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1孟伯竇勳爵(lordmonbodo)

,本名詹姆士。伯奈特(jamesburnet,1714—99)

,蘇格蘭法官,人類學家;在達爾文之前主張人類可能是由猿猴演變來的。——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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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卷三近代哲學

以下是洛克著作中見得到的最近乎是自然狀態的定義的一段話:「眾人遵循理性一起生活,在人世間無有共同的長上秉威權在他們之間裁決,這真正是自然狀態。」

這不是寫蠻民的生活,這是寫有德行的無政府主義者們組成的空想社會,這幫人是絕不需要警察和法院的,那是因為他們永遠遵從「理性」

,理性跟「自然法」就是一個東西,而自然法本身又是由那些大家認為發源於神的行為規律組成的。

(例如,「不可殺人」

1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交通規則卻不是。)

再引證一些話,可以使洛克的意思顯得更清楚些。

「〔他說〕為正確地理解政治權力,並且追溯到它的本源,我們必須考察人類天然處於何種狀態;那狀態即是:在自然法的限度內,人有完全自由規定自己的行動,處理自己的財物和人身;不請求許可,也不依從任何旁人的意志。

「那也是平等的狀態,其中一切權力和支配權都是相互的,誰也不比誰多持有;有件事最明白不過:同樣品類的被造物,無分彼此地生來就沐浴著完全同樣的自然恩惠、就運用同樣的官能,那麼相互之間也應當平等,無隸屬服從關係;除非他們全體人的上神主宰明顯宣示意志,將其中一人拔舉在他人之上,作出明白清楚的任命,授予他對統治與主權的不容置疑的權利。

1基督教的「十誡」

之一,見《舊約》《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13節。——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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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從文藝復興到休謨971

「但是儘管這〔自然狀態〕是自由的狀態,卻並非狂縱狀態:該狀態下的人雖持有處理自己的人身或財物的難抑制的自由,然而他卻沒有自由戕害自身,甚至沒有自由殺害他所佔有的任何被造物,除非有比單純儲存它更高尚的某種用途要求這樣做。自然狀態有自然法支配它,這自然法強制人人服從;人類總是要向理性求教的,而理性即該自然法,理性教導全人類:因為人人平等獨立,任何人不該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物」

1(因為我們全是神的財產)

2。

不過,情況馬上顯出來好像這樣:大多數人處於自然狀態時,仍會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於是自然法在一定限度內提供抵制這般罪犯的可行手段。據他講,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可以保衛他自己以及為他所有的東西。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3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一個賊正動手偷我的財物時,我甚至可以把他殺死,這個權利在設立政治之後還是存在的,固然,若存在政治,假如賊跑掉,我必須捨棄私自報復而訴之於法律。

自然狀態有個重大缺陷,當存在這種狀態期間,人要保衛他的權利必須依賴自己,所以人人是自己的訟案中的法官。

對這個弊害,政治正是救治手段,但它不是自然的手段。據。。。

洛克說,人脫離自然狀態,是靠一個創立政府的契約。並不

1比較美國的《獨立宣言》。

2「他們是神的財產,他們是神賜造的東西,造出來有神嘉許的期間存續,而非在他人嘉許的期間存續。」

3見《舊約》《創世記》,第九章,第6節。——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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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卷三近代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