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請上黑轎車後,立即直駛臺北市博愛路警備總部保安處,被安置在訊問室的最後一間——第五房,開始辦打指模等收押手續。旋即進來兩名特務,一高一矮,連夜疲勞審問,向我提出種種問題,由矮的主問,高的在旁記錄,記錄用的是本活頁簿,上面有字,是要問的各種問題。當時謝聰敏、魏廷朝已被捕去一二十天,我因誤信兩人(尤其是魏廷朝)平時給我的英雄形象,竟以為他們什麼也沒供出,因此就我所知,一路掩護,什麼答案都不吐實,並且不斷扯謊以為掩飾。由於我生怕我的口供不利於謝聰敏和魏廷朝兩人,結果一開始就給特務們「李敖不合作」的壞印象,自此約四個小時一輪班。總是兩人一組,夜以繼日,問個不停。所謂夜以繼日,其實是想像中的說法,因為疲勞審問下來,我根本難以分清是日還是夜。訊問室第五房是間內有洗手間的小套房,除一窄床一小圓桌一小茶几和四把藤椅外,別無他物。天花板是一塊塊有密集小孔的甘蔗板,板面白色,小孔看起來黑色,內裝錄音線路,角落有閉路監視鏡頭伸出,一舉一動,全程監視。房正中央屋頂懸有五盞六十支光的燈泡,不分日夜,永遠開著,房的四牆和地面都釘上深褐色的塑膠布,布後是泡綿,摸上去走上去都軟軟的,連床也是如此,也被塑膠布包住,床固定在牆上,床下並且是實心的,整個房間卻沒有窗戶,換句話說,全靠燈光和空調氣孔維持人的視覺和呼吸。全房只有一扇門,門上方有一手掌大小玻璃,透過玻璃,門外的警衛可以竊視室內動靜,我在這第五房住了近一年,門口的警衛二十四小時從沒中斷過。換句話說,除了在洗臉、大小便時有個死角外,一舉一動,全在閉路電視和警衛一人的監視中。正因為第五房的裝修如此奇異,所以當我被夜以繼日、日以繼夜的疲勞審問中,完全無法辨別是日是夜,只能從早餐的情況感覺出又一天開始了。
我從1971年3月19日晚上被收押起,大概經過三四天或四五天的疲勞審問,始終渾身疲累卻滿口謊話,不得要領。特務們偵訊的方式只是翻來覆去聽你說說說,偶爾在旁做記錄,四小時換一班,接班的兩人翻看記錄後,即立刻進入情況。輪番上陣,一一追問我過去多年所做「害」國民黨的事,尤其是「跟監」我的十四個月中,我竟神通廣大,在被「跟監」中做的許多「害」他們的事,例如援救柏楊事件、泰源監獄名單事件、接雷震出獄事件、竊聽器偷運事件,乃至八竿子打不著的美國商業銀行爆炸事件等等,不一而足。在所有問題中,最令我困擾的是一再問什麼是「兩個半」?我說「兩個半」是中國民間傳說有兩個半軍事家,一個是楊傑、一個是蔣介石、半個是白崇禧。他們說你李敖胡扯,我們問的不是這個。我說既然不是這個,請你們給我一個邊,教我怎麼答,否則無從答起,最後終於告訴我魏廷朝說「兩個半」是他是一個臺獨、謝聰敏是一個臺獨、你李敖是半個臺獨。在臺灣肯幹的臺獨,只有你們「兩個半」。事實上,魏廷朝從來沒跟我提過什麼「兩個半」,我又從何答起?最後偵訊人員告訴我,他們得到的情報是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臺灣本部」有五個委員,我是其中之一。我聽了大惑不解,因為關於這「臺灣本部」,事實上,我一無所知,乃是被逮捕以後才得知的。聽了這一天方夜譚,我說半個正好是「兩個半」的五分之一,「兩個半」自是指五委員而言,這樣看來,「兩個半」豈不正是五委員的秘密代號嗎?——我在憂患中仍不失幽默,這段諷刺,我記憶猶新。
