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八十七 【宋紀八十七】

續資治通鑑 畢沅 第2頁,共2頁

從、臺諫、郎官、館閣、學校分為七隔,每隔旁通,左曰紹述,右曰元祐。左序助

紹述者,執政中唯溫益一人,其餘每隔止三四人,如趙挺之、範致虛、王能甫、錢

遹之屬而已。右序舉朝皆在其間,至百餘人。又於左序別立一項,小貼揭去。布密

稟揭去臣僚姓名,帝曰:「洵武謂非相蔡京不可,以不與卿同,故去之。」布曰:

「洵武所陳,既與臣所見不同,臣安敢與議。」明日,遂改付溫益。益欣然奉行,

乞籍記異論之人,於是帝決意用京矣。

十二月,戊子,遼以樞密副使張琳知樞密院事,翰林學士張奉珪參知政事兼同

知樞密院事。

遼知樞密院使越國公耶律儼徙封秦國公。

儼以諛佞得信任於道宗,及遼主即位,元妃之兄蕭奉先為遼主所眷注,儼舊與

奉先相結,益務為逢迎取媚,遼主又寵任之。嘗與牛溫舒有隙,各進所親厚,朋黨

紛然。儼恃奉先為內主,溫舒不能勝。

庚寅,以知洪州葉祖洽為寶文閣待制,代呂希純知瀛州;呂希純改知潁州。帝

以河朔諸帥皆元祐人,欲盡易之,故希純、祖洽有是命,皆曾布為請也。布初擬召

祖洽為侍郎,帝許之;韓忠彥以為不可,乃止。

先是責降者皆得旨以赦恩牽復,唯章惇、蘇轍進呈不行。惇子援刺血上書,帝

封援書付曾布,布欲留白,未果。已而於憂人曾誕持長書抵布,並奏疏一通,所陳

十事,其四言惇有功於國,責太重,當復收用,類皆狂妄語。是日,呈援書,帝頗

稱其孝,有憐之之意。布欲且與徙廣南近裡一州,帝許之。又以誕所陳事目進呈,

帝曰:「須與勒停編管。」既而韓忠彥見之,怒,請除名,送湖南,從之。惇亦不

復內徙。

左僕射韓忠彥與曾布異議,布數傾之。忠彥累乞罷相,不許。甲午,遂出居東

府,有詔押入。

戊戌,提舉洞霄宮蔡京,復龍圖閣直學士,知定州。

供奉官童貫,開封人,性巧媚,善測人主微旨,先事順承,以故得幸。乃使三

吳,訪書畫奇巧,留杭累月,京與之遊,不捨晝夜,凡所畫屏障扇帶之屬,貫日以

達禁中,且附言語論奏於帝所,由是屬意用京。左階道錄徐知常,以符水出入元符

皇后所,太學博士範致虛與之厚,因薦京才可相。知常入宮言之,已而宮妾、宦官

合詞譽之,遂起京知定州。

辛丑,以知隨州張商英權戶部侍郎,尋改吏部。

壬寅,知滁州範鏜復職,知澶州。少府少監邢恕、光祿少卿呂嘉問、司農少卿

路昌衡,並落分司,恕知隨州,嘉問知蘄州,昌衡知滁州。放歸田裡人安惇、蹇序

辰,並散官,予祠。通議大夫林希,追復資政殿學士。尋又詔蔡卞復官,予祠。

乙巳,遼主詔:「先朝已行事不得陳告。」時方治耶律伊遜之黨,其黨多賂權

貴以求寬免,遼主不悟,而下此詔。

丙午,奉安神宗神御於景靈西宮;丁未,詣宮行禮。

己酉,降德音於西京,減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癸丑,詔:「章惇親子孫,許在外指射差遣,不得輒至京師及上章疏。」從曾

布所請也。

秘書省正字陳師道,性孤介,與趙挺之為友婿,而素惡其人。適預郊祀,天寒

甚,衣無綿,其妻就假於挺之家,師道問所從得,卻去,不肯服,遂中寒疾,乙卯,

卒。

是歲,以修奉景靈西宮,下蘇、湖二州採太湖石四千六百枚。

河東地震,京畿蝗,兩浙、湖南、福建旱。

○徽宗體神合道駿烈遜功聖文仁德憲慈顯孝皇帝崇寧元年(遼乾統二年)

