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時代大地主被消滅的情況,據明初人記載,如貝瓊說:
三吳巨姓享農之利而不親其勞,數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無一存者。[44]
方孝孺說:
時嚴通財黨與(胡惟庸黨案,見後文)之誅,犯者不問實不實,必死而覆其宗。當是時,浙東、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傾其宗。[45]
吳寬說:
吳……皇明受命,政令一新,富民豪族,剗削殆盡。[46]
長洲情況:
城東……遭世多故,鄰之死徙者殆盡,荒落不可居。[47]
洪武之世,鄉人多被謫徙,或死於刑,鄰里殆空。[48]
有的大地主為了避禍,或則「晦匿自全」[49],或則「悉散所積以免禍」[50],或則「出居外地以避之」[51],或則「攀附軍籍以免死」[52],但是這樣的人只佔少數。江浙的「富民豪族,剗削殆盡」。統治階級內部的鬥爭是十分殘酷的。
另一方面,經過元末二十年的戰爭,各地田地簿籍,多數喪失,儲存下來的一部分,也因為戶口變換,土地轉移,實際的情況和簿籍不相符合。大部分田地沒有簿籍可查,大地主們便乘機隱匿田地,逃避皇朝賦役;有簿籍登載的田地,登記的面積和負擔又輕重不一,極不公平合理。朱元璋抓住這中心問題,對大地主進行了長期的鬥爭。方法是普遍丈量田地和調查登記人口。
洪武元年正月派國子監生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實田畝,定其獻稅。[53]五年六月派使臣到四川丈量田畝。[54]十四年命全國郡縣編賦役黃冊。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編制魚鱗圖冊。[55]前後一共用了二十年時間,才辦好這兩件事。
丈量田地所用的方法,是派使臣到各州縣,隨其稅糧多少,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會集里甲耆民,量度每塊田畝的方圓,做成簡圖,編次字號,登記田主姓名和田地丈尺四至,編類各圖成冊,以所繪的田畝形象像魚鱗,名為魚鱗圖冊。
人口普查的結果,編定了賦役黃冊。把戶口編成里甲,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的地主十戶做里長,餘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戶,設一甲首。每年以里長一人、甲首一人,管一里一甲之事。先後次序根據丁糧多少,每甲輪值一年。十甲在十年內先後輪流為皇朝服義務勞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在城市的裡叫坊,近城的叫廂,農村的都叫作裡。每裡編為一冊,裡中有鰥寡孤獨不能應役的,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名曰畸零。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糧增減重新編定服役的次序。因為冊面用黃紙,所以叫作黃冊。
魚鱗圖冊是確定地權(所有權)的根據。賦役黃冊是徵收賦役的根據。通過田地和戶口的普查,制定了這兩種簿籍,頒佈了租稅和徭役制度,不但大量的漏落的田地戶口被登記固定了,皇朝從而增加了物力和人力,穩定和鞏固了統治的經濟基礎,同時,也有力地打擊了一部分大地主,從他們手中奪回對一部分田地和戶口的控制,從而大大增強了皇家統治集團的地位和權力,更進一步走向高度的集中、專制。朱元璋的政權比過去任何一個皇朝,都更加強大、集中、穩定、完備了。
對城鄉人民,經過全國規模的田地丈量,定了租稅,在冊上詳細記載田地的情況,原、坂、墳、衍、下、溼、沃、瘠、沙、滷的區別,並規定凡買置田地,必須到官府登記及過割稅糧,免掉貧民產去稅存的弊端,同時也保證了皇朝的財政收入;十年一次的勞役,使人民有輪流休息的機會,這些措施,當然都是封建剝削,但比之統一以前的混亂情況,則確實減輕了一些人民的負擔,鼓舞了農民的生產情緒,對於社會生產力的推進,是起了顯著的作用的。
對破壞農業生產的吏役,用法律加以制裁,例如「松江一府坊廂中,不務生理,交結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蘇州坊廂一千五百二十一名,皆是市井之徒,不知農民艱苦,幫閒在官。吏有正吏、主文、寫發,皂隸有正皂隸、小弓兵、直司,牢子有正牢子、小牢子、野牢子等名色,又有自名小官、幫虎等。不問農民急務之時,生事下鄉,攪擾農業。芒種之時,栽種在手,農務無隙,此等遊民齎執批文,直到農村,或就水車上鎖人下車,或就手內奪去秧苗鎖人出田……於城市鄉村擾害人民。」[56]元璋下令加以清理,除正牢子合應正役以外,其他一概革除,如松江府就革除小牢子、野牢子等共九百餘名[57],一個地方減少四分之三為害農民的吏役,以全國合計,這個數字是很大的,對於農民進行正常生產是有很大好處的。
