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篇《政治論》一開始,洛克說他既然說明了從父親的威權追尋政治威權的由來行不通,現在要提出他所認為的統治權的真根源。
他假定在人間的一切政治之先,有一個他所謂的「自然狀態」
,由此說起。在這個狀態中有一種「自然法」
,但是自然法系由一些神命組成,並不是人間的哪個立法者加給人的。
至於在洛克看來,自然狀態到底有幾分只是一個說明性的假說,究竟他有幾分設想它曾經在歷史上存在過,不得而知;但是我覺得好像他每每把這狀態認成是實際出現過的一個時代。有個社會契約設立了民政政治,人類藉助於該契約脫出了自然狀態。這事情他也看成或多或少是歷史事實。但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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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卷三近代哲學
下我們要說的是自然狀態。
關於自然狀態及自然法,洛克要講的話大多並不新穎,不過是中世紀經院派學說的舊調重彈。聖托馬斯。阿奎那這樣講:「人制定的每一宗法律,有幾成出於自然法,便恰帶有幾成法律性質。但是它若在哪一點上與自然法牴觸,它立即不成其為法律;那純粹是對法律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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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中世紀,大家認為自然法譴責「高利貸」
,即有息放款。當時教會的產業差不多全在於土地,土地所有主向來總是借債的人,不是放債的人。但是等新教一興起,新教所得的支援——特別是加爾文派得到的支援——主要來自富裕中產階級,這班人卻是放債的,不是借債的。因此,首先加爾文,然後旁的新教宗派,最後天主教會,都認可了「高利貸」。這一來,對自然法也有了另一種理解,但是誰也不懷疑存在這種東西。
自然法的信仰消滅後仍存在的許多學說,是從這個信仰發源的;例如,自由放任主義和人權說。這兩個學說彼此有關係,二者都起源於清教徒主義。有陶奈所引證的兩段話可以說明這點。
1604年英國下院的一個委員會發表:「全體自由臣民,關於自己的土地,又關於在自己所專務而賴以為生的職業中自由發揮勤奮一事,天生持有繼承權。」
又在1656年約瑟。李寫道:「每人借自然與理性之光的燭照,都要做有利於個人最大
1陶奈在《宗教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一書中所引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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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從文藝復興到休謨771
利益的事,這是無法否認的金科玉律。……私人的騰達向上就會是公眾的利益。「
若不是因為有「借自然與理性之光的燭照」幾個字,這滿可說是十九世紀時寫的呢。
我重說一遍,洛克的政治論中新穎的東西絕無僅有。在這點上,洛克和憑思想而博得了名聲的人大都相似。
一般講,最早想出新穎見解的人,遠遠走在時代前面,以致人人以為他無知,結果他一直湮沒無聞,不久就被人忘記了。
後來,世間的人逐漸有了接受這個見解的心理準備,在此幸運的時機發表它的那個人便獨攬全功。例如,達爾文就是如此;可憐的孟伯竇勳爵1成為笑柄。
關於自然狀態,洛克還不及霍布士有創見;霍布士把它看成是這樣一種狀態:裡面存在著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人生是險惡、粗卑而短促的。但是霍布士被人認為是個無神論者。洛克由前人接受下來的自然狀態與自然法之說,脫不開它的神學根據;現代的自由主義多除掉神學根據來講這一說,這樣它就欠缺清晰的邏輯基礎。
相信太古時候曾有個幸福的「自然狀態」這種信念,一部分來自關於先祖時代的聖經故事,一部分來自所謂黃金時代這個古典神話。一般人相信太古壞的信念,是隨著進化論才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