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四十八 【宋紀一百四十八】

續資治通鑑 畢沅 第2頁,共2頁

承奉樞密院文書關錄兩省舊法,以文臣為都承旨。自是忭不復召。

戊子,糴廣南米赴行在。

庚寅,詔:「江、浙、兩淮旱傷州縣,貸民稻種,計度不足者,貸以樁積錢。」

內出正月所種春麥,並秀實堅好,與八九月所種無異。詔降付兩浙、淮南、江

東、西漕臣,勸民布種。

二月,庚戌,遣使訪問二廣鹽法利害。

三月,丁丑,金主申敕西北路招討司,勒明安、穆昆官督部人習武備。

甲申,金主諭戶部:「今歲行幸山後所須,並不得取之民間,即所用人夫,並

以官錢和僱。違者,杖八十,罷職。」

戊子,臣僚言:「監司、帥臣臧否所部,深得考功課吏之法。然郡守更易,則

人有幸、不幸;監司、帥臣好惡不一,則言有當、不當。有已去而不及臧否進,有

近到而已遇臧否者,此人有幸、不幸也;或取其辦事而不言其害民,或喜其彌縫而

不言其疏謬,或畏其強有力而不議,或以其疏遠無援而見斥,此言有當、不當也。

且就一路言之,則其數寬;就數人而言之,則其數窄;計一歲而論之,則其能否為

已見;計數月而論之,則其能否未可知;而遽臧否焉,此人所以幸、不幸,言所以

當、不當也。請詔諸路監司、帥臣。自今臧否所部,必須總計一歲人數,不問已去、

見在,就其中區別之。或臧者朝廷已加擢用,亦須用臧之次者;或否者朝廷已行罷

黜,亦須具否之次者。其或臧否不當,必令具析以聞。」詔:「除初到任人外,餘

從之。」

癸巳,金頒重修制條。以吏部尚書張汝霖為御史大夫。

甲午,罷諸路寄招軍兵三年,就揀軍子弟補其闕。

是春,召對楊甲,尋除太學錄。甲獻書萬言,大略謂:「人主之職,不過聽言、

用人,分別邪正。而近歲以來,權幸用事,其門如市,內批一齣,疑謗紛然,謂陛

下以左右近習為心腹而不專任大臣,以巡邏伺察為耳目而不明用臺諫。今中外文武,

半為權門私人,親交私黨,分佈要近,良臣吞聲,義士喪氣。至於民兵之害,兩淮

百姓,如被兵火;西南諸戎,乘間出沒。而馬政日急,高直厚幣以驕戎心,臣恐陛

下今日所少者,非特馬而已。又,有司理財,一切用衰陋褊隘之策,至於賣樓店,

沽學田,鬻官地,而所主在獻羨餘,此風日熾,恐陛下赤子無寧歲矣。」

賑忠、萬、恭、涪四州及鎮江府,復遣使淮南、江、浙賑濟。

夏,四月,甲辰,詔:「自今盜發,所在守帥、監司議罰;平定,有勞者議賞。」

乙卯,諸路提刑文武臣通置一員。

癸亥,帝覽陸贄《奏議》,諭講讀官曰:「今日之政,恐有如德宗之弊者,卿

等言之,無有所隱。」

甲子,金主如金蓮川。

五月,丙子,諭宰相王淮等曰:「朕惟監司、郡守,民之休慼系焉,察其人而

任之,宰相之職也。苟選授之際,惟計履歷之淺深,不問人材之賢否,則政治之闕,

孰甚於斯!今後二三大臣,宜體國愛民,精加考選,既按以資格,又考其才行,合

是二者,始可進擬,夫然後事得其宜,用無不當。故傳曰:‘為政在人。’卿等其

慎之毋忽!」

六月,壬寅,詔:「侍從、臺諫各舉操修端亮、風力強明、可任監司者一二人。」

甲寅,以汀、漳二州民為沈師所蹂踐,除其賦。

丁巳,同知樞密院事謝廓然致仕,以周必大知樞密院事。

金右丞相致仕石琚薨,諡文憲。琚最為金主所知。故事,內宴惟親王、公主、

駙馬得與;一日,特召琚入,諸王以下竊語,心易之。金主覺之,即語之曰:「使

我父子家人輩得安然無事而有今日之樂者,此人力也。」乃備舉近事數十,顯著為

時所知者以曉之;皆俯伏謝罪。金主嘗欲立元妃為後,以問琚,琚屏左右曰:「元

妃之立,本無異詞,如東宮何?」金主愕然曰:「何謂也?」琚曰:「元妃自有子。

元妃立,東宮搖矣。」金主悟而止,其善啟沃類此。

戊午,謝廓然卒。未幾,龔茂良家投匭訟冤,帝曰:「茂良本無罪。」遂復資

