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

續資治通鑑 畢沅 第2頁,共2頁

發錢以本業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群

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

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

鹽’。其它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一不以詆謗為主。小則鏤板,大則刻石,傳播

中外,自以為能。」並上軾印行詩三卷。御史何正臣亦言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

詔知諫院張璪、御史中丞李定推治以聞。時定乞選闢參治,及罷軾湖,差職員追攝。

既而帝批令御史臺選牒朝臣一員,乘驛馬追攝,又責不管別緻疏虞狀;其罷湖州朝

旨,令差去官齎往。

甲戌,張方平以太子少師致仕。

戊寅,詳定朝會儀。

己卯,命中書句考四方詔獄。

遼主獵於夾山。

癸未,詔諸路轉運司相度當置學官州軍以聞。

乙酉,夏兵犯綏德城大會平,第四將高永能等擊敗之。

丁亥,詳定禮文所言:「請復四時薦新於廟之典;季春薦鮪,以應經義,無則

闕之。」詔從其請;如闕王鮪,以魴鯉代。

是月,詔:「諸路教閱禁軍,無過兩時。」

八月,丙申朔,夏人寇綏德城,都監李浦敗之。

丁酉,詔:「春秋釋奠昭烈武成王廟,令三班院選差使臣為讀祝、奉幣、分獻

官。」

辛丑,分涇原路兵馬十一將。

壬寅,復八作司為東、西兩司,各置監官文臣一員、武臣二員。

甲辰,同修起居注王存言:「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唐貞觀初,仗下議政

事,起居郎執筆記於前,史官隨之,其後或修或廢。蓋時君克己,厲精政事,則其

職修;或庸臣擅權,務掩過惡,則其職廢,皆理勢然也。陛下臨朝旰昃,裁決萬幾,

判別疑隱,皆出群臣意表。慾望追唐貞觀典故,復起居郎、舍人職事,使得盡聞明

天子德音,退而書之,以授史官。儻以為二府奏事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餘臣僚

前後殿對,許記注官侍立,著其所聞關於治體者,庶幾謨訓之言,不至墜失。」帝

善其言,卒不果行。

丙午,詔:「修起居注官雖不兼諫職,如有史事,宜於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

奏事後,直前陳述。」從修起居注王存請也。

丁未,右諫議大夫、知河南呂公孺知河陽。

洛口役兵千餘人,憚役,不稟令,排行慶關,不得入,西趨河橋。其徒有來告

者,諸將請出兵擊之,公孺曰:「此曹亡命,窮之則生變。」乃令曰:「敢殺一人

者斬!」於是乘馬東出,令牙兵數人前諭曰:「爾輩久役,固當還,然有不稟令之

罪;若復渡橋,則罪加重矣。太守在此,願自首者止道左。」眾皆請罪。索其為首

並助謀者,黥配之,餘置不問。復送役所,語洛口官曰:「如尚敢偃蹇者,即斬之。」

眾貼然不敢動。乃自劾不俟命,詔釋之。

戊申,詔:「浚淮南運河,自邵伯堰至真州十四節,分二年用工。」從轉運司

奏也。

甲寅,詔:「增太學生舍為八十齋,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捨生三百人。

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捨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

戊午,以潁州為順昌軍節度。

庚申,遼主命有司撰《太宗神功碑》,立於南京。

甲子,詳定朝會儀注所言:「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

準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概舉一二,則

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於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

居郎,內常侍比內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遣則有官

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

有分局蒞職特出於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同品及差遣

定冠綬之制,則未為允。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準。仍乞分官為七等,

冠綬以如之。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胡蝶狀,

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

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

右僕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

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

郎中服之。三梁冠、黃師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城司使至諸衛率服之。內臣自

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前班東西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