朱元璋雖然對一部分大地主進行了嚴重的鬥爭,對廣大農民做了一些必要的讓步,一部分大地主被削滅了,一部分大地主的力量削弱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增加了。但是,這個政權畢竟是地主階級的政權,首先是為地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即使對農民採取了一些讓步的措施,其目的也還是為了鞏固和強化整個地主階級的統治權。無論是查田定租,無論是編戶定役,執行丈量的是地主,負責徵收、運送糧米的還是地主,當里長甲首的依然是地主,質正裡中是非、詞訟,執行法官職權的「耆宿」,也是地主。當然,在地方和朝廷做官的更非地主不可,從下而上,從上而下的重重地主統治,地主首先要照顧的是自己家族和親友的利益,是決不會關心小自耕農和佃農的死活的。由於憑藉職權的方便,剝削、舞弊都可以通過皇朝的統治權來進行,披上合法的外衣,農民的痛苦就越發無可申訴了。而且,只要是地主階級的子弟,就有機會、權利受到教育,通過稅戶人才、科舉、學校等途徑,成為官僚、紳士。官僚、紳士是享有合法的免役權的。洪武十年朱元璋告訴中書省官員:「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踐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賢人君子,既貴其家,而復役其身,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現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官員是貴人,庶民是賤人,貴人是不應該和踐人一徉服徭役的。十二年又下令:「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復其家終身無所與。」[58]則連鄉紳也享有免役權了。在學的學生,除本身免役外,戶內還優免二丁差役。[59]一般貧苦農民連飯也吃不飽,哪能上學?上學的學生絕大部分也還是地主子弟,這樣,現任官、鄉紳、學校生員都豁免差役,還有辦法逃避租稅。於是,完糧當差的義務,便大部分落在自耕農和貧農身上了。自耕農和貧農不但要出自己的一份,官僚、紳士、地主不交的一份,他們也得一併承擔下來。因此,官僚、紳士、生員越多的地方,農民的負擔也就越重。有明一代的二百七十六年中,農民起義的次數特別多,規模特別大,原因就在這裡。
在統治階級內部鬥爭中,朱元璋無情地打擊了一部分大地主,那麼,他的政權到底倚靠誰來支援呢?答案很清楚,朱家政權的支柱是廣大的中小地主和富農。在他的官僚機構中,官員的來源主要來自這個階層。
官員的任用制度,有薦舉、學校和科舉三種。
薦舉就是任用地主做官。地主有文化,有歷史知識,能夠辦事,更重要的是他們的利益和皇家一致。遠在下金陵時,就錄用了儒士夏煜、孫炎、楊憲等十幾人。龍鳳十年三月,命中書省引拔卓犖奇偉之才,地方官選民間俊秀年二十五以上,資性明敏,有學識才乾的薦舉到中書省,和年老的官員參用。十年以後,年老的退休了,年輕的也學會辦事了。從此州縣每年都薦舉人到中書省。朱元璋還不時派使臣到各地訪求賢才,名目有聰明正直、賢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富戶、稅戶人才等。而以儒士為最多。朝廷和地方大小官員都可以薦舉,被薦舉的又可以轉薦,有一舉出來便做朝廷的大官,如尚書、侍郎和地方的布政使、參政、參議的。最多的一次到過三千七百多人,次多的一次為一千九百多人,至於幾個人,幾十個人一批的,那就不勝列舉了。[60]
薦舉只是選用中小地主中會辦事的人才,為了培養新的統治人才,還得創辦學校,設立國子監。
國子監的教職員由吏部任命。學生有兩類:一類是官生,一類是民生。官生又分兩類,一類是皇朝品官子弟,一類是外國留學生,如日本、琉球、暹羅等國的學生,以及內地西南各土司酋長的子弟。官生是由朝廷指派分發的,民生是由各地地方官保送的府、州、縣的生員。[61]官生民生總共名額一百五十名,其中民生只佔五十名。[62]可見國子監原來是以培養官生為主的學校。後來官生入學的日少,民生保送的日多,以洪武二十六年在學人數為例,學生總數八千一百二十四名,官生只佔四名,國子監已經成為廣泛訓練民生做官的機構了。
