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碼:捨得,有「舍」才有「得」
2005年夏天,出了個沸沸揚揚的「李開復事件」,其實這種離職和「跳槽」在白領圈子裡本是一樁稀鬆平常的事情,但因為當事的三方:微軟公司、google公司和李開復博士本人,好像都很願意把這件事弄大,再加上媒體的推波助瀾,就變得如此轟轟烈烈的。實際上,可能每個人都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就像案例中的洪鈞,畢竟現在已經很少有人會和一家公司有緣「白頭偕老」。
——緊箍咒系列
如今在公司和僱員之間簽署的聘用協議中,大多都會包含一條「保密協議」條款(confidentialagreement),要求僱員在職期間和離職後都不得利用在公司獲得的內部資訊、資料或者其他知識做損害公司利益而為己謀利的事情,但是不少公司仍然對只有這一紙約定不甚滿意,覺得它無法消除由於僱員離職並加入競爭對手而對公司帶來的危害。
有關違反保密協議的官司屢見不鮮,而且原僱主大多難以取得滿意的結果,因為具體舉證「原僱員利用保密資訊損害了公司利益」通常很困難,如何證明他「利用」了、如何證明他利用的是「保密資訊」而不是可以公開獲得的資訊、如何證明公司的確被損害了、具體又是被損害到什麼程度,都是很複雜的法律操作。而且,這種官司只是一種亡羊補牢,只是力求把損失儘量挽回一些而已,並沒有避免損失的發生。
於是,非競爭性條款(noncompetitiveagreement)就產生了,它約定僱員在由於某些原因離開公司之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加入和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公司,由於僱員因此將可能無法找到滿意的工作甚至根本無法找到工作,公司要給僱員一定金額的補償。並不是所有公司對所有僱員都加上了這個非競爭性條款,但在競爭激烈的行業中的公司,在關鍵的崗位,這個條款已經越來越常用了。如果洪鈞和ice之間的合同中沒有這個條款,洪鈞的選擇就是極簡單的事了:體面地辭職,ice公司是否給他補償也並不重要,只需再去找一個滿意的去處繼續自己的職業生涯。
但是,正是因為有這一條非競爭性條款,洪鈞就要仔細掂量了。
首先,並不是洪鈞主動要求離開ice公司的,而是皮特在合智集團的專案發生重大逆轉之後,用洪鈞作為替罪羊來向公司總部做出交代,皮特眼前要解決的是必須「處理」洪鈞來挽回他自己的面子,同時也要考慮洪鈞離開之後的去向,他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得力干將日後會成為自己的強大對手。而洪鈞此前以為合智集團的合同已是囊中之物,正處於春風得意之中,恐怕沒有認真考慮過到其他公司的發展機會,所以洪鈞是在驟然間意識到自己已經無法在ice公司立足,根本來不及著手尋找下一個工作機會。實際上,即使洪鈞立刻像撈救命稻草一樣地找下一份工作,他能找到的恐怕也就是像根稻草一樣分量的差事。洪鈞現在能做的就是為日後的謀職多留一些門路。
所謂好工作,就是能最大程度體現自身價值的地方,在這裡,可以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同時賣出與價值相適應的價格(報酬)。洪鈞在軟體行業做了這些年,終於走上外企高管的崗位,一方面歸因於其自身素質,另一因素是他在業內多年積累的行業背景和專業經驗,這部分價值具有兩個特點:第一,可轉移性差,俗話說:「隔行如隔山」,在行業分工日益明細的今天更是如此,某個行業裡的產品技術、行業知識、客戶關係等財富如果挪到其他行業其價值就都要大打折扣,雖然可以觸類旁通地借鑑使用,但也可能淮南的桔到淮北就成了枳,味道變了。第二,折舊迅速,今天的行業市場與時俱進,即使是傳統行業也處於劇烈的變化和動盪之中,技術日新月異,經營模式和手段屢屢出新,政策法規環境今非昔比,各方面人員更迭頻繁,自身價值的折舊很快,如果離開一個行業一段時間之後再想重新回來,就會有昨日黃花的哀嘆了。
——自由換金錢?