政殿學士,諡莊敏。

庚申,臨安蝗。詔守臣亟加焚瘞。

甲子,太白經天。

提舉浙東常平硃熹以前後奏請多見抑,幸而從者,率稽緩後時,又以旱蝗相仍

為憂,疏言:「為今之計,獨有斷自聖心,沛然發號,責躬求言,然後君臣相戒,

痛自省澳。其次惟有盡出內庫之錢,以供大禮之費,為收糴之本,詔戶部無得催理

舊欠,諸路漕政遵依條限檢放租稅,詔宰臣沙汰被災路分州軍監司、守臣之無狀者,

遴選賢能,責以荒政,庶足以下結人心,消其乘時作亂之意。不然,臣恐所憂者不

止於餓殍而在於盜賊,蒙其害者不止於官吏而上及於國家也。」

秋,七月,甲戌,以常平、義倉及樁官米四十萬石付諸司預備賑糶。

辛巳,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硃熹備賑糧。

金宰臣奏事,金主頗有疾,宰臣請退,金主曰:「豈以朕之微爽於和而倦臨朝

之大政耶!」使終其奏。

壬辰,以資政殿學士李彥潁參知政事。彥潁病羸,艱拜起,力辭,帝曰:「老

者不以筋骨為禮。孟享禮繁,特免卿。」

詔:「發所儲和糶米百四十萬石,補淳熙八年賑濟之數,於沿江屯駐諸州樁管。」

甲午,金主秋獵。

八月,庚子,侍從、臺諫集議,奏曰:「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

分為五等,除致仕遺表已議裁減外,將逐郊廕補恩澤,每等降殺,以兩酌中,定為

止數;武臣比類施行。宰相十人,開府以上同;執政八人,太尉同;侍從六人,觀

察使至節度、侍御史同;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右武大夫至通侍大夫同;帶職朝

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職事官寺長貳、監長至左右司諫、開封少尹,釐務及一年,

須官至朝奉郎並朝奉郎元帶職人,因除在京職事官而寄職者同,武翼大夫至武功大

夫同;非侍從官無遺表外,見行條格致仕、遺表,通減三分之一,餘分不減。」紹

興初,中書舍人趙思誠上任子限員之議,詔從官集議。至是始用廷臣集議行之。

淮東、浙西蝗。壬子,定諸州捕蝗賞罰。

除硃熹直徵猷閣,以其賑濟有勞也。

戊辰,太白經天。

九月,庚午,以王淮為左丞相,梁克家為右丞相。

時成都闕帥,帝問孰可者,淮以留正對。帝曰:「非閩人乎?」淮曰:「立賢

無方,湯之執中也。必曰閩有章惇、呂惠卿,不有曾公亮、蘇頌、蔡襄乎?必曰江、

浙多名臣,不有丁謂、王欽若乎?」帝稱善,遂有正。

丙子,封子彤為安定郡王。

戊寅,金主還都。

辛巳,大享於明堂,大赦。召史浩、陳俊卿陪祀,辭不至。

辛卯,封伯圭為滎陽郡王。

甲午,淮南運判錢衝之言:「真州之東二十里有陳公塘,周圍百里,本司近已

興修塘岸,建置斗門、石撻各一所於東、西湫口二處。請於揚子縣知縣、縣尉銜內

帶入‘兼主管陳公塘’六字,庶責有所歸。」從之。

乙未,禁蕃舶販易金銀。著為令。

金榷場氨使韓仲英等,以受商賂,縱禁民出界,誅之。

冬,十月,辛丑,金徙河間宗室於平州。

庚戌,金祫享於太廟。

辛亥,塞四川沿邊支徑。

甲子,蠲諸路旱傷州軍淳熙七年、八年逋賦。

十一月,戊辰朔,禁臣庶之家婦飾僭擬。

午,賑夔路飢。

金皇統逆黨先後誅死,惟圖克坦貞與大邦基尚在。邦基廢不用,貞以世姻藉恩

寵,雖夫婦已降削爵號,仍徙為臨潢尹。金主慮久遠,終不以私恩曲庇,丙子,詔

誅貞,其妻永平縣主、子慎思並賜死;尋命磔邦基於思陵之側。於是皇統逆黨始盡。

庚辰,金主冬獵。

十二月,庚子,金主還都。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十年(金大定二十三年)