功課內容分《御製大誥》、《大明律令》、「四書」、「五經」、劉向《說苑》等書。[63]其中最重要的是《大誥》。《大誥》是朱元璋自己寫的,除《大誥》外,還有《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一共四冊。主要內容是列舉所殺官、民罪狀,使官、民知所警戒,和教人民守本分,納田租,出伕役,老老實實過日子的訓話。洪武十九年以《大誥》頒賜監生。二十四年令:「今後科舉歲貢生員,俱以《大誥》出題試之。」禮部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以違制論。[64]違制就是違抗皇帝命令,罪名是很重的。至於《大明律令》,因為學生的出路是做官,審案,當然是必讀書。「四書」「五經」是儒家的經典,朱元璋面諭國子博士:「一以孔子所定經書誨諸生。」[65]但對於《孟子》,卻經過一番曲折。洪武三年,朱元璋讀到《孟子》書裡有好些對君上不客氣的地方,大發脾氣,對人說:「這老兒要是活到今天,非嚴辦不可!」下令撤去孔廟中孟子配享的牌位,把孟子逐出孔廟。後來雖然有人替孟子求情,說他講的道理基本上還是對維護皇帝的地位有好處的,才恢復孟子的配享。但對於《孟子》這部書,還是認為有些不妥當。洪武二十七年特命老儒劉三吾編《孟子節文》,把《盡心篇》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梁惠王篇》國人皆曰賢,國人皆曰可殺一章,「時日曷喪,予與妝偕亡」,《湯誓》引文和《離婁篇》「桀、紂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一章,《萬章篇》「天與賢則與賢」一章,「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以及類似的「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君之視臣如草芥,則臣視君如寇仇」一共八十五條,都刪去了。只剩下一百七十幾條,刻版頒行全國學校。所刪去的一部分,「課士不以命題,科舉不以取士」[66]。
從洪武二年到三十一年這一時期國子監生任官的情形來看:第一,監生並沒有一定的任官資序,最高的有做到地方大官從二品的布政使,最低的做正九品的縣主薄,以至無品級的教諭;第二,監生也沒有固定的任官性質,朝廷的部院官、監察官,地方的民政財政官、司法官,以至無所不管的府州縣官和學校官,幾乎無官不可做;第三,除做官以外,在學的監生,有奉命出使的,有奉命巡行州縣的,有稽核百司案牘的,有到地方督修水利的,有大批地去執行丈量、記錄田地面積、訂定糧額的任務的,有清查黃冊的(每年一千二百人),有寫本的,有在各衙門辦事的,有在各衙門實習的,幾乎無事不可以做;第四,三十年來,監生的任用官階,以洪武二年和二十六年為最高,二年用監生為行省左右參政、各道按察司僉事及知府等官。二十六年用監生六十四人為行省佈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這是因為洪武二年建國不久,官員很缺;二十六年藍玉黨案,殺了很多地方官(見後文),需要補充的緣故。任用人數以十九年為最多,「命祭酒、司業擇監生千餘人送吏部,除授知州、知縣等職」。這也是因為十八年發生郭桓盜官糧案、十九年逮捕官吏積年為民害者(均見後文),官員缺額多,必須大量補充的緣故。歷史家總結說:「故其時佈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67]
地方的府、州、縣學和國子監一樣,都有一定的生員名額和考試製度。地方學校之外,洪武八年又詔地方立社學——鄉村小學。此外,也還有地主們私人創辦和貧困知識分子賴以維持生活的私塾。
府、州、縣、社學都以《御製大誥》和《律令》作主要必修科目。
除立學以外,還派遣教師到各地任教。洪武初年因為北方經過長期戰爭破壞,唸書的人少,特別派國子監生三百六十六人到北方各府、縣辦學校。這制度後來也推廣到其他各布政使司,選用壯年能文的做教諭等官。
各級學校的普遍設立,教育事業發展了,這比之過去任何歷史時期都有了顯著的進步。[68]目的性是很清楚的,從這些機構中培養大量的中小地主、富農出身的年輕的一代,作為官僚機構的後備力量。同時,由於印刷術的進步和洪武元年頒佈的書籍免稅令[69],以及科舉制度的定期舉行,讀書、中舉、做官,便不再侷限於貴族、官僚和地主階級的子弟,一部分中農、手工業者和小商小販的子弟,為了改換門庭,為了取得比較舒適、尊榮的地位,為了保護家族免於遭受殘酷的剝削壓迫,在「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社會風氣鼓勵之下,在家庭宗族支援之下,買得了書本,進了私塾、社學,參加了考試,其中有一部分人公然闖進了統治階級,成為駕乎人民之上的官僚了。他們改變了階級成分,做了官,成為地主,擴大了統治階級的社會基礎,加入了新血液,也對封建統治階級的鞏固起了作用。同時,又以階級成分的改變,改變了他們家屬以至親戚的社會、政治地位,這祥,就或多或少地引起各階級的重新組合和分化。
