茫然。

接著我提到:

在「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上,我和貴黨任何「愛國者」並無二致,雖然我被目為敵人。

我被目為敵人。我的書被禁了,雜誌被停刊了,店面被封門了,牛肉麵都賣不成了。……我淪為荒貨小販,靠老面子推銷古書和舊貨(即《紐約時報》說我的在賣舊電器)。當李翰祥太太看我滿身大汗同小工一起抬冰箱朝她廚房搬,問我:「一代大作家為何淪落至此?」我只有苦笑。

最後十四個月軟禁到來,使我朋友嚇光,生意垮盡。我沒想到我放棄筆桿已六年,可是仍不見容於人。

我又衝動了,我認為貴黨不許我做拿筆桿的人,又不許我做不拿筆桿的人。我開始報復。這些報復都開始在沉默六年以後,都開始在軟禁發生以後。……我依稀看到悲劇的後果,我看到兩敗俱傷。

我又寫道:

從軟禁起算,我失掉身體的自由已近六年。六年前是書被禁了,雜誌被停刊了,店面被封門了……六年來,是荒貨小販做不成了,朋友嚇跑了,女人嫁人了,房子抵押了,親人變了,甚至弟弟也因債坐牢了。一切已凋零褪色,面目全非。內在的自己已由絢爛趨於平淡,外在的關係已由平淡歸於虛無,六年煙雲,可使內外有如此奇變,我彷彿覺得我不是重生一回,而是死了九次。

自1949年到臺灣,我在窮苦中長大,從寫蠟板到送報,到餓著早飯省錢買書,逐漸建立我的一點尚不尋常的「成績」,我做過錢穆寫信稱許的中學生,老師賞識的大學生,胡適限時信送錢贖當的研究生。我最後在極短的時間裡純用文字的力量平步青雲,所向披靡,使想用筆桿壓伏我的人為之失色,轉而以筆桿以外的方法染我身上的顏色。「才如江海命如絲」,我從大作家降為大坐牢家,一切都似前定。孤燈黯淡,子夜獨思,李鴻章說這島是「傷心之地」,對我更有多重的感傷。

我自動申請斗室獨居,終年做宗教式的閉關隱遁。細讀老師的新作《甘地與現代印度》。在靈脩方面,得益尤多。日遠的哲人星期一靜默,我已多年每天都是星期一。靜默使我獨與天地精神往來,上達廣漠之野,無何有之鄉。初判十年,我不上訴,我認為,我該在「傷心之地」坐牢,我願用長年坐牢,償付我做的和我沒做的。我認為一切都已太遲。這次更審,在法庭上我一片緘默!我只向法官引了一句老師書中的話——「我不願浪費法庭時間,我承認有罪。」

老師收到我這封信的時候,我所餘刑期已不到一年。寫這封信的時機,已經到來。我願向老師表白如下:

《文星》被停刊在1965年,今年已1975年,我支付了十年的青春與困境——每況愈下的困境——償還我早年的短期的同室操戈,如今已將兩清。二十六年前;我跟貴黨同來這「傷心之地」,同樣的「愛國」、同樣的胼手胝足,雖然不是同志,但也不該是敵人。天下沒有不解的怨仇,何況我們同一血液,一切宜解不宜結。在這即將兩清的尾聲中,我願透過老師,站在「國家」利益的觀點,權衡我在這島上的去留。我們的敵國,經過權衡已算出放逐作家比留下好,寬大本身就是雄辯,抵消出境後作家的「馬後炮」而有餘,在這一公算下,大作家索爾仁尼琴也好,小作家馬克西莫夫也罷,都被放逐。我在此只就作家去留利害立論,當然是借喻,不是拿蘇聯來比喻。因為我們不是放逐,而是歡送,是雙方在和諧氣氛下協議出我的好處,就是臺灣的好處。我在這島上對臺灣是多餘,對我是浪費。……