春,正月,丁丑,以給事中施師點籤書樞密院事。

師點入辭,帝曰:「卿靖重有守,識慮深遠,朕欲用卿久矣。」

金參知政事梁肅請老,金主謂宰臣曰:「梁肅知無不言,正人也。卿等知而不

言,朕實鄙之。雖然,肅老矣,宜從其請。」遂致仕。

壬午,金主如春水。詔:「夾道三十里內被役之夫,與免今年租稅,仍給傭直。」

甲申,參知政事李彥潁罷職奉祠,以諫官論其子毆人至死也。

戊子,復廣鹽客鈔法。

詔曰:「鹽者,民食所資。向也官利其贏而自鬻,久為民病,朕既遣使諭之,

得其利害以歸,復謀諸在廷,僉言惟允,始為之更令,許通商販而杜官鬻,民固以

為利矣。然利於民者,官不便焉;何者?鹽之息厚,凡官與吏之所為妄費以濟其私

者,一齣於此。一旦絕之,無所牟取,必胥動以浮言,將毀我裕民之政。且朕知恤

民而已,浮言奚恤!矧置監司、守令,皆以為民。朕有美意,弗推而廣之,顧撓而

壞之,可乎?其罷官般官賣,通行客鈔法。」

以黃洽為御史中丞。自乾道五年以後,不除中丞者十四年。洽盡言無隱,然所

論列,未嘗摭拾細故。嘗奏言:「因言固可以知人,輕聽亦至於失人。故聽言不厭

其廣,廣則無壅;擇言不厭其審,審則無誤。」帝然之。

壬辰,樞密院進呈鎮江軍兵三年加減之數。帝曰:「養兵費財,國用十分,幾

八分養兵。」周必大曰:「尚不啻八分。」帝曰:「今民間未裕,江東、浙西寄招

鎮江諸軍及武鋒軍歲額人數,可並權免三年。所有諸州日前未足之數,特與蠲免。」

先是硃熹行部至台州,知州唐仲友為其民所訟,熹按得其實。而仲友與王淮同

裡,且為姻家,已降江西提刑,未行,而熹論之。淮以論章及仲友辯疏並進,且微

為仲友解,帝以為然。熹論益力,前後章六上,帝不欲窮其事,奪仲友江西新命以

授熹。熹辭不拜,遂歸,旋予祠。

二月,癸卯,用黃浩言,罷內侍陳源宮觀,建寧府居住。

先是源罷德壽宮提舉,詔與落階官,臣僚言其過惡,請寢成命,與一在外宮觀,

從之。至是浩又言其罪狀灼然,當賜竄責,故有是命。既而臺察又疏其黨與皆一時

之臣蠹,於是武略大夫徐彥達,除名,道州編管,家財籍沒,進納德壽宮,其子必

聞等三人並追官勒停;甄士昌追進武校尉;李庚追官勒停,仍送筠州編管。士昌,

源之廝役,以違法遷轉;庚本臨安府都吏,與源交通補官;彥達嘗充德壽宮閣子庫

書寫,專一為源管家務,官至正使,職至路鈐,皆源之力也。

乙巳,金主還都。

戊申,金以右丞張汝弼攝太尉,致祭於至聖文宣王廟。

甲戌,金以戶部尚書張汝愈為參知政事。

三月,丙寅朔,建康都統制郭剛言:「去歲合揀汰效用軍義兵一百八十五人,

自言願得逐便,乞揀汰。」帝曰:「正恐離軍失所,所以留之。如此,與放逐便。」

丙子,金始制宣命之寶,金玉各一。

金主將如會寧,右丞相烏庫哩元忠諫,不聽,出知真定府。

己丑,知福州趙汝愚,奏海賊姜太獠寇泉南,兵馬都監姜特立以一舟先進,擒

之,已誅其兇黨,釋其餘。帝曰:「汝愚處置甚善。古者置刑,王者言宥而有司執

法。若有司但務姑息,何以示懲!」特立旋召見,獻所為詩百篇,除閤門舍人,命