多年以後,我看到謝聰敏在海外的回憶,談到「臺灣本部’的事。謝聰敏說:「我被捕以後首先受到八天八夜的疲勞訊問,在昏昏沉沉中聽到特務要求我編造臺獨聯盟‘臺灣本部’的組織。特務指出‘臺灣本部’要有五個委員。‘你先把兩個木的編進去。’特務說。我不知道誰是兩個木的,我把林水泉先生編進去。他們不讓我編進林水泉,他們說林水泉坐在牢裡,不可能參加臺灣本部的會議,他們要的是兩個字的。於是我把當時的國民黨想盡辦法邀請回臺的林二先生排進去。我說林二就是彭教授派遣來臺的。‘我們要的是李敖,不是林二。’特務等得不耐煩,明白地說。‘李敖是大陸人,怎麼會參加臺灣本部?’我問。‘海外的臺獨聯盟主張容納大陸人,李敖擔任臺灣本部委員,那是理所當然。’」我從來沒有聽過「臺灣本部」的名稱,當然也沒有向他談過。即使有「臺灣本部」的名稱,他也未必接受委員的職務,自古才大難為用,誰敢惹他?「‘你們要虛構罪名也要讓人民信服啊!’‘無論如何我們已經決定抓他。’於是他們開始用刑,編造‘臺灣本部’的委員名單,替臺獨聯盟網羅大陸人。」——在特務們的「網羅」下和謝聰敏的誣攀下,我李敖就變成了「臺灣本部」五人小組的大員,可是直到今天,我除了謝聰敏、魏廷朝二位外,還不知道另外兩位大員的名字!
為了坐實我是五委員之一,特務們硬要從我口中,落實這一事實。因而把我刑求,刑求內容從指指到夾竹竿,不一而足。後來得知:我是受刑受得最客氣的一位,同案除謝聰敏、魏廷朝以外,自李政一以下,劉辰旦、郭榮文、吳忠信、詹重雄他們都受到各種苦刑,包括灌汽油、坐老虎凳。背寶劍、三上吊、搖電話等等在內,這樣子長年逼供的迫害,最後取得的自白,其真實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刑求我的下手人物是由保安處組長李彬如上校帶頭。李彬如長得狠瑣黑矮、上海口音、程度奇差,在1963年檢察官王鎮被刑求案中,就出過大惡名(1963年5月6日監察院「王鎮訴請被警總刑求案之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提到的李中校,即是此人),後來脊椎生病死了。另有主要的幫兇是組員陳敬忠參謀,長得人高馬大,講得一口好漢語,卻是臺灣人,程度也奇差,下落不明。……這些人在辦案時,心理狀態都是極有問題的。例如他們刑求逼供時,我反問他們,我說:「我看別這麼麻煩了好不好?你們拿空白的筆錄紙來,我在最後先蓋下指模奉贈,然後你們回辦公室,隨便你們怎麼填寫我的罪狀就是了,你們填我是‘匪諜’、是‘臺獨’。是長白山上的‘老狐狸’(我被抓時,正是電視劇《長白山上》走紅的時候),悉隨尊便,都行!」可是,他們不肯,他們吼說:「他媽的你李敖是什麼意思?你這樣看不起我們!你以為我們破不了案,你想把秘密帶到棺材裡去?不行!你死進了棺材,我們也要把你棺材蓋撬開,要你吐出秘密,再去死。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你在我們眼中,是玻璃缸裡的金魚,我們把你看得一清二楚!你不說不行!」我說:「你們要我說,總得透露一點蛛絲馬跡,讓我來編。」他們說:「我們不提示!」正因為他們的信條是「不提示」,所以才有新疆王盛世才那種整人作風。(盛世才自己反蘇後,誣人是共產黨,十分起勁,他親自審問丁慰慈,查問拿了蘇聯多少盧布。丁慰慈不勝刑求,向盛世才說,你說拿多少就拿多少,我承認就是。可是盛世才一定要逼人自誣。於是丁慰慈只好從拿五萬說起,盛世才嫌少,毒打之下,盧布由五萬升到十萬、二十萬、三十萬,可是還打不停,嫌太少。丁慰慈索性自誣拿了一百萬,結果盛世才又嫌多。於是,丁慰慈由十萬、二十萬、三十萬,一路往上升後,再從九十萬、a十萬、七十萬、六十萬一路往下降。直到被毒打得體無完膚時,丁慰慈說出五十萬,盛世才認為與「腹案」相合,含笑叫停。盛世才的結論是:「丁慰慈!你早說實話,不就少吃那麼多的苦頭了麼?」)——這種辦案人員的心態,後來我才悟出道理來,原來這是一種自欺型的心理變態、一種自欺型的虐待狂。明明以冤獄整人,卻視被害人自誣細節以為樂,樂而久之,他們也多少自欺這不是冤案、假案、錯案,這是無風不起浪的。於是,他們心雖不安,理卻得了,遂根據人犯的亂說而亂編,嵌入法律,把案子咬得死死的,最後,獎金他們拿,大牢人犯坐,週而復始,冤獄連臺了!