春,正月,丁丑,河東、大原等郡地震;詔死者家賜錢有差。

遼主如鴨子河。

二月,丙戌朔,以聖瑞皇太妃疾,慮囚。

辛卯,遼主如春州。

甲午,皇太子亶改名烜。

以蔡確配享哲宗廟庭。

丙申,雄州防禦推官、知鄧州錄事參軍硃肱奏言:「陛下即位以來,兩次日蝕,

在正陽之月;河東十一郡地震,至今未止,人民震死,動以千數。自古災異,未有

如此。臣不避死亡,妄舉輔弼之失,以究災異之應,言詞激切,死有餘罪。然惓惓

孤忠,不敢隱默者,食陛下之祿,念國家之重,而不敢顧其私也。」並以其所上宰

相曾布書隨進。

書曰:「今監察御史劉燾,相公門人也。相公為山陵使,闢燾掌箋表,又薦入

館,相公於燾厚矣。如燾者,置之詞掖,不忝也;以燾為御史,則不可也。相公有

過舉,燾肯言乎?言之則忘恩,不言則欺君,蓋非所以處燾也。今右正言範致虛兄

上舍生致君,相公之侄婿也。致虛乃致君之親弟,如致虛者,置之館閣,不忝也;

以致虛為諫官,不可也。相公有過舉,致虛爭之則忤親,不爭則失職,亦非所以處

致虛也。相公旁招俊乂,陶冶天下,肱之所論,止及燾與致虛者,特以臺諫人主耳

目之官,非若百職可以略而不論也。相公以門人、親戚為諫官、御史,此日月所以

剝蝕,天地所以震動也。」又曰:「章惇之過惡,不可殫數,其最大者四五。相公

在樞府,坐視默然,亦不得為無過。再貶元祐臣僚,範純仁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

廢元祐皇后,龔夬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置諫官於死地,黃履能言之,相公未嘗

救也;冊元符皇后,鄒浩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此四五事,惇之過惡最大,而相

公無半詞之助,肱竊疑之。伏唯相公遇災而懼,然後可以弭天變,來直言。肱之區

區所望於相公者,如此而已。」詔付三省。肱,烏程人,禮部侍郎服之從弟也。

戊戌,詔:「士有懷抱道德、久沈下僚及學行兼備、可厲風俗者,待制以上各

舉所知二人。」

奉議郎趙諗謀反,伏誅。

辛丑,以知定州蔡京為端明殿學士、知大名府,蔡卞改知揚州。

先是大名闕帥,曾布白帝,前兩府唯有劉奉世,帝默然。韓忠彥與布交惡,陰

欲結京,乃言熙寧故事,嘗除學士,不必前兩府,因請用京,故有是命。

聖瑞皇太妃硃氏薨,追尊為皇太后,上諡曰欽成。

追封孔鯉為泗水侯,孔亻及為沂水侯。

三月,丁巳,奉安哲宗神御於景靈西宮寶慶殿;戊午,詣宮行禮。