充太子宮左春坊並皇孫平陽王伴讀,由是得幸於太子。特立,麗水人也。

是月,詔舉制科。

夏,四月,丙申,詔:「臨安府系駐蹕之地,本府屬縣民戶身丁錢,可自淳熙

十一年為始,更與蠲放三年。」

監司、帥臣奏到所部臧否。

先是帝曰:「監司、帥臣奏守臣臧否而不行黜陟,何以勸懲!」是日,以王去

惡有平黎之功,又通曉郡事,召赴行在。範仲圭、韓璧任滿,與監司差遣,湯鷽罷

新任。

癸卯,大理寺丞張抑言:「浙西諸州豪宗大姓,於瀕湖陂蕩各佔為田,名曰塘

田。於是舊為田者,始隔絕水出入之地。淳熙八年,雖有旨令兩浙運司根括,而八

年之後,圍裹益甚。請自今,責之知縣,不得給據;責之縣尉,常切巡捕;責之監

司,常切覺察。令下之後,尚復圍裹者,論如法。」從之。

是月,廣西運判王正己上言:「陛下加惠遠方,恐官賣科擾,民無所告,復行

客鈔以救其弊,德至渥也。陛下本以寬裕遠民,而今來兩路通行,卻成發洩東鈔。

借使兩路分畫界分,西路漕計不虧,諸郡可以支吾,亭戶不致貧乏,豈非陛下之本

意!彼聞闕乏之端,有如二十餘州,上下煎茶,倘有申請,朝廷豈能坐視!必須應

副,則東路雖有贏餘,亦是朝三暮四,恐徒紛擾。」又云:「頃年章潭為廣東提舉

鹽事,力主兩路通行之議。及就移西路運判,客鈔不敷,漕計大窘,寢食俱廢,又

得東路二十八萬緡,遂以少寬,即同帥臣范成大乞行官賣;此則易地而不可行者,

歲月未久,可以覆按。」又云:「紹興間,通行客鈔能三十餘年者,以西路有折科

招徠之類;後既住罷,漕計遂窘,因有官賣之法。其後更易不定,大概以東鈔通行、

西鈔不登為患。萬一必須通行,則西路漕計或闕,亦須預作指畫,不可臨期闕誤,

然不若分路為允也。」

五月,甲寅,以潭州飛虎軍隸江陵都統司。

金主命:「應部除官,嘗以罪廢而再敘者,遣使按其治跡,如有善狀,方許授

縣令;無治狀者,不論任數多少,並不得授。」

臣僚言:「祖宗用人,初無清濁之別。韓琦第二人進士及第,未免監左藏庫,

後為度支判官,皆號稱職。請明詔大臣,如行在左藏庫之類,稍重其選,與免待闕,

遇館學有缺,卻於此取之,以廣得人之路。」從之。

鄂州都統郭杲言:「襄陽屯田二十餘年,雖微有所獲,然未能大益邊計;非田

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且無專任責者。或謂戰士屯田,恐妨閱習,而不知分番耕

作,乃所以去其驕;或謂耕作勞苦,恐其不樂,而不知分給穀米,人自樂從。以樂

從之人,為實邊之計,可謂兩便,請給耕牛、農具,俾屯軍開墾荒田。」辛卯,詔

疏襄陽水渠,以渠旁地為屯田。尋詔民間侵耕者就給之。

廢舒州宿松監。

六月,丙申,王淮等言:「時方酷暑,聖躬得無煩鬱?」帝曰:「朕自有道以

處之,但念閭閻之民不易度耳。往在潛邸,嘗有詩云:‘閭閻多悖鬱,方愧此身閒。’」

淮曰:「真古帝王之用心也!」

己酉,太府寺丞勾昌泰言:「蜀中制置使,關六十州之安危,或有疾病遷動,

自朝廷除授,動經年方到。請於從臣中嘗儲一二人於蜀中,令作安撫使,一旦有制

