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洗冤集錄 (南宋)宋慈 第1頁,共2頁

若屍上有數處青黑,將水滴放青黑處,是,痕則硬,水住不流;不是,痕處軟,滴水便流去。

驗屍併骨傷損處,痕跡未見,用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見。若陰雨,以熟炭隔照,此良法也。或更隱而難見,以白梅搗爛攤在欲見處,再擁罨看。猶未全見,再以白梅取肉加蔥、椒、鹽、糟一處研,拍作餅子火上煨,令極熱,烙損處,下先用紙襯之,即見其損。

昔有二人鬥毆,俄頃,一人仆地氣絕,見證分明。及驗出,屍乃無痕損,檢官甚撓。時方寒,忽思得計,遂令掘一坑,深二尺餘,依屍長短,以柴燒熱得所,置屍坑內,以衣物覆之。良久,覺屍溫,出屍,以酒、醋潑紙貼,則致命痕傷遂出。

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屍首。謂屍仰臥,自頭喝:頂心、囟門全,額全,兩額角全,兩太陽全,兩眼、兩眉、兩耳、兩腮、兩肩並全,胸、心、臍、腹全,陰腎全,婦人云產門全,女人云陰門全。兩髀、腰、膝、兩臁肕、兩腳面、十指爪並全。

左手臂、肘、腕並指甲全,左肋並脅全,左腰、胯及左腿、腳並全。右亦如之。

翻轉屍:腦後、乘枕全,兩耳後髮際連項全,兩背胛連脊全,兩腰眼、兩臀並穀道全,兩腿、兩後、兩腿肚、兩腳跟、兩腳心並全。

九、婦人

凡驗婦人,不可羞避。

若是處女,劄四至訖,劄出光明平穩處,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綿札。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並鄰婦二三人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有黯血出,是;無即非。

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堅如鐵石;無即軟。

若無身孕,又無痕損,勒坐婆定驗產門內,恐有他物。

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屍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推詳其故,蓋屍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屍首脹滿,骨節縫開,故逐出腹內胎孕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屍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處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檢驗有無痕損,令眾人見,以避嫌疑。

附小兒屍並胞胎

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於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雲:"十二三歲小兒」。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雲:「某當初只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準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雲"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髮生,七月動右手,是男於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於母右,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像,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屍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

十、四時變動

春三月、屍經兩三日,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經十日則鼻、耳內有惡汁流出。胖匹縫切,脹臭也脹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後方有此證。

夏三月,屍經一兩日,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經三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皮膚脫爛,皰胗起。○經四五日,發落。

暑月罨屍,損處浮皮多白,不損處卻青黑,不見的實痕。設若避臭穢,據見在檢過,往往誤事。稍或疑處,浮皮須令剝去,如有傷損,底下血蔭分明。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卻於太陽穴、髮際內、兩脅、腹內先有蛆出,必此處有損。[奇書網·電子書下載樂園—]

秋三月,屍經二三日,亦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

經四五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皰胗起。

經六七日,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