辛酉,以兵部侍郎鄒浩為寶文閣待制、知江陵府,以浩乞補外也。尋改知杭州。

甲戌,以知大名府蔡京為翰林學士承旨,兼修國史。

是月,遼地大寒,冰複合。

夏,四月,丙戌,詔權吏部侍郎張商英落權字。

遼主命北院樞密使耶律阿蘇、同知北院樞密蕭德勒岱治伊遜之黨,有司洩洩,

莫以為意,久之始具獄。辛亥,命誅伊遜黨,徙其子孫於邊,發伊遜、張孝傑、蕭

德哩特、蕭錫沙之墓,剖棺戮屍,以其家屬分賜被殺之家。

時阿蘇納賄,多出奸黨之罪,德勒岱不能制,亦附會之。蕭達和克親害太子,

亦得以賄免。御史中丞耶律實埒上書曰:「臣前為奸臣所陷,斥竄邊郡,幸蒙召用,

不敢隱默。恩賞明則賢者勸,刑罰當則奸人消,二者既舉,天下不勞而治。伏見耶

律伊遜,身出寒微,位居樞要,竊權肆惡,不勝名狀,蔽先帝之明,誣陷順聖,構

害忠讜,敗國罔上,自古所無。賴廟社之休,陛下獲纂成業,積年之冤,一旦洗雪,

正陛下英斷克成孝道之秋,如蕭德哩特,實伊遜之黨,耶律哈嚕亦不為早辨,賴陛

下之明,遂正其罪。臣見陛下多疑,故有司顧望,不切推問。伊遜在先帝朝,權寵

無比,先帝若以順考為實,則伊遜為功臣,陛下豈得立邪!先帝黜逐嬖後,詔陛下

在左右,是亦悔前非也。今靈骨未獲,而求之不切。傳曰:‘聖人之德,無加於孝。’

昔唐德宗因亂失母,思慕悲傷,孝道益著。周公誅飛廉、惡來,天下大悅。今逆黨

未除,大冤不報,上無以慰順考之靈,下無以釋天下之憤,怨氣上結,水旱為沴。

願陛下下明詔,求順考之瘞所,盡收奸黨,以正邦憲,快四方忠義之心,昭國家賞

罰之用,然後致治之道,可得而舉矣。謹別錄順聖升遐及伊遜等事,昧死以聞。」

書奉,不報。

五月,丁巳,熒惑入鬥。

庚申,尚書右僕射韓忠彥罷。忠彥為相,召還流人,進用忠讜之士,於是張庭

堅、陳瓘、鄒浩、龔夬、江公望、常安民、任伯雨、陳次升、陳君錫、張舜民等皆

居臺諫,翕然稱為得人,然與曾布不協。至是左司諫吳材、右正言王能甫希布意,

論忠彥變神考之法度,逐神考之人材,遂以觀文殿大學士出知大名府。

乙丑,臣僚上言:「神考在位凡十有九年,所作法度,皆本先王。元祐黨人秉

政,紊亂殆盡,朋奸罔上,更倡迭和者,皆神考之罪人也。紹聖追復,雖已竄逐,

陛下即位,仁德涵養,使之自新,一旦牽復,不以其漸,內外相應,浸以滋蔓,為

害彌甚。今奸黨姓名具在,文案甚明,有議法者,有行法者,有為之倡者,有從而

和者,罪有輕重,情有淺深,使有司條析區別行遣,使各當其罪,數日可畢。伏望

早賜施行。」

詔:「知河南府安燾、知潤州王覿、知越州豐稷、知潁昌府陳次升,並奪職;