除國子監以外,皇朝官僚的來源是科舉制度。國子監生可以不由科舉,直接任官,而從科舉出身的人則必須是學校的生員。府、州、縣學的生員(通稱秀才),每三年在省城會考一次,稱為鄉試,及格的為舉人。各布政使司的舉人名額,除直隸(今江蘇、安徽)百人最多,廣東、廣西二十五人最少,其他九個布政使司都是四十人。第二年全國舉人會考於京師,稱為會試。會試及格,再經一次複試,地點在皇帝的殿廷,叫做廷試,亦稱殿試。複試不過是形式,意思是由皇帝親自主持這最高階的考試,選拔之權,出於一人。發榜分一二三甲(等),一甲只有三人: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民間又稱鄉試第一名為解元,會試第一名為會元,殿試二甲第一名為傳臚。鄉試由布政使司,會試由禮部主持。狀元授官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官翰林院編修,二三甲考選為庶吉士的都是翰林官,其他或授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舉人、貢生多次參加會試不及格的,可以改入國子監,也可選做小京官,或做府佐和州縣正官以及學校教官等。
科舉各級考試,專用「四書」「五經」出題。文體略仿宋經義,但要用古人思想行文,並且只能根據幾家指定的註疏發揮,絕對不許有自己的見解。格式排偶,叫作制義。這制度是朱元璋和劉基制定的。規定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醜未年會試,鄉試在八月,會試在二月。每試分三場,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選)一道;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70]
學校和科舉並行,學校是科舉的階梯,科舉是生員的出路。生員通過科舉做了官以後,平日不但用不著制義、也用不著書本了。中小地主階級子弟要做官必須通過科舉,中不了舉人進士是不能做官的。但是在中舉之前,名為生員,卻不一定真要上學。後來學校制度日益鬆弛,生員只需參加定期考試,平時根本不在學校,學校名存實亡。這樣,科舉日重,學校的地位也就日輕。學校和科舉都是培養和選拔官僚的制度,學習和考試的範圍完全一樣,都是「四書」「五經」,不但遠離實際生活,並且還禁止接觸現實生活、過問政治。用這種方式培養出來的人才,正如當時人宋濂所刻畫的:「自貢舉法行,學者知以摘經擬題為志,其所最切者唯四子一經之箋,是鑽是窺,餘則漫不加省。與之交談,兩目瞪然視,舌木強不能對。」[71]學校則「稍勵廉隅者不願入學,而學行章句有聞者,未必盡出於弟子員。」[72]到後來甚至弄到「生徒無覆在學肄業,入其庭不見其人,如廢寺然」[73]。科舉人才一般不讀四書五經以外的書,不知時事,學校沒有學生,是普遍現象。特別是這種考試製度強制盲從古人的書本,不許有新的思想,不許有和古人不同的思想,結果只能是進步的思想被扼殺了,科學的發展停滯了。在政治上,那個時代所培養的是合於統治階級需要的馴服忠順的官僚,在學術文化上,卻長期被古代的陰魂所壟斷,停留在幾百年前以至千多年前的水平上,這個損失是非常巨大的。
庶民是被朱元璋叫作賤人的,「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這個事朱元璋也叫作「分」,即應盡的義務。洪武十五年他叫戶部出榜曉諭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忠孝仁義之民。」不然呢?「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應該像「中原之民,唯知應役輸稅,無負官府」。只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74]。他把東南地區的農民和中原地區的農民區別開來,要東南地區的農民也像中原地區的農民一樣,「唯知應役輸稅,無負官府」,正說明了當時階級鬥爭的不平衡情況。中原地區土地分散,階級關係較為緩和,而東南地區則土地較為集中,階級鬥爭也就日益尖銳了。
朱元璋要求人民盡應役輸稅的義務,定下制度,要官吏奉公守法,嚴懲貪汙,手令面諭,告誡諄諄,期望上下相安,共享太平之福。但是封建地主階級的官僚是決不肯照他的話辦事的,地主做官只會剝削百姓,怎麼肯「奉公守法」?結果許多制度命令都成為空文,官僚政治的惡果,當時便已有人明確地指出:
今之守令,以戶口、錢糧、獄訟為急務。至於農桑、學校、王政之本,乃視為虛文而置之,將何以教養斯民哉!
