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之"字指驟諫,下"之"字指趙盾。
[4]寢門,臥室的門。闢,開。
[5]盛服,正其衣冠,也就是"穿戴整齊"的意思。
[6]假寐(mèi),不脫衣冠睡覺。
[7]信,守信用。
[8]在不忠不信中有一樣。
[9]觸,撞。
秋九月,晉侯飲趙盾酒[1],伏甲將攻之[2]。其右提彌明知之[3],趨登曰[4]:"臣侍君宴,過三爵[5],非禮也。"遂扶以下[6]。公嗾夫獒焉[7]。明搏而殺之[8]。盾曰:"棄人用犬,雖猛何為[9]!"鬥且出[10]。提彌明死之[11]。
[1]晉侯賜給趙盾酒喝。飲(yìn),使……喝,也就是給……喝。
[2]伏,埋伏。甲,鎧甲,這裡指穿鎧甲的武士。
[3]右,車右,又稱驂乘。古制,一車乘三人,尊者在左,御者在中,驂乘居右;但君王或戰爭時的主帥居中,御者在左。車右都是有勇力之士,任務是執干戈以禦敵,並負責戰爭中的力役之事。提彌明,人名。
[4]快步走上堂去。
[5]爵,古代飲酒器。
[6]緊接著就扶著[趙盾]走下堂去。
[7]嗾(sǒu),喚狗的聲音,用如動詞,嗾使。夫(fú),指示代詞,那個。獒(áo),猛犬。《爾雅》:"犬四尺為獒。"
[8]搏,徒手打,搏鬥。
[9]何為,做什麼?也就是"頂得了什麼?"
[10]一邊打,一邊出去。且,連詞,一邊……一邊。
[11]死之,為他(趙盾)死了,即殉難的意思。
初,宣子田於首山[1],舍於翳桑[2]。見靈輒餓[3],問其病,曰:"不食三日矣。"食之[4],舍其半[5]。問之,曰:"宦三年矣[6],未知母之存否。今近焉,請以遺之[7]。"使盡之[8],而為之簞食與肉[9],置諸橐以與之[10]。既而與為公介[11],倒戟以御公徒[12],而免之[13]。問何故,對曰:"翳桑之餓人也。"問其名居[14],不告而退。--遂自亡也[15]。
[1]田,打獵,後來寫作"畋"。首山,又名首陽山,在今山西永濟縣南。
[2]舍,住一宿。翳桑,地名(依王引之說,見《經義述聞》)。
[3]靈輒,人名。餓,指因捱餓而病倒。
[4]食(sì)之,給他東西吃。"食"的用法同上文"飲"。
[5]靈輒留下食物的一半沒吃。
[6]宦(huàn),當貴族的僕隸。
[7]現在離她近了,請允許把[這一半]給她吃。遺(wèi),給。
[8]盡,用如動詞,這裡是吃盡的意思。
[9]並且給他預備一筐飯和肉。為,作,這裡有"預備"的意思。簞(dān),盛飯用的竹筐。食(sì),飯。
[10]橐(tuó),口袋。以,連詞。
[11]既而,不久。與(yù),參加。介,甲,指甲士。
[12]把兵器倒過頭來擋住靈公手下的人。
[13]免之,使趙盾免於難。
[14]名,名字。居,住處。
[15]亡,逃走,指趙盾逃亡(依王引之說,見《經義述聞》)。
乙丑[1],趙穿攻靈公於桃園[2]。宣子未出山而復[3]。大史書曰[4]:"趙盾弒其君[5]。"以示於朝[6]。宣子曰:"不然[7]。"對曰:"子為正卿,亡不越竟[8],反不討賊[9],非子而誰?"宣子曰:"烏呼[10]!'我之懷矣,自詒伊戚[11]',其我之謂矣!"
[1]宣公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2]攻,當為"殺"字之誤(依王引之說,見《經義述聞》)。桃園,靈公的園囿。
[3]山,晉國國界處的山。復,回來。
[4]大(tài)史,後來寫成太史,官名,專管記載國家大事,這裡是指晉太史董狐。書,寫,指記事。
[5]弒(shì),古代下殺上叫弒。太史這樣記載是為了維護宗法社會的正統思想和等級觀念。無論國君如何無道,也只可諫,不可殺,殺君就是大逆不道。史官以此為記事的準則,當然不會寫出真正的歷史。
[6]把上面的話拿到朝廷上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