五委員之外,另一個被追問的問題是:「為什麼要把害‘政府’的檔案交給‘國際奸人’馬丁?」我說:「因為我要爭取人權,只好託‘國際奸人’送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等機構,來揭發你們國民黨統治下的黑暗。」特務們追問:「馬丁是不是臺獨分子?」我笑說:「馬丁是英國人、英國名人,怎麼會是臺獨分子?」特務們聽了,面露獰笑,突然間,朝我面前丟出一本書,原來就是我被捕前不久坐在馬桶上看《新聞天地》提到的那本大名鼎鼎的「臺灣獨立聯盟機關志」——《臺灣青年》第一二○期,赫然看到「臺灣泰源監獄‘政治犯’名單」的大標題,我才恍然大悟:原來馬丁「此馬來頭大」,此馬原來跟臺獨分子勾結的!
最精彩的是,在名單最後,還來了一張照片,標題說:「蔣家對於反對他的所謂‘政治犯’就是在釋放後也經常派遣特務跟蹤,此張照片是其鏡頭之一(本聯盟在島內的秘密盟員攝)。」——照片內容,明明是我從我家四樓視窗偷照的「跟監」現場,我變成了他們臺獨聯盟「在島內的秘密盟員」!如此不由分說,公然以黃袍加身、硬施厚愛,這些臺灣「盟友」的作風與用意,也就真可知矣!但是,把我硬施厚愛的臺灣「盟友」是誰?難道是表面上《臺灣青年》版權頁上的「發行人王育德」、「總編輯吳進義」,乃至「編輯委員羅福全、孫明海、王仰止」這些「小尾」嗎?或是出資大老闆最後無恥投降國民黨回來的事寬敏那種「中尾」嗎?當然不是,我與他們素昧平生,真正的硬施厚愛者,不是別人,正是「大尾」彭明敏自己!多年以後,謝聰敏也私下笑嘻嘻地告訴我:「不是彭先生乾的,還是誰啊?」這是什麼作風、什麼意思呢?如果李敖是島內臺獨聯盟秘密盟員,你這樣一寫,豈不無異向國民黨洩底、告密嗎?如果李敖不是秘密盟員,你這樣一寫,豈不蓄意誣陷李敖是臺獨盟員嗎?不論從正反哪個角度看,這照片登出來、這行字寫上去,就是典型的誣陷朋友、典型的出賣同志,為政治犧牲朋友,在朋友因他受難時還落井下石如此,這是哪一家的做人品質呢?
經過夜以繼日、日以繼夜的偵訊,我終於悟出原來誣我成為臺獨大員是符合特務們和臺獨分子們的雙方利益的!最後我對特務們說:我的整個感想是臺獨分子希望把這案子做大,咬住李敖,硬替他們捧場,對外宣傳說:大家快看,臺獨運動不但有外省人參加,並且還是頂瓜瓜的外省人李敖加入我們的行列!另一方面,你們國民黨情治人員也希望把這案子做大,案子有李敖參加,自然就頓時變成大案,扣住李敖,硬替你們捧場,可以對上面報告破了巨案、可以多領獎金。這樣雙方你推我拉,我還有話可說?
