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3

24個比利 丹尼爾·凱斯 第2頁,共2頁

當喬哈丁看見戈愛蘭律師出示郭醫師所寫關於治療多重人格病患的醫師應具備的資格時,他告訴庭上,他認為那是一份完美的意見,而且同意那是最起碼的基本條件。

接下來,出庭作證的是譚如茜博士。她作證說,在比利接受審判前,她幾乎每天與他在一起,並且曾為他做過幾次的智力測驗。

「測驗的結果如何?」戈愛蘭問。

「其中兩個人的智商是六十八到七十,有一個人是一般水準,另外一個人則非常優秀──智商是一百三十。」

「這可能嗎?」畢大衛問:「這些智力測驗的商數一定是假的!」

「絕對不假!」譚博士的話中帶著怒氣,「我絕不懷疑測驗的真實性!」

柯絲薇醫師出來作證,說她與譚如茜博士、吳可妮博士以及喬哈丁醫師,分別參與治療過比利的病症。她曾在今年四月、六月以及七月見過比利,認為他仍然處於人格分裂的狀態。

「如果有其他問題時該怎麼辦?」畢大衛質問。

「首先要治療的是多重人格,」柯醫師說:「他或許有其他精神方面的問題──不同人格或許有不同的病症──但整體性的病症應先予以治療。」

「你認為他在雅典醫院接受的治療正確嗎?」

「是的。」

戈愛蘭將郭大衛醫師的檔案遞給柯絲薇看,她點頭說那是最低的要求條件。

當證人供述證詞後,獲准留在法庭內聆聽會議的進行。

在他一生中這是他第一次的經驗。當天下午三點三十分,比利獲准為自己作證。

由於戴手銬,他必須吃力的將左手放在聖經上,將右手舉起。當他彎下腰試著這麼做時,只見他面帶微笑宣誓。宣誓之後便坐下來,抬頭看著法官。

「威廉.密里根先生,」金大衛法官說:「雖然你有權參加這次的公聽會,但你也有權保持沉默,無須回答提出的問題。」

比利點點頭。

戈愛蘭開始用低柔而且確定的態度直接詢問:「比利,你是否還記得10月12日在法庭上說過的話?」

「是的,我記得。」

「我想問你有關在利瑪醫院接受治療一事。你是否接受過催眠治療?」

「沒有。」

「群體治療?」

「沒有。」

「音樂治療?」

比利看著法官,「他們帶我們進入一個房間,房間裡有一架鋼琴,我們被要求坐在那兒,房裡沒有醫師。我們只是坐在那兒好幾個小時。」

「你對麥弗德醫師有任何信心嗎?」戈愛蘭問題。

「沒有,他開stelazine給我服用,那種藥讓我混混沌沌的。」

「你如何描述自己受到的治療?」

「當我到達那兒時,被送進廿二號病房,一位醫師對我非常粗魯,我就去睡了。」

「比利,你什麼時候才知道自己有多重人格的現象?」

「哈丁醫院。但是,直到我在雅典心理健康中心看到錄影帶,我才真正知道。」

「比利,你認為這種現象為什麼會發生?」

「因為我繼父對我做過的事。我不想當自己,我不想當威廉.密里根。」

「當你轉換成了另一種人格時,你可否舉個例子告訴我們發生了什麼事?」

「有一天,我正站在我房裡的鏡子前刮鬍子。當時我有很多困擾,才剛搬到哥倫布市;而且我並不是在很和諧的氣氛下離家的,所以那種滋味不好受。我站在那兒刮鬍子,突然就好象燈被關掉一樣,四周變得很平靜。當我張開眼睛時,發現自己正坐在一架噴射客機上,我真的是嚇壞了,我不知道自己要去哪兒。直到飛機降落,我才知道那兒是聖地牙哥。」

法庭上鴉雀無聲,法官很專心的在聽,負責錄音的小姐抬頭望著比利,嘴巴大張,兩眼露出不可置信的神情。畢大衛站起來進行交叉詢問。

「比利,你為何相信郭醫師而不相信利瑪醫院的醫師?」

「從我第一天見到郭醫師開始,我就對他有一股很奇怪的信任感。一年多前,當警察載我去那兒時,手銬銬得我很緊。」他將手上的手銬舉起來給大家看,現在的手銬銬得很鬆,「郭醫師指責他們銬得我太緊了,要他們將手銬開啟。我很快就知道他是站在我這邊的。」

「在利瑪醫院裡,如果你合作的話,不是會有更好的治療嗎?」畢大衛問。

「我無法自我治療呀!」比利說:「a病房好象是菜市場──人來人往的。在雅典醫院,我也曾有過惡化的經驗,但我必須學習如何自我糾正,院方人員也知道如何處理──那不是懲罰,他們重視的是治療。」

最後,畢大衛說,站在州政府的立場,只需證明當事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必須入院,不需證明診斷過程如何。他還說,目前唯一的最新證詞是來自郭醫師以及麥弗德醫師。郭醫師強調比利有精神病;麥弗德醫師則說,利瑪醫院是治療此患者最少限制的環境。

「我請求庭上,將當事人安置在利瑪醫院。」畢大衛說。

湯普森律師最後辯論中指出,今天出席法庭作證的證人,全是精神醫學界上的權威,他們全都同意當事人是多重人格者。「這件事一旦確定之後,主要的問題在於我們該如何治療他?」湯普森繼續說:「依目前比利的精神狀態看來,上述的專家們同意,他應被送往最適合的地方──雅典心理健康中心去接受治療。他們也全數同意,這必須是長期的治療。10月4日,比利被轉移到利瑪醫院,負責治療的醫師表示,他不必參考以前的病歷,而且該醫師做下的結論是,比利對他自己與其他人是一種威脅。請問,他是如何做出這樣的結論的?依照以前的判決,法官先生,以及目前在公聽會上所提出的可笑證據,麥弗德醫師說比利有反社會行為傾向,還說比利並無改善的跡象;明顯的,麥醫師並非多重人格方面的專家。真正的專家意見,都傾向於支援比利。」

法官宣佈,十天之內會做出決定。在此之前,比利仍將留在利瑪醫院。

1979年12月10日,法院做出以下的判決:

(1)被告的思想、情緒、理解力、適應力、記憶力均處於相當混亂的狀態中,導致損害他對現實的判斷、行為與辨認,因此診斷被告為精神病患。

(2)被告的精神病屬多重人格。

(3)被告為精神病患,本庭令其入院接受治療。由於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從最近自殺事例看來,他對自己可能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同時,他近來的暴力行為,有可能影響周圍其他人員的安全。因此在保護他人與他本身的前題下,入院治療是刻不容緩之事。

(4)由於被告患有精神病,可能對自己以及別人造成傷害,因此必須在設有最大安全設施的醫院中接受治療。

(5)由於被告被診斷為多重人格者,因此治療方法必須針對該病症加以治療。

本庭裁定被告應在利瑪市的州立利瑪醫院接受治療,治療的病症為多重人格,過去的所有病歷資料均應轉至利瑪醫院。

金大衛法官

亞倫地方民事訴訟法庭

保護觀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