非競爭性條款,正是公司基於僱員自身價值的上述兩個特點,搞的「金錢換安全」協議,對於僱員來說,當非競爭性條款生效時,自己一方就是「自由換金錢」了。洪鈞權衡的正是要不要放棄自己選擇下一個工作時的自由來換取公司給的三個月工資補償。案例中並沒有提及洪鈞與ice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他在多長期限內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但根據皮特提到給洪鈞三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估計這個期限可能是一年。公司在制定補償標準時,不會假設僱員因為非競爭性條款而根本無法找到工作,不然補償金額會很高,公司只會假設僱員去新行業裡找到的工作要比加入本行業競爭對手的待遇低一些,一年的待遇相差約三個月的工資,即下降四分之一,是一個比較合理的估計,而公司補償的正是這個下降的差額。
一次性拿到公司支付的三個月工資,一年之內不得在軟體行業內的競爭對手中從事類似工作,這兩者孰輕孰重?我覺得,三個月的工資相比之下顯得輕得多,洪鈞不值得為這筆「小錢」而放棄自身在行業內已有的優勢資本,跑到陌生的行業中去重新開始積累。假如決心到新行業內從零開始,義無反顧,則風險很大,洪鈞還必須經受心理落差的考驗;假如只是想到其他行業暫時「混」一段,一年之後再立刻捲土重來,期望在軟體圈子裡重新謀得一席之地,未免過於樂觀,想當然、碰運氣的成分居多。現在競爭如此激烈,人才輩出,長江後浪推前浪,在行業中日夜打拼都很難保住不被甩下,離開一年之後回來還能有好位子的機會是不大的。
如果不想「自由換金錢」,就不能讓非競爭性條款生效,就要從離開公司的原因和方式上做文章。公司方面擁有豐富的法律資源,又有多年實際操作的經驗,各種情況幾乎都遇到過,所以這項條款定得簡直是滴水不漏,僱員想輕鬆舒服地離職並直接跳槽到競爭對手那裡幾乎是不可能的。由於僱員自身的任何原因而主動提出離職,非競爭性條款都將生效,一些公司甚至規定由於公司方面的經營或策略問題而進行裁員時,領取了補償金的僱員都不能直接加入競爭對手。
一般說來,只有對因為違紀、犯有過失或不稱職而被公司開除的僱員,非競爭性條款才不起作用,因為這些情況下僱員不可能從公司拿到任何補償金,而且既然公司已經判定該僱員不合格而將他捨棄,日後卻聲稱這個「不合格」的人加入競爭對手後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害,就是自相矛盾了。所以,只有一個可以逃脫非競爭性條款約束的縫隙,就是選擇被公司開除,公司在制定條款時保留的這個惟一的出口,是為了公司在像清除垃圾一樣清除某些僱員時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公司沒有想到居然有人願意付出身敗名裂的代價,從這個出口逃出而獲得自由。
——生不如死,死而復生,死裡逃生?