就這樣的,我在暗無天日的保安處訊問室第五房住了近一年後,被移送到景美秀朗橋下軍法看守所,那天是1992年的二二八之日。在第五房近一年,是我一生中最陰暗的日子了,在這房中,我歷經了國民黨特務們的凌辱刑求、歷經了好朋友的陷害出賣、歷經了親弟弟的趁火打劫、歷經了小情人的黯然離去、歷經了終年不見陽光的孤單歲月。……雖然我在多少個子夜、多少個晦冥、多少個「昏黑日午」,我噙淚為自己打氣,鼓舞自己不要崩潰,但當十個月後,當小蕾終於寫信來,說她不再等我了,我捧信悽然,畢竟為之淚下。我識小蕾在1967年9月26日,那時她十九歲,正從高雄女中畢業北來唸銘傳商專,她和同學提著行李等計程車,正巧我開車經過,看到她,我立刻喜歡上她。此後我經常送她上學、接她下課,近於形影不離地過了三年七個月的快樂日子。有一次李翰祥坐我車裡一起等她下課,遠遠地她和同學走來,李翰祥一眼就斷定哪個女孩子是小蕾,並身兼「星探」,邀她演緹縈、演瓊瑤的電影,但她拒絕了。小蕾身高一米七○,長髮清純、可愛無比,除了憂鬱不足外,十足是瓊瑤《窗外》裡的小女生,在《文星》星沉的日子裡,她一直在我身邊,伴我度過被國民黨大力封殺的歲月,在山邊。在小溪、在花園、在電影院、在保齡球館、在特務跟蹤的日月潭……我們一起倘祥大化,過了無數歡娛的時光。小蕾是最善良的少女,她從沒跟我發生爭吵,她永遠依偎在我身邊,任我提議做我想做的任何事,她是我有生以來最懷念的女人。我一生與女人離合,都是情隨情遷,但與小蕾的分手,卻是情隨事遷,是我政治性入獄導致的生分、導致的生離死別,所以留下的只有懷念與美感,無復其他。小蕾的離去,相對於我被刑求逼供,是我遭遇的另一困境,兩個困境都發生在我陷身牢獄的第一年,那時我三十五歲。
小蕾來信後十八天,我終於離開保安處第五房,改押景美軍法看守所。我被關在第二房,當晚進住另一囚犯,自言是犯了軍法的警備總部上尉袁耀權,名為同住,實為監視。第二房不到兩坪大,扣掉四分之一的馬桶和水槽,更形狹小,「散步」五步就得回身,兩人一起「散步」每次都要側身而過,其侷促可知。過了幾個月,袁耀權判了無期徒刑,調走了,我獨住第二房,再轉到十一房,十一房大了一倍多,可是最多時要住上六名囚犯。最後同房的黃毅辛出獄了,胡炎漢、崔積澤移監了,李國龍管訓了,黃中國槍斃了,其他川流的囚犯也都走了,只剩我一個人住,不久便調到第八房,跟第二房一樣小,但光線好一點。我在景美軍法看守所共住了四年八個月,可是一個人在第八房住了二年半之久。在第八房我是特權階級:一、我有一個黃毅辛走後留下的熱水瓶;二、我有一塊大木板——破門板架起的書桌。不過,「書桌」架起後,全房只剩二分之一的「散步」空間了。我一個人整天吃喝拉撒睡,全部活動,統統在此。不過不以人為本位,小房間內也不乏「生物」,白蟻也、蟑螂也。壁虎也、蜘蛛也、蜈蚣也。……都戶限為穿、來去自如。至於狗彘不苦的人,就自嘆弗及。八號房的戶限與來去,主要靠牆與地交接點上的一個小洞,長方形,約有30×15公分大,每天三頓飯,就從小洞推進來;喝的水,裝在五公升的塑膠桶裡,也從小洞拖進來;購買日用品、借針線、借剪指甲刀、寄信、倒垃圾……統統經過小洞;甚至外面寄棉被來,檢查後,也捲成一長卷,從小洞一段段塞進。小房雖有門,卻是極難一開的。門雖設而常關,高高的窗戶倒可開啟,可是透過窗上的鐵欄看到的窗外,一片灰牆與肅殺,縱在晴天的時候,也令人有陰霾之感。
我在1972年自保安處改押景美軍法看守所後,等候軍法審判,全部過程中,有可笑的一些變化。原來我在警總軍法處被亂判叛亂的「主文」是:
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寺公權六年。
綜看這一警備總部1972年度初特字第十二、十七號、1972年秤理字第二七五八號判決書,發現所謂李敖叛亂的罪行,昭彰者不過三類:
第一類是「與彭來往帶信罪」——說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獄後「叛國」之念未泯,仍秘密與之交往,並且介紹了某外籍人士為彭明敏帶出一封信到海外,未加檢舉。