班殿直、京官秘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豫朝會,亦宜以朝服從事。今參酌自內常

侍以上冠服,從本寺寄資者,如本官。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

陪位京官為第七第,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高品以下服色衣,古者韡韍舄屨,

並從裳色,今制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

差別。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其梁數與佩準本官。」從之。

廢慶州府城寨、前村堡、平戎鎮、環州大拔寨。

九月,癸酉,權發遣戶部判李琮言:「奉詔根究逃絕稅役,有蘇州常熟縣天聖

年生簿管遠年逃絕戶倚閣稅絹苗米丁鹽錢萬一千一百餘貫、石、匹、兩。本縣據

稅,合管苗田九百一十九頃有奇,今止根究得一百九十五戶,共當輸苗米三百五十

三石,絹五十一匹,錦三十五兩;其餘有苗米八千四百石,絹一千二百匹,錦

一千九十兩,丁鹽錢九百文外,並無田產入戶,亦無請佃主名。蓋久失推究,奸猾

因之失陷省稅。乞差著作佐郎劉拯知常熟縣,根究歸著。它具有類此者,亦乞選闢

根究。」從之。拯,南陵人也。

己卯,遼命諸道毋禁僧徒開壇。

壬午,遼主禁扈從擾民。

壬辰,出《馬步射格鬥法》頒諸軍。

西南諸蕃先後俱來貢。

冬,十月,丁酉,參知政事蔡確言:「御史何正臣、黃顏,皆臣任中丞日薦舉,

臣今備位政府,理實為嫌,乞罷正臣、顏御史。」於是權御史中丞李定言:「臺官

雖令官長薦舉,然取捨在陛下,不在所舉。夫舍公義而懷私恩,此小人事利者之所

為。今選為臺官者,必以其忠信正直,足以備耳目之任。儻以區區之嫌,遂使迴避,

則是以事利之小人待陛下耳目之官,此尤義理之所不可者也。」詔勿迴避。

戊戌,夏遣使貢於遼。

己亥,遼主如獨盧金。

癸卯,置籍田令。

詔立水居船戶,五戶至十戶為一甲。

戊申,交趾歸所掠民,詔以順州賜之。

己酉,太皇太后疾,帝不視事,視疾寢門,衣不解帶者旬日。庚戌,罷朝謁景

靈宮;命輔臣禱於天地、宗廟、社稷;減天下囚死罪一等,流以下釋之。

壬子,詳定禮文所言:「今祭祀既用三代冕服,而加以秦劍,殊為失禮。又,

從事郊廟,不當脫舄履,應改正。」從之。

遼定王爵之制,惟皇子仍一字王,餘並削降。於是趙王楊績降封遼西郡王,魏

王耶律伊遜降封混同郡王;吳王蕭罕嘉努降封半陵郡王,致仕。

乙卯,太皇太后崩,年六十四。帝侍奉太皇太后,承迎娛悅,無所不盡,後亦

慈愛倍至。或退朝稍晚,必自屏扆候矚。初,王安石當國,變亂舊章,帝至後所,

後曰:「吾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宜罷之。」帝嘗有意於燕薊,已與大臣定議,

乃詣慶壽宮白其事。後曰:「吉凶悔吝生於動,得之不過南面受賀而已,萬一不得,

則生靈所繫,未易以言。苟可取之,太祖、太宗收復久矣,何待今日!」帝曰:

「敢不受教。」蘇軾以詩得罪,下御史獄,後違豫中聞之,謂帝曰:「嘗憶仁宗以

制科得軾兄弟,喜曰:‘吾為子孫得兩宰相。’今聞軾以作詩繫獄,得非仇人中傷

之乎?捃至於詩,其過微矣。」軾由此得免。及崩,帝哀慕毀瘠,殆不勝喪。後臥

內緘封一匱,帝發視之,則舊合同寶也。仁宗時,因火失寶,更鑄之。後淘井得舊

寶,故藏之匱中,而人無知者。

戊午,詔:「易太皇太后園陵曰山陵。」

辛酉,以群臣七上表,始聽政。

命王珪為山陵使。

十一月,癸未,始御崇政殿。

遼復南京流民差役三年;被火之家,復租稅一年。

丁亥,雨土。

癸巳,詔:「開封府界教大保長充教頭,其提舉官以昭宣使、果州防禦使、入

內副都知王中立、東上閤門使、榮州刺史狄諮為之。」

十二月,乙巳,御史中丞李定等言:「竊以取士兼察行藝,則是古者鄉里之選。

蓋藝可以一日而校,行則非歷歲月不可考。今酌《周官》書考賓興之意,為太學三

舍選察升補之法,上《國子監敕式令》並《學令》凡百四十三條。」詔行之。初,

太學生檀宗益上書言太學教養之策有七:一尊講官,二重正祿,三正三舍,四擇長

諭,五增小學,六嚴責罰,七崇師業。帝覽其言,以為可行,命定與畢仲衍、蔡京、

範鏜、張璪同立法,至是上之。

丙午,復置御史六察。

丁未,御史舒亶言:「比聞朝廷遣中官出使,所至多委州郡造買器物,其當職

官承望風旨,追呼督索,無所不至,遠方之民,受弊良甚,乞重立條約。」詔兩浙

提點刑獄司體量實狀以聞。

戊申,廣南西路提舉常平等事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才二十餘萬,蓋不過

江、淮一大郡,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募役實用錢十四萬緡,餘四萬緡謂之寬剩。

百姓貧乏,非它路比,上等之家不能當湖湘中下之戶,而役錢之出,概用稅錢。稅

錢既少,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廣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稅以錢,