在以低姿態建言,提議出獄後放我去外國,我並告訴吳俊才老師,在我這政治案本案以外,還有一件「明明是政治案本案引出的案中案」,在「司法法庭」,以所謂詐欺罪判我半年,「我不能坐這種被誣的不名譽的牢,我請求老師代我政治解決。」全文最神來之筆是我向吳俊才老師提出的奇想,我說我去外國,可以協助彭明敏問題的解決,「我認為他回來非不可能。」這當然是我的一個餌,誘他們放我出去,我再徐圖後計,跟國民黨算總賬。君子報仇,「出國」不晚。果然這封秘密的信奏了效,1976年7月23日,我正在「仁愛莊」被洗腦,所方忽然通知我,說保安處派車來,接我去臺北一趟。上車後直駛基隆路警備總部招待所客廳,未幾吳俊才老師出現,他說他收到我的信很感動,為「國家」為學生他都願出面處理。問我有什麼困難,都可跟他說。我說我入獄後,我弟弟吃了我的錢,把我在他名下(我不把財產放我名下,是怕被「政府」沒收)的水晶大廈房子給押在華僑銀行,又不繳利息,以致房子落在銀行之手,盼能代為解決。後來吳俊才老師再和我見一次面,他說水晶大廈房子部分,他幫忙解決;去外國部分,等我出獄後再說;案中案的司法冤獄部分,查明確是冤獄,乃透過協調,以「不執行」解決。吳俊才老師相對要求我任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以表示大家不再敵對,並且解決我的生活問題,我以叛亂案的褫奪公權六年也可就此不了了之,可證明所謂國民黨法治,不過乃爾!乃同意。

我是1976年11月19日服刑五年八個月期滿,無保出獄的。出獄後第十一天(12月1日),就有了生平第一個正式職業。那天「國關中心」主任蔡維屏約我見面,說目前研究大樓的研究室已滿,把我安排到總務大樓,用總務主任辦公廳對面的房間做研究室,我心知他們要「隔離」我,我笑而受之。「國關中心」圖書館「敵情資料」甚多,我去借書,我一到,安全室江主任就到,並向女職員們調查我所借何書,我心裡有數,一本書也不借。我去「國關中心」,根本的心態就是應付吳俊才老師的。到了第二年,吳俊才老師去薩爾瓦多做「大使」去了,我趁機堅辭「國關中心」職務,主任蔡維屏不肯放人。我感覺是:「那次短暫的‘副研究員’,就好像一個人上街買菜,突然被抓去當兵,他一有機會,必然要開小差,還回去買菜一樣。」最後,「在中心我待了十三個月,但是全部上班的時間,不到十三個小時。不但拒絕研究,也拒絕討論、拒絕聽演講會、拒絕簽到、拒絕請領書報,最後拒絕領薪水。」我決心走人。1978年,我甚至有存證信給蔡維屏:

一、本人已早於1月22日以掛號信辭職,同時退回薪水,附還證件,並請寄下離職證明。

二、不料等了四個多月,一直沒收到離職證明,反到收到「國研」政人○二○九號和○四○○號來件,視同本人仍在任職,顯與事實不符。

三、並隨信退回來件,並請將離職證明寄下。

只是蔡維屏做不了主,堅不準辭。後來吳俊才老師自薩爾瓦多返臺,親到我家,同意我辭職,但邀我去《中央日報》任主筆,再準備接任總主筆,我笑著說:「我不會給國民黨做打手的,謝謝老師啦!」1978年8月20日,我終於收到蔡維屏簽發的「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工作人員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欄填的是「辭職」,「離職日期」欄填的是「1978年3月1日」,但證明書籤發日期卻是「1978年8月18日」,可見這一辭職,是經過好幾個月的折騰才成功的。合理的推測是:官方想以「粥馬溫」之職羈縻我,並顯示雙方關係沒惡化,但是這種「優遇」,對李敖是無效的,李敖還是幹方百計地跑了。離開「國關中心」顯示了我的兩點風格:第一,我不愛錢,薪水是副教授待遇,純領乾薪,每年也不少錢,如老老實實,可領二十多年,為數可觀;第二,我愛惜羽毛和自由,主動求去,不像陳鼓應他們貪領薪水,最後因競選被掃地出門了。

