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在我來說,我寧願要本體論證明、宇宙論證明以及老一套貨色裡的其它東西,也不喜歡發源於盧梭的濫弄感情的不邏輯。老式的議論至少說是正經的,如果確實,便證明了它的論點;如果不確實,也容許任何批評者證明它不確實。但是新派的內心神學免掉議論;這種神學是駁不了的,因為它並不自稱證明它的論點。其實,為承認這種神學而提出的唯一理由就是它容許我們耽溺在愉快的夢想中。這是個不足取的理由,假如在托馬斯。阿奎那和盧梭之間我必得選一個,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那位聖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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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卷三近代哲學

盧梭的政治學說發表在1762年出版的他的《社會契約論》裡。這本書和他的大部分作品在性質上大不相同;書中沒有多少濫弄感情,而有大量周密的理智議論。它裡面的學說雖然對民主政治獻嘴皮殷勤,倒有為極權主義國家辯護的傾向。但是日內瓦和古代共同促使他喜歡城邦,而不喜歡法國和英國之類的大帝國。在裡封上他把自己稱為「日內瓦公民」

,而且他在引言中說:「我生為自由邦的公民,自主國的一員,所以我感覺,不管我的意見對公眾事務起的影響多麼微弱,由於我對公眾事務有投票權,研究這些事務便成了我的本分。」書中屢次以頌揚口吻提到普魯塔克的《萊庫格斯傳》裡所寫的那樣的斯巴達。他說民主制在小國最理想,貴族政治在半大不大的國家最理想,君主制在大國最理想。但是必須知道,依他的意見小國尤為可取,這一部分也是因為小國比較行得通民主政治。他說到民主政治,所指的意思如同希臘人所指的,是每一個公民直接參政;他把代議制政體稱作「選舉制貴族政治。」因為前者在大國不可能實現,所以他對民主政治的讚揚總暗含著對城邦的讚揚。對城邦的這種愛好,依我看來在大部分關於盧梭政治哲學的介紹文字裡都強調得不夠。

雖然這書整個地說遠遠不像盧梭的大多數作品華麗浮誇,但是第一章就是以一段極有力的辭藻起首的:「人生來自由,而處處都在枷鎖中。一個人自認為是旁人的主子,但依舊比旁人更是奴隸。」

自由是盧梭思想的名義目標,但實際上他所重視的、他甚至犧牲自由以力求的是平等。

他的社會契約概念起初好像和洛克的類似,但不久就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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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從盧梭到現代962

出比較近乎霍布士的概念。

在從自然狀態向前發展的過程中,個人不能再自己維持原始獨立的時候到來了;這時為了自我保全就有了聯合起來結成社會的必要。然而我如何能夠不傷我的利益而保證我的自由呢?

「問題是找出這樣一種結社:它要用全部群力去防禦和保護每個結社成員的人身和財物,而且其中每個人雖然與所有人聯合起來,卻仍舊可以單獨服從自己,和以前還是一樣自由。這就是以社會契約為其解決辦法的那個根本問題。」

該契約即是「每個結社成員連同自己的一切權利完全讓渡給全社會;因為首先,由於每個人絕對地獻出自己,所有人的境況便都相同了;既然如此,誰也沒有興趣讓自己的境況給別人造成負擔。」這種讓渡應當是無保留的:「假若個人保留下某些權利,由於沒有共同的長上在個人和公眾之間作出裁決,每個人既然在某一點上是自己的法官,會要求在所有各點上如此;自然狀態因而會繼續下去,這種結社必然會成為不起作用的或暴虐專橫的。」

這話含有完全取消自由和全盤否定人權說的意思。

的確,在後面一章中,把這理論作了某種緩和化。那裡說,雖然社會契約賦予國家對它的一切成員的絕對權力,然而人仍有他作人的自然權利。

「主權者不能給國民強加上任何於社會無益的束縛,它甚至連想要這樣做也不可能想。」

但是什麼於社會有益或無益,主權者是唯一的判定者,可見,這樣給集體暴政只加上了極薄弱的對立障礙。

必須注意,在盧梭,「主權者」指的不是君主或政府,而是作為集體和立法者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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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卷三近代哲學

社會契約能夠用以下的話來敘述:「我們每人把自己的人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於總意志的最高指導之下,而我們以法人的資格把每個成員理解為整體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這種結社行為產生一個道德的、集合的團體,該團體在被動的場合稱「國家」

,在主動場合稱「主權者」

,在和其它與己類似的團體的關係上稱「列強之一」。

以上對社會契約的表述裡出現的「總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