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於日本軍所需要的各種裝置,滿洲國須加以援助;
四、推薦日本的賢達名望之士為滿洲國參議;
五、以上各條,作為將來兩國間正式條約的基礎。
根據這個密約,一九三二年九月十五日新任關東軍司令官武藤信義帶著「日本駐滿洲國大使」的頭銜來到「執政府」的「勤民樓」(2)上,煞有介事地宣稱日本承認「滿洲國」,並且簽訂一個公開的「日滿議定書」:
日本政府因確認滿洲國系根據其住民之意志而自由成立一獨立國家之事實,而滿洲國又宣言中華民國所有之國際協定,凡可適用於滿洲國者,概予以尊重之事,故日本政府及滿洲國政府為使日滿兩國間永遠鞏固其善鄰關係,並互相尊重其領土權,以期確保東洋和平起見,乃訂立左之協定:
(一)滿洲國除將來日滿兩當局未另締結協定外,對於滿洲國內之日本國或日本臣民根據從來中日間之條約協定及其他公私契約所獲得之一切權利利益,應予以確認尊重。
(二)日本國及滿洲國對於締約之一方其領土及治安蒙一切之威脅,確認為締約國之他方之安寧及存立亦同時受威脅之事實,故約定兩國共同以任國家之防衛,為此所需之日本國軍乃駐紮於滿洲國內。
……
原來的密約成了議定書的不公開的附件,在議定書的煙幕下,日本「主人」從我手裡拿去了一切要拿的東西。
根據「主人」的意志,我親手「裁可」了他們需要的和擬好了的一切政策法令。為了奴役和鎮壓東北人民,經我「裁可」了「治安警察法」「暫行保甲法」「暫行叛徒懲治法」「思想矯正法」「保安矯正法」……建立了各級警察機構,豢養著十萬多名警察,在日本警官和特務們操縱下,製造了一連串的慘案。
經我「裁可」,把全東北劃為十二個軍管區,先以所謂「寓徵於募」的辦法,後來實行「國兵法」,強徵東北青年當炮灰,組織「討伐隊」,「搜查班」,採用「集家並村制」,製造「無人區」,協助日本侵略進攻華北,侵犯蘇聯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在一九三二至一九四四年間,殺害了楊靖宇、趙尚志、王鳳閣等抗日愛國的人民戰士六萬七千二百餘人,燒燬住房三千一百餘處,屠殺居民八千八百餘人。
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二年間,經我「裁可」了「物價物資統制法」「株式會社法」「鋼鐵統制法」「礦業統制法」「重要產業統制法」「物品販賣統制法」「貿易統制法」,把所有行業統交到「滿洲產業開發株式會社」等六十家日本財閥手裡。同時,又「裁可」了「米穀統管理法」「糧谷管理法」「特產物專管法」和一系列的「稅法」「儲蓄法」「金融法」。每年強徵糧食,輸日和交關東軍,數量年年增加,一九四四年增到一年強徵糧八百萬噸。到一九四四年止,濫發鈔票一百二十億多,苛稅四十七億多,強迫儲蓄八十億多,公債三十三億多。
一九三七年,又簽訂了「日滿拓植條約」,規定日本在二十年內移民五百萬人。到一九四四年實移了三十九萬人,強佔土地二千六百五十萬公頃。
我頒佈了所謂五大詔書:「即位詔書」「迴鑾訓民詔書」「國本奠定詔書」「建國十週年詔書」「時局詔書」,將「日滿精神一體」作為學校教育方針,建立「神社」,規定了東北人民要稱日本為「親邦」,深入奴化思想教育。
我「裁可」了「勞動統制法」,實行所謂(公務員)「勤勞奉仕」「學生奉仕」和「全民皆勞制」(十八歲至五十歲),每年強徵奴隸勞工五十萬以上。一九四四年遼陽市的一次「防水事業」強徵兩千名青年中,其中就有一百七十人因過勞而死亡。
我「裁可」了「鴉片法」,據此各地設立專賣公署及十幾個大製毒廠,據一九三七年統計,種煙面積四百六十二萬一千畝,年產一千多萬兩,菸民登記的有八十一萬餘人。鴉片獲利在一九四四年的收入是一點一四億元,成為日本軍費的一項重要來源。
最後,還有「日滿華宣言」「日德意反共同盟協定」的參加,和德意日的「防共協定議定書」的簽訂……
在密約掩護下,由日本統治者直接犯下的滔天罪行還沒有在這筆血腥賬之內。
在那十四年間,「傀儡皇帝」曾經成了我的綽號。誠然,一切聽從別人的擺佈,這像是個傀儡的行徑。但是,肯於聽從,而且為了某種慾望而自以「聽從」為得計,這正是「傀儡」的靈魂。
三月九日和我一起登場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都是傀儡。但同時又都具有靈魂,而且各有一套理論,作為以升官發財或復辟滿清為目的的行動根據,各有具體的思想活動,使他甘願聽從擺佈並自以為得計。這裡面有於衝漢的「成者王侯敗者寇」,袁金鎧的「不甘寂寞」,趙欣伯的趁火打劫,鄭垂的「通權達變」。臧式毅的話最有代表性:「中央既無抗日心理,區區如我又將如何……」
我和他們不完全相同。我不是為了升官發財,而是為了復辟。後來我的目標由復辟降低到只求苟全性命,我的理論也與別人不同,因為我認為「我在,即大清在」,我即國家和大清,我自己就是國家的化身。我,是最高利益的代表,我愛自己的生命,就是愛「國」。為了儲存我自己,我可以犧牲一切——除了我自己之外的一切。
所以,十四年的血雨腥風沒有使我的靈魂感到不安,所以,我欠下祖國人民一筆不能償還的血腥賬,直接間接地造成祖國人民一千萬人口的死亡和相當五百億美金的財產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