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六 兵一

元史 宋濂、王褘 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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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奪奸宄、戡定禍亂者也。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大抵用得其道,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勢弱。故兵制之得失,國勢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國,肇基朔漠。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夏剪金,霆轟風飛,奄有中土,兵力可謂雄勁者矣。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將帥師渡江,盡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於一,豈非盛哉!

考之國初,典兵之官,視兵數多寡,為爵秩崇卑,長萬夫者為萬戶,千夫者為千戶,百夫者為百戶。世祖時,頗修官制,內立五衛,以總宿衛諸軍,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總之。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萬戶佩金虎符,符趺為伏虎形,首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別。千戶金符,百戶銀符。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爵,死病則降一等。總把、百戶老死,萬戶遷他官,皆不得襲。是法尋廢,後無大小,皆世其官,獨以罪去者則否。

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眾寡盡籤為兵。十人為一牌,設牌頭,上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孩幼稍長,又籍之,曰漸丁軍。既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或以貧富為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為正軍戶,餘為貼軍戶。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為富商大賈,則又取一人,曰餘丁軍,至十五年免。或取匠為軍,曰匠軍。或取諸侯將校之子弟充軍,曰質子軍,又曰禿魯華軍。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

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詐增損丁產者,覺則更籍其實,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復一年。貧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併;貧甚者、老無子者,落其籍。戶絕者,別以民補之。奴得縱自便者,俾為其主貼軍。其戶逃而還者,復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還籍。其繼得宋兵,號新附軍。又有遼東之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畲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砲軍、弩軍、水手軍。應募而集者,曰答剌罕軍。

其名數,則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國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衛,曰鎮戍,而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遞鋪兵、鷹房捕獵,非兵而兵者,亦以類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詔:「兄弟諸王諸子並眾官人等所屬去處籤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達魯花赤並官員皆罪之。每一牌子籤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其隱匿不實及知情不首並隱藏逃役軍人者,皆處死。」

七年七月,籤宣德、西京、平陽、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建宮殿一切合幹人等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並札魯花赤及札也、種田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人出軍一名。

八年七月,詔:「燕京路保州等處,每二十戶籤軍一名,令答不葉兒統領出軍。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簽軍人外,於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戶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數內,每二十丁起軍一名,亦令屬答不葉兒領之。」

十三年八月,諭總管萬戶劉黑馬,據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戶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隨路總籤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點數過九萬七千五百七十五人,餘因近年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有旨,今後止驗見在民戶籤軍,仍命逃戶復業者免三年軍役。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詔罷解鹽司軍一百人。初,解鹽司元籍一千鹽戶內,每十戶出軍一人,後阿藍答兒倍其役。世祖以重困其民,罷之。七月,以張榮實從南征,多立功,命為水軍萬戶兼領霸州民戶。諸水軍將吏河陰縣達魯花赤胡玉、千戶王端臣軍七百有四人,八柳樹千戶斡來軍三百六十一人,孟州龐抄兒赤、張信軍一百九十人,濱棣州海口總把張山軍一百人,滄州海口達魯花赤塔剌海軍一百人,睢州李總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蕭萬戶軍一百九十五人,悉聽命焉。