知應天府呂仲甫,落職;故資政殿大學士李清臣,奪職,追所贈官並例外所得恩例。」

吏部侍郎張商英改刑部侍郎兼同修國史;尋又兼侍讀。

庚午,臣僚上言:「先朝貶斥司馬光等,異議害政,播告中外,天下共知。方

陛下即位之初,未及專攬萬機,當國之臣,不能公平心意,檢會事狀,詳具進呈,

以次牽復,今日再招人言,遂至煩紊。伏望陛下明諭執政大臣,使公共參議,詳酌

事體,原輕重之情,定大小之罪,上稟聖裁,特賜行遣。如顯有欺君負國之實跡,

自宜放棄,不足收恤。其間亦有干連牽掛,偏執愚見,情非奸誣者,乞依近年普博

之恩,使有自新之路,則天下之氣平,而紛紛之論息矣。」

乙亥,詔:「故追復太子太保司馬光、呂公著,太師文彥博,光祿大夫呂大防,

太中大夫劉摯,右中散大夫梁燾,朝奉郎王巖叟、蘇軾,各從裁減,追復一官,其

元追復官告並繳納。王存、鄭雍、傅堯俞、趙瞻、趙禼、孫升、孔文仲、硃光庭、

秦觀、張茂則、範純仁、韓維、蘇轍、範純粹、吳安詩、範純禮、陳次升、韓川、

張耒、呂希哲、劉唐老、歐陽棐、孔平仲、畢仲遊、徐常、黃庭堅、晁補之、韓跂、

王鞏、劉當時、常安民、王隱、張保、汪衍、餘爽、湯戫、鄭俠、常立、程頤、張

巽等四十人,行遣輕重有差。唯孫固為神考潛邸人,已復職名及贈官,免追奪。任

伯雨、陳祐、張庭堅、商倚等,並送吏部,令在外指射差遣。陳瓘、龔夬並予祠。」

其司馬光等責詞,皆曾布所草定也。又詔:「應元祐並元符今來責降人韓忠彥曾任

宰臣,安燾系前執政,王覿、豐稷見任侍從外,蘇轍、範純禮、劉奉世等五十七人,

令並三省籍記,不得與在京差遣。」

後苑欲增葺殿宇,內侍有請以金箔為飾者,計用五十六萬七千,帝曰:「用金

為箔,以飾土木,一壞不可復收,甚無謂也。」詔黜之。

丙子,詔:「應元祐以來及元符末未嘗以朋比附會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

以往,一切釋而不問,在言責者亦勿復輒言。」

己卯,尚書左丞陸佃罷。佃執政,與曾布比,而持論多近恕,每欲參用元祐人

才,尤惡奔競,嘗曰:「天下多事,須不次用人。苟安寧時,人才無大相遠,當以

資歷序進,少緩之,則士知自重矣。」又曰:「今天下之勢,如人大病向愈,當以

藥餌輔養之,須其平安。苟為輕事改作,是使之騎射也。」朝議欲更懲元祐餘黨,

佃言不宜窮治。或言佃名在黨籍,不欲窮治,正恐自及耳,遂出知定州。

庚辰,以許將為門下侍郎,溫益為中書侍郎,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為尚書左丞,

吏部尚書趙挺之為尚書右丞。

京素與屯田員外郎孫鼛善,鼛嘗曰:「蔡子,貴人也,然才不勝德,恐詒天下

憂。」及是,京謂鼛曰:「我若用於天子,願助我。」鼛曰:「公誠能謹守祖宗之

法,以正論輔人主,示節儉以先百吏,而絕口不言兵,天下幸甚。」京默然。

挺之為中丞,與曾布比,建議紹述,排擊元祐諸賢,由是進居政府。

六月,己丑,祔欽成皇后神主於太廟。

辛卯,左司諫王能甫言:「曾誠家富於財,目為青錢學士,乞罷其史官。」左

正言吳材言:「史官王防,在元豐勒停,又以訴理得罪,兼無出身,當罷。」是日,

曾布獨對,言:「吳材緣引呂惠卿、蹇序辰等,議論不勝;王能甫乃吳安持婿,近

日以安持追削職名;皆挾私怨,故以此攻曾誠、王防,欲中傷臣耳。」帝曰:「彼

責在蔡京,不幹卿事。」布曰:「臣亦知此二人乃京所薦,但以臣門下士為言路所

攻,則謂臣必搖動。小人用意如此,臣實不安。方元祐之人佈滿朝廷,臣一身與眾

人為敵,是時助臣者唯此三數人。今元祐之黨方去,而言者乃欲斥逐此等,是為元

祐人報怨耳。」帝矍然。布因言:「張商英亦章惇門下士,王溈之乃其婿,議論之

際,多與惇為比,故商英力稱引範致虛及吳材,乃其志趨同耳。若有所陳,願陛下

加察。」

壬辰,減西京、河陽、鄭州囚罪一等,民緣山陵役者蠲其賦。

遼主以雨罷獵,駐散水原。

癸卯,詔:「六曹尚書有事奏陳,許獨員上殿。」

丁未,遼南院大王慎嘉努致仕。

己酉,太白晝見。

壬子,改渝州為恭州。

癸丑,詔仿《唐六典》修神宗所定官制。

封伯夷為清惠侯,叔齊為仁惠侯。

閏月,甲寅朔,更名哲宗神御殿曰重光。

己未,以提舉洞霄宮呂惠卿為觀文殿學士、知杭州,尋改揚州。

庚申,遼策試賢良。禮部郎中劉輝對策,多中時病,擢史館修撰。輝善屬文,

疏簡有遠略,時稱得人。未見,卒。

辛酉,殿中侍御史錢遹言:「尚書右僕射曾布,力援元祐之奸黨,分列要塗;