至於皮特後來提出的洪鈞可以繼續留在ice公司,我覺得這是洪鈞面對的三條出路中的最下策。首先,這個思路並不是皮特一開始就有的打算,而是當他意識到洪鈞要求被開掉正是為了投奔競爭對手的時候,才想出來的權宜之計。可見皮特內心中並沒有想挽留洪鈞,在ice公司已經不再有洪鈞可以棲身的位置,至於皮特所說的很快會把他再提拔起來,應該只是皮特緩兵之計的誘餌而已。
假如洪鈞委曲求全留下來,他在皮特因人設事給他安排的位置上只是個閒人,而這種閒人在公司裡對誰都是一種威脅,因為誰都覺得他可能被用來取代自己,所以皮特不用多久就會再一次徹底「解決」洪鈞,而且皮特更可以用這段「沒多久」的時間安排一些小動作,讓洪鈞離職時無法逃脫非競爭性條款的束縛。所以,這種苟且偷生不但不能長久,而且很快就會「死」得很難看,「死而復生」也更渺茫了。
洪鈞在圈子中一定有豐富的資訊和人脈資源,他應該很瞭解圈子中其他公司的情況,大致瞭解哪家公司可能是他下一步謀職的方向。同樣,圈子中的人肯定對他的能力和價值也都有所瞭解,他被ice公司開除的箇中原委也會逐漸在圈子中傳開。所以,在他的職業生涯中,雖然有曾被ice開除過這麼一條不良紀錄,但等塵埃落定之後,在圈子裡的同行看來卻並不是什麼汙點,洪鈞可能在求職中都不需要對此進行解釋表白,未來的老闆們就已經清楚並表示理解了。這就非常像優秀的足球教練也常常被俱樂部解僱而「下課」,但他們可能很快就會被其他足球俱樂部重金禮聘一樣的。
當然,現實中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發生,洪鈞如果辭職,也可能在其他行業碰到絕佳的機會;如果留下來,也可能在短期內出現意外轉機而東山再起;選擇被開除,也可能事與願違,在圈子裡由於預料不到的原因四處碰壁,但是,做出重大決策的時候不能寄希望於奇蹟或者小機率事件的發生。
舍——得,沒有「舍」就沒有「得」,無論是用自由換金錢還是用名譽換自由,可能都沒有絕對的對與錯,而是取決於個人的權衡與選擇。只要始終明確什麼對自己才是最重要的,其他的就可以放得開了,事情常常是這樣,只有需要捨棄其他才能得到的東西,才是真正寶貴的。對洪鈞如此,對皮特其實也如此,皮特此時也面臨著兩難的選擇,他急於讓洪鈞離開ice,以便了結丟掉合智專案導致的危機。另一方面他也不願意失去洪鈞這個人才,更不希望看到洪鈞加入對手陣營,但這時候對他最重要的莫過於首先解決眼前的危機,不惜一切代價讓洪鈞離開,至於由此帶來的後果是日後才需要面對的,他也就顧不了那麼許多了。
《圈子圈套》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出來後,有些網友對書中的這段情節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主要有兩個觀點。第一,洪鈞應該辭職,先拿到ice給他的現金補償,然後找個朋友開的公司短暫落腳,避過風頭,過段時間再去投奔ice的競爭對手,提出這個主意的網友就親身實踐過這種曲線救國的小把戲,據說效果不錯;第二,皮特應該有更好的辦法,既收拾了洪鈞、挽回了自己的面子,又可以留住洪鈞,使他不至於加入競爭對手。
第一條路能否行得通,取決於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其一,ice不想與洪鈞和他的新東家打官司;其二,洪鈞和他的新東家也不怕ice和他們打官司。洪鈞如果貪圖辭職的好名聲和那筆現金補償,又想違反協議去競爭對手那裡繼續幹,就要冒竹籃打水一場空的風險,最後不要機關算盡反而落得名利雙失。
而第二種看法中皮特的招數能否行得通,取決於洪鈞是否會就範,而洪鈞是否應接受皮特的挽留,在上文中已經分析過了。如果洪鈞決定不被皮特「冷藏」或「軟禁」,無論皮特使出怎樣的招數,勒令洪鈞休假也好、遣送洪鈞去學習深造也好、強行把洪鈞委派到其它崗位也好,洪鈞對皮特的任何安排都可以拒絕接受,而像ice這樣的外企對於不接受公司對其工作安排的人,也只能有一種處理方法:開除,所以洪鈞仍然會從這個出口逃出。
小貼士
——你預留出口了嗎?