第二類是「家藏檔案入夥罪」——說我接受謝聰敏交問的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並同意加入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做了「臺灣本部」的委員。
第三類是「監獄名單外洩罪」——說我把泰源監獄叛亂犯名單交某外籍人士帶赴外國,作為攻汗「政府」之運用。
警備總部就憑上面這三類罪名,判了我十年大獄。判決日是1972年3月10日,審判長是聶開國、審判官是張玉芳、王雲濤。收到判決書後,我拒絕上訴,準備坐它十年。但是軍事檢察官韓延年說判得太輕了,他提出聲請書,說李敖「犯罪情節並無輕微,亦無可憫恕之處,又無法定減輕之原因,乃竟分別酌減或處以最低度之刑,量刑似嫌過寬,愛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復判」。復判開始後,可拖得久,直拖到三年半後,1975年8月12日才下來,審判長是蕭凱、審判官是李桓、成鼎。文號是1972年夏普教風字第三十三號「國防部」判決書,「主文」是「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於是,老庭重開,再為判決,因為趕上蔣介石死了大減刑,所以刑期就短了。「主文」是:
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減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褫寺公權四年。
綜看這一警備總部1975年度諫判字第四十九號判決書,發現所謂李敖叛亂的罪行,昭彰者仍不出上面所分的三類,但是在判決書行文之間,卻動了手腳,略有增刪。警備總部仍憑上面這三類罪名,判了我八年六個月大獄。判決日是1975年9月25日,審判長是王宗、審判官是徐文開、傅國光。這一復判,從十年降為八年半,顯然已有很明顯的政治轉變,但轉變中最令人驚異的,倒是我變成是唯一的「叛徒」了。我的案子,同案共八人,其他七人是謝聰敏、魏廷朝、李政一、劉辰旦、郭榮文、吳忠信、詹重雄。兩次判決對我所用的法條都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俗稱二條三),就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第一次對他們用的,卻是第二條第一項(二條一),這項罪判得要重,所以初判時謝聰敏、李政一、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各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魏廷朝、吳忠信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都比我重五到兩年以上。可是復判時,他們的罪名都改為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的罪名了,且把魏廷朝、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都判得跟我一樣刑期了。這樣一判,妙事來了,根據「勘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二條:「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的叛徒。」再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一條:「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二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換句話說,只有用第二條判的人,才是「叛徒」;用其他條判的人,都不算叛徒。所以同案六個人中,只有我是「叛徒」,他們都不是了,他們都只是「受叛徒之指使」的罪犯而已,這倒真是令人會心的變化喲!
