淞滬停戰協定(轉自百度)

附件第一號

本協定第二條規定之中國軍隊地位如下:查照附連上海區郵政地圖(比例尺十五萬分之一)由安亭鎮正南蘇州河岸之一點起,向北沿安亭鎮東最近小浜之西岸至望仙橋,由此北過小浜至沙頭東四基羅米突之一點,再由此向西北至揚子江邊之滸浦口,幷包括滸浦口在內。

附件第二號

本協定第三條所規定之地方如下:

此項地方在附連四地圖各別標誌為甲、乙、丙、丁,並稱為一、二、三、四各地段。

地段(一)。雙方訂明:(一)吳淞鎮不在此地段之內;(二)日方不干涉淞滬鐵路暨該路工廠之運用。

地段(二)。雙方訂明:萬國體育場東北約一英里許之上海公墓,不在日本軍隊使用地段之內。

地段(三)。雙方訂明:曹家寨及三友織布廠不在此地段之內。

地段(四)。雙方訂明:使用地段,包括日本人公墓及東面通至該墓之路在內。

關於此項地方遇有疑問發生時,經共同委員會之請求,由該委員會之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日本軍隊向上列地方之撤退,於本協定生效後一星期內開始,關於開始撤退起四星期內撤完。

依照第四條所設之共同委員會,對於撤退時不能移去之殘疾病人或受傷牲畜,採取必要辦法,以資照料,並辦理其日後之撤退事宜,此項人畜,連同必需之醫藥人員,得遺留原地,由中國當局給予保護。

附件第三號

共同委員會以委員十二人組織之。中國及日本兩政府暨依據國際聯合會大會3月4日決議案協助談判之與會友邦代表,即英、美、法、意各駐華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為委員。該會委員依照委員會之

決定,得隨時任用認為必要數之助理員。所有關於程式事宜,由委員會斟酌辦理。

該委員會之決定,以過半數行之。主席有投票取決權。主席由委員會內與會友邦代表委員中選舉之。

委員會依照其決定,以其認為最善之方法,監視本協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條之履行;並對於履行上述各條之規定有任何疏懈時,有促使注意之權。

"《中外約章匯要1689-1949》"