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耳曼民族

在原馬德里帝國會議大堂內,或站或坐著幾千名各地起義部隊的首領和中層管理人員,這些起義部隊的精英,絕大多數都受到過初等的教育,算是這個時代的知識分子了,也是整個農民起義的中堅力量,今天就是阿馬思嘉。馮。威廉整合這股力量所要發起的大會。

阿馬思嘉。馮。威廉為了儘快儘可能的擴充自己的勢力,將幾百年前,馬德里帝國的前身族群,日耳曼這個概念提了出來,不再搞歐羅巴大陸盛行的封建主義。

講臺上,阿馬思嘉。馮。威廉身穿軍裝,衣裝筆挺的站在那裡,看著下面這些打天下的班底,朗聲說道:

「馬德里帝國的腐朽不再適合統治我們日耳曼民族,帝國的當權者早已忘記曾經日耳曼民族的輝煌,他們變得貪婪膽小懦弱,在外敵面前一敗再敗,卻把怒火全都發洩到自己的國民身上。

今天,我們日耳曼民族真正的站起來了,我們不光是推翻了一個皇帝,我們是徹底推翻整個封建體制,從此以後,我們將建立起真正的為所有人民服務的國家,整個國家即是日耳曼民族,所有的人民即為一體,每一個人都是為了民族而戰,而不再是為了某個皇帝的私慾而血染疆場,我相信,只要我們團結起來,偉大的日耳曼民族將戰無不勝!

我宣佈將組建國民議會,制定保護所有日耳曼民族公民的權利,取消皇帝這個職位,全國最高領袖將為國民議會的議長!

整個國家將以獨立宣言為憲法,憲法即為日耳曼民族的最高法律,無論任何人都置於憲法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所以我們要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人權闡明於莊嚴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經常呈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斷地想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的決議和行政權的決定能隨時和整個政治機構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能更加受到他們的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以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為根據的那些要求能確保憲法與全體幸福之維護。

因此,國民議會在光明神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並宣佈下述的人與公民的權利: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據公共利益而出現的社會差別外,其他社會差別,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律是公共意識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釋出、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