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洗冤集錄 (南宋)宋慈 第1頁,共2頁

緣打傷雖在要害處,尚有辜限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注: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則雖有痕傷,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驗官,為見頭上傷損,卻定作因打傷迷悶不覺倒在水內,卻將打傷處作致命,致招罪人翻異不絕。

更有相打散,乘高撲下卓死。亦然。但驗失腳處高下、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仍鬚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

凡驗因爭鬥致死,雖二主分明而屍上並無痕損,何以定要害致命處?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氣疾;或是未爭鬥以前先曾飲酒至醉,至爭鬥時有所觸犯致氣絕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罨一飯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腎子自下,即其驗也。然後子細看要害致命處。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欲謀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執乙就水而死,是無痕也,何以驗之?先驗其屍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脹。此乃乙劣而為甲之所執於水而致死也。當究甲之元情,須有贓證以觀此驗,萬無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氣亦絕,是無痕而死也。

有一鄉民,令外甥並鄰人子,將鋤頭同開山種粟,經再宿不歸。及往觀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聞官。隨身衣服並在。牒官驗屍,驗官到地頭,見一屍在小茅舍外,後項骨斷,頭、面各有刃傷痕;一屍在茅舍內,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外者,眾曰:「先被傷而死。」在內者,眾曰:「後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傷,別無財物,定兩相併殺。一驗官獨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兩相併殺而死可矣。其舍內者,右腦後刃痕可疑,豈有自用刃於腦後者?手不便也。」不數日間,乃緝得一人,挾仇並殺兩人。縣案明,遂聞州,正極典。不然,二冤永無歸矣。大凡相併殺,餘痕無疑,即可為檢驗,貴在精專,不可失誤。

嘉慶丁卯山東督糧道孫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縣學生員顧廣圻覆校

五、疑難雜說下

有檢驗被殺屍在路傍,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斫傷十餘處。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仇,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俄而,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令佈列地上。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上司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孔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廣右有兇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齎。發覺,距行兇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後因閱案卷,見初焉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元是龜胸而矮小。遂差官複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何以驗之?但看其痕,裡面須深黑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蓋人生即血脈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著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緊硬者,其痕乃死後罨之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更在審詳元情,屍首痕損,那邊長短能合他物大小,臨時裁之,必無疏誤。

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屍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切鬚子細驗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凡疑難檢驗及兩爭之家稍有事力,須選慣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並隨馬行。飲食水火,令人監之。少休,以待其來。不知是,則私請行矣。假使驗得甚實,吏或受賂,其事亦變。官吏獲罪猶庶幾,變動事情、枉致人命,事實重焉。

應檢驗死人,諸處傷損並無,不是病狀,難為定驗者,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然後剃除死人髮髻,恐生前彼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性命。

被殘害死者,須檢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有籤制算害之類。

凡檢驗屍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最須見得親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間多有打死人後,以藥灌入口中,誣以自服毒藥;亦有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縊者;亦有死後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鬚子細點檢死人在身痕傷,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方可保明。

六、初檢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鹵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