陰擠紹聖之忠賢,遠投散地。挈提姻婭,驟致美官;汲引儇浮,盜竊名器。愛婿交

通乎近習,諸子邀結乎搢紳,造請輻湊其門,苞苴日盈私室,呼吸立成禍福,喜怒

遽變炎涼。鉤致齊人之窾言,欲破紹聖之信史;曲徇法家之謬說,輕改垂世之典刑。

為臣不忠,莫大於此。況日食、地震、星變、旱災,豈盛時常度之或愆,乃柄臣不

公之所召。欲乞早正典刑,慰中外之望。」於是布連上章乞罪。

壬戌,詔布為觀文殿大學士、知潤州。

佈於元符末,欲以元祐兼紹聖而行,故力排蔡京,逐出之。至崇寧初,知帝意

有所向,又欲力排韓忠彥而專其政。無何,京已為右丞,大與布異。會布擬陳祐甫

為戶部侍郎,京於榻前奏曰:「爵祿者,陛下之爵祿,奈何使宰相私其親!」曾布

婿陳迪,祐甫之子也。布忿然爭辨,久之,聲色稍厲,溫益叱之曰:「曾布,上前

安得失禮!」帝不悅而罷。御史遂攻之,言:「布與韓忠彥、李清臣交通為私,使

其子婿吳則禮、外甥婿高茂華往來計議,共成元祐之黨。暨登相位,復與清臣析交

離黨,日夜爭勝,遂攬天下之權,皆歸於已,而怨望之心逞矣。故不及半月,首罷

市易,中外之人,望風希指,變法之論,相因而至。於是範純粹乞差衙前,以害神

考之免役;李夷行乞復詩賦,以害神考之經術。又力引王古為戶部尚書,王覿為御

史中丞,二人者,元祐之黨也,而用以掌開闔斂散之權,定是非可否之論,豈非敗

壞神考之法度乎!」於是更詔布落職,提舉明道宮,太平州居住。

以刑部侍郎張商英為翰林學士。

甲子,詔:「諸路州縣官有治績最著者,命兩司、帥臣各舉一人。」

丙寅,寶文閣待制、知杭州鄒浩,改知越州。

辛未,詔曰:「朕仰唯哲宗皇帝元符之末,是生越王,奸人造非,謂非後出。

比閱諸僚舊疏,適見椒房訴章,載加考詳,鹹有顯證。其時兩宮親臨撫視,嬪御執

事在旁,緣何外人得入宮禁殺母取子,實為不根。為人之弟,繼體承祧,豈使沽名

之賊臣,重害友恭之大義。詆誣欺罔,罪莫大焉!鄒浩可重行黜責,以戒為臣之不

忠者。仍檢會鄒浩元奏札子,並元符皇后訴章,宣示中外。」

初,浩以諫立後被謫,章留中不下。元符末,還朝,入見,帝首及諫立後事,

獎嘆再三,問:「諫草安在?」對曰:「焚之矣。」退,告陳瓘,瓘曰:「禍其在

此乎!異時奸人妄出一緘,則不可辨矣。」及蔡京用事,忌浩,欲擠之,果使其黨

偽為浩奏,言劉後殺卓氏而奪其子,且多狂妄指斥語,復偽為元符皇后上皇太后表,

流佈中外。帝見之,大怒,遂下詔治浩之罪,貶衡州別駕,永州安置。京又使其黨

為元符皇后撰謝表以上,詔並送史官。

浩初除諫職,入白其母張曰:「有言責者不可默,恐或以是詒親憂。」母曰:

「兒能報國,我顧何憂!」及浩兩被竄責,母不易初意,人稱其賢。

壬申,遼降惠妃蕭氏為庶人,幽於宜州,諸弟沒入興聖宮。

遼方治耶律伊遜之黨,其首惡既以賄免,而蔓引轉及無辜。御史知雜事左企弓

為辨析其冤,警巡使馬人望,奉命推究,處以平心,所活甚眾。

戊寅,知江寧府鄧祐甫,乞以府學所建王安石祠堂著祀典,從之。

壬午,追貶李清臣為武安軍節度副使。

癸未,詔:「監司、帥臣,於本路小使臣以上及親民官內,有智謀勇略可備將

帥者,各舉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