警備總部軍法判決我的三類罪名,其實成立的關鍵只在我是不是參加了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是不是做了「臺灣本部」的委員而已,其他的罪名其實都是笑話。例如:
一、說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獄後叛國之念未泯云云,事實上,我根本不知道,彭明敏腦袋裡的念,泯也好、不泯也罷,我又從何知道?判決書上所說,都是誣我之言,都不能成立,並且認定這種事實也全無物證及其他必要之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二、說我秘密與彭明敏交往云云,事實上,我跟彭明敏交往,完完全全公然行之,毫無秘密可言。其沒有秘密,甚至到了彭明敏要請情治人員吃飯,都託我代約的程度。1967年7月3日,彭明敏有信給我,想約調查局處長王塗吃飯,就是證據;又如調查局局長沈之嶽請吃飯,也是專門請彭明敏和我兩人的,說秘密與彭明敏交往,竟秘密到情治人員頭上,天下有如此秘密乎?
三、說我介紹某外籍人士為彭明敏帶信到海外未加檢舉云云,事實上,信是封口的,我又不是喜歡愉拆入信的情治人員,何能窺知其中內容?託外國朋友梅心怡帶一封信,而不經過郵政局,難道就犯法不成?這犯了什麼法?不犯法,又檢舉什麼?帶一封信,就判人十年徒刑嗎?
四、說我接受謝聰敏交閱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云云,事實上,這是瞞天過海之言。因為謝聰敏給我的宣言,乃是五年前(1965年)他們那張宣言的英譯本,它是歷史檔案,在我這學歷史的眼中,它與興中會成立宣言等所有宣言都別無二致,都是史料而已。如果交閱的是即將發出的新宣言,也許還可以這樣羅織我,事實根本上沒有這種新宣言。而該五年前宣言的英譯本,還是國民黨大員連戰翻譯的,譯者連戰無罪,讀者李敖卻何來刑責?至於說月刊多件,月刊都是外文雜誌之類,又犯什麼法?看看外國雜誌,就判人十年徒刑嗎?連軍事法庭公設辯護人的辯護書,都說:「李敖僅系閱讀資料,收集叛亂犯名單,並無意圖破壞‘政府’之組織,更不得指為‘預備顛覆政府’」呢?
五、說我把泰源監獄名單交某外籍人士帶赴外國,作為攻訐「政府」之運用云云,事實上,1970年8月14日,「國際特赦協會」秘書長馬丁·埃納到我家,我把泰源監獄名單給他,目的只是請他透過這一人道組織,對政治犯援之以手而已。國際特赦協會對共產國家的人權糾正報告,後來臺灣的國民黨都一再引用之大加宣揚,見於1987年7月10日《中華日報》,為什麼我跟這個會有接觸,就變為攻訐「政府」了?難道一個「政府」合法抓了人,被抓的名單也是機密嗎?這是「哪一國」的機密?如果是機密,足見其為非法也無疑。是非法就休怪人揭發!但無論如何,這樣子把名單帶到外國卻並不犯法的。
以上五點,都分別駁斥了警備總部給我的三類罪名,都是笑話,都不能成立。剩下來唯一成立的關鍵,就在我是不是參加了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是不是「臺灣本部」的委員了。這一罪名如被推翻,其他的依法都無所附麗、都不成其罪名。但是,耐人尋味的是,在復判中,這一參與「臺灣本部」的重大案件,居然暗中消逝了,最後,反而用了無所附麗的一些浮詞,羅織定罪,這是完全站不住的!這一判決後二十一年,我在路上碰到當年整我的保安處處長吳彰炯,他早已退休,改在仁愛路遠東百貨公司五樓富貴樓當總經理,他約我到他辦公室小坐。我問他:「你現在還相信我是臺獨分子嗎?」他笑著說:「你是啊,當時我們的情報你是‘臺灣本部’五委員之一啊,你不但是臺獨分子,並且是大官哩!」我說:「我最後的判決書上,已經完全沒有了‘臺灣本部’這一事實了,五委員之說,復判時根本被推翻了,我有幸做了這麼大的官,也給暗中解職了。你知道嗎?」他聽了,大為驚訝,說:「這怎麼可能?我們當年是根據你是臺獨大員才抓你的啊!」我笑著說;「怎麼辦?你趕快給我補開證明吧,現在臺獨走紅了,我可以憑你的證明去做大官呢!」——整個所謂「臺灣本部」之說,都是吳彰炯這些又混又壞又可惡的特務們信以為真亻舟張為幻出來的。謔畫的是,李敖是臺獨大員也好,不是也罷,都無礙於軍法大審下的大獄伺候,反正要你坐牢,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欲下之獄,何愁無罪?所謂李敖是臺獨大員的荒謬劇,詢可如是觀。
