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笑了笑,說:「我們屍檢的時候,發現兇器是一個表面光滑、有弧度、有平面、質量較輕的鈍器,而且應該易於攜帶。這個工具我想了很久,都沒有想出來是什麼東西,直到我去雲泰市出了個現場,看到了這個。」
我把從雲泰市拍攝的安全帽的照片接到投影儀上,說:「安全帽——符合了所有的條件。」
偵查員插話說:「哦,我看到了,這個工廠沒有哪個部門是需要戴安全帽的。」
「周圍有建築工地之類的嗎?」這個答案有些出乎我的意料,我的如意算盤也打空了。
偵查員搖了搖頭。
大寶說:「也不一定是安全帽吧。也有可能是摩托車頭盔。」
「對啊!」大寶一語挽救了我的推斷,我說,「我之前還忘了,之所以能造成死者面部出現那樣的創口,是因為工具有突起的稜邊。如果是摩托車頭盔的話,比安全帽更加符合條件了。因為摩托車頭盔上有可以活動的面罩,面罩掀起時,就會給頭盔頂部的平面增加一條稜邊!」
「你是說,兇手是個騎摩托車的人?」趙支隊長問。
我堅定地點點頭。
偵查員說:「可是,騎摩托車的人可不少啊,工廠裡有不少員工是騎摩托車的,周圍也有拾荒者平時是騎摩托車的。」
「這就是我要說的另外一個問題了。」我說,「這個案子,有五點和其他的命案是不同的,顯得特別奇怪。其一,作案地點。一般命案,殺人的地點可能是暴露的,而拋屍的地點是隱蔽的;但是這起案件,殺人的地點我們還不得而知,但是拋屍的地點卻非常暴露,這不是一個正常的現象。之前我們也懷疑過工廠的保安,但是保安沒有必要壓著監控攝像頭的邊緣去拋屍,太冒險了。其二,作案工具。一般命案都會使用更加容易造成侵害的工具,而本案選用的卻是很難造成人死亡的工具。如果作案地點是在室內,可以取到菜刀、斧錘這樣的工具;如果作案地點是在室外,工廠周圍都是荒地,磚石處處可見。為什麼要用一個那麼不順手的工具打擊那麼多下,白費那麼多力氣去殺人呢?」
我頓了頓,喝了口水,整理了一下思路,接著說:「其三,作案手段。一般殺人都會速戰速決,而本案的兇手卻不惜花費大量的時間和力氣去殺一個人,這是一個過度作案的典型例子。所謂的過度作案,就是明明花一成力氣就可以殺人,他卻花了十成。其四,侵害物件。我們知道,拾荒者是弱勢群體,這個拾荒者更是和他人沒有什麼矛盾糾葛,侵害一個拾荒者,這本身就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我們現在在辦的‘清道夫專案’,我也認為兇手是個精神不正常,或者說是個人格不健全的人。其五,侵害部位。我們知道,要用暴力致使一個人死亡,一定要攻擊他的要害部位。但是本案被害人被攻擊的是面部,有點兒常識的人都會知道,攻擊面部導致死亡是很困難的。這也是很奇怪的一點。」
「你說了這麼多,是想表達什麼意思呢?」趙支隊長問。
我看了一眼林濤,說:「你說。」
林濤點點頭,說:「依據很充分。我們昨天早上還在討論精神病殺人的一些特點,我覺得這個案子就很符合。從作案手段、作案工具、拋屍地點、侵害物件和侵害部位來看,都不符合一個正常人殺人的思維。既然用正常人的思維解釋不了,就只有用精神病人的思維去解釋。」
「精神病人?」趙支隊長沉吟道。
我說:「既然是精神病人,工廠自然不會聘用。而且侵害物件是拾荒者,我總覺得作案動機可能和拾荒有關。你們剛才說有些拾荒者就騎摩托車,所以,我覺得你們偵查的重點應該放在那些騎摩托車的拾荒者身上,而且這個人有精神病。」
「可是,精神病人也會騎摩托車嗎?精神病人騎摩托車還會戴頭盔?」偵查員不解。
我說:「首先,我說的精神病可能和你們想象的那種完全沒有思維的病人不同,可能是間歇性的病人,也可能是平時症狀表現得不是很明顯的躁狂症,受到刺激才會發作。其次,精神病人和騎摩托車、戴頭盔並不衝突,比如我們在雲泰辦的那起案件,死者的精神就不是很正常,但是他天天戴著安全帽。」
「也就是說,不能把精神病作為排查依據來進行排查,對嗎?」偵查員問。
我說:「是的。但是可以作為參考條件,說不準就有人覺得某個人不太正常,這就是線索。騎摩托車的拾荒者,不多吧?」
大寶說:「我插一句,兇手應該是個人高馬大的人,因為他單手掐頸就可以把被害人控制住,而且可以連打幾十下、上百下,這需要很強勁的力量。」
「對。」我感激地看了一眼大寶。大寶的這個補充很重要,體態特徵可以作為排查時最簡易、最直接的依據。
為了加快排查效率,我們幾個人也跟了個偵查組,對工廠附近的拾荒者進行了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