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千秋萬歲名,寂寞身後事」》一文裡,曾經談到國民黨和它同路人為了阻止自由思想的流傳,而借刀殺人,由胡適的未亡人出面,要求「銷燬」自己丈夫的著作。胡適的未亡人是江冬秀,她在1966年12月25日按鈴申告,要求用法律手法解決政治背景的問題。這一國民黨和它同路人一貫作業的傑作,我曾簡略說明如下:
一、違反胡適遺囑,由臺灣大學把權利轉贈中央研究院後,再化公為私,由中央研究院轉贈給胡夫人,使胡夫人有了證明書;
二、胡夫人憑這證明書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
三、再由內政部違反不得申請註冊的規定,硬在1967年2月23日,發給胡夫人二十五年的權利執照;
四、最後由胡夫人拿執照告人。
所以,胡夫人取得告人的資格與證據,都是《胡適選集》出版後才高速趕造成的,這些資格和證據,都是違反法律上基本常識與原則的。但是,國民黨不管,國民黨的法院也不管,無知而糊塗的鄉下婦人胡老太也不管,在胡夫人吵著「要見總統」的配合下,國民黨和胡夫人終於藉著所謂法律,達到了封殺《胡適選集》的目的。
為了給上面這些話留下千秋文證,我再公佈一些一般人不能知道的「內幕」資料,使大家領教一下國民黨是怎樣整人的!
告人的資格是後補的
江冬秀在1966年12月25日按鈴申告後,她就大模大樣待在家裡,迫使司法人員要到她的「和平東路一段一一五號胡公館」去問話。1967年1月19日上午9時,臺北地院檢察官朱石炎親自駕臨,做筆錄如下:
問:著作權執照之原件有否?
答:已送內政部辦理移轉登記了。又內政部通知及胡適遺囑原件均存放中央研究院胡適紀念館,未在家中。
問:你何時知道文星出書竊印《胡適選集》之事呢?
答:就是在五十五年(1966)12月9日我寫日記那天。
問:「中央研究院」將胡適著作權何時移轉給你呢?
答:轉讓證明書是五十五年(1966)12月30日給我的。
這一筆錄,清楚說明了「中央研究院將胡適著作權」移轉給江冬秀的證明書,日期是「‘五十五年’12月30日」,是江冬秀按鈴申告後第五天的事。換句話說,在江冬秀按鈴申告當時,她本人根本毫無告人的法律上資格。這種資格,是國民黨和它同路人快馬加鞭補給她的,是「先上車,後買票」的!但是,一切應依法律辦事的法院,總不是公共汽車吧?把法院當公共汽車,總是一種褻瀆吧?
臺灣大學、「中央研究院」怎樣化公為私?
再看1967年1月21日所謂證人王志維的筆錄:
問:胡適遺囑第四條所指之書集,何時交與臺大呢?
答:事實上並未將該書集交與臺大的。因為胡適立遺囑時該等書集均在美國。其後胡適出任「中央研究院」院長時帶了部分回來,其太太回國時將餘書全部帶回,均放於研究院內。後來胡適之紀念館落成,其遺囑執行人劉鍇在臺代理人陳雪屏與臺大接洽後,由臺大來函表示該書集等轉贈本院(提出臺大校長函一件及陳雪屏函二件閱後影本附卷)。
問:遺囑執行人有何人在臺呢?
答:有遊建文九人在臺。
問:中央研究院何時又將該書集等轉給胡江冬秀呢?
答:關於該等書集本身是屬於「中央研究院」之公產,但著作版權版稅部分本來就是屬於胡太太的(提出胡適遺著整理編輯委員會會議記錄二份附卷)。
問:中央研究院有否取得著作權呢?
答:沒有。臺大亦未取得該著作權。
問:中央研究院既未取得著作權,何以要公證轉讓呢?
答:因胡夫人到內政部辦登記時,內政部主辦人以為根據胡適之遺囑,臺大才有該權利。如胡夫人要辦登記,必須提出取得該權利之證明檔案,因此才辦公證的。
這一筆錄,清楚說明了劉鍇、陳雪屏、錢思亮(臺大校長)等如何改變胡適遺囑,硬將權利「轉贈」給「中央研究院」;而「中央研究院」王世傑等,又如何再度改變,硬將權利在江冬秀按鈴申告後轉給她,以完成封殺《胡適選集》的一貫作業。
所謂證人王志維筆錄中,妙事有四:第一,他明說那是「屬於‘中央研究院’之公產」,但是公產又何能無條件「轉贈」給私人?這是哪一國的邏輯與法理呢?第二,他「提出胡適遺著整理編輯委員會會議記錄二份」,以證明「著作版權版稅部分本來就是屬於胡太太的」,是不可思議的。一個「中央研究院」附設的委員會,又哪來權利化公為私呢?這不是笑話嗎?第三,他公然表示第一手臺灣大學和第二手「中央研究院」都沒取得著作權,第一手第二手既無此一權利,第三手江冬秀又何能轉手取得而告人呢?第四,「內政部」明知江冬秀依法不能登記,因為「根據胡適之遺囑,臺大才有該權利」,並明知江冬秀取得的證明書,是化公產為私產的行為,又何能幫著做手腳呢?
法律細節上的笑話
現在,先拋開臺灣大學、「中央研究院」化公為私的大前提不談,單就化公為私的法律細節上,我們來看看笑話:
胡適1957年7月4日所立的遺囑第四條中,明白表示將他的手稿(manu-scripts)和檔案(papers)以及全部印行的書籍(printedbooks)遺贈給臺灣大學,並且「請求楊(聯陞)毛(子水)兩教授,代為安排這些手稿檔案的保管、編輯和出版」。
根據1963年度「‘中央研究院’概況」胡適紀念館單位下的記載,這一「遺贈」,業經臺灣大學轉讓給「中央研究院」,是項「轉讓」及「遺贈」,均先後經過臺大校長錢思亮及遺產受遺人江冬秀簽字同意,完成法律手續。這一經過,在1963年度「‘中央研究院’概況」中,已寫得明明白白:
九、胡適紀念館
依照胡故院長1957年6月4日所立遺囑第四條的規定,他的前存紐約,後移臺灣的藏書,及其他文稿、檔案,原系贈給臺灣大學的,但因本館正式成立,臺大錢思亮校長已將胡故院長遺囑第四條所載書籍文稿等件的權利、所有權及利益,轉讓給中央研究院,並已於1963年5月8日,在此轉讓證明書上簽字,又照上項遺囑第五條的規定,胡夫人江冬秀女士為遺產的受遺人,胡夫人也已於1963年4月16日在「遺產轉移同意證明書」上簽字,至此胡故院長遺存住宅內的一切遺著、書籍、文物,歸於胡適紀念館的法律手續,業已完成。
由此可見,江冬秀既然已於「1963年4月16日在‘遺產轉移同意證明書’上簽字」,那麼權利——如果有的話——就完全不屬於她了,她既然沒權利,當然就無法告人,於是國民黨官方遂在她按鈴申告後,促成以下四步驟:
一、由中央研究院院長王世傑與江冬秀在1967年年初,籤立贈與契約,將胡適著作物的著作權贈與江冬秀。
二、由贈與人中央研究院院長王世傑,與受贈人江冬秀、各委代理人,於「五十六年(1967)元月4日」,同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贈與」公證。
三、由江冬秀於「五十六年(1967)元月11日」憑同前項公證書,向「內政部」申請著作物繼承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