我要離開「國關中心」,基本上是一心想過我獄中那種平靜與蒼茫的生活,息交絕遊,謝絕人事。我的經濟基礎是我坐牢前留下的兩戶房子,但坐牢時,都被我弟弟趁火打劫,夥同溺愛他的母親,私下予以抵押,抵押了又不繳利息,以致魚爛河決,難以收拾。最後吳俊才老師請保安處出面,保安處轉由林家祺(他是非常練達的幹才,最有化敵為友的本領,後來我隱居時,一連五個半月不下樓,還是他有辦法把我請出家門的)個人出面見證,「逼迫」華僑銀行以二百三十萬買下水晶大廈房子。我還給該行一百萬欠債後,所餘又還了另一戶房子的三十多萬欠債,最後手上不過百萬元,靠著這點錢,我計劃東山再起。這時舊年將屆,我正開門整修房子,蕭孟能突然而至,抱怨說前幾天在百貨公司碰到我,我竟不同他說話,暗示有人跟蹤,如今他決定還是來看看我,跟我恢復邦交,並說他年關需款,盼我把一百多萬借他幾天,我無奈,只好同意了。不料舊年過後,他告訴我他身陷出售水晶大廈困境之中,欠我的錢無法還,除非我下海幫他解決。我無奈,只好同意了。於是我日日坐鎮水晶大廈,幫他從官方到私人、從私人到他小姨子,個個文書往返或個別交涉,費了好幾個月,費盡力氣,兼做土木包工,才算大體解決。蕭孟能依諾送了一百萬給我,我連同舊存,買下敦化南路金蘭大廈十二樓的房子。搬進去以後,我的生活基調還是息交絕遊式的,但有一筆財路,大大改進了我的經濟能力,那就是辜振甫收購我的一批股票錢。原來這批股票,是辜振甫成立「中國合成橡膠公司」時送給蕭同茲的,當時是二十五萬元。蕭同茲死後,由蕭孟能繼承,因五年不漲,持之乏味,就轉賣給我,因此我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先是我在1976年6月,在「仁愛莊」時看報得知有所謂「中國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卡發行,只要存五萬元即可自然取得,不必靠人介紹,我感於政治犯出獄後處境困難,有信用卡在手,方便許多,如今既可在不求人條件下持有此卡,乃在1976年6月10日匯去五萬元,依法成為該公司五萬元小股東。沒想到我買下蕭孟能的「中國合成橡膠公司」股票後,被我發現在「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中,信託投資公司所佔股數竟超出總股數百分之五十後又多超出一三一、四一五股(即過佔總股數百分之五十四)!完全違反「財政部」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的規定。規定目的本在防止「‘信託公司’利用信託資金購買其他公司大部分股權,並從事經營,無異併吞其他企業」,而「中國信託投資公司」顯然違法,結果形成我參加的兩個公司相互之間有大吃小、左手吃右手的怪現象,因而發生複雜嚴重的衝突。

┌──────────┬───────┬─────────┐

│衝突公司│造成衝突之禍首│造成衝突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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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投資公司」│董事長辜振甫│信託資金委託人李敖│

├──────────┼───────┼─────────┤

│「中國合成橡膠公司」│董事長辜振甫│股東李敖│

└──────────┴───────┴─────────┘我乃在1979年3月26日起,以股東身分三次發函「中國合成橡膠公司」質問,並在4月3日派我弟弟李放參加股東會議,三天後我有信如下:

本公司1979年股東常會,於4月3日召開,本人在保留訴訟權利下,委託舍弟李放代理出席。經李放於會後一小時內,整理開會重點,特寫奉如下,做為備忘錄。

一、開會通知常會「上午十時三十分」召開,同時有辜振甫先生「中午十二時,分敬備菲酌」的請帖,證明一年不見,同聚一堂,會程只安排一個半小時時間。在開會以前,一年之中,公司對股東沒有寄出任何一片有助瞭解的資料,禮貌廣本已欠缺。開會時又只安排一個半小時,實在太目中無人。如果一切虛應故事,一個半小時已多;但要認真討論,那就絕對不夠。這次常會,因為本人前後三封信,總算象徵性地討論了一下,已經拖到十二點半,無法結束。經李放提出,一切改為書面詳復,這樣不但準確,並且可使沒出席的股東有所瞭解。承辜振甫先生滿口答應,於是散會。整個過程,是兩個小時。

二、會一開始,負責人就提到剛才十點鐘收到李股東的限時掛號信,對通知開會日期異議,於是一位「王律師」出現了。他說據經濟部的命令,發信日要算一天。李放說李股東根據的是法律,依法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但公司負責人堅持要開會,李放說此事只好等復李股東信後,依法解決。

三、會一開始,辜振甫先生請人把本人第一封和第三封信宣讀一遍,本人很感謝辜振甫先生的大度與風度,他的風度一直很好。

四、公司負責人並沒針對本人的信切實答覆,只是挑著答,時間不夠也是原因之一,他們表示了下面幾點:

(一)香山土地申請的耽誤,是建設廳的錯誤(但沒能解釋為何不依法告建設廳,要求政府賠償)。

(二)林園買地是看著地圖買的,沒實地去看。

(三)經營方面承認錯誤太多、太慢。

(四)因為求功過急,難免有錯誤。

(五)在林園的工廠,是林園第一家,問題特多。

(六)在臺灣獨家生產資格,乃是負責人辛苦取得,此中創業甘苦,李股東有所未知。

(七)他們為公司節省了不少錢。

(八)中油公司的塔底油不適用,他們沒能預先注意;表示中油公司對自己產品亦不十分明瞭,不給樣品,他們以為可以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