以農桑言之,方春,州縣下一白帖,里甲回申文狀而已,守令未嘗親視種藝次第、旱澇戒備之道也。
以學校言之,廩膳諸生,國家資之以取人才之地也。今四方師生缺員甚多,縱使具員,守令亦鮮以禮讓之實,作其成器者。
朝廷切切於社學,屢行取勘師生姓名、所習課業。乃今社鎮城郭,或住置立門牌,遠村僻處則又徒存其名,守令不過具文案備照刷而已。上官分部按臨,亦但循習故常,依紙上照刷,未嘗巡行點視也。
官僚辦的是公文,公文上辦的事應有盡有,和實際情形全不相干。上官按臨地方檢查的也是公文,上下都以公文辦事,做的都是紙上文章,自然「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了。這是洪武九年的事。[75]十二年後,解縉奉詔上萬言書,也說:
夏稅一也,而茶椒有糧,果絲有稅,既稅於所產之地,又稅於所過之津,何其奪民之利至於如此之密也!且多貧下之家,不免拋荒之咎。今日之土地無前日之生殖,而今日之徵集有前日之稅糧。或賣產以供稅,產去而稅存;或賠辦以當役,役重而民困。土田之高下不均,起科之輕重無別。膏腴而稅反輕,瘠滷而稅反重。[76]
道理也清楚得很,正因為是「貧下之家」,才被迫拋荒,地主負擔特別輕,不但不會拋荒,而且還盡力兼併。膏腴之田是地主的,瘠滷之田是貧民的,地主階級自己定的稅額,當然是膏腴輕而瘠滷重。
為了鞏固統治,朱元璋對貪官汙吏用嚴刑懲治。洪武二年二月,元璋告諭群臣說:「從前我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裡恨透了。如今要嚴立法禁,凡遇官吏貪汙蠧害百姓的,決不寬恕。」[77]四年十一月立法,凡官吏犯贓罪的不赦,下決心肅清貪汙,說「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終不可得」。二十五年又編醒貪簡要錄頒佈中外。[78]官吏貪贓到鈔六十兩以上的梟首示眾,仍處以剝皮之刑。府州縣衙門左首的土地廟,就是剝皮的刑場,也叫皮場廟。有的衙門公座旁擺著人皮,裡面塞以稻草,叫做官的觸目驚心,不敢做壞事。[79]地方官上任給以路費,家屬給衣料。來朝時又特別告誡以「天下新定,百姓財力睏乏,像剛學飛的鳥兒和新栽的樹木,拔不得毛,也碰不得根」[80]。違法的按法處刑。從開國以來,兩浙、江西、兩廣、福建的地方官因貪贓被殺的很多,很少人能做到任滿二[81]。嚴懲貪汙,貪汙還是不能根絕,用朱元璋自己的話來證明吧,他說:
浙西所在有司,凡徵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糧,府州縣發故,每米一石折鈔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蔞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害民如此,罪可宥乎![82]
折糧原來是便民的措施,浙西運糧一石到南京,要化四石運費,百姓困苦不堪。[83]改折為鈔,可以減輕浙西農民五分之四的負擔。鈔是用不著很大運費和蒲、竹簍包裝的,但地方官還是照運糧的辦法苛斂,用種種名色加徵至九百文,約合折價的百分之五十。急得朱元璋只是跺腳,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今後犯贓的,不分輕重都殺了。」[84]
洪武一朝,「無幾時不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85],是歷史上封建政權對貪汙進行鬥爭最激烈的時期,殺戮貪官汙吏最多的時期。雖然貪官汙吏隨殺隨犯,朱元璋也下定決心,隨犯隨殺,這個規模巨大的統治階級的內部鬥爭,一直到朱元璋死去才告一段落。但是貪汙現象仍然存在,這是社會制度所決定的,朱元璋儘管是最有威權的皇帝,他能夠殺人,卻改變不了社會制度,改變不了社會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