置使闕,便可就除。其于思患預圖,最系國家大事。」帝諭宰執曰:「此正在卿等

留意,今後欲除蜀帥,須是選擇可備制置使之任者,庶臨時不致缺事。」

詔經理屯田。

建康府御前諸軍統制司奏:「契勘淮西荒閒田土,如和州興置屯田五百餘所,

廬州管下亦有三千六圍,皆瀕江臨湖,號稱沃壤,自後廢罷,撥還逐州,召人請佃,

尋許承買,今多為良田。自餘荒地,亦有豪強之戶冒耕包占。」詔令淮西帥、漕司

同取見系官田畝實數聞奏。都統郭剛,尋奏和州歷陽縣荒圩五百餘頃,可以開耕,

每田一頃,三人分耕,合用官兵一千五百人;建康留守錢良臣,亦奏上元縣荒圩並

寨地五百餘頃,不礙民間洩水,可以修築開耕。

壬子,金有司奏右司郎中段珏卒,金主曰:「是人甚明正,可用者也。」因嘆:

「臣下詭隨委順,相習成風。南人勁挺,敢言直諫者多,前一人見殺,後復一人繼

之,真可尚也。」

辛酉,詔曰:「朕惻怛在心,惟吏或不良,無以宣德明恩。若乃貪饕無饜,與

貨為市,漁奪百姓,侵牟下民,有一於此,足秕邦政。天下之大,郡邑之眾,假勢

放利,實煩有徒。若此,朕雖有愛民勤政之誠,焦勞於上,仁恩利澤,何由而下究

哉!朕嗣服之初,蓋嘗考法祖宗,嚴贓吏之禁,其持心不移,復出為惡者,既已逮

治一二,厲在位矣。歲月既久,法以漸緩,贓過之吏,忸習寬政,日甚歲劇。今列

官處職,奸法不忌,是與盜無異也。國有憲法,朕不敢廢。今後命官犯自盜、枉法

贓罪抵死者,籍沒家財,取旨決配,並依隆興二年九月已降詔書施行,必無容貸。」

王淮以唐仲友故怨硃熹,欲沮其見用,於是吏部尚書鄭丙上疏,言近世士大夫

有所謂道學者,欺世盜名,不宜信用,帝已惑其說。淮又以太府丞陳賈為監察御史,

賈因首論曰:「臣竊謂天下之士,所學於聖人之道者,未始不同。既同矣,而謂己

之學獨異於人,是必假其名以濟其偽者也。邪正之辯,誠與偽而已。表裡相副,是

之謂誠;言行相違,是之謂偽。近世士大夫有所謂道學者,其說以謹獨為能,以踐

履為高,以正心誠意、克己復禮為事。若此之類,皆學者所共學也,而其徒乃謂己

獨得之;夷考其所為,則又大不然,不幾於假其名以濟其偽者耶?願陛下明詔中外,

痛革此習,每於聽納除授之間,考察其人,擯棄勿用,以示好惡之所在。庶幾多士

向風,言行表裡一齣於正,無或肆為詭異以幹治體。」帝從之。由是道學之名,貽

禍於世。

其後直學士院無錫尤袤言於帝曰:「道學者,堯、舜所以帝,禹、湯、文、武

所以王,周公、孔子所以設教。近立此名詆訾士君子,故臨財不苟得,所謂廉介;

安貧守道,所謂恬退;擇言顧行,所謂踐履;行己有恥,所謂名節;皆目之為道學。

此名一立,賢人君子欲自見於世,一舉足且入其中,俱無所免,豈盛世所宜有?願

循名責實,聽言觀行,人情庶不壞於疑似。」帝曰:「道學豈不美之名?正恐假託

為名,真偽相亂耳。」

鄭丙後知泉州,為政暴急,或勸之尚寬,丙曰:「吾疾惡有素,豈以晚節易所

守哉!」聞者哂之。

是月,兩浙水,命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