正因為我看透這一真相,所以,在警備總部軍法審判的時候,我是以耶穌姿態出現的,我說了「耶穌受刑時,他也沒說話」後,就對軍法官不屑置一辭,也不請律師代我置一辭。我願意坐牢,其他不必廢話。判決書中說李敖「犯罪事證已甚明確,雖被告於本庭緘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得不待其陳述,徑行判決」,所以有這樣的文字,就肇因於此。最可笑的是在審判時,魏廷朝看我一言不發,居然對軍法官說:「李敖不講話,我可不可以替他講?」我這做耶穌的聽了,簡直忍不住笑。——這胖子正如李政一所說,「有一張壞嘴巴」,他和謝聰敏不夠朋友,硬把我咬成臺獨分子,意猶未盡,還想在軍法審判時饒舌呢!(魏廷朝在臺大法律系時,我並不認識他。到他當兵時,才由馬宏祥介紹認識。這胖子為人拙樸,他大姊告訴我,說他看外國電影看不懂,因為他只能分清外國人男女,卻分不清個別的長相。所以在他看來,所有外國男人長得都是一樣的,所有外國女人也長得都是一樣的,這樣一來,電影中鬧了半天,只有一男一女而已,又有什麼好看。魏廷朝一直給我英雄的形象,事實上,有的英雄一到牢裡,就不無出入了。我對臺獨英雄的英雄程度所知不足,致遭牢獄之災,吃盡苦頭,不能全怪別人。)
判決書上一共被告八人,事實上我只認識謝聰敏和魏廷朝,所以變成八個人,有來龍去脈。在我被捕前五個月,臺南美國新聞處發生了爆炸案(1970年10月12日);在我被捕前一個月(1971年2月5日),臺北美國商業銀行也發生了爆炸案。當時我在報上看到了訊息,還以看好戲的心情看熱鬧的,做夢也沒想到會扯到我頭上。直到3月19日被捕後,保安處處長吳彰炯少將叫副處長張耀華上校向我說:「李先生,請告訴我們,誰是搞爆炸案的兇手,蔣副院長交代下來,說只要李敖說出是誰,就立刻釋放李敖。蔣副院長人格保證。」我說:「你們辦案這樣辦,太離譜了吧?連這種案都懷疑到我頭上,你們對我太缺乏判斷力了吧?」他聽了,沒再說什麼,就走了。後來,軍法處把我提起公訴,法律文書送來,我才知道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學謝聰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園人)外,還有李政一(臺南人)、劉辰巳(臺南人)、吳忠信(臺南人)、郭榮文(臺南人)、詹重雄(臺北市人),他們都是我不認識的,原來都是所謂爆炸案的兇手,我竟與這些響噹噹的人物為伍,我真抖了。
到了1972年2月29日,第一次秘密審判開庭時候,我才第一次見到他們。那天我坐在法庭的最左面,坐下以後,發現同排最右面有一位戴黑邊眼鏡的壯漢,一直側過身來看我,對我微笑,他就是劉辰旦。按軍法處看守所的規矩,凡是同案,都要隔離監禁。我們同案八個人,就分別在樓上樓下大房、小房、小黑房中拆散開來,我跟劉辰旦正巧自始至終分在樓下一房到十四房的同一走道(李政一也住過九房一段時間),我先住二房,後轉十一房,再轉八房;他先住十三房,後轉十二房,再轉六房。因為總是在同一走道,所以雖然隔離,也偶爾見面,誼屬同案,自然就熟了。有時看病時在醫務室碰到,我發現他真長得虎背熊腰,結實無比,羨慕他有這樣好的身體來坐牢,真是本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