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佈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凡個人權利無切實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第十八條
所有公民都有保衛國家,保衛民族的義務,任何適齡青年都無權拒絕兵役,民族利益,國家利益高於一切!
嗯,說了這麼多,最後一條才是阿馬思嘉最大的目的,其他的只是用來忽悠老百姓和這幫知識分子的,等他真正掌權了並戰勝敵國聯軍的入侵,憑藉巨大的聲望,還不是他一手獨裁這個國家?
當然,現在還需要底下這些人賣命,就給他們一些權利讓他們去拼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