三年三月,詔:「真定、彰德、邢州、洺磁、東平、大名、平陽、太原、衛輝、懷孟等路各處,有舊屬按札兒、孛羅、笑乃、闊闊不花、不裡合拔都兒等官所管探馬赤軍人,乙卯歲籍為民戶,亦有籤充軍者。若壬寅、甲寅兩次簽定軍,已入籍冊者,令隨各萬戶依舊出征;其或未嘗為軍,及蒙古、漢人民戶內作數者,悉籤為軍。」六月,以軍士訴貧乏者眾,命貧富相兼應役,實有不能自存者優恤三年。十月,諭山東東路經略司:「益都路匠軍已前曾經籤把者,可遵別路之例,俾令從軍。」以鳳翔府屯田軍人準充平陽軍數,仍於鳳翔屯田,勿遣從軍。刁國器所管重籤軍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罷為民。陝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諸奧魯已嘗服役,今重勞苦。」詔罷之。並罷山東、大名、河南諸路新籤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詔:「統軍司及管軍萬戶、千戶等,可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禿魯花。」其制:萬戶,禿魯花一名,馬一十匹,牛二具,種田人四名。千戶見管軍五百或五百已上者,禿魯花一名,馬六匹,牛一具,種田人二名。雖所管軍不及五百,其家富強子弟健壯者,亦出禿魯花一名,馬匹、牛具、種田人同。萬戶、千戶子弟充禿魯花者,挈其妻子同至,從人不拘定數,馬匹、牛具,除定去數目已上,復增餘者聽。若有貧乏不能自備者,於本萬戶內不該出禿魯花之人,通行津濟起發,不得因而科及眾軍。萬戶、千戶或無親子、或親子幼弱未及成人者,以弟侄充,候親子年及十五,卻行交換。若委有親子,不得隱匿代替,委有氣力,不得妄稱貧乏,及雖到來,氣力卻有不完者,並罪之。是月,帝以太宗舊制,設官分職,軍民之事,各有所司。後多故之際,不暇分別,命阿海充都元帥,專於北京、東京、平灤、懿州、蓋州路管領見管軍人,凡民間之事毋得預焉。五月,立樞密院,凡蒙古、漢軍並聽樞密節制。統軍司、都元帥府,除遇邊面緊急事務就便排程外,其軍情一切大小鮑事,並須申覆。合設奧魯官,並從樞密院設定。七月,詔免河南保甲丁壯、射生軍三千四百四十一戶雜泛科差,專令守把巡哨。八月,諭成都路行樞密院:「近年軍人多逃亡事故者,可於各奧魯內盡實籤補,自乙卯年定入軍籍之數,悉籤起赴軍。」十一月,女直、水達達及乞烈賓地合簽鎮守軍,命亦裡不花籤三千人,付塔匣來領之;並達魯花赤官之子及其餘近上戶內,亦令籤軍,聽亦裡不花節制。

至元二年八月,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籤軍七千人,若發民戶,恐致擾亂。今鞏昌已有舊軍三千,諸路軍二千,餘二千人亦不必發民戶,當以便宜起補。」從之。十一月,省院官議,收到私走間道、盜販馬匹、曾過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戶,悉令充軍,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與山東路統軍司,一千人與蔡州萬戶,餘八百二十六戶,有旨留之軍中。

三年七月,添內外巡軍,外路每百戶選中產者一人充之,其賦令餘戶代輸,在都增武衛軍四百。

四年正月,籤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二月,詔遣官籤平陽、太原人戶為軍,除軍、站、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等戶外,於系官、投下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等,不以是何戶計,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籤軍二千人,定立百戶、牌子頭,前赴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書省所轄東川出征。復於京兆、延安兩路籤軍一千人,如平陽、太原例。五月,詔:「河南路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軍人戶,籤軍四百二十名,歸之樞密院,俾從軍,復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書省分間定應籤軍人戶,驗丁數,籤軍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領出徵。」十二月,籤女直、水達達軍三千人。

五年閏正月,詔益都李璮元籤軍,仍依舊數充役。二月,詔諸路奧魯毋隸總管府,別設總押所官,聽樞密院節制。六月,省臣議:「籤起禿魯花官員,皆已遷轉,或物故黜退者,於內復有貧難蒙古人氏,除隨路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及掌兵萬戶,合令應當,其次官員禿魯花,宜放罷,其自願留質者聽之。」十月,禁長軍之官不得侵漁士卒,違者論罪。十一月,籤山東、河南沿邊州城民戶為軍,遇徵進,則選有力之家同元守邊城漢軍一體出征,其無力之家代守邊城及屯田勾當。

六年二月,籤懷孟、衛輝路丁多人戶充軍,益都、淄萊所轄登、萊州李鋋舊軍內,起籤一萬人,差官部領出徵。其淄萊路所轄淄、萊等處有非李鋋舊管者,籤五百二十六人,其餘諸色人戶,亦令酌驗丁數,籤軍起遣,至軍前赴役。十月,從山東路統軍司言,應系逃軍未獲者,令其次親丁代役,身死軍人亦令親丁代補,無親丁則以少壯驅丁代之。

七年三月,定軍官等級,萬戶、千戶、百戶、總把以軍士為差。六月,成都府括民三萬一千七十五戶,籤義士軍八千六十七人。七月,分揀隨路砲手軍。始太祖、太宗征討之際,於隨路取發,並攻破州縣,招收鐵木金火等人匠充砲手,管領出徵,壬子年俱作砲手附籍。中統四年揀定,除正軍當役外,其餘戶與民一體當差。後為出軍正戶煩難,至元四年取元充砲手民戶津貼,其間有能與不能者,影占不便,至是分揀之。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鷹房三百人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