都說美國人酷愛打官司,所以才有那麼多的「精英」們都熱衷於學法律、當律師,以求日後又能掙大錢又有社會地位,弄得美國大學裡的數理化專業門可羅雀,還好有大批的中國人搶著去填補這些空位子。再看一眼中國,法律離每個人也越來越近了,慢慢開始理解那句話,「自由既要靠法律來保護,也要靠法律來約束。」
市場經濟了,不僅東西在市場上買賣,勞動力也如此,而且勞動力市場成了整個市場經濟的重要部分。那麼多公司都在口口聲聲宣稱人是公司的最大財富,如何從市場上獲取這些財富、保住這些財富,而被視為財富的人要想在市場上自由地流動、不斷地升值,都需要法律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僱員和公司之間的聘用協議,對每一位僱員來說,可能都是他手裡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檔案,可惜並不是每個人都意識到了這一點。越成熟、越高階別的人對這份合同越重視,而有些初入職場的毛頭小子就可能連合同都不知丟到哪裡去了,對自己的權益不在意的人,也很難讓別人在意他的權益,他可能就只好一直這樣無足輕重下去了。
無論把那份「賣身契」稱作勞動合同、聘用協議還是別的什麼,它都有很重的分量。一些職場新人或者是出於對公司的完全信賴,或者是認為自己根本沒有與公司「理論」的資格,就痛快地在合同上簽字了事,最多就是把有關工資待遇的部分仔細看過,其他的「繁文縟節」一律看都不看,要麼是因為看不懂,要麼是覺得都是與自己無關的套話,這都大錯特錯了。合同都是由公司起草的,上面的每一個字都是經過深思熟慮放上去的,還包含公司以往與僱員打交道的各種經驗教訓的積累。
的確,即使很高階別的僱員要想讓公司為其修改合同中的標準格式內容,都是近乎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即使對一些條款存有異議,可能也不至於因此而拒絕加入這家公司,所以,既然想加入這家公司,合同就還是要籤的,但是,合同的內容不可不察,因為你雖然不能修改它,但你可以有對策,尤其是你要根據合同為你預留好將來的「出口」。
一般說來,合同中規定的「出口」大致有四種,且說明了前提條件和操作流程,僱員應該儘量選擇自己認為理想的「出口」,即使做不到這樣,也要對每種「出口」都有相應的對策。
第一種,合同到期(expire)
合同有個期限不見得就是壞事,有人覺得好不容易找到了理想的公司,巴不得做得越久越好。其實任何一種基於利益關係的契約都是有時效性的,在合同即將到期前雙方都有機會再審視一下自己的意願。如果僱員想離開公司,在合同到期時自然離開,成本是最低的,當然對於公司來說也是如此。不要奢望公司由於合同期限未到而「不得不」留用自己,還是努力讓公司需要自己吧。
第二種,辭職(resign)
這個詞不少人經常掛在嘴邊,有的是因為的確頻繁跳槽,而有的人是把辭職當作武器來和公司談條件,我一直不太認同這種做法,雖然和公司、和老闆溝通理應講求策略和手段,但動輒揚言辭職這種手法的副作用極大,最好少用或不用。辭職之後的去向,直接決定了辭職這種「出口」的便捷程度,如果是出國、深造、回家等等大體與公司未來「無關」的去向,「出口」就基本是個好合好散的「快速通道」,而公司如果判定辭職是「投敵」的前奏,那麼「出口」就是痛苦的,甚至還有「後遺症」。保密協議、非競爭性條款、服務期限未滿補償,就都是公司能想出來的手段,所以僱員也要事先研究這些條款並決定對策,有時,可以事先與新東家商量如何應對老東家的這些限制,新東家可能願意盡一份力的。
第三種,裁員(layoff)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公司今天需要你,明天就可能不需要你。人在很多外界變化面前是非常渺小的,所以應該用平常心來看待,仔細研究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裁員以及裁員的補償,要小心公司為了逃避補償而從僱員身上找藉口,用開除來代替裁員。所以,在任何時候,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遵守各項規章,既是良好職業操守的表現,也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
第四種,開除(fire)
在四種「出口」中,無疑這一個是最激烈的方式,但既然幾乎各家公司的合同中都有這條內容,可見它並不是擺設,而是實實在在的規矩,總有它發揮效用的時候,所以切莫對它掉以輕心,它是懸掛在僱員頭頂的一把劍。另一方面,它也像樓宇中的緊急出口,雖然永遠是關閉的,但既然是出口,有時候還是可以利用的,就像案例中的洪鈞,選擇的就是這個不太尋常的出口方式,以求擺脫ice公司對他的未來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