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縱向比較。」師父說,「我們省的兩起案件,縱向比較起來,相似點就不太多了。只有鈍器打頭、灰色風衣可以印證兩起案件有可能是同一個人所為。現在,我們來看看橫向比較,也就是說,你們省的案件,和我們省的案件有沒有可能是同一個人所為。
「橫向比較的話,最大的疑點就是我們兩個省發案是平行的。」我說,「同時發生新娘被害,哦,還有被傷害案;同時發生幼童被害案。這個應該是最好的串併案依據。」
「我不同意串併案。」大寶說,「夢涵是9月7日晚上9點以後被傷害的,而石安娜是9月7日晚上11點被害的,兩地之間有三個小時的車程,兇手來不及兩地流竄作案。」
「我們通過死者胃內容物可以判斷石安娜是11點左右被害的,這個不會錯。」李法醫說,「可是趙夢涵還活著,沒法觀察胃內容物或者利用溫度判斷時間,你是怎麼知道具體作案時間的?之前秦科長的彙報ppt上也沒說明。」
李法醫的話有些刺耳,我悄悄在桌子下面拍了拍大寶的腿以示安慰。大寶裝作很淡定地說:「我說不出依據,可我就是知道夢涵是9點以後被傷害的。」
「傷者就是大寶的未婚妻。」我盯著李法醫,怕他再說出刺激大寶的話。
李法醫拍了拍腦袋,說:「sorry,我忘了這茬兒。」
「可是,通過痕跡檢驗,趙夢涵被傷害案和石安娜被害案的兇手都是用攀牆的方式入室或者逃脫的。」林濤說,「畢竟攀牆是需要技能的,具備這個技能的人不多,我也傾向於可以併案。」
「可是他真的沒有辦法流竄作案!」大寶有些著急。
師父對大寶擺擺手,說:「疑難的案件總有它疑難的道理。剛才大家都擺出了各自的依據,說出了自己對串併案的看法。從目前看,對平行的物件進行侵害,有攀牆的動作,是可以串並的依據,看起來比大寶說的作案時間不符更有證明力。」
「對啊。」我點頭說。
師父接著說:「但我相信大寶,雖然他沒說出時間矛盾的原因,但是他這麼肯定,一定有他的道理。另外,我們省的案件集中在龍番,南和省的卻在流竄;我們省的殺人手段是鈍器打頭,南和省的是勒頸;還有個比較關鍵的問題,我們省的案件,都有敞開性,也就是說殺完人後不避諱,甚至不去隱藏屍體,延遲發案時間,而南和省的刁一一被害案,可以看出兇手是有藏匿性的,他把屍體扔進了化糞池。從行為心理分析,我也認同大寶的看法,我們省的兩起案件有可能是一個人做的,而南和省的兩起案件肯定是另一個人做的。」
「您的意思,咱們兩省的案件不能併案,應分頭偵查嗎?」趙總隊是刑偵出身,對師父在殺人案件兇犯側寫方面的能力極為佩服。
師父搖搖頭,說:「現在有兩個問題亟待解決。第一,趙夢涵被傷害案和張萌萌被害案,這兩起我省的案件究竟能不能併案,需要進一步研究現場、研究案情。第二,如果我省兩起案件系一人所為,那麼南和省為什麼會有平行的案件發生?這兩個兇犯之間,又有什麼關聯?」
「太有啟發性了!」一名南和省的偵查員說,「也就是說,下一步我們在排查的時候,還要重點研究特定時間、特定地點,兩地之間進行過聯絡的人群。雖然資料很多,但是資料互相碰撞,還是有可能讓兇犯浮出水面的。」
師父讚許地點點頭,說:「我覺得,下一步你們要重點排查這兩個作案時間以及之前一兩天,這兩地之間電話、網路的聯絡記錄。我相信會碰撞出很多資料,但是在茫茫人海中,這已經是很小一部分了。然後對這些特定資料進行逐一排查,希望可以查出端倪。」
「這樣吧。」趙總說,「我們省的兩起案件,命名為b系列專案,你們省的命名為a系列專案,當然,這需要首先確定你們省的兩起是一個人作案。a、b系列專案的兇犯分別命名為a犯和b犯,按照發案時間把四起案件分別命名為al、a2,bl、b2,有助於我們下一步對通訊記錄進行研究。"
「對,這樣也好。」師父說,「不過我們得先確定a1、a2是一人所為。」
「我覺得完全可以確定。」我說,「除了灰色風衣、鈍器打頭這些特徵,選擇目標的隨機性,以及結合b系列兩起案件來看,a系列這兩起就是和b系列完全平行的,這不可能是巧合。」
「現在選擇目標的隨機性可以確定了嗎?」李法醫說,「一旦確定,就否定了之前沿矛盾偵查的思路。」
「之前說了。」我說,「a系列的兩起案件都是有隨機性的。兇手選擇了有很多人結婚的一天,去被多位新娘當作閨房的龍番城市國際大酒店遊蕩,然後在電梯口守候,直至趙夢涵出現人走門開的情況溜門入室。兇手在學校門口守候,直至有孩子脫離家長視線。這一切的一切都說明了目標的不確定性。」
「其實b系列的兩起案件,現在看起來也是有隨機性的。」趙總說,「石安娜家窗子貼了窗花,別人一看就知道是閨房。刁一一單獨去上廁所也是個隨機事件,這個目標也是隨機的。我們之前的偵查思路是錯的。」
「不用自責,我們也錯了。」師父說,「如果不發兩個平行系列的案件,我們也不可能想到這麼多。」
「可是現在留下來的線索還是很少。」我說,「真希望我能找到更多的a系列串並依據,或者a、b系列的兇犯範圍。當然,我保留我的意見,我還堅持認為a、b可能是一人作案。」
「剛才我突發奇想,測算了b系列案中鞋印主人的身高和體態。」林濤說,「根據鞋印壓跡和磨耗特徵,兇犯應該是175釐米左右,體態偏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