又算以米,是一身已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錢,甚可

憫也」」詔下本路提舉官齊諶相度。諶謂監司、提舉司吏及通引官、客司,月給錢

第減二千,歲可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從之。

辛亥,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林顏言:「聞廣西緣邊稍已肄習武藝,東路雖間

有槍手,然保甲之教尚闕。欲乞本路沿江海諸州,依西路法訓閱,使其人既熟山川

之險易,而又知夫弓矢金鼓之習,則一方自足為備。」詔下廣南東路經略、轉運、

提舉、鈐轄司相度,皆言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及江海,外

接蠻賊,可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從之。顏,福州人也。

乙卯,遼主如西京。

戊午,遼主行再生禮,赦雜犯死罪以下。

庚申,祠部員外郎、直史館蘇軾,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本州

安置。

初,御史臺既以軾具獄上法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於是中丞李定言:「軾

之奸慝,今已具服,不屏之遠方則亂俗,載之從政則壞法,伏乞特行廢絕。」

御史舒亶又言:「駙馬都尉王訁先,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及遺軾錢物,並與王

鞏往還,漏洩禁中語。竊以軾之怨望、詆訕君父,蓋雖行路猶所諱聞,而訁先恬聞

軾言,不以上報,既乃陰通貨賂,密與燕遊。至若鞏者,向連逆黨,已坐廢停;訁

先於此時同罣議論,而不自省懼,尚相關通。案訁先受國厚恩,列在近戚,而朋比

匪人,志趨如此,原情議罪,實不容誅。乞不以赦論。」又言:「收受軾譏諷朝政

文字人,除王訁先、王鞏、李清臣外,張方平而下凡二十二人,如盛僑、周邠輩固

無足論,乃若方平與司馬光、范鎮、錢藻、陳襄、曾鞏、孫覺、李常、劉分攵、劉

摯等,蓋皆略能誦說先王之言,辱在公卿士大夫之列,所當以君臣之義望之者,所

懷如此,顧可置而不誅乎?」疏奏,訁先等皆特責。獄事起,訁先嚐屬轍密報軾,

而軾不以告官,亦降黜焉。

軾初下獄,方平及鎮皆上書救之,不報。方平書曰:「傳聞有使者追蘇軾過南

京,當屬吏。臣不詳軾之所坐,而早嘗識其為人,其文學實天下奇才,向舉制策高

等,而猶碌碌無以導於流輩。陛下振拔,特加眷獎,軾自謂見如明主,亦慨然有報

上之心。但其性資疏率,闕於審重,出位多言,以速尤悔。頃年以來,聞軾屢有封

章,特為陛下優容,四方聞之,莫不感嘆聖明寬大之德。今其得罪,必緣故態。但

陛下於四海生靈,如天覆地載,無不化育,於一蘇軾,豈所好惡!自夫子刪詩,取

諸諷刺,以為言之者足以戒;故詩人之作,其甚者以至指斥當世之事,語涉謗黷不

恭,亦未聞見收而下獄也。今軾但以文辭為罪,非大過惡,臣恐付之狴牢,罪有不

測。惟陛下聖度,免其禁系,以全始終之賜,雖重加譴謫,敢不甘心!」

軾既下獄,眾莫敢正言者。直舍人院王安禮乘間進曰:「自古大度之君,不以

語言端人。軾本以才自奮,今一旦致於法,恐後世謂不能容才。願陛下無庸競其獄。」

帝曰:「朕固不深譴,特欲申言者路耳,行為卿貰之。」既而戒安禮曰:「第去,

勿洩言。軾前賈怨於眾,恐言者緣軾以害卿也。」始,安禮在殿廬,見李定,問軾

安否狀,定曰:「軾與金陵丞相論事不合,公幸毋營解,人將以為黨。」至是歸舍

人院,遇諫官張璪忿然作色曰:「公果救蘇軾邪?何為詔趣其獄?」安禮不答。其

後獄果緩,卒薄其罪。

甲子,禮院言:「大行太皇太后祔仁宗陵廟,當去太字。冊文初稱大行太皇太

後,所上尊諡即稱慈聖光獻皇后。諡寶宜以‘慈聖光獻皇后之寶’為文。餘行移文

字及奏報,即存太字。」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