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輔警編制5721人,亦按紀律人員管理。
1.職級分類。警務處高階助理處長(輔警,以下同)1人,助理處長1人,總警司6人,高階警司11人,警司37人,總督察70人,高階督察、督察220人,警署警長189人,警長707人,以上合計1242人,佔217%;警員4479人,佔78.3%。
2.部門分佈。輔警總部,273人,佔4.8%;港島總區(輔警,以下同),1483人;九龍西總區,1308人;九龍東總區,783人;新界南總區,916人;新界北總區,958人。
香港警察體制、編制的主要特點
一、職責單一、明瞭。
香港警察的職能比較單一,即主要負責社會治安及與維護治安秩序直接相關的事項。具體說,主要的:一是撲滅罪行,即偵察破案;二是預防罪行,如治安巡邏及公共關係和警民關係工作;三是維護交通秩序;四是為社會和市民提供緊急救助,如搶險救災及個別救助等,其中後兩項職責也是從更高的層面和更廣的角度做的穩定城市治安秩序和動員民眾、爭取民心的工作。
二、體制垂直、單列。
香港警察體制在政府系列中是一個單獨體系,從上到下一元化管理,只對中央政府負責,不與地方政府相連。一是機構統一設定,不與地方行政區劃對應。如香港行政區劃分為4個大區、19個小區,而香港警察機構按6大總區、23個警區和54個分割槽設定,自成一體。二是警力統一管理、調配。各級警員的招募、任免、調動、獎勵、辭退全部由警務處人事部負責,不存在分級管理的問題。三是財政統一收支。全港警察的所有開支都由警務處統一預算,香港政府統一撥給,警務處全權管理。四是裝備統一配置。各級警察部門的武器、裝備都由警務處統一定型、配置,因此可達到相當程度的標準化:型號一致、色彩一致、標識一致、配備標準一致,充分體現了體制統一的特色。
三、運作機制合理、順暢。
香港警察根據職能需要組合設定機構,將所有機構歸併為三大系統:一是直接擔負滅罪、治安任務的行動系統;二是掌管警隊隊伍建設的管理系統,三是承擔機關文職及後勤保障的文職及政務系統。作為總部機關,警務處設立了許多具體管理部門,但在總區、警區和分割槽等警務部門並不對口設定機構,而是隻設一個負責人個人職級比其他部門高一級的行政部、行政科或行政組來統管各項管理工作,使基層治安單位簡化為行政、行動和刑事三大塊,直接與總部三大系統對應。由於地區治安部門的主要職責就是滅罪和維護路面治安,因此他們並不把總區、警區和分割槽作為一級機關式單位構建,而是將其歸為行動系統,使機構設定直接為職能服務。在管理上,他們也各由一位副處長或相當於副處長的政務專員分別掌管三大系統,從而強化了機構的系統組合效能,使運作機制更加合理、流暢。
四、最佳化配置警力資源。
即根據實際需要分類編制和配置人力資源,做到既保證重點需要,又符合崗位特點、節約財政資源。一是實行文職制和輔警制。香港對警察實行高薪制。為了少花錢、多僱人,他們把一些沒有危險的具有機關性的內勤崗位從紀律編制中剝離出來,實行文職制,享受一般公務員的待遇,進行專門化管理,既保證了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轉,又體現了按勞、按崗付酬,節約了經費。實行輔警制也是如此,對輔警按小時計酬,既補充了必要的行動警力,又避免了對他們不在輔警崗位時段的付酬和其他福利負擔。二是保有足夠的能保證警隊高質量運作的指揮管理人員和後勤保障人員。香港警隊認為,警力配比是否科學、合理,並不是以一線警力越多為越好的,因為一名一線警員的高效率工作是以若干名管理、保障人員的有效支援為條件的。因此,一支警隊是否具有現代化管理水平和能否廉潔、高效的運作,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組織、管理、監督、保障人員的比例多少為標誌的。他們在警力配置上就是如此。以香港警務處的紀律人員及文職人員為例。1995年警務處共有各類紀律人員27551名、文職人員6113名,其中在警察總部服務的紀律人員有8487人,文職人員有2446人,分別佔30%和40%。其比重遠大於內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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